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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J)/T 8544-2023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与利用标准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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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5-05-02 17: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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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DB13(J)/T 8544-2023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与利用标准

本标准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3 年度省
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第一批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冀建
节科函〔2023〕96 号)的要求,由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会同有关单位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
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 8 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环境景观;5. 格局风貌;6. 建(构)筑物;7.市政基
础设施;8. 活化利用。
本标准由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
解释,由河北省绿色建筑推广与建设工程标准编制中心负责管理。
标准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
院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槐安西路 395 号,
邮政编码:050227,电话:0311-89919586,邮箱:gujiansuo2022
@163.com),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
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河北省文物与古建筑保护研究院
河北建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
河北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木石古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保定大唐园林古建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谷海敏
马 锐 安 琪 曹 敬 杨国梁
李子石
徐聪慧 董 旭 王 杰 梁洪达

飞 张 娇 周 怡 焦巍峰 王 彬
薛佳龙
李国强 王秉文 刘忠伟 孙荣芬
边智慧
于 川 吕景峰 董 浩 左 槊
刘纪松
岳改荣 王 将 刘礼德 李志英

博 柴利军 魏江峰 魏 萌 苏江涛
曲占波
审查人员:
罗宝阁 赵彦辉 李雪峰 张岩冰 李泽平
申宝瑛
李红鸽


1
总则···································································································· 1
2
术语·····································································································2
3
基本规定···························································································· 4
4
环境景观···························································································· 5
4.1
一般规定···················································································· 5
4.2
山体····························································································5
4.3
河湖水系·····················································································6
4.4
地形地貌·····················································································6
4.5
田园风光···················································································· 6
4.6
自然生态·····················································································7
4.7
与传统生产生活相关的设施、场所和景观···································· 7
5
格局风貌···························································································· 9
5.1
一般规定···················································································· 9
5.2
传统形态···················································································· 9
5.3
视线通廊···················································································10
5.4
街巷格局·················································································· 10
5.5
公共空间·················································································· 11
5.6
建筑高度···················································································12
5.7
历史环境要素··········································································· 12
6
建(构)筑物·················································································· 13
6.1
一般规定················································································ 133
6.2
文物建筑···················································································13
6.3
历史建筑·················································································· 15
标准
6.4
传统风貌建筑············································································17
6.5
其他建筑·················································································· 19
7
市政基础设施·················································································· 22
7.1
一般规定·················································································· 22
7.2
道路交通工程············································································23
7.3
给水工程················································································ 244
7.4
排水工程·················································································· 25
7.5
电气与智能化工程·····································································26
7.6
供热燃气工程··········································································· 27
8
活化利用·························································································· 28
8.1
一般规定·················································································· 28
8.2
功能确定···················································································28
8.3
空间调整·················································································· 29
8.4
传统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29
本标准用词说明··················································································311
引用标准名录························································································ 32
附: 条文说明······················································································ 33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1
2
Terms·································································································· 2
3
Basic Requirements··········································································· 4
4
Environmental Landscape································································· 5
4.1
General requirements····································································5
4.2
Massif························································································· 5
4.3
River and lake water system························································6
4.4
Topographic features····································································6
4.5
Rural scenery·············································································· 6
4.6
Natural ecology············································································7
4.7
Facilities, venues and landscapes related to traditional production
and life······················································································ 7
5
Pattern Style······················································································· 9
5.1
General requirements····································································9
5.2
Traditional form···········································································9
5.3
Sight gallery··············································································10
5.4
Street pattern············································································· 10
5.5
Public space·············································································· 11
5.6
Building height·········································································· 12
5.7
Historical environment elements················································· 12
6
Build (Construct) Buildings····························································13
6.1
General requirements································································133
6.2
Historic and cultural relics························································· 13
标准
6.3
Historic buildings·······································································15
6.4
Traditional characteristic style buildings······································ 17
6.5
Other buildings··········································································19
7
Municipal Infrastructure·································································· 22
7.1
General requirements··································································22
7.2
Road traffic engineering····························································· 23
7.3
Water supply engineering·························································244
7.4
Drainage works········································································· 25
7.5
Electrical appliances and intelligent engineering··························· 26
7.6
Heating and gas engineering······················································ 27
8
Active Utilization·············································································28
8.1
General requirements··································································28
8.2
Function determination······························································· 28
8.3
Spatial adjustment······································································29
8.4
Traditional culture and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299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31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32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33
1


1.0.1
为了规范在村镇建设中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与合理利用,建立
分类科学、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村镇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结
合河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与利用。
1.0.3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与利用,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国家和河北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
标准
2


