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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3/T 3677-2024 黑龙江省既有公共建筑超低能耗节能改造设计标准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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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5-03-19 09:5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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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DB23/T 3677-2024 黑龙江省既有公共建筑超低能耗节能改造设计标准 ICS 91.040.10
CCS P 30
23

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
DB23/T 3677—2024
黑龙江省既有公共建筑超低能耗
节能改造设计标准
Design standard for ultra-low consumption and energy saving Reconstruction
of Existingpublic Buildings in Heilongjiang province
2024 - 06 - 13 发布
2024 - 09 - 15 实施
黑 龙 江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DB23/T 3677—2024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总则 ................................................................................ 2
5 基本规定 ............................................................................ 2
6 诊断评估 ............................................................................ 3
7 建筑改造设计 ........................................................................ 5
8 建筑设备系统改造 ................................................................... 11
9 性能化设计与评价 ................................................................... 13
附录 A(规范性) 既有建筑超低能耗节能改造诊断评估表 ...................................15
附录 B(规范性) 常用材料性能参数 .....................................................20
I
DB23/T 3677—2024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定起草。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哈尔滨市建筑设计院、黑龙江斯维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方舟国际设计有限公司、
洛科威防火保温材料(广东)有限公司、上海安围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达城绿色建筑股份有限公
司、黑龙江工程学院、哈尔滨工业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程岩、杨艳华、叶德强、李子军、田刚、徐秋芳、李韬、严智勐、孙勇、宋丽、
王凤来、牛建国、徐千程、韩蕊、王文强、于钦国、景艳秋、胡宗伟、全中华、林钢、杨黆、王研研、
刘镇华、 代希阳、苏克俭、叶盛昊、张健、郭金刚、熊伟、吕旸、高琳、吕盛东。
II
DB23/T 3677—2024
黑龙江省既有公共建筑超低能耗改造设计标准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黑龙江省既有公共建筑超低能耗节能改造设计的术语和定义、总则、基本规定、诊断
评估、建筑改造设计、设备系统改造设计和性能化设计与评价。
本文件适用于黑龙江省办公、科研、教育及旅馆类既有公共建筑的超低能耗节能改造设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8175 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
GB/T 14295 空气过滤器
GB/T 31433 建筑幕墙、门窗通用技术条件
