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
言
本标准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3 年度
省工程建设标准第一批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冀建节科函〔2023〕
96 号)的要求,由河北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编制而成。
本标准共分为 4 章和 4 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 总则;
2. 术语;3. 历史文化街区评定;4. 历史建筑评定。
本标准由河北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内容的解
释,由河北省绿色建筑推广与建设工程标准编制中心负责管理。
本标准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至河北建筑设计研
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 83 号,邮编:050011,
电话:0311-80995604,邮箱:hbjy@sina.cn),以便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人员名单:
主 编 单 位 : 河北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参 编 单 位 : 河北工业大学
主要起草人: 郭卫兵
张 鹏 李亦梁 张 晗 解 丹
徐庆海
贺亚光 王新焱 孙伟娜 庄玉良
李君奇
蒋义平 刘原野 李 璇 李冰倩
高明月
蒲 薇 李浩永 封一帆 刘 洋
李明皓
李 洋 董泽谦 杨华川 杜锦彪
刘可新
赵世东
审 查 人 员 : 孔令涛
罗宝阁 魏 永 闫万军 丁 伟
刘占宗
肖立宾
目 次
1 总则·································································································1
2 术语·································································································2
3 历史文化街区评定··········································································3
3.1 一般规定·····················································································3
3.2 基本指标·····················································································5
3.3 评价指标·····················································································5
4 历史建筑评定················································································· 8
4.1 一般规定·····················································································8
4.2 基本指标···················································································10
4.3 评价指标···················································································13
附录 A 历史文化街区评定申报基础信息表···································15
附录 B 历史文化街区评定表·························································· 18
附录 C 历史建筑评定申报基础信息表···········································21
附录 D 历史建筑评定表··································································24
本标准用词说明················································································· 28
引用标准名录····················································································· 29
附:条文说明····················································································· 31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1
2 Terms·······························································································2
3 Historic Conservation Area Evaluation··········································3
3.1 General Requirement··········································································3
3.2 Basic Index·······················································································5
3.3 Evaluation Index················································································5
4 Historic Building Evaluation··························································8
4.1 General Requirement··········································································8
4.2 Basic Index·····················································································10
4.3 Evaluation Index··············································································13
