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节约集约建设用地标准
Standard 
for 
economical 
and 
intensive 
use 
of 
construction 
land
DG/TJ 	08—2422—2023	J 	16930—2023	
主编单位:上海市地质调查研究院
批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施行日期:2023年8月1日
同济大学出版社
2023 上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
沪建标定〔2023〕115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批准《节约集约建设用地标准》为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由上海市地质调查研究院主编的《节约集约建设用地标准》,
经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统一编号为 DG/TJ 
08—2422—2023,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上海
市地质调查研究院负责解释。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2023年3月8日
前 言
根据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编制计划>的通知》(沪建标定〔2019〕752
号)要求,本标准由上海市地质调查研究院主编,由上海市城市规
划设计研究院、上海市规划编审中心、上海现代建筑规划设计研
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上
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营邑城市规划
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编制。编制过程中,编制组经过广泛调
研,认真总结了国内外先进科研成果和大量实践经验,并在广泛
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为23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
基础教育设施用地;文化设施用地;体育设施用地;医疗卫生设施
用地;高等教育设施用地;社会福利设施用地;公路用地;城市道
路用地;轨道交通工程用地;公共停车场用地;公交场站用地;其
他交通设施用地;给水工程用地;排水工程用地;电力工程用地;
燃气工程用地;水利工程用地;环卫工程用地;消防工程用地;其
他市政设施用地。
各单位及相关人员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
请反馈至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地址:上海市北京西路99
号;邮编:200003;E-mail:guihuaziyuanfagui@126.com),上海市
地质调查研究院 (地址:上海市灵石路 930 号;邮编:200072; 
E-mail:pjs20061116@163.com),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
站(地址:上海市小木桥路683号;邮编:200032;E-mail:shgcbz@ 
163.com),以便修订时参考。
— 1 —
主 编 单 位:上海市地质调查研究院
参 编 单 位: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规划编审中心
上海现代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营邑城市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主 要 起 草 人:方国安 闻旭东 范 华 朱 蕾 聂 琛
徐小峰 王寒梅 苏 斌 代 兵 郎益顺
张中杰 罗 镔 陈红缨 蔡伟娜 徐 玮
朱伟刚 金 昱 姚 幸 王浩然 沈 艺
季 凌 王 彬 雷洪犇 刘 慧 刘明燕
费 一 陈秀成 王 昊 姜晓东 何依芳
主 要 审 查 人:何 芳 包存宽 宋玉银 惠 英 俞 静
姚 栋 王家华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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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1 总 则	…………………………………………………………	1	2 术 语	…………………………………………………………	3	3 基本规定	………………………………………………………	5	4 基础教育设施用地	……………………………………………	6	4.1 一般规定	………………………………………………	6	4.2 普通幼儿园	……………………………………………	6	4.3 普通中小学	……………………………………………	8	5 文化设施用地	………………………………………………	11	5.1 一般规定	………………………………………………	11	5.2 公共图书馆	……………………………………………	11	5.3 博物馆	…………………………………………………	12	5.4 文化中心(馆)	…………………………………………	13	6 体育设施用地	………………………………………………	15	6.1 一般规定	………………………………………………	15	6.2 体育设施	………………………………………………	15	7 医疗卫生设施用地	…………………………………………	17	7.1 一般规定	………………………………………………	17	7.2 综合医院	………………………………………………	17	7.3 专科医院	………………………………………………	18	7.4 卫生防疫设施	…………………………………………	20	7.5 其他医疗卫生设施	……………………………………	21	8 高等教育设施用地	…………………………………………	23	8.1 一般规定	………………………………………………	23	8.2 普通高等学校	…………………………………………	23	— 1 —	
