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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TJ 08-2451-2024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设计标准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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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5-05-02 16: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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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DG/TJ 08-2451-2024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设计标准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设计标准
Design standard for centralized charging and parking places of electric bicycles DG/TJ 08—2451—2024 J 17528—2024
主编单位: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施行日期:2024年10月1日
同济大学出版社
2024 上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
沪建标定〔2024〕179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设计
标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由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主编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充
电和停放场所设计标准》,经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
规范,统一编号为DG/TJ
08—2451—2024,自2024年10月1日
起实施。
本标准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华东
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2024年4月11日
前 言
为贯彻落实《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
通知》(安委办〔2018〕13号)、《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的
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安全
事故,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
委员会《关于印发<2022年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标准设计编
制计划>的通知》(沪建标定〔2021〕829号)的要求,由华东建筑设
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任主编单位,会同相关单位共同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总平面布局和
平面布置;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通风和排
烟;电气。
各单位及相关人员在本标准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及建议,
请反馈至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地址:上海市世博村路300 号;
邮编:200125),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地址:上海市中山西路229
号;邮编:200051),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地址:上海
市大沽路100号;邮编:200003;E-mail:shjsbzgl@163.com),华东建
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799号世博滨江大
厦北座;邮编:200011;
E-mail:info@ecadi.com),上海市建筑建
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地址:上海市小木桥路683号;邮编:200032;
E-mail:shgcbz@163.com),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 编 单 位: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 编 单 位: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
应急管理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同济大学城市风险管理研究院
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事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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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研防火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汉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闪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铁塔能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维岳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刘 啸 杨 波 黄 昊 王 薇 王 朔
张永丰 马 哲 陈杰家 王剑峰 张琼芳
徐 平 张伟伟 张 洁 曹晓晨 林素红
何俊霞 孟 岚 宓榕榕 朱昊赜 袁 静
曹晴烨 朱小彤 张 杰 顾金龙 占旺兵
周敏莉 汪健君 李宏旭 许 芃 赵华亮
齐秀生 李祖才 刘其海 吴征栋 唐建文
主要审查人:章迎尔 徐 凤 寿炜炜 高小平 李 旻
朱 蕾 黄文强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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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1 总 则 ………………………………………………………… 1 2 术 语 ………………………………………………………… 2 3 基本规定 ……………………………………………………… 4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 5 4.1 总平面布局 …………………………………………… 5 4.2 平面布置 ……………………………………………… 6 5 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 ………………………………………… 8 6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 10 7 通风和排烟 ………………………………………………… 12 7.1 通风设施 ……………………………………………… 12 7.2 排烟设施 ……………………………………………… 12 8 电 气 ……………………………………………………… 14 8.1 供配电 ………………………………………………… 14 8.2 电气防火 ……………………………………………… 15 8.3 充电设施 ……………………………………………… 15 8.4 智能化 ………………………………………………… 16 8.5 节能环保 ……………………………………………… 17 本标准用词说明 ………………………………………………… 18 引用标准名录 …………………………………………………… 19 