GB 5001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18-2010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 50176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 50189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345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GB 50555 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
GB 50736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T 51350-2019 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
GB 55015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GB 55016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
GB 55022 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
GB 55030 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
GB 55037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JGJ 133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JGJ 144 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标准
JGJ/T 151 建筑门窗玻璃幕墙热工计算规程
JGJ/T 154 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标准
JGJ/T 177 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
JGJ/T 480 岩棉薄抹灰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标准
JG/T 366 外墙保温用锚栓
DB23/T 2706 黑龙江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23/T 3335-2022 黑龙江省超低能耗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1
DB23/T 3677—2024
3 DB23/T 3597 黑龙江省超低能耗建筑评价技术标准
术语和定义
GB/T 51350-2019、 DB23/T 3335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既有公共建筑 existing public building
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建筑。
3.2
超低能耗节能改造
ultra-low energy consumption and energy saving Reconstruction
通过对建筑围护结构、用能设备及系统采取节能技术措施和运维管理措施,大幅度降低建筑供暖、
空调、照明等能源需求,提高能源设备和系统效率,建筑能耗水平满足超低能耗公共建筑要求的节能改
造。
4 总则
4.1 既有公共建筑通过超低能耗节能改造设计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既有公共建筑运行能耗,改善
既有公共建筑室内环境质量。
4.2 既有公共建筑超低能耗节能改造设计,应技术可行、经济适用。
5 基本规定
5.1 既有公共建筑超低能耗节能改造设计应根据节能诊断和节能潜力评估结果,制定合理可行、有针
对性的改造设计方案。
5.2
既有公共建筑超低能耗节能改造应根据检查评定或检测鉴定结果进行设计,并应在满足节能、安
全、防火、防水等性能要求的前提下,兼顾外立面的装饰效果;检查评定或检测鉴定内容应符合 GB 55022
的规定。
5.3
既有公共建筑超低能耗节能改造项目存在涉及抗震、结构、防火等安全问题时,应在设计前进行
安全性能评估。
5.4
既有公共建筑超低能耗节能改造设计应满足改造后的建筑安全性需求,不应降低建筑的抗灾性能
和耐久性。
5.5
既有公共建筑超低能耗节能改造时,主要房间供暖、空调设计采用的室内热湿环境计算参数应符
合表 1 的规定,并应满足房间使用功能的要求。
表 1
超低能耗改造公共建筑主要房间室内热湿环境计算参数
室内热湿环境参数 单位 冬季 夏季
温度 ℃ ≥20 ≤26
相对湿度 % ≥30 ≤60
5.6
既有公共建筑超低能耗节能改造的设计新风量应符合 GB 50736 的规定。
2
DB23/T 3677—2024
5.7
既有公共建筑超低能耗节能改造的室内声环境设计应符合 GB 55016 的规定;根据改造涉及的范围