9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	9.1 一般规定	………………………………………………	9.2 机构养老照料设施	……………………………………	10 公路用地	……………………………………………………	10.1 一般规定	……………………………………………	10.2 公路用地与公路互通式立体交叉	…………………	10.3 公路附属设施	………………………………………	11 城市道路用地	………………………………………………	11.1 一般规定	……………………………………………	11.2 城市道路用地与城市道路立体交叉	………………	12 轨道交通工程用地	…………………………………………	12.1 一般规定	……………………………………………	12.2 线路和车站	…………………………………………	12.3 车辆基地及其他附属设施	…………………………	13 公共停车场用地	……………………………………………	13.1 一般规定	……………………………………………	13.2 机动车停车场(库)	…………………………………	14 公交场站用地	………………………………………………	14.1 一般规定	……………………………………………	14.2 公交停车场(库)、停保场	…………………………	14.3 公交线路首末站、枢纽站	…………………………	15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	15.1 一般规定	……………………………………………	15.2 交通能源(加注)站	…………………………………	16 给水工程用地	………………………………………………	16.1 一般规定	……………………………………………	16.2 净水厂	………………………………………………	16.3 给水泵站	……………………………………………	28 	28 	28 	29 	29 	30 	31 	33 	33 	33 	35 	35 	35 	38 	40 	40 	40 	42 	42 	42 	44 	45 	45 	45 	46 	46 	46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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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排水工程用地	………………………………………………	49	17.1 一般规定	……………………………………………	49	17.2 城镇污水处理厂	……………………………………	49	17.3 污水泵站	……………………………………………	51	17.4 雨水泵站	……………………………………………	52	17.5 雨水调蓄池	…………………………………………	53	18 电力工程用地	………………………………………………	54	18.1 一般规定	……………………………………………	54	18.2 变电站	………………………………………………	54	19 燃气工程用地	………………………………………………	56	19.1 一般规定	……………………………………………	56	19.2 门 站	………………………………………………	56	19.3 清管站	………………………………………………	57	19.4 高压调压站	…………………………………………	57	19.5 次高压调压站	………………………………………	58	19.6 阀 室	………………………………………………	59	20 水利工程用地	………………………………………………	60	20.1 一般规定	……………………………………………	60	20.2 水利水闸工程	………………………………………	60	20.3 水利泵站工程	………………………………………	61	21 环卫工程用地	………………………………………………	63	21.1 一般规定	……………………………………………	63	21.2 水域保洁作业管理基地	……………………………	64	21.3 垃圾转运站	…………………………………………	64	21.4 垃圾转运码头	………………………………………	65	21.5 垃圾焚烧厂	…………………………………………	65	21.6 垃圾卫生填埋场	……………………………………	66	21.7 湿垃圾堆肥处理设施	………………………………	67	21.8 湿垃圾厌氧处理设施	………………………………	68	— 3 —	
21.9 建筑垃圾处理设施	…………………………………	21.10 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	……………………………	22 消防工程用地	………………………………………………	22.1 一般规定	……………………………………………	22.2 消防救援站	…………………………………………	23 其他市政设施用地	…………………………………………	23.1 一般规定	……………………………………………	23.2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条文说明	…………………………………………………………	69 	70 	71 	71 	71 	72 	72 	72 	73 	74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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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	1	2 Term	…………………………………………………………	3	3 Basic 	provisions	………………………………………………	5	4 Land 	for 	basic 	educational 	facilities	………………………	6	4.1 General 	requirements	…………………………………	6	4.2 General 	kindergarten	…………………………………	6	4.3 General 	primary, 	secondary 	and 	high 	schools	…………	8	5 Land 	for 	cultural 	facilities	…………………………………	11	5.1 General 	requirements	………………………………	11	5.2 Public 	library	…………………………………………	11	5.3 Museum	………………………………………………	12	5.4 Public 	cultural 	center	………………………………	13	6 Land 	for 	sports 	facilities	……………………………………	15	6.1 General 	requirements	………………………………	15	6.2 Sports 	facilities	………………………………………	15	7 Land 	for 	healthcare 	facilities	………………………………	17	7.1 General 	requirements	………………………………	17	7.2 General 	hospital	………………………………………	17	7.3 Specialized 	hospital	…………………………………	18	7.4 Public 	health 	and 	disease 	prevention 	facilities	……	20	7.5 Other 	healthcare 	facilities	…………………………	21	8 Land 	for 	higher 	education 	facilities	………………………	23	8.1 General 	requirements	………………………………	23	8.2 General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	23	— 5 —	