条文说明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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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 1 2 Terms ………………………………………………………… 2 3 Basic requirements ………………………………………… 4 4 General layout and floor plan layout ……………………… 5 4.1 General layout ………………………………………… 5 4.2 Floor plan layout ……………………………………… 6 5 Fire separation and building construction ………………… 8 6 Fire water supply and fire extinguishing facilities ……… 10 7 Ventilation and smoke exhaust …………………………… 12 7.1 Ventilation facilities ………………………………… 12 7.2 Smoke exhaust facilities …………………………… 12 8 Electric system …………………………………………… 14 8.1 Power supply and distribution ……………………… 14 8.2 Electrical fire prevention …………………………… 15 8.3 Charging facilities …………………………………… 15 8.4 Intelligent …………………………………………… 16 8.5 Energy conservation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 17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 18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 19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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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的安全,预防和
减少火灾危险和危害,使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建筑设
计符合适用、安全、经济、环保、节能等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
停放场所的建筑设计。
1.0.3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的等级应按照停放数量划
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各等级停放场所的停车数应符合表1.0.3的
规定。
等级 大型 中型 小型
电动自行车数(辆) >400 201~400 11~200
1.0.4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的设计除执行本标准
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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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 语
2.0.1 电动自行车 electric bicycle 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 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2.0.2 电动轮椅车 electric wheelchair 以蓄电池为能源、电子装置控制驱动的动力轮椅车,作为残 疾人移动的设备。 2.0.3 充电设施 charging facility 为电动自行车或蓄电池组集中提供电能的相关设施的总称, 包括交流充电控制器、充电柜、换电柜和充电插座等。 2.0.4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 centralized charging and parking places of electric bicycles 供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或同时具备两种使用功能的场 所, 分为停车场(棚)与停车库。 2.0.5 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棚) electric bicycle parking lot (shed) 用于停放电动自行车和安装配套充电设施的露天场地和构 筑物。 2.0.6 电动自行车停车库 electric bicycle garage 用于停放电动自行车和在停车库内安装配套充电设施的建 筑物。包括地下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半地下电动自行车停车库、 封闭式地面电动自行车停车库、敞开式地面电动自行车停车库。 2.0.7 地下电动自行车停车库 underground electric bicycle garage 室内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高度超过该层净高1/2的电动自 行车停车库。 — 2 —
2.0.8 半地下电动自行车停车库 semi-underground electric bicycle garage 地下室内地坪面与室外地坪面的高度之差大于该层净高 1/3且不大于1/2的电动自行车停车库。 2.0.9 封闭式地面电动自行车停车库 closed ground electric bicycle garage 单独建造的,具有独立完整的建筑主体结构与设备系统及配 套充电设施的电动自行车停车库。 2.0.10 敞开式地面电动自行车停车库 open-type ground electric bicycle garage 电动自行车停车的区域的围护部分,敞开面积超过四周外围 护总面积的25%,敞开部分均匀布置在外围护上且其长度不小于 围护周长的50%的停放电动自行车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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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电动自行车车型的外廓尺寸可按表3.0.1的规定取值。
车型 车辆几何尺寸(m)
长度 宽度 高度
电动自行车 2.00 0.80 1.20
电动轮椅车 2.00 1.00 1.20
3.0.2 新建建筑非机动车停车指标中,电动自行车与非电动自
行车之比不宜低于4∶1。充电插座数量不宜小于电动自行车总
车位数量的50%。
3.0.3 电动自行车停车库设在地面层以外的其他楼层时,宜设
置踏步式出入口或坡道式出入口。踏步式出入口推车斜坡的坡
度不宜大于20%,中间双向坡道净宽不应小于1.00m,踏步式出
入口总净宽度不应小于2.10m;坡道式出入口的斜坡坡度不宜大
于15%,坡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80m。坡道应采取防滑措施,并
设置排水设施。
3.0.4 出入口宜采用直线形坡道,当坡道长度超过6.80m 或转
换方向时,应设休息平台,平台水平段长度不应小于2.10m,并应
能保持电动自行车推行的连续性。
3.0.5 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
集中充电设施 第1部分:技术规范》GB/T
42236.1及现行上海
市工程建设规范《低压用户配电装置规程》DG/TJ
08—100的相
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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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 总平面布局
4.1.1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在规划用地的总体布局
中应方便存取、安全充电、便于管理维护。
4.1.2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
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2的规定。
表4.1.2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与厂房、仓库、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m)
名称与 耐火等级 甲类 厂房 乙类厂房(仓库) 丙、丁、戊厂房 (仓库) 民用建筑
单、 多层 单、多层 高层 裙房、单、多层 高层
一、 二级 一、 二级 三级 一、 二级 一、 二级 三级 四级 一、 二级 三级 四级