和内容,旅馆类建筑的声学指标等级应符合 GB 50118-2010 中一级的规定;其他类型建筑的声学指标等
级应符合 GB 50118-2010 中高要求标准的规定。
5.8
既有公共建筑超低能耗节能改造主要房间的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表 2
超低能耗改造公共建筑主要房间室内空气质量
室内环境参数 单位 教育 办公、科研、旅馆
PM2.5日均浓度 μg/m 3
≤35
二氧化碳浓度 ppm ≤1000
甲醛 3 mg/m ≤0.07 ≤0.08
苯 3 mg/m ≤0.06 ≤0.09
TVOC 3 mg/m ≤0.45 ≤0.50
5.9 既有公共建筑超低能耗节能改造设计应选用安全、耐久、适用的节能技术和产品。
5.10 既有公共建筑超低能耗节能改造设计应设置能源消耗量计量装置。
6 诊断评估
6.1 一般规定
6.1.1 既有公共建筑超低能耗节能改造设计前,应按附录 A 的要求对建筑节能现状进行诊断,并形成
节能诊断报告;承担节能诊断和检测的机构应具备相应能力和经验。
6.1.2
节能诊断评估报告的内容应能支撑改造设计,包括建筑外围护结构现状及热工性能、室内热湿
环境、室内空气质量、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给排水系统、供配电与照明系统、能源消耗
量计量系统等的节能诊断及能耗现状调查。
6.1.3
既有公共建筑超低能耗节能改造项目的节能诊断检测方法应符合 JGJ/T 177 的规定;能耗现状
调查应符合 JGJ/T 154 的规定。
6.2 外围护结构现状及热工性能
6.2.1 既有公共建筑外围护结构现状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屋面、外墙及不透光幕墙、地面、两侧有温差的楼板和隔墙的构造及现状质量;
——外窗、天窗、透光幕墙的型材类型和规格、开启方式、玻璃类型、密封方式及现状质量;
——外门、门斗的构造、材料、密闭方式及现状质量;
——接触室外空气的外挑楼板、变形缝、接触土壤的地下外墙、主体投影外地下室屋面的构造及
现状质量;
——附墙的设备设施、装饰构件情况;
——热桥部位构造及现状情况。
6.2.2
既有公共建筑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根据围护结构现状、工作年限和建筑功能,对下列内容
进行选择性诊断:
——外墙、屋面的传热系数、热工缺陷;
——外窗、不透光幕墙、透光幕墙和外门的传热系数、气密性;
——外窗、透光幕墙玻璃的太阳得热系数、可见光透射比;采光窗的透光折减系数。
3
DB23/T 3677—2024
6.3 室内热湿环境
6.3.1 既有公共建筑的室内热湿环境节能诊断应包括下列内容:
——空气温度;
——空气相对湿度;
——外围护结构的内表面温度、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
——使用者对室内温、湿度的主观感受等。
6.3.2 既有公共建筑室内热湿环境诊断,应符合 GB 55016、GB 50176、GB 50736、JGJ/T 177 的规定。
6.3.3 既有公共建筑室内热湿环境诊断,可采用现场调查和室内热湿环境状况检测的方法。
6.3.4 既有公共建筑室内热湿环境诊断宜在供暖、空调设备运行期间进行。
6.4 室内空气质量
6.4.1 既有公共建筑正常使用时的室内空气质量,应根据建筑使用运行情况,对下列内容进行选择性
诊断:
——建筑主要功能空间 CO2的浓度;
——建筑室内 PM2.5、PM10、甲醛、TVOC 的浓度;
——建筑室内通风状况;
——使用者对室内空气质量的主观感受等。
6.4.2 既有公共建筑室内空气质量诊断,应采用现场调查和室内空气质量参数监测和检测的方法。
6.5 建筑设备系统
6.5.1 既有公共建筑的供暖通风空调系统,应根据系统设置情况和改造范围,对下列内容进行节能诊
断:
——系统的形式、设备配置和运行情况;
——主要设备能效水平和调控能力;
——供暖系统管道保温性能;
——空调水系统补水率、新风量、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
——分散式空调器的能效水平。
6.5.2
既有公共建筑的给水排水系统,应根据系统设置情况和改造范围,对下列内容进行节能诊断:
——水源类型、水压、用途等水源使用情况;
——给水、输水、排水系统的设备配置及运行情况,设备和系统的能耗和水耗水平、运行状态;
——生活热水的热源或加热方式、设备选型、保温措施的合理性以及能耗水平;
——给水、排水系统节水、节电方面存在的问题。
6.5.3
既有公共建筑的供配电系统,应根据系统设置情况和改造范围,对下列内容进行节能诊断:
——系统中仪表、电动机、电器、变压器等设备状况;
——供配电系统容量及结构;
——原有供配电设备和线路的压降、热点成像、功率因数等;
——电梯、水泵等公共设施用电设备的自控装置有效性;
——电子设备开关电源、UPS 装置、应急照明蓄电池的运行性能。
6.5.4
既有公共建筑的照明系统,应根据系统设置情况和改造范围,对下列内容进行节能诊断:
——灯具类型,照明灯具效率和照度值,照明功率密度值,照明控制方式;
4
DB23/T 3677—2024
——门厅、走廊、楼梯间、电梯厅等公共场所的灯具类型、灯具效率、控制开关分组、感应探测
角度和灵敏度、自熄延时设置等;
——有效利用自然光情况;
——照明系统节电率。
6.5.5