9 Land 	for 	social 	welfare 	facilities	…………………………	9.1 General 	requirements	………………………………	9.2 Elderly 	care 	facilities	…………………………………	10 Land 	for 	highway	…………………………………………	10.1 General 	requirements	……………………………	10.2 Highway 	and 	highway 	interchange	………………	10.3 Highway 	ancillary 	facilities	………………………	11 Land 	for 	city 	roadway	……………………………………	11.1 General 	requirements	……………………………	11.2 Urban 	road 	and 	urban 	roads 	interchange	………	12 Land 	for 	rail 	transit 	engineering	…………………………	12.1 General 	requirements	……………………………	12.2 Lines 	and 	stations	…………………………………	12.3 Vehicle 	bases 	and 	other 	ancillary 	facilities	………	13 Land 	for 	public 	parking	…………………………………	13.1 General 	requirements	……………………………	13.2 Motor 	vehicle 	parking 	garages	 ( 	lots)	……………	14 Land 	for 	transit 	depot	……………………………………	14.1 General 	requirements	……………………………	14.2 Bus 	parks 	and 	depots	……………………………	14.3 Bus 	terminal 	and 	trolley 	bus 	interchange 	station	………………………………………………	15 Land 	for 	other 	transport 	facilities	………………………	15.1 General 	requirements	……………………………	15.2 Transportation 	energy	 (filling) 	station	…………	16 Land 	for 	water 	supply 	engineering	………………………	16.1 General 	requirements	……………………………	16.2 Water 	treatment 	plant	……………………………	16.3 Water 	supply 	pumping 	station	……………………	— 6 —	28 	28 	28 	29 	29 	30 	31 	33 	33 	33 	35 	35 	35 	38 	40 	40 	40 	42 	42 	42	44 	45 	45 	45 	46 	46 	46 	47	
17 Land 	for 	drainage 	engineering	……………………………	17.1 General 	requirements	……………………………	17.2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	17.3 Wastewater 	pumping 	station	……………………	17.4 Stormwater 	pumping 	station	……………………	17.5 Stormwater 	detention 	tank	………………………	18 Land 	for 	electric 	power 	engineering	……………………	18.1 General 	requirements	……………………………	18.2 Electrical 	substation	………………………………	19 Land 	for 	gas 	engineering	…………………………………	19.1 General 	requirements	……………………………	19.2 Gate 	station	………………………………………	19.3 Pigging 	station	……………………………………	19.4 High 	pressure 	regulator 	station	…………………	19.5 Sub-high 	pressure 	regulator 	station	……………	19.6 Line 	block 	valve 	station	…………………………	20 Land 	for 	hydraulic 	engineering	…………………………	20.1 General 	requirements	……………………………	20.2 Hydraulic 	sluice 	engineering	……………………	20.3 Hydraulic 	pumping 	station 	engineering	…………	21 Land 	for 	environmental 	sanitary 	engineering	…………	21.1 General 	requirements	……………………………	21.2 Water 	surface 	cleaning 	operation 	and 	management 	base	…………………………………	21.3 Waste 	transfer 	station	……………………………	21.4 Waste 	transfer 	terminal	…………………………	21.5 Waste 	incineration 	plant	…………………………	21.6 Sanitary 	landfill	……………………………………	49 	49 	49 	51 	52 	53 	54 	54 	