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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05/T 1135-2024 露营地建设管理与服务规范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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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5-06-06 09: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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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DB3205/T 1135-2024 露营地建设管理与服务规范 ICS 03.200
CCS A 12 州 市 地 DB3205
苏 方 标 准
DB3205/T 1135—2024
露营地建设管理与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management and service of campsite
2024-10-09 发布
2024-10-16 实施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205/T 1135—2024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体要求 ............................................................................ 1
5
建设条件 ............................................................................ 2
5.1
选址要求 ...................................................................... 2
5.2
开发建设 ...................................................................... 2
6
管理规范 ............................................................................ 2
6.1
登记注册 ...................................................................... 2
6.2
开放指导 ...................................................................... 2
6.3
日常管理 ...................................................................... 2
6.4
安全管理 ...................................................................... 3
6.5
生态管理 ...................................................................... 3
7
服务提供 ............................................................................ 4
7.1
基础服务 ...................................................................... 4
7.2
特色服务 ...................................................................... 4
8
监督与评价 .......................................................................... 4
参考文献 ............................................................................... 6
I
DB3205/T 1135—2024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定起草。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苏州科技大学、苏州景璞文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苏
州欧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苏州毕惠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江苏吴江同里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北京
露营之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相城区卓迈露营地管理工作室。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钟芸菲、孙元平、范铭宏、陆立婧、邢夫敏、张晓芳、贝洁、周琦、常凯熙、
赵志伟、田晓峰、王少安、蒋雪明、陈燕、陈梦圆。
II
DB3205/T 1135—2024
露营地建设管理与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露营地建设管理与服务的总体要求、建设条件、管理规范、服务提供和监督与评价的
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主管部门指导、规范及评估苏州大市范围内露营地的建设管理与服务。露营地经营主
体和露营地场所提供方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8973-2022
旅游厕所质量要求与评定
GB/T 31710.1
休闲露营地建设与服务规范
第1部分:导则
GB 37487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31710.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露营
camping
使用自备或租赁设备,以在户外临时住宿和休闲生活为主要目的的活动方式。
3.2
露营地
recreational campground
有明确范围和相应休闲服务设施的露营场所。
4 总体要求
4.1 应遵循“安全生产、合法经营,规范管理、创新发展,无痕露营、环境保护”的原则,促进露营
地健康有序发展。
4.2
依托露营地所在区域的区位优势和资源优势,实现露营地与所在区域的共赢发展,激发新活力。
4.3
以露营基地建设为基础,引导其他相关产业发展,并积极运用营地重点项目带动文化产业、服务
产业等绿色产业的发展。
1
DB3205/T 1135—2024
5 建设条件
5.1 选址要求
5.1.1 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要求,不应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地、湿地,严守生态保
护红线,不应改变林地基本属性。
5.1.2 应选择在安全区域,避让生态区位重要或脆弱区域。
5.1.3 应选择通风、排水、通讯、交通等条件良好的区域。
5.1.4 应选择生态完整、环境优美、视野开阔的区域。
5.1.5 应选择地形相对平整、坡度不宜大于 15°的区域。
5.1.6 应选择便于实施各类突发状况应对措施的区域。
5.1.7 应选择允许合法的移动建筑物置放的区域。
5.1.8 应远离落石、洪水、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频发的区域。
5.1.9 应远离森林防火区、防洪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区域。
5.1.10 应避开自然遗迹、文化遗址等建筑保护区域。
5.2 开发建设
5.2.1 应制定科学的开发规划,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或备案程序。
5.2.2 应避让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不应与河道管理范围、堤防工程设施产生冲突,不应对河道环境产
生负面影响。
5.2.3
应合理规划露营地建筑布局,制定合理开发目标,明确功能分区。
5.2.4
应将生态保护原则、安全原则、便利性原则及功能性原则作为开发建设的必要前提。
5.2.5
露营地位置、环境容量、建筑高度、规模和风格等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5.2.6
宜使用风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供电。
5.2.7
设置帐篷营位的,营位地面应高于周围地面 15cm 及以上。
5.2.8
有条件的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重点村、美丽乡村示范村、郊野公园、存量建设用
地、环城生态公园带、主题公园和开放休闲林地等,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宜划出露营休闲功能区,
提供露营服务。
6 管理规范
6.1 登记注册
6.1.1 露营地经营者应证照齐全后方可开业运营。
6.1.2 涉及住宿过夜的应向当地公安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6.1.3 涉及食品经营、高危体育项目等需要审批的应取得相关许可证照。
6.2 开放指导