既有公共建筑的能源消耗量计量系统,应根据系统设置情况和改造范围,对下列内容进行节能
诊断:
——能源消耗量计量系统分项计量情况;
——公共楼梯间、电梯厅等各种配套场所能源消耗量计量装置的准确度;
——信号采集、数据远传网络设备性能;
——有线电视系统、通信系统、充电桩系统的计量方式。
6.5.6 既有公共建筑超低能耗节能改造前诊断应包括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情况。
7 建筑改造设计
7.1 一般规定
7.1.1 既有公共建筑超低能耗节能改造后的建筑间距应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对建筑防火间距的规定。
7.1.2 既有公共建筑超低能耗节能改造过程中,改动原结构承重构件及外围护结构上增加或安装设施、
设备时,应对原结构的安全性进行复核、验算,并根据计算结果采取结构加固措施。
7.1.3
外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时,应进行相关的防水、防护设计。
7.1.4
既有公共建筑超低能耗节能改造设计应符合 GB 55037、GB 50016 和 GB 50222 的规定。贯穿外
墙、防火(隔)墙、楼板和屋面板设置保温构造的孔洞应满足防火要求。
7.1.5 既有公共建筑超低能耗节能改造后的装修不应破坏气密层和影响气流组织。
7.2 围护结构改造
7.2.1 既有公共建筑超低能耗节能改造后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宜符合表 3 的规定;当改造确有困难,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不能满足表 3 的要求时,应符合表 4 的规定。
表 3 超低能耗改造公共建筑围护结构传热系数推荐值 单位为 W/(m 2·K)
围护结构部位 传热系数 K
屋面 ≤0.15
外墙(包括非透光幕墙) ≤0.25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0.30
地下车库与供暖房间之间楼板、分隔供暖房间与非供暖房间之间的隔墙/楼板 ≤0.30
分隔超低能耗区与非超低能耗区之间的隔墙/楼板 ≤0.80
单一立面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屋顶透光部分 ≤1.2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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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 超低能耗改造公共建筑围护结构传热系数限值 单位为 W/(m 2·K)
围护结构部位 传热系数 K
屋面 ≤0.25
外墙(包括非透光幕墙) ≤0.35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0.35
地下车库与供暖房间之间楼板、分隔供暖房间与非供暖房间之间的隔墙/楼板 ≤0.50
单一立面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屋顶透光部分 ≤1.6
7.2.2
改造条件允许时,既有公共建筑超低能耗节能改造后的室内地面和地下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
宜符合表 5 的规定;当地下围护结构保温材料热阻不能满足表 5 的要求时,地下室应作为非超低能耗区。
表 5 超低能耗改造公共建筑地面和地下围护结构保温材料热阻限值 单位为 m 2·K/W
围护结构部位 保温材料热阻 R
室内地面 ≥2.5
室外地坪以下供暖地下室外墙、屋面 ≥6.0
室外地坪下不供暖地下室外墙、屋面 ≥4.5
7.2.3
既有公共建筑超低能耗节能改造设计时,应改善围护结构薄弱部位的热工性能,并对热桥部位
进行分析验算,提供细部的节点构造设计。围护结构平均传热系数应按 DB23/T 3335-2022 附录 C 计算,
当既有公共建筑的实际热桥形式与典型热桥不一致时,应进行建模计算。
7.2.4
既有公共建筑超低能耗节能改造建筑在供暖期间外墙和屋面的保温材料因内部冷凝受潮增加的
重量湿度允许增量应符合 GB 55016 的规定。
7.2.5
既有公共建筑屋面超低能耗节能改造时,应根据工程实际选择设计方案,并应符合 GB 55030、
GB 50345 的规定。
7.2.6
既有公共建筑超低能耗节能改造屋面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核算凸出屋面构件的泛水檐、披水板位置现状,不满足泛水要求的,应给出技术措施;
——女儿墙、土建风道出口等凸出屋面构件顶部应设置金属压顶等刚性防护措施、并采取低热桥
构造设计;
——设有坡屋面闷顶的屋面节能改造,应在接触室内空气的平屋面上设置保温防水构造,其热工
性能应符合本文件 7.2.1 的规定。
7.2.7
既有公共建筑超低能耗节能改造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采用粘贴固定的外保温系统时,基墙墙体的质量和表面拉伸粘结强度应满足 JGJ 144、JGJ/T
480 的要求;