54 	56 	56 	56 	57 	57 	58 	59 	60 	60 	60 	61 	63 	63	64 	64 	65 	65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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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Household 	food 	waste 	composting 	treatment 	facilities	……………………………………………	21.8 Household 	food 	waste 	anaerobic 	digestion 	facilities	……………………………………………	21.9 Construction 	and 	demolition 	waste 	treatment 	facilities	……………………………………………	21.10 Sanitation 	vehicle 	parking 	lot	…………………	22 Land 	for 	fire 	protection 	facilities	…………………………	22.1 General 	requirements	……………………………	22.2 Fire 	rescue 	station	…………………………………	23 Land 	for 	other 	municipal 	facilities	………………………	23.1 General 	requirements	……………………………	23.2 Land 	subsidence 	monitoring 	facilities	……………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	67	68	69 	70 	71 	71 	71 	72 	72 	72 	73 	74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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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
本国策,落实耕地保护、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国土空间用途管
制等制度要求,协调社会经济发展与资源保护保障发展用地
需求,合理控制项目建设用地规模,适应本市公共服务设施、
道路交通设施、市政设施等工程项目的建设和发展要求,制定
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服务设施、道路交通设施、市政设施等
工程项目编制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项目建议书、规划土地
意见书时确定项目建设用地面积。
1.0.3 本标准适用于规划阶段、用地审批阶段各类项目的用地
面积确定。新建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交通设施、市政设施项目
用地面积确定适用此标准。改扩建项目应尽可能利用原有场地
进行改、扩建,必要情况下需要新增土地的,用地面积确定可按照
本标准相关规定执行。
1.0.4 本标准对确定设施用地面积相关指标提出了上限控制
值,对容积率提出了下限控制值。对于用地面积或用地指标为区
间值的,有计算规则的应按照规则执行,特殊情况无规则的可取
上限值。
1.0.5 本标准建设用地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调整指标。基本指
标适用于常规类项目用地面积的确定;调整指标是在基本指标的
基础上,根据适用条件增加或减少项目用地面积。
1.0.6 公共服务设施、道路交通设施、市政设施等工程项目建设
用地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资源管理、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及相关规定,切实保障自然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 1 —
1.0.7 公共服务设施、道路交通设施、市政设施等工程项目建设
用地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有关标
准的规定。
— 2 —
2 术 语
2.0.1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conservation 	and 	intensification 	of 	land 	use	通过规模引导、布局优化、标准控制、市场配置、盘活利用等手	段,达到节约土地、减量用地、提升用地强度、促进低效废弃地再利	用、优化用地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各项行为与活动。	2.0.2 主城区 central 	urban 	area	本市核心功能的主要承载区,包括中心城和主城片区。其	中,中心城以外环线作为中心城边界;主城片区指中心城周边的	虹桥、川沙、宝山、闵行四片集中城市化地区,与中心城共同发挥	好全球城市功能作用。	2.0.3 郊区 suburban 	area	本市主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包括新城、新市镇。	2.0.4 新城 new 	city	市域范围内,对长三角区域具有辐射带动作用并具备次级城	市功能与规模,按照大城市标准进行设施建设和服务配置的综合	性节点城市。	2.0.5 单位用地指标 unit 	land 	use 	area	一个项目中单个个体所占的建设用地面积。例如生均建设	用地、床均建设用地、车均建设用地等。	2.0.6 用地面积 land 	area 	for 	construction	指在现有处理规模、处理工艺和一定条件下,满足设施建设	所需的项目用地面积,具体指项目水平投影范围内面积。	2.0.7 基本指标 general 	indicator	指在现有处理规模、处理工艺和一定条件下,满足常规类设	— 3 —	
施建设确定的项目用地面积控制值。
2.0.8 调整指标 adjusted 
indicator
指在基本指标的基础上,根据适用条件增加或减少的项目用
地面积控制值。
2.0.9 服务人口 population 
served 
by 
the 
city
指需要提供城市行政管理以及基本服务的城市实有人口。
— 4 —
3 基本规定
3.0.1 本标准涉及的各类设施的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
