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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3/T 3720-2024 火灾事故消防产品质量延伸调查方法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文档格式:PDF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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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5-06-05 14:2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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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DB23/T 3720-2024 火灾事故消防产品质量延伸调查方法 ICS 13.220.01 23
CCS C 80

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
DB23/T 3720—2024
火灾事故消防产品质量延伸调查方法
2024 - 06 - 13 发布
2024 - 07 - 12 实施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23/T 3720—2024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则 ................................................................................ 2
5 一般要求 ............................................................................ 2
6 组织实施 ............................................................................ 2
7 调查程序 ............................................................................ 2
8 选样要求 ............................................................................ 3
9 消防产品质量检查 .................................................................... 4
10 调查报告 ........................................................................... 6
附录 A(资料性) 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 ..................................................7
附录 B(资料性) 调取证据通知书 ........................................................9
附录 C(资料性) 调取证据清单 .........................................................10
I
DB23/T 3720—2024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黑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黑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昌新文、刘宇峥、曹兴君、谭浩、张金宝、史磊、鄂宇婷、李晓军、刘斯宇。
II
DB23/T 3720—2024
火灾事故消防产品质量延伸调查方法
1
范围
本文件给出了火灾事故消防产品质量延伸调查总则、一般要求、组织实施、调查程序、选样要求、
消防产品质量检查、调查报告的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黑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火灾事故消防产品质量延伸调查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5135.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1部分:洒水喷头
GB/T 10111-2008 随机数的产生及其在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中的应用程序
XF 588-2012 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
DB23/T 3064-2021 火灾事故延伸调查规则
DB23/T 3067-2021 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GB/T 10111和DB23/T 306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火灾事故延伸调查
火灾事故延伸调查是指在查明起火原因基础上,对火灾发生的诱因、灾害成因以及防火灭火技术、
消防安全管理、火灾事故责任等相关因素开展深入调查。
[来源:DB23/T 3064-2021,3.1]
火灾后消防产品质量判定
火灾后消防产品质量判定是指通过对消防产品关键元器件、材料等进行检查检验,结合火灾中动作
情况,判定消防产品的质量。
设备在役率
设备在役率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除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外,能反馈信号的火灾报
警触发器件、模块等数量与系统内设计数量的比率。
抽样
抽取或组成样本的行动。
[来源:GB/T 10111-2008,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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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火灾事故延伸调查时,应开展消防产品质量延伸调查。
火灾事故消防产品质量延伸调查,应遵循全面、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应围绕消防产品在火灾中的作用,查明消防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5
一般要求
火灾事故消防产品质量延伸调查,包括以下内容:
a)
消防产品设置、配置情况;
b)
消防产品在火灾中动作或发挥作用情况;
c)
消防产品烧损情况;
d)
消防产品质量;
e)
消防产品来源;
f)
消防产品使用、维护管理情况;
g)
场所因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处罚情况。
火灾事故消防产品质量延伸调查,应通过现场检查和抽样送检相结合的方式判定产品质量。
火灾事故延伸调查,一般对起火场所内配置的全部消防产品质量开展调查。根据需要可对以下消
防产品质量开展调查:
a)
起火村、居民住宅(含商业服务网点)所在社区、村屯或物业微型消防站配置的消防产品;
b)
起火场所所在建筑内相关的其他消防产品;
c)
起火场所周边的公共消防设施产品;