6.2.1 由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初审。
6.2.2 由属地县级市(区)旅游主管部门联合所在乡镇(街道)公安、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
建、农林、文旅、卫健、应急、市场监管、体育、综合执法等部门开展联合指导。
6.3 日常管理
6.3.1 应严格遵守法律规范和生产经营相关规定,做到明码标价,发布游客须知,提供真实准确的宣
2
DB3205/T 1135—2024
传营销信息。
6.3.2
应根据露营地空间容量和环境容量科学核定最大承载量,合理规划营地布局。
6.3.3
应在主要出入口设立醒目的标志物,体现露营地名称和主体特色。
6.3.4
应根据露营地的面积大小配备一定数量的导览图、方向指示牌、景物介绍牌等标识,标识符合
GB/T 10001.1 的要求。
6.3.5
应配备充足的分类垃圾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保持垃圾桶外观清洁,摆放整齐。
6.3.6
应参照 GB/T 18973-2022 配备相应数量和质量的旅游厕所。
6.3.7
应在露营地配备安保人员和保洁人员,并在客流高峰期间加强巡查。
6.3.8
应公示露营地空间范围、开放时间、活动内容、咨询电话、上级主管部门监督电话等相关内容,
并及时做好信息动态调整与发布。
6.3.9
应通过不同途径公示露营须知、投诉电话、紧急救助电话等。
6.4
安全管理
6.4.1
露营地经营主体承担露营地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应制定安全工作制度,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严格遵守消防、食品、卫生、防灾、燃气、用电、生态环境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
要求。
6.4.2
应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如遇事故不应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应故意破坏
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未履行部门职责导致重大责任事故发生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6.4.3
应配备必要的监测预警、消防设施设备,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建立相关应急预案,强化值班制
度,加强应急演练;强化安全风险管控,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消除各类安全风险隐患,防范安全事故发
生。
6.4.4
应加强治安管理,强化现场客流监测疏导、应急处置等工作。在露营地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安全许可申请或报备。
6.4.5
应严格落实火灾防控要求和野外用火管理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用火、用电、用气,谨慎使
用大容量户外移动电源,强化对游客的防火宣传教育,明确告知安全要求。
6.4.6
可燃放烟花、篝火及可进行烧烤、烹饪的露营地,露经营主体应加强明火管理,确保明火远离
易燃物,使用明火全程有人看管、人走火熄,并在明火区域配备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6.4.7
应配备与露营地规模和类型相匹配的紧急救援场所和器材,明确定点联系医院。露营地内从业
人员应参与应急救护培训,并掌握相应急救技能。
6.4.8
露营地所在场地提供方应与露营地经营主体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
自的安全管理职责。
6.4.9
应在露营地及周边设置消防安全标识,并在陡坡、水域等险要地段适当位置设置醒目、规范的
安全提示。
6.4.10
应严格天幕、帐篷风绳、地钉等安全管理,有条件的营地应对天幕进行分区管理。
6.4.11
应制定完善的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对森林防火、应急救援、疫情防控等事项进行演练;应与所
在地应急管理、消防、卫生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
6.4.12 应依法投保有关责任保险,鼓励投保与场地责任、设施财产相关的露营旅游保险。
6.4.13 鼓励露营者依法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6.5 生态管理
6.5.1 生活污水排放符合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有纳管条件的应达标纳管排放;无纳管条
件的应采用抽运处理,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放。
6.5.2
不应焚烧秸秆、枯枝落叶等产生烟尘的物质;鼓励推广采用电等清洁能源的烤炉。
3
DB3205/T 1135—2024
6.5.3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开展露营活动,不应有明火烧烤、清洗车辆等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不应
随意丢弃露营垃圾。
6.5.4
应落实露营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制度,保持洁净美好的生活环境。
6.5.5
露营地场地提供方和露营地经营主体应共同制定噪声控制规约,做好游客噪声污染防治宣传和
教育引导工作,声环境质量符合 GB 3096。
6.5.6
对违反噪声控制规约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游客应予以劝阻。
6.5.7
应根据已开放的绿地、草坪等植物生长周期和特性,实行场地轮换制度,合理规划露营地开放
和绿化养管周期,确保维持良好的生态环境和景观风貌。
7 服务提供
7.1 基础服务
7.1.1 应提供基础配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停车位、旅游厕所、垃圾桶、生活用水、电源插座等。
7.1.2 宜提供休闲娱乐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徒步、自行车、骑马、垂钓、攀岩、速降、登山等。
7.1.3 宜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露天音乐节、音乐会、沙龙、论坛活动
等。
7.1.4 宜提供娱乐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曲艺、棋牌、电子竞技等。
7.1.5 宜提供户外用品租赁和销售。包括但不限于帐篷、背包、睡袋等。
7.1.6 宜提供应急保障组织。包括但不限于医务室、救生员等。
7.1.7 宜设置小型儿童游乐区域,游乐设施和器材安全、可靠。
7.1.8 应采取必要的消杀措施,减少蚊、虫、蚁等有害生物烦扰。
7.1.9 应配备适宜的员工数量,并对员工进行岗前培训。
7.2 特色服务
7.2.1 宜与文博、演艺、美术、教育等相关机构合作,结合音乐节、艺术节、体育比赛等群众性活动,
充实服务内容。
7.2.2
宜与乡村资源、户外运动、自然教育、休闲康养等结合,打造优质产品。
7.2.3
宜提供配套餐饮、市集活动、外卖配送等服务,提高露营旅游休闲品质。
7.2.4
宜开发多种类型的露营地文创产品,增加收入的同时,提高游客露营体验。
7.2.5
宜形成参与度高、影响力大的标志性露营地节会活动,提升露营地影响力。
7.2.6
应加强服务标准引领,持续提升服务设施、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优化服务产品品质,打造特
色服务品牌。
8
监督与评价
8.1
露营地的监督管理与评价制度,由苏州市旅游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8.2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建立由苏州市旅游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联合监管
的体系,全面实施“职能部门、属地乡镇(街道)、经营主体”三级管理机制。
8.3
各县级市(区)政府承担露营地属地管理职责,引导辖区露营地规范发展;属地乡镇(街道)负
责露营地的日常监督管理。
8.4
市、县级市(区)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自身职责落实露营地监管,属地乡镇(街道)定期组织开
展露营地检查。
4
DB3205/T 1135—2024
8.5
对违法违规建设露营地、开展露营经营,以及参加或自发开展露营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
职能部门、属地乡镇(街道)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8.6
鼓励地方和社会团体根据实际情况依标准组织开展露营地认定,鼓励露营经营单位打造优秀露营
地品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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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T 2791-2017
参 考 文 献
生态露营地建设与管理规范
[1]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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