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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11-2020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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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TSG 11-2020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11—2020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 Regulation on Safety Technology for Boiler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
2020年10月29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11—2020
前言
2015年1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原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制订《锅炉安全技术规程》(以下简称《锅规》)的立项任务书。2015年5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工作组,召开起草工作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制订《锅规》的起草工作方案,确定制订原则、重点内容及结构框架,并且制订起草工作时间表。起草工作组和各专业小组分别开展调研起草工作,多次召开研讨会,形成《锅规》草案。
2016年5月,起草工作组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形成《锅规征求意见稿。2016
年8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6】42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17年8月,起草工作组召开第三次全体会议,对相关意见进行讨论,形成送审稿。2017年12月,原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委员会对送审稿进行审议。2018年3月召开起草工作组工作会议,根据审议意见形成报批稿。
2019年5月,《锅规》报批稿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向WTO/TBT进行通报。 2020年10月29日,《锅规》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程将《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一2012)、《锅炉设计文件鉴定
管理规则》(TSGG1001一2004)、《燃油(气)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则》(TSGZB001一 2008)、《燃油(气)燃烧器型式试验规则》(TSGZB002一2008)、《锅炉化学清洗规则》(TSGG5003一2008)、《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TSGG5001一2010)、 《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规则》(TSGG5002一2010)、《锅炉监督检验规则》(TSG G7001一2015)、《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G7002一2015)等九个锅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整合,形成锅炉的综合技术规范。《锅规》基本保留了原来技术规范中行之有效的主体内容;纳人了近年来相关文件中提出的基本安全要求;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调整了部分内容;进一步明确了锅炉范围内管道的界定和技术要求;结合近年来锅炉技术的发展,优化了电站锅炉的相关要求,补充了铸铝锅炉、生物质锅炉的基本安全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增加了锅炉环保的基本要求。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11—2020
目录
1 总则…· 2 材料··· 3 设计.· 4 制造 5 安全附件和仪表 6 燃烧设备、辅助设备及系统···
. (1) (3) (5) (14) · (27) ... (38) .. (42) .. (45) ... (50) (56) ... (68) .. (69) .. (74) ... (75) .. (76) ... (78) .. (80) : (84) ... (90) . (92) .. (98)
.
.
安装、改造、修理…· 8 使用管理 9 检验· 10 专项要求···· 11F 附则· 附件A锅炉用材料的选用 . 附件B锅炉产品合格证.
7
.
附表b锅炉产品数据表···
+.+
附件C 特种设备代码编号方法· 附件D液(气)体燃料燃烧器型式试验型号覆盖原则附件E锅炉制造监督检验项目附件F锅炉安装监督检验项目附件G锅炉监督检验证书 ..... 附件H锅炉外部检验项目·. 附件锅炉内部检验项目··.·
(107)
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11—2020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
1总则
1.1目的为了保障锅炉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
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1.2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注1-1:按照锅炉设计制造的余(废)热锅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1.2.1锅炉本体锅炉本体是由锅筒(壳)、启动(汽水)分离器及储水箱、受热面、集箱及其连接
管道,炉膛、燃烧设备、空气预热器、炉墙、烟(风)道、构架(包括平台和扶梯)等所组成的整体。
1.2.2锅炉范围内管道 (1)电站锅炉,包括主给水管道、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等(注1-2)以及第

个阀门以内(不含阀门,下同)的支路管道;
(2)电站锅炉以外的锅炉,设置分汽(水、油)缸(以下统称分汽缸,注1-3)的,包括给水(油)泵出口至分汽缸出口与外部管道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缝以内的承压管道:不设置分汽缸的,包括给水(油)泵出口至主蒸汽(水、油)出口阀以内的承压管道。
注1-2:主给水管道指给水泵出口止回阀至省煤器进口集箱以内的管道;主蒸汽管道指末级过热器出口集箱至汽轮机高压主汽阀(对于母管制运行的锅炉,至母管前第一个阀门)以内的管道:再热蒸汽冷段管道指汽轮机排汽止回阀至再热器进口集箱以内的管道;再热蒸汽热段管道指末级再热器出口集箱至汽轮机中压主汽阀以内的管道。
注1-3:分汽缸应当按照锅炉集箱或者压力容器的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制造。 注1-4:锅炉管辖范围之外的与锅炉相连的动力管道,可以参照锅炉范围内管道要求与锅炉
一并进行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
1.2.3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包括安全阀、爆破片,压力测量、水(液)位测量、温度测量等装置(仪表),安
全保护装置,排污和放水装置等。 TSG11—2020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1.2.4锅炉辅助设备及系统包括燃料制备、水处理设备及系统等。 1.3不适用范围(1)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直流锅炉等无固定汽水分界线的锅炉,水容积按照汽
水系统进出口内几何总容积计算,下同)小于30L,或者额定蒸汽压力小于0.1MPa 的蒸汽锅炉;
(2)额定出水压力小于0.1MPa或者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的热水锅炉; (3)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1.4锅炉设备级别锅炉设备级别按照参数分为A级、B级、C级、D级。 1.4.1A级锅炉 A级锅炉是指p(表压,下同,注1-5)≥3.8MPa的锅炉,包括: (1)超临界锅炉,p≥22.1MPa; (2)亚临界锅炉,16.7MPa≤p<22.1MPa; (3)超高压锅炉,13.7MPa≤p<16.7MPa; (4)高压锅炉,9.8MPa≤p<13.7MPa; (5)次高压锅炉,5.3MPa≤p<9.8MPa; (6)中压锅炉,3.8MPa≤p<5.3MPa。 1.4.2B级锅炉 (1)蒸汽锅炉,0.8MPa0.7MW(Q为额定热功率,下同);液相有机热载
