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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T7006-2012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 含修改单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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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标签: tsg 电梯 监督 规则 杂物电梯 检验 7006 定期

内容简介

TSG T7006-2012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 含修改单三份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T7006-2012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杂物电梯
Regulation for Lift Supervisory Inspection and Periodical
Inspection--Service Lif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2年3月23日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6-2012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杂物电梯
Regulation for Lift Supervisory Inspection and Periodical
Inspection-Service Lif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领布
2012年3月23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T70062012
前言
2009年10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本规奥的起草任务书。2010年3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苏州召开首次编制工作会议。2010年3~6月。起草组召开了多次编制修订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2010年11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 [2010]84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11年3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和审议反馈的意见,起草组在南京召开会议对规则进行了修改并形成报批稿。2012年3月23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额布。
本规喇的编制工作,遗循了在满足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兼顾我国杂物电梯相关工作现状的原厕。本规则明确规定了电引式,强制式杂物电梯和液压杂物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目的、性质、依据、适用范围、检验条件、检验周期、程序与要求、内容和方法,以及检验结论的合格判定条件,规定了杂物电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杂物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检测机构的职要求,以指导和规范杂物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杂物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苏州分院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北京市海淀区特种设备检测所北京希望电梯有限贵任公司沈阳亿成电梯有限公司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
何教夏男李宁陈驰李杰缘冯月贵潘海宁王旭李赵刘葬陶世全温爱民 转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T7008-2012
目 录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
(1)
附件A杂物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附件B杂物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格式)附件C杂物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格式)附件D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格式)
(6) (20) (27) (32)
9e9 特种设备安全被术规抢
T$GT70082012
电梯监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一杂物电标
笔一条为了加强对杂物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
:作的监管理,规范杂物电梯安装、改造,章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
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杂者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电力驱动的变引式或者强制式杂物电梯和核压杂物电梯(防婚杂物电梯除外)的安装:改造,煎大维修监音检验和定期检验。
前款所达电力聚动的电引式成者强制式杂物电梯和液压杂物电梯(以下简杂电梯)的生产(合杂物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旧常维护保养,下同)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享杂物电梯监管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厕规定。
第三条本规所称监督检教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管检验检按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种种设各检验检测机格(以下简标检验机构),根据本规测规定,对杂物电梯安装,改造。康大维修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以下情称监营检验):本规则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桃格根据本规则规定,对在用杂物电梯定期进行的检验。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下统称检验)是对杂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开愿为保证和自主确认杂物电梯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检验。杂餐电梯生产单位的自检记录或者报告中的站论,是对设备安全状况的综合定:检整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是对杂物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落实相关贵任、自主定设各安全等工作做量的刻定。
笔四条如果出现了有关杂物电梯生产和检验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您取本规则技术指标和要求的特殊惊况,国家质检总展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要求。
第五条实施杂物电样梯安装、改造戒者置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接服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散测等准各工作)向检验机构申请蓝督检验:杂物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安全检验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湾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第大条施工单位应当接极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杂物电梯机房,并道、底境等沙及杂物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杂物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做好记录,待合娶求后方可以进行杂帮电梯施工。
施工单位者维护保养单位成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保证施工或者日常健护保养质量,真实、准确地填写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相关记录或者报
1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
TSGT70082012
告,对随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以及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及其与实物的一致性负责。
第七条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符合附件A 要求的有关文件、资料,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配合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其中,施工自检报告、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还须另行提交复印件备存。
第儿条检验机构应当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监督检验,在维护保养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定期检验。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于杂物电梯安装过程,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B所列项目进行检验:
(二)对于杂物电梯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除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改造和童大维修涉及的附件B中所列的项目进行检验之外,还诺对附件C 所列项目(前述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项目除外),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进行检验:
(三)对于在用杂物电梯。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C 所列项目每年进行1次定期检验:
(四)对于由于发生自然灾害或者设备事故而使其安全技术性能受到影响的杂物
电梯以及停止使用1年以上的杂物电梯再次使用前:应当按照本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检验。但如果对物电梯实施改造成者重大维修,应当按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检验。
第九条杂物电梯检验项目分为AB、C三个类别:各类别检验程序如下:(一)A类项目,检验机构对提供的文件、资料(按照附件A具体规定的内容和要
求执行。下间)进行审查,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记录或者报告对应项目的检验结果(以下简称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不经检验机构审套、检验,或者审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二)B类项目,检验机构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
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
(三)C类项目,检验机构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认为自检记录或者报告等文件和资料完整、有效,对自检结果无质疑(以下简称资料审查无质疑),可以确认为合格:如果文件和资料欠象、无效或者对自检结果有质疑(以下简称资料审查有质疑),应当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方法,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
各检验项目的类别见附件A、附件B、附件C,具体的检验方法见附件A。 第十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在内的
—2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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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物电梯检验作业指导文件,并且按照相关法规、本规则和检验作业指导文件的规定,对杂物电梯检验质量实施严格控制,对检验结果及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检验机构应当统一制定杂物电梯检验原始记录格式及其要求,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原始记录内容应当不少于相应检验报告(见附件B、附件C)规定的内容。必要时,相关项目应当另列表格或者附图,以便数据的记录和整理。
第十二条检验机构应当配备能够满足附件A所述检验要求和方法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工具。
第十三条检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的规定,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准项目的杂物电梯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有电梯检验员或者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人员应当向申请检验的施工、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统称受检单位)出示检验资格标识。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不得进行杂物电梯的修理、调整等工作。
第十四条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必需的防护用品,并且遵守施工现场或者使用单位明示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对杂物电梯整机进行检验时,检验现场应当具备以下检验条件:(一)机房温度、电压符合杂物电梯设计文件的规定; (二)环境空气中没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 (三)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井道、轿顶、底坑)清洁,没有与杂物电梯工作无关
的物品和设备,相关现场(例如层站门口)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四)对井道进行了必要的封闭。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杂物电梯,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危险,检验人员可
以中止检验,但必须向受检单位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认真审查相关文件、资料,将检验情况如实记录在原始记录上(包括已审查文件、资料的名称及编号),不得漏检、漏记。可以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符合”、“不符合”、“合格”、“不合格”、“无此项” 等;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即附件A所述检验方法中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下同)必须填写实测数据;未要求测试数据但有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应当用简单的文字予以说明,例如“×层层门紧急开锁装置失效”;遇特殊情况,可以填写“因....·(原因)未检”、“待检”、“见附页”等。
原始记录应当注明现场检验日期,有执行当次检验的检验人员签字,并且有其中一名检验人员的校核签字。
检验机构应当长期保存监督检验原始记录和施工自检报告。对于定期检验记录和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检记录或者报告,检验机构应当至少保存2个检验周期。
3-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T7006—2012
第十七条检验过程中,如果发现下列情况,检验机构应当在现场检验结束时,向受检单位或原维护保养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见附件D,以下简称《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
(一)施工或者维护保养单位的施工过程记录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不完整;(二)杂物电梯存在不合格项目; (三)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多处较大偏差,或者其他项目
的检验结果与实物状态不一致,质疑相应单位自检能力时;
(四)使用单位存在不符合电梯相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的问题。 定期检验时,对于存在不合格项目但不属于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直接判定
为不合格的杂物电梯,《通知书》中应当要求使用单位在整改完成前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对该杂物电梯进行监护使用。
受检单位或者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
检验人员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现场验证或者查看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的方式,确认其是否符合要求。
对于定期检验的杂物电梯,如果使用单位拟实施改造或重大维修进行整改,或者拟做停用、报废处理,则应当在《通知书》上签署相应的意见,并且在规定的时限内反馈给检验机构,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对应的手续。
第十八条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 《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安全检验标志,
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见附件B、附件C),结论页应当有检验、编制、审核、批准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
检验机构、施工和使用单位应当长期保存监督检验报告。对于定期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和使用单位应当至少保存2个检验周期。
第十九条检验报告中,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应当按照如下要求填写:
(一)对于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实测或者计算处理后的
数据;
(二)对于未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如果经检验符合要求,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符合”;如果经检验不符合要求,填写“不符合”;
(三)对于C类项目,如果资料审查无质疑,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资料确
认符合”:如果资料审查有质疑,并且进行了现场检验,分别按照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要求填写相应内容: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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