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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Y 08124.22-2017 石油企业现场安全检查规范 第22部分:火车装卸车栈台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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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3-11-02 14: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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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Q/SY 08124.22-2017 石油企业现场安全检查规范 第22部分:火车装卸车栈台 Q/SY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标准
Q/SY 08124.22—2017
石油企业现场安全检查规范第22部分:火车装卸车栈台
Specification for site safety inspection of petroleum enterprises-
Part 22 : The train loading and unloading car stack
2017—06—28发布
201709-15实施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发布 Q/SY 08124.22—2017
目 次
前言· 范围
: IⅡ
1
规范性引用文件现场检查要求 4 检查内容附录A (规范性附录) 火车装卸车栈台现场安全检查表
2 3
8 Q/SY 08124.22—2017
前言
Q/SY08124《石油企业现场安全检查规范》分为以下25部分:
第1部分:物探地震作业;第2部分:钻井作业;第3部分:修井作业;第4部分:油田建设;第5部分:炼化检维修;第6部分:测井作业;第7部分:管道施工作业;第8部分:海洋钻井与井下作业;第9部分:天然气净化厂;第10部分:天然气集输站;第11部分: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第12部分:采油作业;第13部分:油品销售;第14部分:采气作业;第15部分:油气集输作业;第16部分:海上油气生产;第17部分:机械加工;第18部分: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液体常压储罐;第19部分:液化烃储罐;第20部分:钢管制造;第21部分:地下储气库站场;第22部分:火车装卸车栈台;第23部分:汽车装卸车栈台;第24部分:危险化学品仓储;第25部分:聚丙烯装置。
本部分为Q/SY08124的第22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一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
起草。
本部分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标准化委员会健康安全环保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辽阳石化分公司、大港油田分公司、西北销售分公司、安全环保技术研究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铁、韩兆辉、厍士虎、宋丹青、王红伟、陈海波、张哲、韦福权、杜志军、
王丽红、牛锦阳、夏晓滨、王学岐、吴金桓。
II Q/SY 08124.22—2017
石油企业现场安全检查规范第22部分:火车装卸车栈台
1范围
Q/SY08124的本部分规定了已投用危险货物火车装卸车栈台现场安全检查主要内容及要求本部分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危险货物火车装卸栈台现场安全检查。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J12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 GB/T29639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50058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3现场检查要求
现场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a)企业每季度组织一次火车装卸车栈台安全检查,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级进行专业、专
项检查。 b)检查的程序应符合HSE体系审核的程序要求。 ℃)检查人员应提前准备好检查需要的工具和资料,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进入现场时,自觉接
受安全告知,掌握现场安全管理要求、危险源和应急疏散路线。 d)宜选取以下方法开展检查:观察法、询问法、查阅法、测量法、验证法、演示法等。 e)问题的整改和验证包括:
1)在现场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在《现场安全检查表》中明确记录。 2)检查结束后,应将现场检查出的问题汇总并下发《问题整改通知单》,属地单位负责组织
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指定整改负责人。对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应制定风险管控措施,确保栈台安全运行。