——外保温系统采用成套技术时,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采用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时,
应进行论证并满足本文件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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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墙外保温系统应根据保温层的厚度和自重,在每层层间适当位置设置水平承托构造,并满
足低热桥构造、承载力、耐久性、防火等要求;水平承托构造的竖向间距不宜大于 4.5 m;
——外墙外保温系统的辅助固定锚栓应符合 JG/T 366 的规定;当基层为混凝土时,锚栓的有效锚
固深度不应小于 50 mm;当基层为实心砌体时,锚栓的有效锚固深度不应小于 100 mm;当基
层为空心砌体时,应采用机械锁定承载的专用锚栓,且有效锚固深度不应小于 25 mm;外保温
系统与基层墙体的连接固定采用机械锚固为主的方式时,锚栓的抗拉承载力应满足系统抗风
荷载承载要求;
——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距室外地面 4.5 m 高度以上的饰面层严禁采用陶瓷类面砖饰面。
7.2.8
既有公共建筑超低能耗节能改造外墙采用保留现状外墙外保温系统,增设内保温系统时,内保
温应采用燃烧性能 A 级的材料,且保温层内表面应设置有效的隔汽层;保温及配套材料应符合室内环境
污染控制的相关规定。
7.2.9
外墙改造采用夹芯保温系统时,热桥部位应采取耐久性良好并有效的保温措施。
7.2.10
保温材料的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选用高性能保温材料,减少保温层厚度;
——屋面保温材料具有吸水率低、抗压强度高、温度变形小的特点;
——常用保温材料物理性能指标符合本文件附录 B 的要求。
7.2.11
非透光幕墙系统应满足以下要求:
——现状非透光幕墙改造时,保温系统安装牢固、不松脱;幕墙支承结构的抗震和抗风压性能等
符合 JGJ 133 的规定;
——利用现有非透光幕墙面板作为浇筑类保温层的模板时,应复核幕墙支承结构承载力,并根据
计算结果设置承托构件;
——外墙节能改造采用非透光幕墙系统时,保温层与主体基层墙体间不应留空气层,且宜在保温
层与幕墙面板间采取防水透汽处理措施。
7.2.12
外墙应进行防水设计,并符合以下规定:
——填充或砌体结构外墙设置 1 道防水砂浆或修补现状水泥砂浆抹面后,涂刷 1 道防水涂料;
——建筑外墙门窗洞口、雨篷、阳台、女儿墙、室外挑板、变形缝、穿墙套管和预埋件等节点应
采取防水构造措施,节点部位应有详图;
——雨篷、室外挑板、开敞外廊及阳台应进行防水、排水设计;其与外墙交接处的防水层应连续,
且外口下沿应做滴水线;
——外保温系统水平或倾斜的出挑部位外表面应设置防水层并沿墙上翻;
——附墙安装的设备、穿墙管线或支架等应固定在基层墙体上;穿墙管道应采取避免雨水流入措
施和内外防水密封措施;穿墙管道、外墙预埋件与外保温交接处应采用防水密封材料连续封
闭。
7.2.13
既有公共建筑超低能耗节能改造外门窗、透光幕墙、采光顶等透光围护结构应根据诊断结果和
具体情况,采用适用、可行的改造方式。
7.2.14
当外墙为外保温系统时,门窗更换节能改造应满足以下要求:
——外门窗宜采用内嵌外平齐式或半内嵌式安装;当洞口为混凝土结构且外保温层厚度超过 150 mm
时,外门窗宜采取外挂式安装;
——外门窗应安装牢固,连接件与外门窗及主体结构连接构造应安全耐久;
——当外门窗设计、安装附框时,应采用节能型附框;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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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窗洞口上楣应设置滴水线;外窗外侧窗台处应设置排(披)水板和滴水线等排水构造措施,
排水坡度不应小于 5%,排(披)水板与窗框之间应有结构性连接,并采取防水密封措施;
——对外窗进行外遮阳改造时,遮阳设施应安装牢固,并具有启闭功能;
——更换外门窗时,宜剔除门窗室内侧洞口周边抹灰,按结构洞口设计窗型。
7.2.15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更换屋顶天窗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水平天窗设置的开启扇,应具有防水、密闭和防风功能,并应具有远程遥控开启和关闭功能;
——水平天窗宜在局部位置设置可安装平开窗的局部凸起构造, 平开窗应具有保温、防水、密闭
和防风功能,并应具有远程遥控开启和关闭功能;
——天窗宜设置兼顾通风及保证冬季日照的外遮阳装置,设置的活动外遮阳应具有防风功能。
7.2.16
保留现状透光幕墙、采光顶的,节能改造时宜提高玻璃和外框型材的保温性能,并采取气密性
改造措施。
7.2.17
既有公共建筑超低能耗节能改造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改造采用的外窗、透光幕墙,其玻璃的