2.0.1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famous towns and
villages
经国家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予以
确认的,保存文物和历史建筑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革
命纪念意义,能较完整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地方民族
特色的乡镇或村庄。
2.0.2 风貌 townscape
反映村镇历史文化特征的自然环境与人工环境的整体面貌和景观。
2.0.3 历史环境要素 historic environment element
反映历史风貌的古井、围墙、石阶、铺地、驳岸、古树名木等。
2.0.4 文物建筑 historic and cultural relics
被公布或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具有历史价值、科学价值和艺
术价值的古建筑、纪念建筑及优秀近代建筑。
2.0.5 历史建筑 historic buildings
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
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
2.0.6 传统风貌建筑 traditional characteristic style buildings
除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外,具有一定建成历史,对历史地段整
体风貌特征形成具有价值和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2.0.7 其他建筑 other buildings
在村镇中,除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外,其余为
满足村镇居民正常生活的建筑。
2.0.8 建筑修缮 restoration of historical buildings
对建筑整体室内外环境或局部的建筑、结构、机电等专业进行
2
的修复行为,包括日常保养、防护加固、现状修整、重点修复等。
3
标准
3
基 本 规 定
3.0.1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与利用应保持和延续历史文脉,同时
满足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需求,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
性,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脉保护的关系。
3.0.2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
保护利用,应从环境景观、格局风貌、建(构)筑物、市政基础设
施、活化利用等方面,规范、引导规划、设计和建设,采取有针对
性的保护、利用措施,使村镇得到有效的维护和延续。
4
4
环 境 景 观
4.1
一 般 规 定
4.1.1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应保持和延续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
环境。
4.1.2
环境景观保护内容应包括山体与河湖水系、地形地貌、田园
风光、自然生态等自然人文景观,以及与传统生产生活相关的设施、
场所和景观。
4.1.3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符合保护
规划的要求,不得对其环境景观构成破坏性影响。
4.2