Appendix A Historic Conservation Area Declaration Basic
Information Table························································ 15
Appendix B
Historic Conservation Area Evaluation Table··········· 18
Appendix C
Historic Building Declaration Basic Information
Table·············································································21
Appendix D
Historic Building Evaluation Table··························· 24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pecfication·································· 28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29
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31
标准
1
总
则
1.0.1
为规范河北省历史文化街区与历史建筑评定工作,加强历史
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和管理,继承和弘扬我省传统文化,延续
城镇历史文脉,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范围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评定
工作。
1.0.3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评定,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
符合国家和河北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
2.0.1 历史文化街区 2 术 语
historic conservation area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历史地段。
2.0.2 历史建筑 historic building
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
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
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2.0.3 历史街巷 historic street and lane
具有一定年代,保留传统空间及风貌,承担生活、交往等公共
使用功能的街巷,包括小街道、胡同等。
2.0.4 文物古迹 historic monuments and sites
人类在历史上创造的具有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实物遗存,包括地
面、地下与水下的古遗址、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石刻、近现
代史迹及纪念建筑等。
2.0.5 文物保护单位 officially protected monuments and sites
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应予重点保护的文物古迹。
2.0.6 核心保护范围 core conservation zone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内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较为完整、
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集中成片的地区。
2.0.7 历史环境要素 historical environment element
反映历史风貌的古井、围墙、石阶、铺地、驳岸、古树名木等。
2
标准
3
历史文化街区评定
3.1
一 般 规 定
3.1.1
历史文化街区评定结论应为予以划定或不予划定。
3.1.2
历史文化街区评定指标体系包含基本指标和评价指标,评价
指标包含现状保护情况、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各指标项与评定项
应符合表 3.1.2 的规定。
表 3.1.2
历史文化街区评定体系表
指标项 评定项
基本指标(A) 核心保护范围规模
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总 用地面积占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评价指标(B) 现状保护 情况 实施保护措施
历史价值 与重要历史事件关联
与重要历史人物关联
与地区发展进程关联
长度 50m 以上历史街巷数量
文物保护单位数量
最高文物保护单位等级
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
历史建筑数量
历史环境要素数量
3
续表 3.1.2
历史文化街区评定体系表
指标项 评定项
评价指标(B) 文化价值 反映典型风格
反映地理特征
反映民族特征
反映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征
最高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级
反映传统生活的延续
核心保护范围内原住民占常住人口比例
具有区域象征性
3.1.3
历史文化街区评定分数总分应为 100 分,其中基本指标占 60
分,评价指标占 40 分。
3.1.4
历史文化街区评定分数应按照下式进行计算:
Q=A+B
(3.1.4)
式中:Q
——
评定总分数;
——
——
基本指标评定分数;
评价指标评定分数。
A
B
3.1.5
核心保护范围不小于 1hm2,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单
位、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总用地面积占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
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不小于 60%,评定得分在 60 分及以上,且符合
评价指标中评定项之一的街区,应划定为历史文化街区。
4
标准
3.2
基 本 指 标
3.2.1
基本指标中,核心保护范围规模与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文物保
护单位、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总用地面积占核心保护范围内
建筑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两项评定项为控制项,控制项有一项不符
合要求,则该街区不得划定为历史文化街区。
