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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3/T 3719-2024 火灾调查物证提取与管理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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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5-06-05 15: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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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DB23/T 3719-2024 火灾调查物证提取与管理 ICS 13.220.01 23
CCS C 80

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
DB23/T 3719—2024
火灾调查物证提取与管理
2024 - 06- 13 发布
2024 – 07 -12 实施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23/T 3719—2024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火灾物证提取 ........................................................................ 1
5 火灾物证管理 ........................................................................ 3
附录 A(资料性) 火灾痕迹物品提取清单 ..................................................5
附录 B(资料性) 火灾物证登记表 ........................................................6
附录 C(资料性) 火灾物证管理记录 ......................................................7
参考文献 ............................................................................... 8
I
DB23/T 3719—2024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起草。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黑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黑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昌新文、张金宝、刘文成、牛祥山、刘学、申羽彤、梁轩晨、邵帅、赵宇。
II
DB23/T 3719—2024
火灾调查物证提取与管理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火灾调查过程中火灾物证的提取方法和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黑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按照一般程序开展火灾调查中的火灾物证提取及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20162-2006
火灾技术鉴定物证提取方法
GA/T 1564-2019
法庭科学 现场勘查电子物证提取技术规范
GA/T 1568-2019
法庭科学 电子物证检验术语
XF/T 812-2008
火灾原因调查指南
XF 839
火灾现场勘验规则
XF/T 1249-2015
火灾现场照相规则
DB23/T 3065-2021
火灾现场制图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GA/T 156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火灾物证
证明火灾事实的痕迹和实物物体。
完整性校验值
使用散列算法等特定算法对电子数据进行计算,得出的用于校验数据完整性的数据值。
[来源:GA/T 1568,2.74]
4
火灾物证提取
一般要求
4.1.1
在火灾调查过程中发现的火灾物证应及时提取。
4.1.2
提取火灾物证应考虑物证的性质、状态、成分等特点,选择相应的提取方法。
4.1.3
证明起火原因的火灾物证应在起火部位或与起火部位相关联的部位提取。
4.1.4
提取火灾物证前,使用物证标识牌对其进行标记,并按发现顺序对标识牌进行编号。
4.1.5
提取火灾物证时,采用照相或录像的方式进行固定,量取其位置、尺寸,详细描述其外部特征、
原始状态和提取过程,归入现场勘验笔录,必要时绘制火灾物证提取位置图。
1
DB23/T 3719—2024
4.1.6
提取火灾物证时,提取人不应少于 2 人,并应有见证人或当事人在场,填写《火灾痕迹物品提