4.2.1
山体应保持原有自然景观特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应保护具
有文化意义的山体轮廓线、制高点,保护山体之间、山与村落之间
的视线通廊。
4.2.2
根据山体实际情况宜划定禁建或限建区域,加强植被复育。
4.2.3
在保持山体原始状态的自然区域,如确需建设人工开发区域,
应编制环评报告,控制功能、规模与强度,并与自然环境相协调。
4.2.4
对已毁山体山脉应采取山体修补、梯级过渡等方式强化绿化
种植,恢复其原有山形山势和林木景观。
5
标准
4.3
河 湖 水 系
4.3.1
河湖水系应保持原有自然形态,定期进行清淤整治、疏通蓄
水,保护河湖自然生态面貌及岛、滩、坝等独特自然景观。
4.3.2
根据河湖水系实际情况宜划定生态保护区并加强管理,引导
水系与两岸的农田、林地、园地形成一体化系统。
4.3.3
池塘、湖泊、河滩等应保持历史分布、水面面积基本不变。
4.3.4
过境水系应保持历史走向、宽度基本不变。
4.3.5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应加强水污染治理,改善水环境。严格管
理易引起水体污染的物品堆放,不得向河湖水系排放未经处理的生
活污水、生产污水、垃圾等污染物及抛掷渣滓。
4.4
地 形 地 貌
4.4.1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应保持历史地形地貌特征,保护因历史事
件或民间传说而具有文化内涵的地形地貌。
4.4.2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应明确特殊地貌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
加强对开发建设的管理和监督。
4.4.3
对已经受到破坏的历史地形地貌进行维护和修复,应恢复其
原始风貌和特色。
4.5
田 园 风 光
4.5.1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应遵循活态传承、保用兼顾的原则,保留
整体田园风光。
4.5.2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应遵循农业耕作规律,加强耕地保护,推
6
进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避免景观处理手法的过度运用。
4.5.3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应保护农作物、林木、果树、畜禽和鱼类
等赖以生存、发育、繁殖的生态环境。
4.5.4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应保持田间小路、山道的传统风貌。
4.6
自 然 生 态
4.6.1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应维护自然生态系统和生物群落稳定,禁
止乱砍滥伐、过度捕猎。
4.6.2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应逐步开展环境整治、生态修复,保护与
修复山水林田湖草生态系统。
4.6.3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应调研并保护当地传统植被类型,在生态
修复中优先推广当地优势植被种群。
4.6.4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应保护境内野生动植物,维护生态和谐稳
定。
4.7
与传统生产生活相关的设施、场所和景观
4.7.1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应维护村镇内具有历史文化信息、地域性
特征的生产生活设施、场所和景观环境等。
4.7.2
维护设施、场所和景观应采用与当地风貌相协调的景观设计
手法,材料、色彩等应具备可识别性及环境协调性。
4.7.3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应维护体现传统文化和营造技艺的市政设
施,不得随意拆除或填埋。
4.7.4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应维护与产业生产整体过程相关的自然景
观及生产设施类要素,如灌溉、疏浚、堤坝砌筑等。
4.7.5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应结合现有的河湖水系进行景观整治,保
7
标准
护河岸环境及公共滨水空间。
4.7.6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应丰富道路景观,植物配置和种植设计应
与传统风貌相协调,营造有序和富有特色的绿色生态景观。
4.7.7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应充分利用村镇内各区域进行公共绿地景
观整治建设,丰富公共绿地类型。
8
5
格 局 风 貌
5.1
一 般 规 定
5.1.1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应整体保护传统空间格局和历史风貌,并
应保持文化空间场所的景观环境和场地特征,保护和传承优秀传统
文化。
5.1.2
格局风貌的保护应包括传统形态、视线通廊、街巷肌理、公
共空间、建筑高度、历史环境要素等方面。
5.1.3
应结合地域整体风貌特点,延续地方材料形制,注重传统工
艺的保留与应用,保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色彩基调,并进行日常
保养维护。
5.1.4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的建设活动,不得对其
传统格局构成破坏性影响。禁止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
格局的活动。
5.2.1 1 5.2 传 统 形 态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应保护村镇轮廓,保持村镇范围清晰可辨。
5.2.2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应保护传统天际线,并符合下列规定:
应保护聚落交界、沿河、入口等重点界面要素;
5.2.3 2 应保护体现风貌特征和具有文化意义的山体轮廓线、制高点。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应保护传统文化及与其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建立可持续传承机制,营造适宜传习的场地环境。宜建立传统文化
数据库,搭建展示平台,采取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方式,全
9
标准
面记录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技艺、技能和知识等,保存代表相关作品。
5.3
视 线 通 廊
5.3.1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应保护重要的视线通廊,并对视线通廊内
的建筑高度进行严格控制。
5.3.2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应保护以标志性建(构)筑物与建筑群为
视觉中心形成的视线通廊,不应对视线通廊造成遮挡。
5.3.3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应保护沿街巷、水体展开的具有特定景观
效果的视线通廊,视线通廊应保持景观通透。
5.3.4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应保护以入口空间、院落空间、广场空间
等重要节点形成的视线通廊,控制视线通廊内的建筑高度,不得对
视线通廊造成遮挡。
5.4
街 巷 格 局
5.4.1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街巷格局,保持居民生活方
式和风俗。
5.4.2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应延续街巷历史走向、空间形态和尺度关
系,不宜改变街巷的宽度、界线、断面尺寸、地坪标高等保护要素,
保护街巷格局的完整性。
5.4.3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应保护街巷界面空间的立面形式、屋顶形
式、使用材料和工艺等历史文化风貌特征。
5.4.4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改建和优化利用应控制街巷两侧建筑的
高度、体量、尺度、建筑风格、材料、色彩等。
5.4.5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路面铺装应保持延续传统的材料、尺寸、
10
铺装方式和铺砌形式。
5.4.6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应规范雕塑小品、标识牌匾、公告栏、环
卫设施等街巷景观环境要素,保持与街巷传统风格一致。对与传统
风貌不协调的景观环境要素实施拆除或整治。
5.4.7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应保护街坊、院落等基本空间单元的尺度、
形式、组合模式。更新与建设过程中宜考虑传统的院落单元和组合
模式进行利用。
5.5
公 共 空 间
5.5.1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应保持公共空间场所的景观环境和场地
特征,保护和传承优秀传统文化。
5.5.2 1 应对历史性公共空间节点进行风貌保护,并符合下列规定:
应保护其原有尺度、比例和格局,延续其原有风格和材质做法;
2 对现有公共空间进行提升应选择与传统风貌相符合的材料、
色彩和装饰细节;
3
应保护与公共空间相依存的传统生产生活场景,可结合现有
生活要求进行提升,不应过度商业化,不得改变历史环境的真实性。
5.5.3 1 应对新增类公共空间节点进行风貌控制引导,并符合下列规定:
应与历史环境要素、景观设施、地面铺装、公共艺术、各类
环境设施等综合考虑,整体协调;
2
宜利用边角微空间营造满足驻留、休憩、健身等日常使用功
能的公共空间,不得增加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气质不相符的大广场、
大公园;
3
宜与历史文化遗存保护、街巷绿化、古树名木的保护相结合
设置。
11
标准
5.5.4
应对名镇名村出入口,文物保护单位、重要历史建筑周围,
广场、驳岸、水埠、戏台等公共空间进行景观环境整治,恢复历史
空间形态。
5.6
建 筑 高 度
5.6.1
应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建筑高度进行分类管控。
5.6.2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街巷界面应保持原有传统建筑高度。
5.6.3
核心保护范围内应维持现状建筑高度不变,应结合地方传统
高度或地域建筑特点制定普遍高度,具体以相应的保护规划为准。
5.6.4
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高度不应超
过相邻最高建筑的屋顶高度。
5.6.5
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周边建筑应按照文物保护单位和历
史建筑的保护要求进行高度控制。
5.7
历史环境要素
5.7.1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应保护反映历史风貌的桥涵、古塔、古井、
牌坊、戏台、围墙、石阶、铺地、渡槽、驳岸、古树名木等历史环
境要素。
5.7.2
历史环境要素的选址,应延续历史环境要素与整体格局的关系。
5.7.3
历史环境要素原有的形制、材料、色彩,优先采用原有材料、
原工艺、原做法进行修缮。
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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