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适度前瞻、节约集约的原则。
3.0.2 本标准涉及的各类设施应满足工程建设、安全运营、环境
保护等要求,在技术可行、不影响使用的情况下,应采用先进的节
地技术和节地模式等措施有效控制用地面积,促进建设用地节约
集约利用,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
3.0.3 公共服务设施、道路交通设施、市政设施宜进行综合立体
开发和整体设计,促进功能适度混合和用地合理布局,科学高效
利用土地。
3.0.4 部分公共服务设施、道路交通设施、市政设施,经技术论
证后,可结合地下空间综合设置。因环境等因素设置于地下的设
施,应充分利用设施地面空间实施兼容性项目。
3.0.5 改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场地和设施,减少新增
土地。
3.0.6 位于嘉定新城、青浦新城、松江新城、奉贤新城、南汇新城
的建设项目,市政设施和道路交通设施宜按照本标准确定用地面
积,基础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可
按照本标准执行,也可根据新城特点综合确定。五个新城内新建
市政设施宜采用地下化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可适当设置地下形
式,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应综合布置,公交场站可采用“立体化”
建设。
— 5 —
4 基础教育设施用地
4.1 一般规定
4.1.1 基础教育设施用地标准按普通幼儿园、普通中小学等设	施类型分类设置。其中,普通中小学包括小学、初级中学、九年一	贯制学校、高级中学等设施类型。	4.1.2 普通幼儿园、普通中小学设施配置应兼顾服务半径与配	建指标。幼儿园服务半径宜为300 	m;小学服务半径宜为500 	m;	初级中学服务半径宜为1 	000 	m。每5万人应配建24班的高级	中学1所,每2.5万人应配建24班的初级中学1所和30班的小	学1所,每万人应配建15班的幼儿园1所。	4.1.3 幼儿园每班宜为26人,小学每班宜为40人,初级中学每	班宜为45人,高级中学每班宜为50人。	4.1.4 普通幼儿园、普通中小学宜独立用地。学校体育活动场	地、运动场馆宜向社会开放,寄宿制办学且无法实施物理隔离的	学校运动场地和场馆除外。	
4.2 普通幼儿园
4.2.1 普通幼儿园园舍建筑由幼儿活动用房、办公用房和生活
用房等部分组成,满足幼儿活动、生活及幼儿园运营管理等功能
的需求。
4.2.2 普通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园舍建设用地、室外游戏场地
和绿化用地。
1 园舍建设用地应包括建筑物占地、四周道路、部分活动场
— 6 —
地等用地。
2 室外游戏场地应包括共用游戏场地、分班游戏场地、30 
m
直跑道、活动器械场地、沙坑等,部分场地宜与集中绿地结合
布置。
3 绿化用地包括集中绿地和零星绿地。
4.2.3 普通幼儿园建设用地指标由基本指标和调整指标两部分
构成。
4.2.4 普通幼儿园建设用地基本指标不宜超过表 4.2.4 的
规定。
建设规模	主城区	郊区	
用地面积	(m2)	生均建设用地	指标(m2/生)	用地面积	(m2)	生均建设用地	指标(m2/生)	
10班(260生)	4 	510	17.35	5 	535	21.29	
15班(390生)	6 	490	16.64	7 	198	18.46	
4.2.5 设施配置要求与基本指标设置参数或要求不一致时,可
按照要求予以调整,形成调整指标: 
1 平均班额超过26人时,可按照15班的生均建设用地指
标与学生总人数的乘积计算项目建设用地总规模。
2 实验性、示范性的幼儿园建设用地可适当增加面积,增加
幅度不宜超过第4.2.4条用地面积的5%。
3 项目用地呈不规则形状、不能满足基本功能配置要求的,
或平面布置在满足项目基本功能需求后难以满足消防、绿地等要
求的,可结合实际情况增加面积,增加幅度不宜超过第4.2.4条
用地面积的5%。
4.2.6 普通幼儿园容积率,主城区不宜小于0.8,郊区不宜小于
0.7。
— 7 —
4.3 普通中小学
4.3.1 普通中小学校舍建筑应包括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
用房、生活用房等部分,可根据实际需求设置室内体育用房。
4.3.2 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用地包括学校校舍建筑用地、室外
体育活动用地和绿化用地,不包括学生宿舍和相应的生活用房。
1 学校建筑用地应包括建筑物占地面积、建筑物四周道路、
小片课间活动场地等。
2 室外体育活动用地应包括环形跑道、直跑道、篮(排)球场
(兼部分课间操场地)、运动器械场地、小型游戏场地。
3 绿化用地包括集中绿地面积、零星绿地面积等。
4.3.3 普通中小学建设用地指标由基本指标和调整指标两部分
构成。
4.3.4 普通中小学校建设用地基本指标不宜超过表4.3.4 1和
表4.3.42的规定。
学校	类别	名称	学校规模	
20班 	24班 	25班 	27班 	28班 	30班 	32班 	36班 	45班 	48班	
小学	用地面积(m2) 	17 	681	—	20 	467	—	—	23 	215	—	—	—	—	
生均建设用地	指标(m2/生) 	22.10	—	20.47	—	—	19.35	—	—	—	—	
九年一	贯制	学校	用地面积(m2)	—	—	—	24 	380	—	—	—	30 	520	35 	405	—	
生均建设用地	指标(m2/生)	—	—	—	21.39	—	—	—	20.08	18.63	—	
初级	中学	用地面积(m2)	—	23 	612	—	—	27 	844	—	29 	458	—	—	—	
生均建设用地	指标(m2/生)	—	21.86	—	—	22.10	—	20.4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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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	类别	名称	学校规模	
20班 	24班 	25班 	27班 	28班 	30班 	32班 	36班 	45班 	48班	
高级	中学	用地面积(m2)	—	26 	801	—	—	—	29 	974	—	33 	262	—	46 	934	
生均建设用地	指标(m2/生)	—	22.33	—	—	—	19.98	—	18.48	—	19.56	
学校	类别	名称	学校规模	
20班 	24班 	25班 	27班 	28班 	30班 	32班 	36班 	45班 	48班	