d)
其他需要调查的消防产品。
6
组织实施
在火灾事故延伸调查组内,成立火灾事故消防产品质量延伸调查小组,明确人员和职责。调查人
员一般由具备消防科技职称人员担任,根据需要可以邀请认证机构、检验鉴定机构,或聘请相关领域专
家参与调查。
火灾事故消防产品质量延伸调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
火灾事故消防产品质量延伸调查人员有权调阅有关案卷、资料,查看与火灾有关的消防产品,根
据调查需要采取收集材料、询问走访、现场检查、抽样送检、证据收集、调查分析等方法开展火灾事故
消防产品质量延伸调查工作。
在火灾事故消防产品质量延伸调查中,对未过火的相关消防产品应进行抽样送检或按照
XF 588
规定进行质量检查;对过火的消防产品,应当对消防产品关键元器件、材料等进行检查检验,结合火灾
中动作情况,判定消防产品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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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程序
收集材料
火灾事故消防产品质量延伸调查收集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a)
消防产品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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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c)
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
d)
消防产品认证证书;
e)
型式检验报告、型式试验报告;
f)
购货合同、发票或购买凭证等;
g)
涉及消防产品位置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等相关材料。
询问走访
7.2.1
根据需要可询问以下人员:
a)
消防安全责任人;
b)
消防安全管理人;
c)
消防产品维护、管理人员及维保单位有关人员;
d)
火灾扑救处置人员、当日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等知情人;
e)
生产、销售单位有关人员;
f)
其他需要询问的人员。
7.2.2
询问需查明以下内容:
a)
消防产品的购买时间、购买渠道、购买凭证或合同;
b)
消防产品购买时状态、安装或摆放位置;
c)
消防产品维护保养及维修情况;
d)
消防产品在火灾发生前的状态;
e)
消防产品在火灾中动作、发挥作用情况;
f)
与消防产品相关联的系统设施有关情况。
现场检查
根据火灾现场勘验情况、前期收集的材料和询问走访情况,确定与火灾相关的消防产品设置、配置
以及烧损情况,对其质量进行现场检查判定,并通过填写《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见附录A,及拍照、
录像等方式记录。
抽样送检
对XF 588中未包含的、不适宜现场检查判定的、被检查人对现场检查判定结论有异议的、消防救援
机构认为有必要送检的消防产品进行抽样送检。
证据收集
火灾事故消防产品质量延伸调查需围绕被检查产品质量,收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电子证据等
证据材料。
8
选样要求
一般要求
8.1.1
在选取检查及抽查样品时,需使用物证标识牌对拟选取的产品进行标记,可按产品种类分别进
行编号。
8.1.2
应采用照相或录像的方式记录选取过程,必要时绘制物证提取位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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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
填写《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清单》见附录 B、附录 C,并由证据持有人或保管人到场
签字。
现场检查选样要求
8.2.1
火灾事故消防产品质量延伸调查中,消防产品选样需符合下列要求:
a)
未过火的消防产品可直接进行选取,已动作或已使用的消防产品可选取现场遗留的药剂、相
关部件等;
b)
过火区域内轻微烧损的消防产品,当产品结构、功能符合检查或检验条件时,可直接选取。
当产品结构、功能不符合检查或检验条件时,可选取未被烧损的关键元器件、药剂,有比对
需要时可选取未过火区域的同批次产品;
c)
严重烧损的消防产品,优先选取未过火区域的同批次产品。无同批次产品时,可选取同一标
称生产者生产的同类产品。不满足上述两个选取条件时,可选取未过火区域的其他同类产品。
8.2.2
每类消防产品选取数量可根据火灾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有条件的可选取相同数量的产品留
存备查。
抽样送检选样要求
8.3.1
送检样品数量需根据具有法定资质的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要求确定,有条件的可选取相
同数量的产品留存备查。
8.3.2 对拟送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的消防产品,抽取时应符合 DB23/T 3067 的要求。
9 消防产品质量检查
市场准入检查
9.1.1
市场准入检查应符合 XF 588 的要求。
9.1.2
当消防产品市场准入检查不合格时,可不继续进行消防产品质量现场检查。
自愿认证类消防产品资料核查
自愿认证类消防产品需核查其消防产品认证证书、型式试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等材料。
部分消防产品现场检查方法
9.3.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3.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检查,按照如下方法进行:
a) 通过有关电子数据记录,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连续正常运行状况;
b) 排查设备在役率、系统逻辑编程情况;
c) 判断火灾时设备顺序动作状态情况,确认火灾发生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运行状态;
d) 检查过火区域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时,供电线路、报警线路已经烧损的,直接在火灾
报警控制器引出的相同回路总线上进行功能检查。
9.3.1.2
过火区域内消防产品严重烧损、破坏无法进行现场检查时,可通过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
动控制器电子数据记录检查其运行情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判定为不合格:
a)
消防供电线路、报警回路或报警总线烧损后,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发出故障报警信号,未发出
故障报警信号的;
b)
排除线路故障、未在役、未操作等情况,火灾报警触发器件无报警信号反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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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排除线路故障等情况,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无动作信号反馈的;