3.2.2
街区传统格局基本完整,且构成街区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历史
街巷和历史环境要素是历史存留的原物,核心保护范围规模不小于
1hm2的,得 30 分。
3.2.3
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传统风貌
建筑的总用地面积占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不小于
60%的,得 30 分。
3.3
评 价 指 标
3.3.1
街区现状保存情况良好,已经完成保护规划草案,实施了必
要的保护措施,得 4 分。
3.3.2
街区与重要历史事件的发生过程、后续影响、纪念意义等直
接相关的,评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3.3.3 1 与重要历史事件关联度高的,得 3 分;
2 与重要历史事件关联度较高的,得 2 分;
3 与重要历史事件关联度一般的,得 1 分。
街区与重要历史人物的生平事迹、后续影响、纪念意义等直
接相关的,评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重要历史人物关联度高的,得 3 分;
2
与重要历史人物关联度较高的,得 2 分;
5
3.3.4 3 与重要历史人物关联度一般的,得 1 分。
街区与所在地格局演变、产业发展、行政变迁、风貌变化等
地区发展进程直接相关的,评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3.3.5 1 与地区发展进程关联度高的,得 3 分;
2 与地区发展进程关联度较高的,得 2 分;
3 与地区发展进程关联度一般的,得 1 分。
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有长度 50m 以上历史街巷的,评分应符
合以下规定:有 1 条,得 1 分;大于 1 条,得 2 分。
3.3.6
街区内有文物保护单位的,评分应符合以下规定:有 1 处,
得 1 分;大于 1 处,得 2 分。
3.3.7
街区内有文物保护单位的,根据街区内最高文物保护单位等
级,评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3.3.8 1 最高文物保护单位等级为国家级的,得 2 分;
2 最高文物保护单位等级为省级及以下的,得 1 分。
街区内有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的,评分应符合以下规定:有
1 处,得 1 分;大于 1 处,得 2 分。
3.3.9
街区内有历史建筑的,评分应符合以下规定:有 4 处,得 1
分;大于 4 处,得 2 分。
3.3.10
街区内有历史环境要素的,评分应符合以下规定:有 2 处,
得 1 分;大于 2 处,得 2 分。
3.3.11
街区在空间格局、布局肌理、建筑风格等方面能够反映一定
历史时期不同流派、理念、地域等方面典型特征的,评分应符合下
列规定:
1
所反映的典型风格具有极高价值的,得 2 分;
2
所反映的典型风格具有较高价值的,得 1 分。
6
标准
3.3.12
街区能够反映所在地区的气候、水文、生态等地理典型特征
的,得 1 分。
3.3.13
街区能够反映所在地的民族典型特征的,评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反映的民族特征关联度高的,得 2 分;
2
与反映的民族特征关联度较高的,得 1 分。
3.3.14
街区能够反映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征的,评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反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关联度高的,得 2 分;
2
与反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关联度较高的,得 1 分。
3.3.15
根据街区反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级,按下列规定评分:
1
最高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级为国家级的,得 2 分;
2
最高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级为省级及以下的,得 1 分。
3.3.16
街区能够反映街区内所保持传统日常生产生活方式、节日庆
典、婚姻殡葬等传统生活的,评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居民传统生活延续关联度高的,得 2 分;
2
与居民传统生活延续关联度较高的,得 1 分。
3.3.17
根据核心保护范围内原住民占常住人口的比例,评分应符合
以下规定:比例大于 50%的,得 1 分;大于 55%的,得 2 分。
3.3.18
街区在一定范围内具有象征性和认同感的,评分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象征性和认同感高的,得 2 分;
2
象征性和认同感较高的,得 1 分。
7
4
历史建筑评定
4.1
一 般 规 定
4.1.1
历史建筑评定结论应为予以确定或不予确定。
4.1.2
历史建筑评定指标体系包含基本指标及评价指标,基本指标
包含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技价值、文化价值、其他价值 5 类价
值。各指标项与评定项应符合表 4.1.2 的规定。
表 4.1.2
历史建筑评定体系表
指标项 评定项
基本指标(A) 历史价值 与重要历史事件关联
与重要历史人物关联
与地区发展进程关联
艺术价值 典型风貌艺术价值
建筑细部艺术价值
著名建筑师代表作
科技价值 体现规划选址科技水平
体现设计创作科技水平
体现建造施工科技水平
体现传统技艺传承发展
文化价值 反映地理特征
反映民族特征
反映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征
8
标准
续表 4.1.2
历史建筑评定体系表
指标项 评定项
基本指标(A) 文化价值 反映经济社会特征
具有广泛象征意义
其他价值
评价指标(B) 建设规模
保存状态
原真度
使用现状
现状保护情况
4.1.3
历史建筑评定分数总分应为 100 分,其中基本指标占 70 分,
评价指标占 30 分。
4.1.4
历史建筑评定分数应按照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Q=A+B
(4.1.4-1)
A=Ah×r
(4.1.4-2)
式中:Q
——
评定总分数;
——
——
基本指标评定分数;
评价指标评定分数;
Ah —— 基本指标评定项最高分数;
——
修正值,按照历史建筑所涉及的基本指标评定项
A
B
r
的数量取值(见表 4.1.4)。
9
表 4.1.4
修正值取值表
得分的基本指标评定项数量 修正值(r)
4项及以上 1
3项 0.9
2项 0.8
1项 0.7
4.1.5
历史建筑基本指标中的其他价值评定分数应由评定专家在评
定过程中确定,分值上限不应大于 70 分。
4.1.6
符合基本指标之一,且建成时间不少于 30 年的,评定总得分
在 60 分及以上,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