小学	用地面积(m2) 	21 	115	—	24 	616	—	—	27 	539	—	—	—	—	
生均建设用地	指标(m2/生) 	26.39	—	24.62	—	—	22.95	—	—	—	—	
九年一	贯制	学校	用地面积(m2)	—	—	—	29 	082	—	—	—	36 	682	44 	342	—	
生均建设用地	指标(m2/生)	—	—	—	25.51	—	—	—	24.13	23.34	—	
初级	中学	用地面积(m2)	—	27 	585	—	—	32 	770	—	33 	645	—	—	—	
生均建设用地	指标(m2/生)	—	25.54	—	—	26.01	—	23.36	—	—	—	
高级	中学	用地面积(m2)	—	31 	293	—	—	—	35 	263	—	46 	403	—	53 	414	
生均建设用地	指标(m2/生)	—	26.08	—	—	—	23.51	—	25.78	—	22.26	
4.3.5 设施配置要求与基本指标设置参数或要求不一致时,可
按照下列要求予以调整,形成调整指标: 
1 平均班额小学超过40人、初级中学超过45人、高级中学
超过50人时,可按照更节约用地的生均建设用地指标与学生总
人数的乘积计算项目建设用地总规模。班级数量与表4.3.4 1、
表4.3.42不一致的,可根据相近班级且更节约用地的生均规模
与学生总人数的乘积计算项目建设用地总规模。
— 9 —
2 单独设置室内体育场馆的普通中小学,应在第4.3.4条
的基础上按照《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建标〔2005〕
156号)的要求,增加室内体育场馆的用地面积。
3 实验性、示范性的普通中小学,建设用地可适当增加面
积,增加幅度不宜超过第4.3.4条用地面积的5%。
4 项目用地呈不规则形状、不能满足基本功能配置要求的,
或平面布置在满足项目基本功能需求后难以满足消防、绿地等要
求的,可结合实际情况增加面积,增加幅度不宜超过第4.3.4条
用地面积的5%。
5 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的学生人数增加学生宿舍及其配套
生活设施用房,可按照10 
m 
2/生增加建筑面积,并通过规划容积
率换算成增加面积,增加幅度不宜超过第4.3.4 条用地面积
的10%。
4.3.6 普通中小学容积率,主城区不宜小于0.9,郊区不宜小于
0.8。
— 1 
0 —
5 文化设施用地
5.1 一般规定
5.1.1 文化设施用地标准按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中心
(馆)等设施类型分类设置。
5.1.2 各级公共图书馆的设置数量宜根据区域内服务人口规模
确定。
5.1.3 主城区的文化设施、改扩建的文化设施,宜适当提高容积
率,采用相关节地措施提高土地利用率。
5.1.4 文化设施可独立用地,也可与城市广场、公共绿地或其他
文化设施或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综合设置。
5.2 公共图书馆
5.2.1 公共图书馆按服务人口、建筑面积可分为大型馆、中型馆	和小型馆三大类。	大型馆:服务人口≥150万人、建筑面积≥20 	000 	m 	2 的图书	馆,包括Ⅰ级和Ⅱ级公共图书馆;	中型馆:20万人≤服务人口<150万人、4 	500 	m 	2≤建筑面	积<20 	000 	m 	2 的图书馆,包括Ⅲ级、Ⅳ级和Ⅴ级公共图书馆;	小型馆:5万人≤服务人口<20万人、1 	200 	m 	2≤建筑面积< 	4 	500 	m 	2 的图书馆。	5.2.2 公共图书馆可分为市级、区级和社区级,其中市级公共图	书馆对应大型馆,区级公共图书馆对应中型馆,社区级公共图书	馆对应小型馆。	— 1 	1 —	
5.2.3 公共图书馆用地主要包括公共图书馆建筑用地、集散场
地、绿化用地、道路和停车场用地等。
5.2.4 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表5.2.4的规定。
规模	级别	类别	服务人口	(万人)	藏书量	[万册(件)]	建筑面积	(m2)	容积率	用地面积	(m2)	
大型馆	市级	图书馆	Ⅰ级	≥400	320~600	38 	000~	60 	000	≥2.0	≥19 	000	
Ⅱ级	150~400	135~320	20 	000~	38 	000	≥2.0 	13 	500~	19 	000	
中型馆	区级	图书馆	III级	100~150	90~135	13 	500~	20 	000	≥1.6	9 	000~	17 	000	
Ⅳ级	50~100	45~90	7 	500~	13 	500	≥1.6	5 	000~	9 	000	
Ⅴ级	20~50	24~45	4 	500~	7 	500	≥1.2	4 	000~	6 	500	
 注: 
1 特大型图书馆、专业图书馆作为重大文化设施建设项目单列,不限于此表
规定。
2 小型公共图书馆的建设纳入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统筹考虑。
3 建筑面积大的取用地面积上限,面积小的取用地面积下限,位于中间数值
的宜采用线性内插法确定用地面积。
5.2.5 郊区公共图书馆宜按照表5.2.4的规定确定用地面积,
确需突破的,应结合规划要求、专项论证、藏书量要求等综合确
定,面积增加幅度不宜超过第5.2.4条用地面积的20%。
5.3 博物馆
5.3.1 博物馆按建筑面积可分为大型馆、中型馆和小型馆三
大类。
— 1 
2 —
大型馆:建筑面积≥10 	000 	m 	2;	中型馆:4 	000 	m 	2≤建筑面积<10 	000 	m 	2;	小型馆:建筑面积<4 	000 	m 	2。	5.3.2 博物馆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表5.3.2的规定。	
建筑规模	建筑面积(m2)	容积率	用地面积(m2)	
大型	≥80 	000	≥1.0	≤120 	000	
40 	000~80 	000	≥1.0	≤80 	000	
20 	000~40 	000	≥1.0	≤40 	000	
10 	000~20 	000	≥1.0	≤20 	000	
中型	4 	000~10 	000	≥0.7	≤15 	000	
 注:1 小型博物馆宜与社区文化设施综合设置。
2 小型博物馆原则上不设立机动车停车场,大、中型馆的机动车停车场应以
利用地下空间为主,确需设置地面停车场的,停车用地不应超过用地面积
的8%。
5.3.3 对室外活动与展示有特殊要求的博物馆,可根据实际情
况相应增加室外展示和活动用地面积。
5.4 文化中心(馆)