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 0.60;天然采光不能满足要求的场所,宜采用导光、反光等采光设施。设置导
光管采光系统在漫射光条件下的系统效率应大于 0.50。采光窗应符合下列规定:
——采光窗的透光折减系数 Tr 应大于 0.45;
——外窗玻璃系统的太阳得热系数应不小于 0.45。
7.2.18
设置中庭的公共建筑进行超低能耗改造时,应充分利用可开启的门窗、幕墙自然通风降温。
7.2.19
外窗(包括透光幕墙)改造时,应设可开启窗扇,其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宜小于所在房间外墙
面积的 10%。
7.2.20
建筑出入口改造设计应采取有效的减少冷风渗透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出入口应设置保温门斗,门斗两层门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 2.4 m;
——其它出入口宜设置保温门斗;不设门斗时,应采取有效的保温和防止冷风渗透措施;
——出入口门透光部分的传热系数应符合本文件对外窗的规定;非透光部分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
1.2 W/(m
2·K),出入口门均应设置闭门器;
——当出入口的门无下框时,门下边缘应设置防冷风渗透构造措施;
——出入口设置旋转门时,应设置门斗。
7.2.21
建筑的南、东和西向及屋顶透光围护结构改造时宜采取可调节遮阳措施;设置外遮阳时不应出
现结构性热桥。
7.2.22
设有变形缝的既有公共建筑,超低能耗节能改造时,变形缝部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沿变形缝的外墙、屋面周边及内墙洞口周边用保温材料填充,宜满填;确有困难时,填充
深度不应小于 1.20 m,并应满足防结露计算要求;
——变形缝内的保温材料应有防脱落的承托、固定措施;
——变形缝部位应采取防水、防冷风渗透措施。
7.2.23
无地下室的既有公共建筑超低能耗改造,首层内墙与地面交角区域的热桥部位室内表面温度应
高于室内设计温湿度条件的露点温度 2 ℃以上。当室内外高差>0.60 m 时,外墙外保温层宜做至距建
筑散水上 0.10 m;当室内外高差≤0.60 m 时,外墙外保温层宜做至距室外地坪下不小于 0.50 m;供暖
地沟宜沿外墙内侧设置保温层。
7.2.24
既有公共建筑供暖地下室接触土壤的外墙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地下室外墙应保温,保温层应与地上部分保温层连续,并应采用防水性能良好的保温材料;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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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地下室不具备围护结构节能改造条件的,应作为非超低能耗区,地下室与超低能耗区之
间的楼板应采取保温措施,传热系数应符合本文件表 3 的规定,且外墙保温层与室外地面的
距离应符合本文件 7.2.23 的规定。
7.2.25
既有公共建筑宜进行室内地面节能改造,保温材料热阻应符合本文件表 5 的规定;保温材料与
土壤之间应设置防潮层。
7.2.26
既有公共建筑超低能耗节能改造的建筑屋面设置太阳能系统时,设备应安装牢固,并应满足下
列要求:
——太阳能系统应具有抗震、防雷击、防风、防脱落、防冰雹、防止冰雪聚集和滑落伤人或造成
物损等功能;
——有人员疏散功能的屋面设置太阳能系统时,不应影响人员安全疏散;
——设置的太阳能系统不应影响屋面防水、保温及相邻建筑构件正常维修、维护作业;
——建筑物上安装太阳能系统时不应降低相邻建筑的日照标准。
7.3 热桥处理
7.3.1 外围护结构热桥部位及与室外空气接触的附属设施应设置保温构造;外围护结构的结构性热桥
部位室内表面温度应高于室内设计温湿度条件的空气露点温度 2 ℃以上。
7.3.2
既有公共建筑超低能耗节能改造细部节点低热桥设计应符合 DB23/T 3335 的相关规定。下列部
位应给出详细的低热桥构造设计:
——新增或保留的幕墙龙骨与基层墙体连接部位;
——伸出屋顶的建筑造型、结构构件、砌体、管道及设备与屋面的连接部位;
——凸出外墙的空调板、建筑造型、结构构件、管道及设备等构件与基层墙体连接部位;
——设置在建筑主体墙上外门窗洞口的室外周边墙面部位;
——设置导光、反光等采光设施的热桥部位;
——门斗的不透光墙体、屋面与主体墙相接的室内区域;
——外墙、屋面孔洞部位及穿过外墙、屋面管道或风道周围部位;
——女儿墙、外檐沟雨水口部位。
7.3.3
既有公共建筑外墙改造构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凸出外墙的空调板、墙肢等构件,应采用保温材料将外凸构件全包覆;当凸出外墙面的混凝
土构件过长时,包覆长度应不小于 1.10 m;
——固定保温层的锚栓应采用低热桥锚栓;
——新增孔洞宜在周边预留不小于 50 mm 的间隙,间隙内应填充高效保温材料,内外密封;
——新增幕墙的支承结构、构造缝、沉降缝以及幕墙周边与墙体接缝处等应有低热桥构造设计;
应采取措施提高保留幕墙现状热桥部位的室内表面温度。