d)
排除线路故障等情况,消防应急广播无动作信号反馈的;
e)
排除线路故障等情况,模块无动作信号反馈的;
f)
排除线路故障等情况,水流指示器无水流动作信号反馈的;
g)
排除线路故障等情况,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无信号反馈的;
h)
排除线路故障等情况,具有联动功能的建筑耐火构件无动作信号反馈的。
9.3.1.3
火灾报警触发器件检查,可通过查询火警记录,检查过火区域内的火灾报警触发器件在火灾
中的报警情况。未过火的火灾报警触发器件,烟熏痕迹较重的,应由标称生产企业或专业人员进行表面
清理。
9.3.2
室内消火栓
室内消火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判定为不合格:
a)
结合询问走访及现场检查情况,实施灭火的室内消火栓手轮不能开启或不能完全开启的;
b)
实施灭火的室内消火栓在灭火过程中阀瓣脱落的;
c)
栓体或栓盖上未铸出型号、规格和商标的;
d)
手轮轮缘上未铸出表示开关方向的箭头和字样。
9.3.3
洒水喷头
洒水喷头外观和标志应符合GB 5135.1的要求,过火区域内达到公称动作温度未动作的,可判定为
不合格。
9.3.4
干粉灭火系统
对系统未动作时干粉储存容器中的灭火剂、已动作后系统内残余灭火剂、已喷出的灭火剂进行成分
检验,根据检验结论进行判定。
9.3.5
消防排烟风机
消防排烟风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判定为不合格:
a)
检查消防排烟风机的耐高温情况,排烟风机前的排烟防火阀动作前,风机烧毁或已不能正常
运行的;
b)
排除线路故障等情况,消防排烟风机未正常启动的。
9.3.6
手提式(推车式)灭火器
手提式(推车式)灭火器检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
过火区域内,对未使用且符合抽样条件的灭火器进行抽样送检;
b)
烧损严重的未使用或已使用的灭火器,对已喷出或残留在筒体内的灭火剂进行检验,根据检
验结论进行判定。
9.3.7
防火门
防火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判定为不合格:
a)
排除线路故障、杂物遮挡等情况,过火区域所在防火分区的常开式防火门未关闭的;
b)
部分烧损的防火门,防火门密封条未膨胀的;
c)
火灾持续时间小于防火门耐火极限,防火门失去完整性或隔热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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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8
防火卷帘
防火卷帘检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
排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故障、供电电源故障、下方存在障碍物等情况,过火区域所在防火分
区内防火卷帘未下降到底的,判定为不合格;
b)
火灾持续时间小于防火卷帘耐火极限,防火卷帘失去完整性或隔热性的,判定为不合格;
c)
部分烧损的防火卷帘,应对未烧损的符合检验条件的部分帘面等进行检验,根据检验结论进
行判定。
10
调查报告
本文件中调查报告只适用于火灾事故延伸调查。
火灾事故消防产品质量延伸调查结束后应将调查结论及时报送至火灾延伸调查综合组,报告内容
包括:
a)
调查组人员组成、调查经过、调查结论;
b)
消防产品概况;
c)
消防产品质量判定过程及依据;
d)
责任认定意见;
e)
工作建议;
f)
附件:现场照片、录像、电子证据、询问笔录、法律文书、购货合同、发票或购买凭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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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A
(资料性)
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
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样式如下:
(此处印制消防救援机构名称)
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
检查形式: 专项监督抽查 编号:〔 〕第 号
举报投诉核查

查 其 他
日常检查
被检查单位(场所):

称: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址:
消防安全责任人:
联系人:
监督检查人员:
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消防安全管理人:
电话:
监督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被检查单位(场所)随同检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此记录由消防救援机构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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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及规格型号 标称生产者 产 品 所在部位 检 查 基 数 检 查 数 量 市场准入检查情况 产品质量现场检查情况




备 注
8 DB23/T 3720 — 2024
DB23/T 3720—2024
附 录 B
(资料性)
调取证据通知书
调取证据通知书样式如下:
(此处印制消防救援机构名称) X 消调证字〔 〕第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现调取与 一案有关的下列证据: 。 请你(单位) 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日内配合消防救
援机构完成调取证据工作。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的,将受法律 追究。 附:调取证据清单 (消防救援机构名称及印章)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已收到。 证据持有人: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证据持有人,一份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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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C
(资料性)
调取证据清单
调取证据清单见表C.1。
表 C.1 调取证据清单
编 号 名 称 数 量 特 征 备 注











持有人: 年 月 日 保管人: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 (消防救援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一份交持有人,一份交保管人,一份附卷。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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