体锅炉,9>4.2MW。
1.4.3C级锅炉 (1)蒸汽锅炉,p≤0.8MPa,且V>50L(V为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下同); (2)热水锅炉,0.4MPa 120℃;
(3)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Q≤0.7MW;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Q≤4.2MW。 1.4.4D级锅炉(1)蒸汽锅炉,p≤0.8MPa,且V≤50L; (2)热水锅炉,p≤0.4MPa,且t≤95℃。 注1-5:P是指锅炉额定工作压力,对蒸汽锅炉代表额定蒸汽压力,对热水锅炉代表额定出
水压力,对有机热载体锅炉代表额定出口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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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采用境外标准的锅炉对于采用境外标准的锅炉,其材料、设计、制造和产品检验、安全附件和仪
表、出厂资料、铭牌等不得低于本规程要求,否则应当按照本规程1.6的要求进行技术评审和批准。
1.6特殊情况的处理有关单位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本规程不一致,或者本规程未作要
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委员会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投人生产、使用。
1.7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本规程规定了锅炉的基本安全要求,锅炉生产、使用、检验、检测采用的技术
标准、管理制度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
1.8专项要求有关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铸铁锅炉、铸铝锅炉和D级锅炉的专项要
求,按照本规程第10章的要求执行,并且优先采用。
1.9其他要求(1)锅炉的节能环保应当满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2)锅炉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锅炉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销售的锅炉应
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齐全;
(3)锅炉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信息化要求及时填报信息。
2材料
2.1基本要求锅炉受压元件金属材料、承载构件材料及其焊接材料在使用条件下应当具有足
够的强度、塑性、韧性以及良好的抗疲劳性能和抗腐蚀性能。
2.2性能要求(1)锅炉受压元件和与受压元件焊接的承载构件钢材应当是镇静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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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2)锅炉受压元件用钢材(铸钢件除外)室温夏比冲击吸收能量(KV,)应当不低于
27J;
(3)锅炉受压元件用钢材(铸钢件除外)的纵向室温断后伸长率(A)应当不小于
18%。
2.3材料选用锅炉受压元件用钢板、钢管、锻件、铸钢件、铸铁件、紧固件以及拉撑件和焊
接材料应当按照本规程附件A的要求选用。
2.4材料采用及加工特殊要求(1)各类管件(三通、弯头、变径接头等)以及集箱封头等元件可以采用相应的锅
炉用钢管材料热加工制作:
(2)除各种形式的法兰外,碳素钢空心圆筒形管件外径不大于160mm,合金钢空心圆简形管件或者管帽类管件外径不大于114mm,如果加工后的管件同时满足无损检测合格、管件纵轴线与圆钢的轴线平行的相应规定,可以采用轧制或者锻制圆钢加工;
(3)灰铸铁不应当用于制造排污阀和排污弯管 (4)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1.6MPa的锅炉以及蒸汽温度小于或者等于300℃
的过热器,其放水阀和排污阀的阀体可以采用本规程附件A中的可锻铸铁或者球墨铸铁制造;
(5)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2.5MPa的锅炉的方形铸铁省煤器和弯头,可以采用牌号不低于HT200的灰铸铁制造;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1.6MPa的锅炉的方形铸铁省煤器和弯头,可以采用牌号不低于HT150的灰铸铁制造。
2.5材料代用锅炉的代用材料应当符合本规程对材料的规定,材料代用应当满足强度、结构
和工艺的要求,并且经过材料代用单位技术部门(包括设计和工艺部门)的同意。
2.6新材料的研制研制锅炉用新材料时,研制单位应当进行系统的试验研究工作,并且按照本规
程1.6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和批准。评审应当包括材料的化学成分、物理性能、力学性能、组织稳定性、高温性能、抗腐蚀性能、工艺性能等内容。
2.7锅炉受压元件采用境外牌号材料(1)应当是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的境外锅炉产品标准中允许使用的材料; (2)按照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条件进行验收; (3)材料使用单位首次使用前,应当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和成型工艺试验;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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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应当采用该材料的技术标准或者技术条件所规定的性能指标进行强度计算: (5)首次在国内锅炉上使用的材料,应当按照本规程1.6的要求通过技术评审和
批准。
2.8材料质量证明 (1)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向材料使用单位提供质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
齐全,并且印制可以追溯的信息化标识,加盖材料制造单位质量检验章,同时在材料的明显部位做出清晰、牢固的钢印标志或者其他标志;
(2)锅炉材料采购单位从非材料制造单位取得锅炉用材料时,应当取得材料制造单位提供的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加盖了材料经营单位公章和经办负责人签字(章)的复印件;
(3)材料使用单位应当对所取得的锅炉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
性负责。
2.9材料验收锅炉材料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材料验收制度。锅炉制造单位应当按照JB/T3375
《锅炉用材料入厂验收规则》对锅炉用材料进行入厂验收(其他锅炉材料使用单位可参照执行),合格后才能使用。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材料可以不进行理化和相应的无损检测复验:(1)材料使用单位验收人员按照采购技术要求在材料制造单位进行验收,并且在
检验报告或者相关质量证明文件上进行见证签字确认的;
(2)B级及以下锅炉用碳素钢和碳锰钢材料,实物标识清晰、齐全,具有满足本
规程2.8要求的质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与实物相符的。
2.10材料管理(1)锅炉材料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材料保管和使用的管理制度,锅炉受压元件用的
材料应当有标记,切割下料前,应当作标记移植,并且便于识别;
(2)焊接材料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焊接材料的存放、烘干、发放、回收和回用管理
制度。
3设计
3.1基本要求锅炉的设计应当符合安全、节能和环保的要求。锅炉制造单位对其制造的锅炉产
品设计质量负责。锅炉及其系统设计时,应当综合能效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进行系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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