电动自行 车停车场 (棚) — 12 10 12 13 4 6 8 3.5 6 8 4
电动自行 车停车库 一、 二级 12 10 12 13 4 6 8 3.5 6 8 4
三级 14 12 14 15 6 8 10 6 8 10 6
注:与电动自行车停车棚、电动自行车停车库相邻的建筑相邻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
建筑相邻高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电动自行车停车棚、电动自行车停车库的屋面
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4.1.3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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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照料设施等组合建造,也不应贴邻建造。
4.1.4 室外充电柜、换电柜与相邻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不应小于2.0m。当充电柜、换电柜相邻建筑外墙2.0m 范围内
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充电柜、换电柜与相邻建(构)筑物
之间的防火间距不限。
4.1.5 充电柜、换电柜宜在室外场地独立设置。确需设在建筑
物内时,应设置在建筑地面层直通室外的场所,并应采用耐火极
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
分隔;墙上确需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乙级防火窗。
4.1.6 既有住宅小区新增室外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
确有困难时,可在小区楼栋的山墙、巷尾等适当位置分散布置停
放和充电点,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点应有防止火灾烟气蔓延的
消防安全措施。
4.2 平面布置
4.2.1 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出入口应分散设置。中、小型电动自
行车停车库,可设置1个直通室外的带坡道的车辆出入口。
4.2.2 当建筑内设置电动自行车停车库时,其设置要求如下:
1 宜设置在地面层、半地下室或地下一层,不宜设在地下二
层,不应设在地下三层及以下。
2 不应设置在高温、易积水和易燃易爆场所。
3 不应设置在多尘或有腐蚀气体的场所。
4.2.3 电动轮椅车宜停放在地面层,受条件限制需停放在其他
楼层时,应 设 坡 道 式 出 入 口 或 设 置 机 械 提 升 装 置,并 应 满 足
第4.2.2条的相关规定。
4.2.4 电动自行车的充电插座之间间距不应小于0.8m,电动轮
椅车充电插座之间间距不应小于1.0m,电动轮椅车与电动自行
车充电插座之间间距不应小于0.9m。
— 6 —
4.2.5 充电设施的安装位置离安全出口应大于5.0m。
4.2.6 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不应大于30m;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
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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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
5.0.1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设置在建筑物内时,应
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分完全分隔,防
火隔墙上不宜开设门、窗、洞口;当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乙级防火
门、乙级防火窗。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
1.2m 的实体墙或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
宽度的防火挑檐。
5.0.2 新建电动自行车停车库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室内电
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应独立设置防火分区。地面电动
自行车停车 库 的 每 个 防 火 分 区 最 大 允 许 建 筑 面 积 不 应 超 过
2000m
2;地下电动自行车库、半地下电动自行车库的每个防火分
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500m
2。当设有自动灭火设施时,
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可增加1.0倍。
5.0.3 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内的车辆应成组停放,每组长度不应
大于20m,每组停车数量不宜超过25辆。组与组之间应设置高
度大于或等于1.5m 的防火隔墙分隔,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
5.0.4 与建筑贴邻建造的电动自行车停车棚,贴邻部位应为不
开设门、窗、洞口的墙体,墙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5.0.5 电动自行车停车棚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应落地安装
或安装在依靠车棚支撑而建的横向支撑物上,敞开部位1.6m 范
围内不应安装充电插座。
5.0.6 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内装修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为 A 级的
材料。
5.0.7 既有住宅小区非机动车库内新增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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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放场所,场所内如设有值班室,值班室应靠外墙设置,并设置直
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值班室与电动自行车充电和停车区域应采
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分隔;确需在隔墙上设置门、窗
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甲级防火窗。
5.0.8 既有住宅小区新增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时,
不应设置在与内天井连通的架空层内。当确需在与内天井不连
通的架空层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时,应采用耐
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
部位分隔,其他防火设计要求应满足本标准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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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6.0.1 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外消火栓
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6.0.1的规定。
规模 大型 中型 小型
水量(L/s) 20 15 15
6.0.2 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
的布置应满足同一平面有2支消防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同时到
达任何部位的要求。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6.0.2的
规定。
建筑物名称 规模 消火栓设计 流量(L/s) 同时使用消防水 枪数(支) 每根竖管最小 流量(L/s)
电动自行车 停车库 中、小型 10 2 10
大型 20 4 15