取清单》(见附录 A),由提取人和见证人或当事人签名;见证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无法签名的,在
清单上注明。
4.1.7
需进行化学或仪器鉴定的火灾物证,有条件的提取双份,并提取空白、比对样品。
火灾现场痕迹提取
4.2.1
火灾现场痕迹采用照相、录像、制图、建模等方式提取。照相应符合 XF/T 1249 的要求;制图
应符合 DB23/T 3065 的要求。
4.2.2
提取火灾现场痕迹前,应固定其在火灾现场中的位置,并反映出与周边事物的关系。
4.2.3
提取的火灾现场痕迹应体现其本身的大小、形状、颜色、光泽等表面特征。
4.2.4
提取微小痕迹时,采用近景或特写方法,将镜头光轴与痕迹所在平面保持垂直,并在其边缘位
置放置比例尺,以充分显示痕迹特征。
电气故障物证提取
4.3.1
电气故障物证提取应符合 GB/T 20162、XF/T 812、XF 839 的要求。
4.3.2
提取电气故障物证前,查明供(配)电设施、电气线路、保护装置、用电设备或器具安装使用
情况。
4.3.3
根据火灾现场的具体情况,可按照供电系统(电源部分)→配电系统(配电盘)→电气线路及
电气连接件→用电设备或器具的顺序,查找熔化痕迹,重点提取起火部位带有熔化痕迹的物证。
4.3.4
与电气故障有关的线路、保护装置、控制装置、电能计量装置等具有辅助证明作用的物证可一
并提取。
助燃剂物证提取
4.4.1
助燃剂物证提取应符合 GB/T 20162、XF/T 812、XF 839 的要求。
4.4.2
提取助燃剂物证前,应查明下列情况:
a)
火灾前是否存放、使用助燃剂;
b)
灭火过程中是否使用了燃油动力设备或为设备添加过燃油等可能污染助燃剂物证的情况。
4.4.3
提取助燃剂物证应在起火点及其周围进行,同时在远离起火点部位提取适量比对检材,提取方
法和要求如下:
a)
提取漂浮在水面上的助燃剂,用干净的注射器、点滴器、胶管、虹吸装置或用医用脱脂棉球
(棉纱)吸收液体助燃剂,并将其放入密封容器;
b)
水泥、地砖、木地板、复合材料等地面可以砸取或将留有流淌和爆裂痕迹的部分进行切割提
取,各种地板的接缝处应重点提取;泥土地面可直接铲取;提取地毯等地面装饰物,要将被
烧形成的孔洞内边缘部分剪取;
c)
燃烧残留物、木制品、尸体裸露的皮肤、毛发、衣物和放火犯罪嫌疑人的毛发、衣物等可以
直接提取;
d)
盛装助燃剂的容器一并提取。
4.4.4
通过分析烟尘成分来确定助燃剂种类时,按照以下提取方法和要求进行:
a)
门窗玻璃、金属物体、建筑物内(外)墙、顶棚上附着的烟尘,可以用脱脂棉直接擦取或铲
取;
b)
衣服、头发、指甲以及尸体的手脸表皮附着烟尘应分别提取,并放入洁净的器皿中封存;
c)
严重炭化的木材、建筑物面层被烧脱落后裸露部位附着的烟尘不予提取。
4.4.5
每次提取物证时使用未被污染过的容器盛放物证,并且该容器在保管和运输过程中不应被打开。
2
DB23/T 3719—2024
电子物证提取
4.5.1
提取电子物证前,向相关人员收集以下信息:
a)
存储介质及应用系统管理使用情况,应用系统管理的用户名、密码;
b)
数据备份、存储位置的情况;
c)
存储介质有无加密磁盘、容器,有无自毁功能;
d)
其他相关的信息。
4.5.2
能够提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提取原始存储介质,按照以下方法和要求进行:
a)
对物证的连线及设备接口一对一进行编号;
b)
对现场及提取过程进行拍照和录像,包括物证的品牌、编号等信息;
c)
记录物证的系统时间和北京时间;
d)
获取或解除系统的登录密码,对获取的密码验证并记录;
e)
提取原始存储介质,根据需要提取物证设备间连线及电源线。
4.5.3
不能提取原始存储介质但能提取电子数据的,应当提取电子数据,并存入专用存储介质,按照
以下方法和要求进行:
a)
对现场及提取过程进行拍照和录像;
b)
对电子数据进行备份,记录提取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存储位置;
c)
记录物证的系统时间和北京时间;
d)
对专用存储介质进行编号并封存;
e)
远程在线提取数据时,记录登录的用户名、密码、路径等信息。
4.5.4
无法提取原始存储介质且无法提取电子数据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
证据。证据应清晰反映电子数据的内容、存储位置,原始存储介质特征和所在位置等。
其他物证提取
4.6.1
对微小固态物证的提取可用镊子钳取,对极易散落的残渣和碎屑可用透明胶纸直接粘取,如金
属粉末,细小纤维,碎玻璃等。
4.6.2
对于较大容器内的液态物证,可用移液管吸取上、中、下三层样品,分别盛装,并对容器内底
部沉淀物和内壁附着物进行观察、记录和提取。对于漂浮在水面的液态物证,可用吸耳球吸取上层水样
或用脱脂棉蘸取上层水样。
4.6.3
提取自燃火灾物证按照以下方法和要求进行:
a)
查明起火部位自燃物质种类、数量、性质、出入库时间等基本情况;
b)
提取起火部位物质自燃后的炭化残留物以及与自燃物相同的原物质;
c)
稻草等植物堆垛发生自燃,应从堆垛分层次提取物证;
d)
低自燃点物质,除提取残留物外,还应提取燃烧产物;
e)
硝化棉、赛璐珞和浸有动植物油的纤维等发生自燃,如未提取到原物质,应提取残留物。
4.6.4
电焊(割)火灾应提取电焊机、电焊条、电焊钳及其连接线、焊(割)工件熔痕及溅落的焊(割)
熔渣等。
4.6.5
气焊(割)火灾应提取气瓶、气体输送管、焊(割)炬、焊(割)工件熔痕及溅落的焊(割)
熔渣等。
5
