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35.240.01
CCS L 70 3208
淮
安 市 地 方 标 准
DB 3208/T 219—2024
公共数据异议处理工作规范
Work specification for public data objection handling
2024 - 09 - 29 发布
2024 - 10 - 29 实施
淮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3208/T 219—2024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工作原则 ........................................................................... 1
5 工作职责 ........................................................................... 1
6 异议提出 ........................................................................... 2
7 异议受理 ........................................................................... 2
8 异议标注 ........................................................................... 2
9 异议核实与处理 ..................................................................... 3
10 标注撤销 .......................................................................... 3
11 档案管理 .......................................................................... 3
12 监督管理 .......................................................................... 4
参考文献 .............................................................................. 5
I
DB 3208/T 219—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淮安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提出。
本文件由淮安市数据局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淮安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怀忠、陈刚、朱从文、梁震中、赵倩、鹿佳、姜婷、王清、戈强进、罗坤。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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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数据异议处理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公共数据异议处理的工作原则、工作职责、异议提出、异议受理、异议标注、异议核
实与处理、标注撤销以及档案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公共数据使用过程中的数据异议处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公共数据 public data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为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收集、产生的,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保
存的具有公共使用价值的信息记录。
[来源:DB32/T 4608.1—2023,3.2]
注: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是指各级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共企事业单位。
数据提供方 data provider
产生并推送公共数据资源给公共数据平台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
异议数据 objection data
公共数据使用者使用数据过程中认为存在错误、遗漏、不一致、逾期未更新、共享开放类型不合理
等相关问题的数据或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发现的存在不规范、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等问题的数据。
融合数据 fusion data
涉及跨部门、跨层级的多个源数据加工融合形成的数据。
4 工作原则
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第一时间核实、处理和反馈回应。
按照异议数据来源逆向追溯,厘清责任,注重源头治理,有错必纠。
实施全流程闭环管理,协同联动,高效处置,保证公共数据质量。
5 工作职责
公共数据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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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包括:
a) 统筹管理和指导本级公共数据异议处理工作;
b) 对公共数据异议核实与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公共数据运行管理机构
主要职责包括:
a) 依托公共数据平台为公共数据异议核实与处理提供保障;
b) 对异议数据进行标注或撤销标注;
c) 核实和处理公共数据平台内部产生的异议问题,做好核实和处理结果反馈。
公共数据提供方
主要职责包括:
a) 建立公共数据异议核实与处理的内部协调工作机制,具体包括:
1) 明确本单位公共数据异议核实与处理工作分管领导,负责部门内部工作协调;
2) 建立本部门、本行业的公共数据异议核实与处理联动机制;
3) 明确本部门内部牵头机构和联络专员,统筹相关业务机构开展本部门、本行业公共数据异
议核实与处理的日常工作。
b) 对本部门公共数据异议问题进行核查、处理和归档,做好核实和处理结果反馈。
融合数据关联部门
主要职责是配合数据提供方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关源数据的核实、更新/更正工作。
6 异议提出
公共数据使用者在数据使用过程中认为属于异议数据的,可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提出数据异议处理
申请。
公共数据使用者提出数据异议处理申请,应准确描述数据错误、遗漏、不一致等问题的具体情形,
提供与之相关的佐证材料及真实有效的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
在数据质量稽核过程中发现异议数据,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可通过公共数据平台向公共数据运行管
理机构派发数据异议处理工单。
7 异议受理
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对异议处理申请相关内容和佐证材料进行预审,在 2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
理的意见。
不予受理的,应在作出不予受理意见当日告知异议提出方并说明理由,对于异议内容不完整、不
清晰或佐证材料不全的,应通知异议提出方在 3 个工作日内补正,并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无正当理由
逾期不补正的,视为其放弃本次公共数据异议核实与处理。
予以受理的,应在作出受理意见当日向公共数据运行管理机构派发数据异议处理工单。
8 异议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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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数据运行管理机构应在收到数据异议处理工单1个工作日内,在公共数据平台和数据库中对相
关异议数据作出“异议正在核实处理”标注,在异议核实处理期间暂停使用标注的数据。
9 异议核实与处理
平台内核实与处理
9.1.1 公共数据运行管理机构标注异议数据后,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共数据平台内部核实和处理。
9.1.2 若在公共数据平台内部数据归集、共享、加工、清洗、传输等处理过程中出现错误、遗漏、不
一致等问题的,由公共数据运行管理机构在平台内部更新/更正。
9.1.3 若公共数据运行管理机构在平台内部核实无误的,应向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反馈平台内部核实无
误结果,由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向数据提供方派发数据异议处理工单。
提供方核实与处理
9.2.1 数据提供方收到异议处理工单后,应按照紧急程度在以下时限内通过内部协调机制核实与处理:
a) 一般工单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b) 紧急工单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
c) 确因重新采集基层数据等不可控因素无法在上述时限内完成的,经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审核同
意,可适当延长处理时间,处理时限不宜超过 20 个工作日;
d) 对于因历史原因无法核实修正的数据,由数据提供方出具相关说明,经异议提出方认可后,可
作为特例数据不做处理。
9.2.2 数据提供方认为工单涉及融合数据且有必要与关联部门协同处理的,可申请协同处理。
9.2.3 对于需要进行数据更新/更正的,应在工单时限内更新/更正,并通知公共数据运行管理机构在
公共数据平台内调用测试。
结果告知与反馈
9.3.1 公共数据运行管理机构或数据提供方应在异议核实与处理工单时限内将异议核实处理结果告知
异议提出方,并征求异议提出方对核实处理结果的意见。
9.3.2 公共数据运行管理机构、数据提供方应在异议核实与处理工单时限内将异议核实处理结果以及
异议提出方对数据核实处理结果的意见反馈公共数据主管部门。
9.3.3 若异议提出方对异议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再次提出异议申请。
10 标注撤销
异议核实处理完成后,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与异议提出方进行确认,确认无误后向公共数据运行
管理机构派发撤销异议标注工单。
公共数据运行管理机构应在收到工单 1 个工作日内撤销异议标注,同时恢复数据为可用状态。
异议数据作过更新/更正处理的,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在 1 个工作日内通知该项数据的其他使用
方重新调用更新/更正后的数据。
11 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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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做好异议处理档案资料整理工作,安排专人负责保管档案,未经许可不应擅
自查阅、复制。
档案保管期限按照档案管理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由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统一封存。
12 监督管理
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对公共数据异议核实与处理的及时性、有效性等情况进行监督与评估,定期统
计并通报异议处理情况,并将公共数据异议处理工作成效纳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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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 文 献
[1] GB/T 36344—2018 信息技术 数据质量评价指标
[2] GB/T 34960.5—2018 信息技术服务 治理 第5部分:数据治理规范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4号
[4] 江苏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8号
[5] 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指南.国办函〔2022〕102号
[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快推进数据有序共享的意见.国办发
〔20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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