6.0.3 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应设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消防软管卷盘和轻便消防水龙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保证1股水流能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其安装高度应便
于取用。
2 消防软管卷盘应配置内径不小于19mm 的消防软管,轻
便消防水龙应配置公称直径25mm 有内衬里的消防水带,长度宜
为30m。
3 应配置当量喷嘴直径6mm 的消防水枪。
— 1
0 —
6.0.4 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危险
等级按照中危Ⅱ 级进行设计,系统的设计喷水强度不应小于
8.0L/(min·m
2),作用面积不应小于160m
2,持续喷水时间不
应低于1.0h,最不利点处洒水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05
MPa,并应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
6.0.5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应配置灭火器。灭火器
配置场所的等级应按照中危险级,火灾种类应按照 E类火灾,并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相
关规定。
6.0.6 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棚)应按照本标准第6.0.1条设置室外
消防设施。大、中型电动自行车停车棚应按照本标准第6.0.1~
6.0.5条相关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小型电动自行车停车棚应按照
本标准第6.0.5条配置灭火器。
6.0.7 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应设置室外消火栓,室
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本标准第6.0.1条的规定。室外消
火栓设置受到现场条件限制时,可按照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老旧住宅小区消防改造技术标准》DG/TJ
08—2049的相关规定
执行。
6.0.8 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并
应符合本标准第6.0.2条的有关规定。
6.0.9 电动自行车停车库所在既有建筑仅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
的,除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外,同时应设置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由室内消火栓系统供水,系统的设计喷水强度不应小于
6.0L/(min·m
2),作用面积不应小于160m
2,持续喷水时间不应
低于0.5h,最不利点处洒水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05MPa,
并应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
6.0.10 既有住宅小区非机动车库内新增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
和停放场所,当场所无室内水灭火消防系统时,应设置消防软管
卷盘、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简易喷淋系统。
— 1
1 —
7 通风和排烟
7.1 通风设施
7.1.1 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应设置通风设施,可采用自然通风或
机械通风。
7.1.2 采用自然通风的电动自行车停车库,自然通风窗(百
叶)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2%。
7.1.3 采用机械通风的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其通风系统宜独立
设置,且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3次/h。
7.2 排烟设施
7.2.1 地下或半地下单个建筑面积超过50m
2 或总建筑面积超
过200m
2 和地上建筑面积超过100m
2 的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应设
置排烟设施。
7.2.2 电动自行车停车库的排烟设施包括自然排烟和机械排烟两
种方式,排烟设施可结合通风设施进行设计,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7.2.3 电动自行车停车库采用自然排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m
2 时,自然排烟窗(口)的有效
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2%。
2 当建筑面积大于300m
2 时,自然排烟窗(口)的有效面积
应根据火灾热释放速率计算确定,有喷淋时热释放速率取值为
1MW,无喷淋时热释放速率取值为2MW。
3 自然排烟窗(口)应远离主要疏散口且不应朝向建筑的阳
台和门窗。
— 1
2 —
4 自然排烟窗(口)与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 度不小于1.2m 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 且长度不小 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 7.2.4 电动自行车停车库采用机械排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m 2 时,其排烟量按60m 3/(h·m 2)计 算,且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15000m 3/h。 2 当建筑面积大于300m 2 时,其排烟量应根据火灾热释放 速率计算确定,有喷淋时热释放速率取值为1MW,无喷淋时热释 放速率取值为2MW。 3 机械排烟的排出口(百叶)应远离主要疏散口且不应朝向 建筑的阳台和门窗。 7.2.5 除地上建筑面积小于500m 2 的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外,设 置排烟设施的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应设置消防补风设施,且自然排 烟系统应采用自然补风方式。 7.2.6 电动自行车停车库的防烟分区长边最大允许长度应符合 表7.2.6的规定。
空间净高 H(m) 长边最大允许长度(m)
H≤3.0 36
3.0 7.2.7 既有住宅小区改建的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宜采用自然排烟 系统,自然排烟窗(口)的有效面积不小于建筑地面面积的2%;不 满足自然 排 烟 条 件 的,应 设 置 机 械 排 烟 系 统,其 排 烟 量 应 按 60m 3/(h·m 2)计算,且取值不小于15000m 3/h。 7.2.8 既有住宅小区改建的电动自行车停车库不具备设置排烟 设施的条件时,应采取下列消防加强措施: 1 应划分为小于50m 2 的防火单元。 2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1 3 —
8 电 气
8.1 供配电
8.1.1 地下及半地下电动自行车停车库的消防设备、信息系统、
安保系统的供电负荷等级应和主体建筑保持一致。独立建造的
大、中型封闭式地面电动自行车停车库、敞开式地面电动自行车
停车库及电动自行车停车棚,其消防设备、信息系统及安保系统
应按二级负荷供电。充电柜、换电柜内的消防装置,应采用独立
消防电源,供电时间不少于60min。
8.1.2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的配电设计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的相关规定,并满足下
列要求:
1 配电容量应满足区域内全部负荷的正常用电要求,并应
预留20%余量。
2 应采用专用回路供电并设置专用电表计量。
3 每个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应设置专用配电箱,每个输出
回路除应设置过载、短路、过电压保护功能外,还应设置剩余电流
保护功能,动作阈值不应超过30mA,室外安装的配电箱应设置
电涌保护器。
4 配电回路接地制式应为 TN-S制。
5 每个充电车位应设置1个充电插座,充电插座应采用二
孔加三孔10A插座,插座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家用和类似用途
