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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T7003-2011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防爆电梯 含修改单三份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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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标签: tsg 电梯 监督 规则 检验 定期 7003

内容简介

TSG T7003-2011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防爆电梯 含修改单三份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3-2011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防爆电梯
Regulation for Lift Supervisory Inspection and Periodical
InspectionExplosion Protection Lif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1年8月8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T7003—2011
前言
2005年1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2006年2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在上海召开了工作会议,起草组在2006年底完成了征求意见稿。2009年12月,根据TSGT7001一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电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的新要求,起草组在上海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形成报批稿。2011年8月8日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的编制原则是考虑了我国防爆电梯的现状和国家有关行政许可的要求。从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等方面提出了防爆电梯的检验的基本要求,以达到规范防爆电梯监管工作的目的。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上海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院苏州东南液压防爆电梯有限公司上海房屋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德圣米高防爆电梯有限公司
何毅夏勇梅水麟张静倪正官张弟华罗志群康虹桥周仲达袁永弟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T7003—2011
目 录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一防爆电梯
· (1)
附件A防爆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附件B电引式防爆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格式) 附件C电引式防爆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格式)… 附件D液压式防爆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格式) 附件E液压式防爆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格式) 附件F电引式杂物防爆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格式) 附件G 电引式杂物防爆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格式) 附件H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格式)
· (7) · (40) . (50) (57) . (67) (74) (82) (89)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T7003—2011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一防爆电梯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防爆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防爆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防爆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安装或使用在爆炸危险区域为1区、2区、21区、22区,由电力驱动的速度不大于1m/s(含1m/s)防爆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本规则所指防爆电梯是指电引式防爆电梯、液压式防爆电梯、电引式杂物防爆电梯,所指爆炸危险区域分别为:
(一)1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场所; (二)2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如果出现也是偶尔发生
并且仅是短时间存在的场所;
(三)21区: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粉尘数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物的场所;
(四)22区:在异常条件下,可燃性粉尘云偶尔出现并且只是短时间存在、或者可燃性粉尘偶尔出现堆积、或者可能存在粉尘并且产生可燃性粉尘空气混合物的场所。
上述防爆电梯的生产(含防爆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下同)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防爆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监督检验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依据本规则规定,对防爆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本规则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依据本规则规定,对在用防爆电梯定期进行的检验。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下统称检验)是对防爆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防爆电梯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检验。防爆电梯生产单位的自检记录或者报告中的结论,是对设备安全状况的综合判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是对防爆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落实相关责任、自主确定设备安全等工作质量的判定。
第四条如果出现了有关防爆电梯生产和检验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影响
1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T7003—2011
本规则技术指标和要求的特殊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要求。
第五条实施防爆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防爆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安全检验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防爆电梯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底坑等涉及防爆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防爆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和对防爆电梯整机及相关部件的防爆等级与类型符合性等进行确认,并且做好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以进行防爆电梯施工。
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保证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真实、准确地填写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相关记录或者报告,对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以及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及其与实物的一致性负责。
第七条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符合附件A 要求的有关文件、资料,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配合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其中,施工自检报告、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还需另行提交复印件备存。
第八条检验机构应当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监督检验,在维护保养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定期检验。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对于防爆电梯安装过程,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所列项目进行检验并且分别出具监督检验报告书(详见附件B、附件D、附件F);
(二)对于防爆电梯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相关项目及其内容进行检验,其他项目按照本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检验;
(三)对于在用防爆电梯,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所列项目进行每年1次的定期检验并且分别出具定期检验报告书(附件C、附件E、附件G);
(四)对于在1个检验周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接到故障实名举报达到3次以
上(含3次)的防爆电梯,并且经确认上述故障的存在影响防爆电梯运行安全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以要求提前进行维护保养单位的年度自行检查和定期检验:
(五)对于由于发生自然灾害或者设备事故而使其安全技术性能受到影响的防爆电梯以及停止使用1年以上的防爆电梯,再次使用前,应当按照本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检验。但如果对防爆电梯实施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应当按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检验。
