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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107/T 502-2024 专利申请快速预审服务规范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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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5-06-02 15:5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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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DB4107/T 502-2024 专利申请快速预审服务规范 ICS 03.140
CCS A 16 4107

乡 市 地 方 标 准
DB4107/T 502—2024
代替 DB4107/T 502—2022
专利申请快速预审服务规范
2024 - 10 - 11 发布
2024 - 11 - 11 实施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107/T 502—2024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DB4107/T 502—2022《专利申请快速预审服务规范》,与DB4107/T 502—2022相比主要
变化如下,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 修改了范围(见第 1 章,2022 年版第 1 章);
—— 增加了专利申请预先审查机构的定义(见 3.1);
—— 增加了预先审查的定义(见 3.2);
—— 增加了快速预审领域的定义(见 3.3);
—— 增加了备案的定义(见 3.4);
—— 增加了备案主体的定义(见 3.5);
—— 增加了基本要求一章(见第 4 章);
—— 删除了预审申请要求一章(见 2022 年版第 4 章);
—— 修改了预审案件领域审查(见 5.2,2022 年版 5.2);
—— 修改了预审案件接收(见 5.4,2022 年版 5.4);
—— 修改了资格审查内容(见 5.5.1,2022 年版 5.5.1);
—— 修改了案件质检(见 5.6.5,2022 年版 5.6.5);
—— 修改了专利申请信息反馈(见 6.3,2022 年版 6.3);
—— 修改了加快标准(见 6.5.1、6.5.2, 2022 年版 6.5.1、6.5.2);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新乡市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中心、河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技术研究院、新乡市电梯应
急处置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静、方新磊、苗子羽、王丹华、王江宽、贾文聪、宋玉丰、王勋、孙珍珍、
刘琨鹏、段士涛、郭甜、刘彦君。
本文件于 2022 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I
DB4107/T 502—2024
专利申请快速预审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专利申请快速预审业务的基本要求、预审流程、专利申请加快。
本文件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专利申请快速预审业务的开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34833 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3483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专利申请预先审查机构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承担特定技术领域专利申请快速预审业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注:在不引起混淆的情况下,本文件中“专利申请预先审查机构”简称为“预审机构”。
预先审查
预审机构对申请文件是否满足专利快速预审要求进行审查的活动。
快速预审领域
预审机构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可开展专利快速预审服务工作的范围。
备案
对拟申请专利快速预审服务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登记注册管理。
备案主体
在预审机构所服务区域内进行登记注册,拟申请专利快速预审服务并完成备案登记的企事业单位。
申请主体
已在预审机构完成备案,通过预审机构快速预审通道提交专利预审申请的单位。
专利申请快速预审服务
预审机构为已完成备案的申请主体提交的专利申请进行预先审查,形成预先审查结论,对预审合格
的专利申请标注并提交进入快速审查通道的服务。
1
DB4107/T 502—2024
预审员
在预审机构从事专利申请预先审查工作的人员。
预审案件
申请主体向预审机构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及其他材料。
4 基本要求
快速预审领域
4.1.1 产业领域
预审机构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的可开展专利快速预审服务的产业。
4.1.2 技术领域
结合本地相关产业知识产权实际需求,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拟开展专利快速预审服务的技术领
域,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限定至IPC分类号的小类,外观设计专利限定至洛迦诺分类的小类,经国家知
识产权局审定后确定最终的技术领域。
备案
4.2.1 备案要求
备案主体进行备案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在预审机构所服务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b) 主要生产、研发或经营方向属于或涉及预审机构所服务的产业领域;
c) 具备较高的创新能力或其技术具备一定的领先性,且重视知识产权工作;
d) 无不良信用记录。
4.2.2 备案方式
备案主体根据预审机构的要求,提交纸质备案材料或者通过预审案件提交系统提交电子备案材料。
4.2.3 备案材料
备案主体向预审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加盖备案主体单位公章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 TIFF 格式彩色扫描件;
b) 加盖备案主体单位公章的备案申请表原件或 TIFF 格式彩色扫描件;
c) 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4.2.4 备案审查
预审机构对备案主体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符合备案要求的形成拟备案主体名单,不符合
备案要求的及时通知申请人。
4.2.5 备案复核
预审机构将初步确定的拟备案主体的备案材料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复核、批准确认后,完成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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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备案公布
预审机构将完成备案的备案主体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开。
4.2.7 备案主体取消
已备案主体具备以下情形之一,预审机构应取消备案主体的备案资格:
a) 提交虚假材料的;
b) 违反《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第 77 号)规定的;
c) 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一年内专利权转让超过 5 件且未报备或者报备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d) 其他应取消备案资格的情形。
5 预审流程
概述
预审机构应按照专利申请快速预审工作流程处理预审案件,见附录A。
预审案件领域审查
预审案件的流程控制由预审机构流程管理员负责,流程管理员对申请主体新提交的预审案件进行
领域审查,初步判断预审案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申请主体提交的预审案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申请主体(共同申请情形下指第一申请主体)为在预审机构完成备案的单位;
b) 拟提交的专利申请属于预审机构所服务的技术领域;
c) 不具有其它不予受理的情况。
预审案件分配
预审案件的分配工作由预审机构流程管理员负责,流程管理员根据预审案件的专利类型、技术领域、
预审员的任务情况对预审案件进行分配。
预审案件接收
预审员收到分配的预审案件后,如因故无法进行快速处理的,应及时提出转案申请,由流程管理员
协调转案。
资格审查
5.5.1 资格审查内容
预审员应对所分配的预审案件的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在收到待审案件的预审处理期限内,初步
判断该案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备,确定案件所涉及的专利分类号,并判断其是否属于预审机构服务的技术
领域。申请主体向预审机构提交的预审案件,应包括:
a) 专利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及附图,发明专利预审申请还需提交
实质审查请求书;
b) 申请人承诺书;
c) 共同研发证明(必要时);
d) 其他证明材料(必要时)。