插头插座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2099.1的要求。
8.1.3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的线缆选择及敷设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及《电缆及
— 1
4 —
光缆燃烧性能分级》GB
31247的有关规定,且线缆的中性线截面
不应小于相线截面。
8.1.4 封闭式地面电动自行车库及敞开式地面电动自行车库的
防雷等级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计算
后确定,并采取相应防雷措施。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
内的所有固定金属设备均应可靠接地。
8.1.5 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棚)和露天使用的充电设施防水要求
应不低于IP54。
8.2 电气防火
8.2.1 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应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
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
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的规定。
8.2.2 电动自行车停车库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并满足
下列要求:
1 大、中型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 小型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
式感烟火灾报警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
3 报警信号应反馈至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值守的值班室。
8.2.3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
统,并反馈至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值守的值班室。
8.2.4 充电区域设置的配电箱及其输入、输出电源管线应安装
在不燃材料上,配电箱应设置在充电区外的主出入口附近。
8.3 充电设施
8.3.1 充电柜、换电柜内应设置感烟火灾探测器并具有声光报
— 1
5 —
警功能。
8.3.2 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的各项性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电
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 第1部分:技术规范》GB/T
42236.1的要
求,并应具备充电监测、自动断开、输出回路过流及短路保护、输
出回路电量监测、刷卡或移动端充电付费、联网等功能。
8.3.3 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应预留检修及操作空间,其检修操
作面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8m;落地安装的充电设
施应设安装底座,室内不低于0.1m,室外不低于0.2m。
8.4 智能化
8.4.1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应安装24h视频监控系
统。视频监控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每个充电区域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摄像头应覆盖所有
充电位置。
2 图像应能在值班室、控制室等场所实时显示。
3 图像应具备储存、查询、回放功能。
4 图像存储时间应不少于30d。
8.4.2 大、中型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宜设置充电设
施充电监控系统。监控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具备对充电设施进行监测、控制、保护以及数据处理与
存储、事故状态下的紧急处理等功能。
2 数据应能在值班室、控制室等场所实时显示。
3 应具有与上级监控系统或运营管理系统提供监控数据的
通信接口。
4 数据存储时间应不少于12个月。
8.4.3 设有充电监控系统的场所应设监控室,可与安保控制室
或值班室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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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节能环保
8.5.1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一般照明应采用 LED
灯,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棚)水平照度不低于20lx,电动自行车停
车库水平照度不低于30lx,并能根据照明需求和建筑使用条件采
取分区、分组、按照度或按时段调节的节能控制措施。
8.5.2 充电设施产生的电磁辐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环
境控制限制》GB
8702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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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 “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 “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的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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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标准名录
1 《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2099.1 2 《电磁环境控制限制》GB 8702 3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 4 《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GB 31247 5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 第1部分:技术规范》 GB/T 42236.1 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7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 8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9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1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11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12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 13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 14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 15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 16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 17 《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 331 18 《低压用户配电装置规程》DG/TJ 08—100 19 《老旧住宅小区消防改造技术标准》DG/TJ 08—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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