第九条防爆电梯检验项目分为A、B、C三个类别。各类别检验程序如下:(一)A类项目,检验机构按照附件A的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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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查,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记录或者报告对应项目的检验结果(以下简称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不经检验机构审查、检验,或者审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二)B类项目,检验机构按照附件A的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
查,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
(三)C类项目,检验机构按照附件A的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认为自检记录或者报告等文件和资料完整、有效,对自检结果无质疑(以下简称资料审查无质疑),可以确认为合格;如果文件和资料欠缺、无效或者对自检结果有质疑(以下简称资料审查有质疑),应当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方法,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
各检验项目的类别和方法见本规则相关附件。 第十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
防爆电梯检验作业指导文件,并且按照质量保证体系的有关规定,对防爆电梯检验质量实施严格控制,对检验结果及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检验机构应当统一制定防爆电梯检验原始记录格式及其要求,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原始记录内容应当不少于相应检验报告(见附件B~附件G)规定的内容。必要时,相关项目可以另列表格或者附图,以便数据的记录和整理。
第十二条检验机构应当配备能够满足本规则附件A所述检验要求和方法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工具。
第十三条检验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的规定,取得
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准项目的防爆电梯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有防爆电梯检验员或者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人员应当向申请检验的防爆电梯施工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出示检验资格标识。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不得进行防爆电梯的修理、调整等工作。
第十四条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必需的防护用品,并且遵守施工现场或者使用单位明示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对防爆电梯整机进行检验时,检验现场应当具备以下检验条件: ()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的空气温度保持在5℃~40℃; (二)电源输人正常,电压波动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 (三)环境空气中没有腐蚀性、导电尘埃,易燃物质可能出现的最高浓度不超过爆
炸下限值的10%;
(四)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轿顶、底坑)清洁,没有与防
爆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基站、相关层站等检验现场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
3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T7003—2011 警示牌;
(五)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以及通道的供电电源和照明等电气设施应当符合相应的防爆要求;
(六)对防爆电梯井道进行了必要的封闭。 特殊情况下,防爆电梯设计文件对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进行了专
门规定的,检验现场的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应当符合防爆电梯设计文件的规定。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防爆电梯,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危险,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但必须向受检单位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认真审查相关文件、资料,将检验情况如实记录在原始记录上(包括已审查文件、资料的名称及编号),不得漏检、漏记。可以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符合”、“不符合”、“合格”、“不合格”、“无此项” 等;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即附件A所述检验方法中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下同)必须填写实测数据;未要求测试数据但有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应当用简单的文字予以说明,例如“×楼层门锁失效”;遇特殊情况,可以填写“因.··(原因)未检”、“待检”、“见附页”等。
原始记录应当注明现场检验日期,有执行本次检验的检验人员签字,并且有其中一名检验人员的校核签字。
检验机构应当长期保存监督检验原始记录和施工自检报告。对于定期检验原始记录和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检验机构应当至少保存2个检验周期。
第十七条检验过程中,如果发现下列情况,检验机构应当在现场检验结束时,向受检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见附件H,以下简称《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
(一)施工或者维护保养单位的施工过程记录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不完整; (二)防爆电梯存在不合格项目: (三)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多处较大偏差,质疑相应单位
自检能力时:
(四)使用单位存在不符合防爆电梯相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的问题。 定期检验时,对于存在不合格项目但不属于按照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直接判定为
不合格的防爆电梯,《通知书》中应当要求使用单位在整改完成前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对该防爆电梯进行监护使用。
受检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 — 4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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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人员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现场验证或者查看受检单
位提供的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的方式,确认其是否符合要求。
对于定期检验的防爆电梯,如果使用单位拟实施改造或重大维修进行整改,或者拟做停用、报废处理,则应当在《通知书》上签署相应的意见,并且在规定的时限内反馈给检验机构,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对应的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 《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必须在10 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安全检验标志。
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见附件B~附件G),结论页必须有检验、编制、审核、批准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
检验机构、施工和使用单位应当长期保存监督检验报告。对于定期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和使用单位应当至少保存2个检验周期。
第十九条检验报告中,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应当按照如下要求进行填写:
(一)对于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实测或者计算处理后的数据;
(二)对于未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如果经检验符合要求,在“检验结果”栏中填
写“符合”;如果经检验不符合要求,填写“不符合”;
(三)对于C类项目,如果资料审查无质疑,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资料确认符合”;如果资料审查有质疑,并且进行了现场检验,分别按照本条第()项或者第(二)项要求填写相应内容;
(四)对于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在“检验结果”栏中做简要说明,难以表述清楚的,在检验报告中另加附页描述,“检验结果”栏中填写“见附页XX”;
(五)对于不适用的项目,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无此项”; (六)“检验结论”栏只填写“合格”、“不合格”、“”(表示无此项)等单项结论。 第二十条各类检验项目的合格判定条件如下:(一)A、B类检验项目,审查、检验结果符合附件A中的检验要求;(二)C类检验项目,资料审查无质疑并且符合附件A中的检验要求,或者审查、
检验结果符合附件A中的检验要求。
第二十一条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合格判定条件如下:(一)安装监督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
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
(二)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相关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对于按照定期检验规定进行的项目,除了上次定期检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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