7.3.4
既有公共建筑屋面改造低热桥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屋面保温层与外墙保温层宜连续;
——凸出屋面的结构构件,应采用保温材料将构件全包覆;当凸出屋面的混凝土构件过长时,包
覆高度应不小于 1.10 m;
——管道穿屋面部位应采取措施防止结露;新增孔洞宜在周边预留不小于 50 mm 的间隙,间隙内
应填充高效保温材料,内外密封;
——屋面改造时女儿墙、外檐沟雨水口周边与雨水口配件之间宜留有不小于 50 mm 间隙,内部应
填充耐久性良好的高效保温材料,表面应设有防护、防水构造措施。
9
DB23/T 3677—2024
7.3.5
既有公共建筑外门窗改造洞口周边的构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外门窗与洞口周边墙体的构造缝隙应满填发泡聚氨酯保温材料或安装预压膨胀保温密封条;
——当外门窗设计、安装附框时,附框外侧应采用外保温层全部覆盖;
——外保温层应覆盖部分门窗框;除底框外,门窗框外露不宜大于 10 mm;
——外门窗框与保温层之间的构造缝隙,应采用高效保温材料填塞,缝隙外侧应采用弹性耐候防
水密封胶密封;
——双框外窗的窗框间洞口应采取保温加强措施。外窗框及两层窗框之间洞口墙面的内表面温度
应高于室内设计温湿度条件的空气露点温度 2 ℃以上。
7.3.6
外墙、屋面改造时,女儿墙内、外侧均应设置保温层,外侧保温层构造应与外墙保温层一致,
内侧保温层应与屋面保温层连续设置,内侧保温层热阻应大于 1.80 m
2·K/ W;当内侧保温层设置高度
小于 1.10m 时,女儿墙顶部应设置保温构造,保温层热阻宜与内侧保温层相同。
7.3.7
屋面改造时,凸出屋面结构体的保温层应与屋面保温层连续设置;女儿墙、土建风道出口等凸出
屋面构件顶部应设置刚性防护并应采取低热桥构造设计。
7.3.8
防排烟系统中的进风口、排烟口、排烟井道等设施接触室外空气的开口区域,外墙、屋面孔洞
部位,伸出屋面、墙面的管道室内局部应设置避免结露的保温构造。
7.4 气密性设计
7.4.1 既有公共建筑超低能耗节能改造设计应明确气密区,建筑的气密区应满足下列要求:
——整栋建筑或建筑的超低能耗区应由一个或多个独立的气密区组成;
——气密区宜由建筑围护结构内侧的连续气密层构成,并根据节能诊断评估结果确定气密层位置;
——建筑内的厨房区域应设置独立的气密区,并设置补风设施。
7.4.2
既有公共建筑超低能耗节能改造后,气密层应符合下列规定:
——气密层应连续完整,包绕整个气密区;
——由不同材料构成的气密层的连接处,应采取气密材料搭接的构造措施,搭接长度不应小于 50 mm。
7.4.3
屋面、外墙的结构缝隙应采取密封封堵措施,管线及套管穿屋面、外墙等空气渗漏部位应进行
气密性处理;缝隙及洞口周边内表面应粘贴防水隔汽膜,缝隙及洞口周边外表面应粘贴防水透汽膜。
7.4.4
建筑外门、外窗、楼梯间出屋面门和上人屋面人孔盖应采取密封措施,改造后的气密性不宜低
于 8 级,不应低于 6 级;防火门、防火窗等特殊外门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 6 级,出屋面人孔应采用满
足密封保温性能的双层盖板。
7.4.5
外门、窗洞口的气密构造应符合以下规定:
——更换外窗时,窗框与墙体之间缝隙的室内侧应粘贴防水隔汽膜,室外侧应粘贴防水透汽膜;
——防水隔汽(透汽)膜与门窗框粘贴宽度不应小于 15 mm,粘贴应紧密;
——防水隔汽(透汽)膜与基层墙体粘贴宽度不应小于 50 mm,粘贴应紧密;
——粘贴的防水透汽膜不应遮蔽外门窗下框的排水孔;
——当外门窗设置附框时,防水隔汽(透汽)膜应覆盖附框与门窗框缝隙,在门窗框的粘贴宽度
不应小于 15 mm。
7.4.6
设置在有气密性要求外墙、屋面板、内墙上的开关、插座、接线盒、吊筋、箱表等,应采取气
密性加强措施。穿外墙、屋面的管线和洞口应进行有效封堵。开关、插座、箱表不宜设于外墙和有气密
性要求的内墙上;有条件时,外墙和有气密性要求的内墙上现有的开关、插座、箱表应移除。
7.4.7
既有公共建筑超低能耗节能改造后进行气密性指标测试时,宜按整栋楼为单位进行测试;设多
个独立气密区时,可分别进行测试;建筑面积大于 5000 m
2应分区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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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3/T 3677—2024
8 建筑设备系统改造
8.1 一般规定
8.1.1 超低能耗节能改造应结合经济指标,综合确定设备系统改造方案。
8.1.2 除乙类公共建筑外,集中供暖和集中空调的施工图设计,应对设置供暖、空调装置的每一个房
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
8.1.3
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情况下,冷、热源宜利用稳定可靠的余热、废热和地热能、太阳能、 风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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