5.4.1 文化中心(馆)按建筑面积和服务人口可分为大型馆、中	型馆和小型馆三大类。	大型馆:建筑面积≥6 	000 	m 	2、服务人口≥50万人;	中型馆:4 	000 	m 	2≤建筑面积<6 	000 	m 	2、20万人≤服务人	口<50万人;	小型馆:2 	000 	m 	2 ≤ 建 筑 面 积 <4 	000 	m 	2、服 务 人 口 < 	20万人。 	5.4.2 文化中心(馆)用地包括文化中心(馆)建筑用地、室外活	动场地、绿化用地、道路和停车场用地。	— 1 	3 —	
5.4.3 文化中心(馆)建筑宜由群众活动用房、业务用房和管理
及辅助用房组成,各类用房可根据文化馆的规模和使用要求进行
增减或合并。
5.4.4 文化中心(馆)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表5.4.4的规定。
类型	服务人口	(万人)	建筑面积	(m2)	容积率	用地面积	(m2)	其中室外活动	场地(m2)	
大型	≥50	≥6 	000	≥1.0	4 	500~6 	500	1 	200~2 	000	
中型	20~50	4 	000~6 	000	≥1.0	3 	500~5 	000	900~1 	500	
小型	<20	2 	000~4 	000	≥1.0	2 	000~4 	000	600~1 	000	
 注:1 独立建制的特大型文化中心(馆)、重大文化设施建设项目,其用地面积可
根据功能需求综合确定。
2 建设面积大的取用地面积上限,面积小的取用地面积下限,位于中间数值
的宜采用线性内插法确定用地面积。
— 1 
4 —
6 体育设施用地
6.1 一般规定
6.1.1 体育设施用地标准按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体育中心
等设施类型分类设置。
6.1.2 本标准适用于向公众开放的市级、区级体育场、体育馆、
游泳馆、体育中心等体育设施。专业比赛、训练的体育训练基地
可根据具体行业规范的规定执行。
6.1.3 市级、区级体育设施宜独立用地。
6.2 体育设施
6.2.1 体育设施按服务人口分为市级和区级,其中服务人口
100
万人 以 上 的 体 育 设 施 列 为 市 级,服 务 人 口 在 40 万 人 ~ 
70万人的体育设施列为区级。
6.2.2 体育设施建设用地包括比赛场地用地、观众看台用地、训
练场地用地、观众集散用地、道路用地、绿化用地以及附属设施
用地。
6.2.3 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由基本指标和调整指标两部分
构成。
6.2.4 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建设用地基本指标不宜超过
表6.2.4的规定。
— 1 
5 —
级别	服务人口	(万人)	项目	观众规模	(千座)	用地面积(m2)	每千人建设用地	指标(m2/千人)	
市级	100以上	体育场	30~50	120 	000~180 	000	90~120	
体育馆	4~10	28 	000~55 	000	18.3~28	
游泳馆	2~4	20 	000~24 	000	8~20	
区级	40~70	体育场	15~20	80 	000~100 	000	142.9~200	
体育馆	2~4	20 	000~28 	000	40~50	
游泳馆	—	18 	000	60	
 注:观众规模大的取用地面积上限,规模小的取用地面积下限,位于中间数值的宜
采用线性内插法确定用地面积。
6.2.5 设施配置要求与基本指标设置参数或要求不一致时,可
按照要求予以调整,形成调整指标: 
1 主城区或原地改、扩建的体育设施,用地确实困难的,可
通过提高容积率的方式来满足建设需求。
2 郊区体育设施项目用地呈不规则形状、不能满足基本功
能配置要求的,或平面布置在满足项目基本功能需求后难以满足
消防、绿地等要求的,可结合实际情况增加面积,增加幅度不宜超
过第6.2.4条用地面积的20%。
6.2.6 体育中心由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中的两类或三类设施
综合设置的,可根据具体功能,扣除竖向叠加部分的用地,综合确
定用地面积。
— 1 
6 —
7 医疗卫生设施用地
7.1 一般规定
7.1.1 医疗卫生设施用地标准可按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卫生
防疫设施、其他医疗卫生设施等设施类型分类设置。
7.1.2 医疗卫生设施项目的建设规模,应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卫
生资源、区域发展愿景、服务需求等因素综合考虑,按设置床位数
或床椅数予以确定。
7.1.3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应独立用地。口腔防治所、急救中心
宜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综合医院综合设置。其他医疗卫生设
施宜独立用地。
7.2 综合医院
7.2.1 综合医院项目用地由房屋建筑、场地和附属设施三部分
用地构成:
1 房屋建筑主要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
障系统、业务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
2 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室外活动场地和停车场等。
3 附属设施包括供电、供水、污水处理、废物和垃圾收集等。
4 其中承担感染疾病专科病房、预防保健、医学科研和教学
培训任务的综合医院,还包括相应的院感系统、预防保健、科研和
教学培训设施。
7.2.2 综合医院建设用地指标由基本指标和调整指标两部分
构成。
— 1 
7 —
7.2.3 综合医院建设用地基本指标不宜超过表7.2.3的规定。
医院类别	规模(床)	床均建设用地指标(m2/床)	容积率	
主城区	郊区	主城区	郊区	
中心城	主城片区	中心城 	主城片区	
综合医院	200~499	68	88	115	≥2.5	≥1.8	≥0.8	
500~799	66	84	113	
800~1 	199	65	83	111	
1 	200及以上	64	82	109	
7.2.4 设施配置要求与基本指标设置参数或要求不一致时,可	按照要求予以调整,形成调整指标: 	1 设有研究所的综合医院,经专项论证后,可在表7.2.3的基	础上增 加 科 研 教 学 设 施 建 设 用 地 面 积。按 照 专 职 科 研 人 员	50 	m 	2/人、承 担 教 学 任 务 的 附 属 医 院 15 	m 	2/学 员、实 习 医 院	5 	m 	2/学员增加建筑面积。按照规划容积率换算增加面积,增加幅	度不宜超过第7.2.3条用地面积的5%。	2 当规定的指标确实不能满足功能配置要求时,经专项论证	后,可按不超过	30 	m 	2/床均指标增加建筑面积,用于感染疾病专科	病房、附属专科医院或专项医疗中心、预防保健的发展用地。按照	规划容积率换算增加面积,增加幅度不宜超过第7.2.3条用地面积	的5%。	3 当主城区项目用地呈不规则形状或台阶形地貌、不能满	足基本功能配置要求时,可结合实际情况调整指标,增加幅度不	宜超过第7.2.3条用地面积的5%。	