3)整改结束后,检查单位应对整改完成情况进行验证,并签字确认。 4)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其整改情况应作为下次安全检查的重点。 5)检查人员在进行安全检查之前,应查阅上次安全检查问题和整改记录。
4检查内容 4.1平面布置
平面布置包括以下内容:
1 Q/SY 08124.22—2017
a)厂内铁路宜集中布置在厂区边缘。 b)工艺装置的固体产品铁路装卸线可布置在该装置的仓库或储存场(池)的边缘。建筑限界应
按 GBJ 12 执行。 c)液化烃装卸栈台与可燃液体装卸栈台布置在同一装卸区时,液化烃栈台应布置在装卸区的
一侧。 d)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内,内燃机车至另一栈台鹤管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乙类液体鹤管不应小于12m;甲B、乙类液体采用密闭装卸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25%。 2)丙类液体鹤管不应小于8m。
e)当液化烃、可燃液体或甲、乙类固体的铁路装卸线为尽头线时,其车档至最后车位的距离不
应小于20m。 f)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线不得兼作走行线。 g)液化烃、可燃液体或甲、乙类固体的铁路装卸线停放车辆的线段应为平直段。当受地形条件
限制时,可设在半径不小于500m的平坡曲线上。 h)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内,两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乙类液体的栈台鹤管与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甲B、乙类液体采用
密闭装卸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25%。 2)丙类液体的两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7m。
4.2装卸设施 4.2.1一般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a)装、卸车栈台进车端应设有指示装、卸作业是否完成的信号灯,其开关宜设在栈台上。 b)装车栈台的鹤位处应设高液位报警系统。 c)极度、高度危害液体物料装卸车设施内应设置洗眼器等冲洗设施。
4.2.2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a)甲B、乙、丙A类的液体严禁采用沟槽卸车系统 b)顶部口装车的甲B、乙、丙A类的液体应采用液下装车鹤管。 c)在距装车栈台边缘10m以外的可燃液体(润滑油除外)输入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
断阀。 d)丙B类液体装卸栈台宜单独设置。 e)零位罐至罐车装卸线不应小于6m。 f)甲B、乙A类液体装卸鹤管与集中布置的泵的距离不应小于8m。 g)同一铁路装卸线一侧两个装卸栈台相邻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4m。
4.2.3液化烃铁路的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a)液化烃严禁就地排放。 b)低温液化烃装卸鹤位应单独设置。 c)铁路装卸栈台宜单独设置,当不同时作业时,可与可燃液体铁路装卸共台设置。 d)同一铁路装卸线一侧两个装卸栈台相邻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4m。 e)铁路装卸栈台两端和沿栈台每隔60m左右应设安全梯,并应在安全梯人口处设置本安型人体
静电消除器。 f)与液化烃装卸鹤管连接的液相管道上应设置单向阀。 g)在距装卸车鹤位10m以外的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h)装卸车鹤位与集中布置的泵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2 Q/SY 08124.22—2017
4.2.4油气回收设施包括以下内容:
a)汽油、石脑油、航空煤油、溶剂油或类似性质油品装载系统应设置油气回收设施。 b)在油气回收装置的入口管道处和油气收集支管上,均应安装切断阀。 c)油气收集支管与鹤管的连接法兰处应设置阻火器。 d)油气收集系统应设置事故紧急排放管,事故紧急排放管可与油气回收装置尾气排放管合并设
置,并应采取阻火措施。 e)油气回收装置的启停应与装置入口的油气压力进行联锁。 f)油气回收装置内设置的温度、压力、流量、液位等仪表,应远传至控制室。 g)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和管理油气回收设施,定期检查、维护并记录备查。 h)不能正常工作的的设备应进行维修或更换,以确保油气回收的效果
4.3安全消防设施 4.3.1消防道路
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应设与铁路线平行的消防车道,并符合下列规定: a)若一侧设消防车道,车道至最远的铁路线的距离不应大于80m。 b)若两侧设消防车道,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00m;超过200m时,其间尚应增设消防车道。
4.3.2消防给水及消防栓系统
消防给水及消防栓系统包括以下内容: a)栈台应设室外消火栓,沿四周道路敷设,间距不超过60m。消防水量应满足灭火设计需要。
消火栓应操作灵活,外观无缺陷和机械损伤,表面无锈蚀,铭牌清晰牢固。 b)栈台装卸区宜设直流一水雾两用固定式消防水炮。消防水炮距被保护对象不宜小于15m。水
炮出水量宜为30L/s~50L/s。水炮炮身应涂红色漆。配件齐全,操作灵活,铭牌清晰牢固。 c)消防控制阀门井或消火栓井应设防水沿,高度不宜小于100mm,井内应设置爬梯以方便阀
门检修。井盖应刷红色漆,并有消防提示标识。控制阀门井距消火栓不应超过2.5m,井内干净、无积水。