火灾物证管理
一般要求
3
DB23/T 3719—2024
5.1.1
火灾物证的提取、封装、运输、返还由火灾调查人员负责,物证的保存、销毁由物证管理人员
负责。
5.1.2
火灾物证提取后存入专用物证中转箱,运送期间指定专人负责。
5.1.3
火灾物证提取后应于 24 小时内交物证室保管,填写《火灾物证登记表》,见附录 B。
5.1.4
因调查需要,经调查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火灾调查人员可以提交、调用、移交、返还、销毁物
证。火灾物证使用完毕后及时返还。
5.1.5
接收、移交、返还物证时,逐一清点、核对物证,并做好记录。
5.1.6
火灾物证鉴定结束后,仍保持原证据属性的物证及时返还物证室。
火灾物证封装
5.2.1
根据火灾物证的种类选择适当的容器或包装,物证盛装袋或容器应保持洁净。
5.2.2
火灾物证应粘贴标签,标明火灾名称、提取时间、物证名称、序号等,由封装人、证人或当事
人签名,证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无法签名的,在标签上注明。
5.2.3
对体积大,形状特殊的物证,可采用在物证的适合部位粘贴封条和标签的方式封装,物证封条
应有提取单位、提取人签名、物证编号和提取日期,加盖提取单位公章。
5.2.4
利用物证袋封装时,采用专用火灾物证封装袋,并严密封口。
5.2.5
对易氧化、易挥发的物证应密封保存。
5.2.6
液态物证应用干净、干燥的取样瓶盛装,具有腐蚀性的液体应用特定容器盛装。
5.2.7
封装物证时,采用照相、录像等方式记录封装过程、封装结果和见证人见证情况。
物证室管理
5.3.1
建立物证室管理制度。
5.3.2
物证室应在办公区内单独设置,满足防火、防盗、防潮、防霉要求。
5.3.3
物证管理应填写《火灾物证管理记录》,见附录 C。
5.3.4
根据实物物证的不同性状,分区、分类摆放,标明火灾名称、物证名称、物证编号、取证人员、
取证日期等,并建立电子索引目录。
5.3.5
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危险火灾物证,不得与其他物证混存混放。
物证管理期限
5.4.1
一般火灾,物证保管至火灾事故认定之日起的二年。
5.4.2
较大火灾,物证保管至火灾事故认定之日起的五年。
5.4.3
重大火灾,物证保管至火灾事故认定之日起的十年。
5.4.4
特别重大火灾,物证保管至火灾事故认定之日起的二十年。
返还和销毁
5.5.1
经甄别与火灾无关的物证,经现场勘验负责人同意后及时返还当事人。
5.5.2
火灾调查结束后,依法应当返还当事人的火灾物证,经调查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及时返还当事人。
5.5.3
物证返还应填写《火灾物证管理记录》,由经办人、审批人、物证管理人、当事人签名,当事
人拒绝签名或无法签名的,应在记录上注明。
5.5.4 5.5.5 超出保管期限的物证,经调查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可以销毁或者返还。 火灾物证销毁、返还时,应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销毁、返还过程。
A A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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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A
(资料性)
火灾痕迹物品提取清单
火灾痕迹物品提取清单样式如下:
(此处印制消防救援机构名称)
火灾痕迹物品提取清单
起火单位/地址:
提取日期: 年 月 日


名 称 编号 提取部位 规格 数量 特 征

姓 名 工作单位 签 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姓 名 身份证件号码 单位或住址 联系电话 签 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此文书由消防救援机构存档
5
DB23/T 3719-2024
B 录 B
C B C

(资料性)
火灾物证登记表
火灾物证登记表样式见表B.1
表 B.1 火灾物证登记表
序 号 火 灾 名 称
物 证 名 称
物 证 编 号 物 证 数 量 接 收 时 间 归 放 位 置
办案人(签字) 管理人(签字)










6
DB23/T 3719-2024
附 录 C
(资料性)
火灾物证管理记录
火灾物证管理记录样式见表C.1。
表 C.1 火灾物证管理记录
序号 火 灾 名 称 物 证 名 称 物证编号 办案人 管理人 流转事由 出库日期 归还日期 经办人 审批人 返还/销毁 日期 返还当事人 (签字)










注:流转事由为检验鉴定、移交其他机关、销毁、返还当事人等。
7
DB23/T 3719-2024




[1]
《火灾调查实用手册》(东北林业大学出版社 2020年9月出版)
[2]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2009年5月1日发布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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