5.5.2 资格审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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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1 如预审申请技术领域符合预审机构要求且申请材料完整,应发出《专利申请快速预审请求受
理通知书》;
5.5.2.2 对于不属于预审机构的技术领域或者材料不完整的专利申请快速预审申请,应发出《专利申
请快速预审请求不受理通知书》。
5.5.3 不予受理情形
以下类型预审案件不予受理:
a) 按照专利合作条约(PCT)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
b) 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 PCT 国际申请;
c) 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所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
d) 分案申请;
e) 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
预先审查内容
5.6.1 发明专利预先审查内容
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内容包括:
a) 是否属于低质量或非正常申请;
b) 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
c) 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的;
d)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
第五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
e)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
定。
5.6.2 实用新型专利预先审查内容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审查内容包括:
a) 是否属于低质量或非正常申请;
b) 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
c) 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d)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
的规定;
e)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第二十六条
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
f) 是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5.6.3 外观设计专利预先审查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内容包括:
a) 是否属于低质量或非正常申请;
b) 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c)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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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e) 是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5.6.4 案件互检
预审员对预审案件进行预先审查并填写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应提交案件互检,互检员应当对预审员
所提交的互检案件进行核查并填写互检意见。
互检员对预审员作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进行检查,对专利申请材料的形式缺陷以及明显实质性缺
陷进行核查,视案件情况进一步进行检索,并给出相应意见,预审员根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5.6.5 案件质检
对于已完成互检的案件提交质检。预审员所在部门的部门负责人或由部门负责人授权的质检员对
预审员所提交的案件进行核查并填写质检意见。如经部门质检确认《审查意见通知书》有误,预审员
应按照质检员意见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审查意见提交给互检员检查后再次提交质检。
所有预审案件应经质检合格方可出案,质检不合格的案件须返回预审员进行修改完善。
5.6.6 案件预先审查结论
5.6.6.1 如专利申请快速预审案件申请文件存在缺陷,需要申请人进行补正方能克服,应发出《专利
申请快速预审请求审查意见通知书》,将缺陷告知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以消除缺陷;
5.6.6.2 对于经预先审查后合格的案件应发出《专利申请快速预审请求通过通知书》;
5.6.6.3 对于多次修改后未能克服相关缺陷的案件,应发出《专利申请快速预审请求不通过通知书》;
5.6.6.4 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修改的案件,预审员将视为撤回专利预审申请。
5.6.7 终止预先审查转入普通程序情形
受理的预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预审机构可以终止预先审查程序,并及时通知申请主体或其
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
a) 专利申请快速预审请求受理后经预审机构预审不合格的;
b) 申请主体主动撤回的;
c) 申请主体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相关工作的;
d) 申请主体提交虚假材料的;
e) 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疑似非正常专利申请的;
f) 违反本文件其他相关规定的。
6 专利申请加快
专利提交
申请主体或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在收到《专利申请快速预审请求通过通知书》之日起的1个工
作日内,通过电子客户端或交互式平台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符合格式要求(XML格式)的申请文件。
专利缴费
申请主体在收到专利受理通知书后应立即完成下列费用的网上足额缴费:申请费(含附加费)、公
布印刷费(仅限发明专利申请)、优先权要求费(如实际发生)、实质审查费(仅限发明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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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主体需要享受专利费用减缴的,应在提交预审案件前,在专利费减备案系统完成专利费减备案。
专利申请信息反馈
申请人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后,应当立即进行网上缴费,并在1个工作日之内
将申请号以及缴费信息反馈给预审机构。
一致性审查
预审员收到申请人反馈的申请号及缴费信息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判断以下内容:
a) 是否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将申请号和缴费信息等文件反馈至预审机构;
b) 申请人所提交的正式申请文本与预先审查通过时的申请文本是否一致;
c) 是否违背专利预审申请须知或申请人承诺书中相关规定。
加快标注
6.5.1 预审员对申请材料进行一致性审查通过后(满足 6.4 中的要求),则预审员会在专利审查系统
中对申请号进行加快标注,并提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开通的快速通道。此时,案件进入快速审查程序,
预审员发出《专利申请快速审查合格通知书》。
6.5.2 预审员对申请材料进行一致性审查不通过(出现 6.4 中所述情形之一),案件将转入普通程序,
预审员不予进行加快标注,并发出《一致性审查不通过通知书》。
进入快速审查程序后转入普通程序情形
进入快速审查程序的相关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转为普通申请程序:
a) 发明专利申请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初审阶段发出《补正通知书》的;
b)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初审中发出《补正通知书》或《第一次审查意
见通知书》的;
c) 在专利申请授权公告前,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著录项目变更请求或者对申请文件做
主动修改的;
d) 在申请人承诺书规定的答复时限内,申请人未按时提交答复意见的;
e) 在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中,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作出答
复后仍未满足授权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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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A A A

(资料性)
专利申请快速预审流程
专利申请快速预审流程见图A.1。
图A.1 专利申请快速预审流程
提交申请
不受理
领域审查 通知申请主体或代理机构


不接收
案件分配 协商转案


资格审查 不受理 通知申请主体或代理机构

理 不合格
案件预审审查

不合格


申请人正式提交 并反馈申请信息 一致性 审查 预审通过

不通过 转入普通申请


进入快速审查通道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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