7.3 专科医院
7.3.1 专科医院项目用地应由房屋建筑、场地和附属设施三部
— 1 
8 —
分用地构成: 
1 房屋建筑主要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
障系统、业务管理和附属生活用房等。
2 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室外活动场地和停车场等。
3 附属设施包括供电、供水、污水处理、废物和垃圾收集等。
7.3.2 专科医院包括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
院、传染病医院、妇幼保健院及其他专科医院。其中,其他专科医
院具体指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
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和妇产科医院等。
7.3.3 专科医院建设用地指标由基本指标和调整指标两部分
构成。
7.3.4 专科医院建设用地基本指标不宜超过表7.3.4的规定。
医院类别	级别	规模(床椅)	床均建设用地指标	(m2/床椅)	容积率	
主城区	郊区	主城区	郊区	
口腔医院	二级	牙椅:20~59	85	95	≥2.0	≥1.0	
床位:15~49	105	115	
三级	牙椅:≥60	75	84	
床位:≥50	113	125	
肿瘤医院	二级	100~399	86	96	
三级	≥400	89	99	
儿童医院	一级	20~49	88	104	
二级	50~199	78	95	
三级	≥200	80	88	
精神病	医院	一级	20~69	103	116	
二级	70~299	105	118	
三级	≥300	107	120	
— 1 
9 —
医院类别	级别	规模(床椅)	床均建设用地指标	(m2/床椅)	容积率	
主城区	郊区	主城区	郊区	
传染病	医院	二级	150~349	95	107			
三级	≥350	104	117	
妇幼	保健院	一级	5~19	85	94	
二级	20~49	77	86	
三级	≥50	73	82	
其他专科	医院	—	—	87	97	
7.3.5 主城区项目用地呈不规则形状或台阶形地貌、不能满足
基本功能配置要求的,可结合实际情况调整指标,增加幅度不宜
超过第7.3.4条用地面积的5%。
7.4 卫生防疫设施
7.4.1 卫生防疫设施包括口腔防治所和急救中心两种类型。
7.4.2 卫生防疫设施用地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及其附属设施等
用地。
7.4.3 口腔防治所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表7.4.3的规定。
类别	级别	规模(床椅)	床均建设用地指标(m2/床椅)	
主城区	郊区	
口腔防治所	一级	4~14	70	78	
二级	15~59	68	76	
三级	≥60	66	74	
— 2 
0 —
7.4.4 急救中心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表7.4.4的规定。
类别	级别	用地面积(m2)	
主城区	郊区	
急救中心	急救中心	3 	600	4 	000	
急救分站(点)	540	600	
7.5 其他医疗卫生设施
7.5.1 其他医疗卫生设施用地包括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
等医疗卫生设施用地。
7.5.2 中医医院及中西医结合医院项目用地由房屋建筑、场地
和附属设施三部分用地构成:
1 房屋建筑主要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药
剂科室、保障系统、业务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
2 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室外活动场地和停车场等。
3 附属设施包括供电、供水、污水处理、废物和垃圾收集等。
7.5.3 中医医院及中西医结合医院建设用地指标由基本指标和
调整指标两部分构成。
7.5.4 中医医院及中西医结合医院建设用地基本指标不宜超过
表7.5.4的规定。
医院类别	级别	规模(床)	床均建设用地指标	(m2/床)	容积率	
主城区	郊区	主城区	郊区	
中医医院	一级	50~499	78	104	≥2.0	≥1.0	
二级	500~799	75	102	
— 2 
1 —
医院类别	级别	规模(床)	床均建设用地指标	(m2/床)	容积率	
主城区	郊区	主城区	郊区	
中医医院	三级	800~999	74	100	≥2.0	≥1.0	
四级	≥1 	000	73	100	
中西医	结合医院	一级	50~499	88	115	
二级	500~799	84	113	
三级	800~999	83	111	
四级	≥1 	000	82	109	
7.5.5 设施配置要求与基本指标设置参数或要求不一致时,可	按照要求予以调整,形成调整指标: 	1 设有研究所的中医医院及中西医结合医院,经专项论证	后,可在表7.5.4的基础上增加科研教学设施的建设用地面积。	按照名中医或专职科研人员50 	m 	2/人、承担教学任务的附属医院	15 	m 	2/学员、实习医院5 	m 	2/学员增加建筑面积。增加的建筑面积	按照规划容积率换算成用地面积,增加幅度不宜超过第7.5.4条用	地面积的5%。	2 当主城区项目用地呈不规则形状或台阶形地貌时,可结	合实际情况调整指标,增加幅度不宜超过第7.5.4条用地面积	的5%。	
— 2 
2 —
8 高等教育设施用地
8.1 一般规定
8.1.1 高等教育设施用地标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单项设施进行
设置。
8.1.2 普通高等学校应依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办学规模合理
确定校区用地面积及建设规模。
8.1.3 普通高等学校改扩建工程项目,应在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的基础上进行,避免大拆大建。确需新建独立校区的普通高等学
校,应控制校区总用地面积,节约集约用地。
8.1.4 普通高等学校应独立用地。
8.2 普通高等学校
8.2.1 普通高等学校分为综合、师范、工科、医药、农林、政法、财
经、外语、体育、艺术等院校。
1 综合大学分为以文法学科为主的综合大学(1)和以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