d)应设消防箱,箱内存放水带和水枪。每月检查1次,检查内容包括:消防水带是否老化、破
损,带身与接口是否连接牢固,带身铭牌是否清晰,消防水枪外观是否有缺陷或机械损伤,铭牌是否清晰完整,不合格的水带和水枪应及时更换。
e)冬季寒冷地区应对消防栓、水炮、阀门并等设施进行防冻处理。雪后要及时清理出通往消防
设施的人行通道,并将消防设施周围内积雪清扫干净。 f)每年春季、秋季应对消防供水及消火栓、消防水炮进行出水测试,保证系统及所属设施
完好。 g)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损坏或者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
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4.3.3灭火器
灭火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a)栈台应配置移动式干粉或泡沫灭火器。装卸区宜增配推车式干粉或泡沫灭火器材。 b)灭火器应放置在灭火器箱内,摆放整齐,铭牌应朝外。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
得影响安全疏散。每个灭火器配置点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不宜多于5具。 c)灭火器发光标志、铭牌、永久性钢印标识应完好无缺陷和损伤。灭火种类、灭火级别符合要求。
3 Q/SY 08124.22—2017
d)每半月检查一次灭火器完好情况。灭火器外观无缺陷和机械损伤,配件齐全完好,无锈蚀,
胶管无老化开裂,储压式灭火器压力指示在有效区间。每个灭火器箱宜设置灭火器检查卡片,按时记录。
e)箱体无歪斜、翘曲等变形,置地设施,箱体无倾斜、摇晃现象。箱门开启灵活,无卡阻,翻
盖式灭火器箱正面的上挡板在箱盖打开后能够翻转下落。开门式灭火器箱设有箱门关紧装置,且无锁具。翻盖开启角度大于100°,开门开启角度大于160°。
4.3.4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a)装卸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栈台区域,应设固定式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检(探)测器,可燃
气体及有毒气体检测器至少包括声、光报警设施。 b)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的装卸设施,检(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小鹤管铁路装卸栈台,在地面上每隔一个车位宜设一台检(探)测器,且检(探)测器与
装卸车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5m。 2)大鹤管铁路装卸栈台,宜设一台检(探)测器。
c)装卸栈台内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检测器,检测密度大于空气的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其安
装高度应距地坪0.3m~0.6m;检测密度小于空气的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其安装高度应高出释放源0.5m~2m。
d)报警器指示信号应引入控制室或操作室,还应有与其对应的检测器所在位置指示牌或检测器
分布图。 e)气体报警系统所在装置(区域)的车间操作人员负责气体报警系统的使用,操作人员应熟悉
气体报警探测变送器安装的部位和对应的报警区域,能及时处理报警事件。 f)操作人员对发生报警的区域要及时查明报警原因,不得屏蔽声光报警信息,并按装置生产操
作规程的要求处理。 g)操作人员当发现气体报警系统有故障时或运行不正常时,要及时通知维护单位进行处理。 h)维护单位要做好巡检维护工作,确保气体报警系统完好、正常投用。 i)在用气体报警系统【含便携式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检(探)测器】由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按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统一进行定期检定,使用单位妥善保管检定证书。 j)使用单位要建立气体报警系统管理计量台账,维护单位要建立气体报警系统设备台账,并及
时维护更新。
4.3.5火灾报警设施
火灾报警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在栈台设置手动报警按钮,控制室、操作室应设置带声光报警的火灾报警控制器。 b)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24h有人值班的场所。值班人员应熟悉掌握本系统的工作原理和操
作规程,应掌握火灾报警装置的报警部位和各监护场所的具体位置。 c)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保持连续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 d)应建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技术档案,建立操作规程和岗位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e)每年应委托具备检测资质的单位对火灾报警系统进行系统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4.3.6安全视频监控设施
安全视频监控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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