的居住、公共、工业、农业等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应确定为历史
建筑。得分在 60 分以下的,或建成时间少于 30 年的,也可确定为
历史建筑,且应在评定意见中充分说明其必要性及价值意义。
4.2
基 本 指 标
4.2.1
建筑物、构筑物与重要历史事件的发生过程、后续影响、纪
念意义等直接相关的,评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4.2.2 1 与重要历史事件关联度高的,得 70 分;
2 与重要历史事件关联度较高的,得 60 分;
3 与重要历史事件关联度一般的,得 50 分。
建筑物、构筑物与重要历史人物生平事迹、后续影响、纪念
意义等直接相关的,评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重要历史人物关联度高的,得 70 分;
2
与重要历史人物关联度较高的,得 60 分;
3
与重要历史人物关联度一般的,得 50 分。
10
标准
4.2.3
建筑物、构筑物与所在地的空间格局、产业发展、风貌变化
等地区发展进程直接相关的,评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4.2.4 1 与地区发展进程关联度高的,得 70 分;
2 与地区发展进程关联度较高的,得 60 分;
3 与地区发展进程关联度一般的,得 50 分。
建筑物、构筑物在空间布局、建筑形式、风格造型等方面能
够反映一定历史时期不同流派、理念、地域等典型风貌特征的,评
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4.2.5 1 所反映的典型风貌具有极高价值的,得 70 分;
2 所反映的典型风貌具有较高价值的,得 60 分;
3 所反映的典型风貌具有一般价值的,得 50 分。
建筑物、构筑物包含的单一或多个构件能够反映一定历史时
期建筑细部艺术特色的,评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4.2.6 1 所反映的建筑细部具有极高价值的,得 70 分;
2 所反映的建筑细部具有较高价值的,得 60 分;
3 所反映的建筑细部具有一般价值的,得 50 分。
建筑物、构筑物为行业普遍认可的著名建筑师代表作的,评
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4.2.7 1 建筑师为行业认可具有国际或全国影响力的,评分为 70 分;
2 建筑师为行业认可具有省级影响力的,评分为 60 分。
建筑物、构筑物在规划、防灾、生产、形制等方面能够反映
一定历史时期规划选址科技水平的,评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4.2.8 1 所反映的规划选址科技水平具有极高价值的,得 70 分;
2 所反映的规划选址科技水平具有较高价值的,得 60 分;
3 所反映的规划选址科技水平具有一般价值的,得 50 分。
建筑物、构筑物在设计、制图、文献等方面能够反映一定历
史时期设计创作科技水平的,评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1
4.2.9 1 所反映的设计创作科技水平具有极高价值的,得 70 分;
2 所反映的设计创作科技水平具有较高价值的,得 60 分;
3 所反映的设计创作科技水平具有一般价值的,得 50 分。
建筑物、构筑物在材料、结构、施工工艺等方面能够反映一
定历史时期建造施工科技水平的,评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反映的建造施工科技水平具有极高价值的,得 70 分;
2
所反映的建造施工科技水平具有较高价值的,得 60 分;
3
所反映的建造施工科技水平具有一般价值的,得 50 分。
4.2.10
建筑物、构筑物在选址、设计及建造等方面能够体现传统技
艺传承发展的,评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传统技艺传承发展关联度高的,得 70 分;
2
与传统技艺传承发展关联度较高的,得 60 分;
3
与传统技艺传承发展关联度一般的,得 50 分。
4.2.11
建筑物、构筑物能够反映所在地气候、水文、生态等典型地
理特征的,评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地理特征关联度高的,得 70 分;
2
与地理特征关联度较高的,得 60 分;
3
与地理特征关联度一般的,得 50 分。
4.2.12
建筑物、构筑物能够反映所在地民族特征的,评分应符合下
列规定:
1
与反映的民族特征关联度高的,得 70 分;
2
与反映的民族特征关联度较高的,得 60 分;
3
与反映的民族特征关联度一般的,得 50 分。
4.2.13
建筑物、构筑物能够反映所在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征的,评
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征关联度高的,得 70 分;
2
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征关联度较高的,得 60 分;
12
标准
3
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征关联度一般的,得 50 分。
4.2.14
建筑物、构筑物能够反映所在地的产业发展、人口结构、家
庭构成、传统习俗、婚姻殡葬及其他经济社会特征的,评分应符合
下列规定:
1
与经济社会特征关联度高的,得 70 分;
2
与经济社会特征关联度较高的,得 60 分;
3
与经济社会特征关联度一般的,得 50 分。
4.2.15
建筑物、构筑物在一定范围内具有象征性和认同感的,评分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象征性和认同感高的,得 70 分;
2
象征性和认同感较高的,得 60 分;
3
象征性和认同感一般的,得 50 分。
4.2.16
建筑物、构筑物具有的其他价值应由评定专家在评定过程中
确定评定方式。
4.3
评 价 指 标
4.3.1
建筑物、构筑物根据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或构筑物的用地面积,
评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建筑面积或构筑物的用地面积在 40m2~100m2 的,
得 2 分;
2
建筑物建筑面积或构筑物的用地面积在 101m2~400m2的,
得 3 分;
4.3.2 3 建筑物建筑面积或构筑物的用地面积大于400m2的,得4 分。
建筑物、构筑物根据其主体风貌、细部构件、场地环境等方
面的保存状态,按下列规定评分:
1
所有要素均保存完整的,得 8 分;
13
4.3.3 2 主体保存完好,其他要素有损坏的,得 5 分;
3 主体尚存,保存较差的,得 3 分。
建筑物、构筑物根据其主体风貌、细部构件、场地环境、使
用功能的原真程度,按下列规定评分:
4.3.4 1 所有要素均为历史上真实原物的,得 8 分;
2 仅主体为历史上真实原物的,得 5 分。
建筑物、构筑物仍在使用的,得 8 分。
4.3.5 根据建筑物、构筑物的现状保护情况,实施了必要的保护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