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17.020 A50
O/SH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SH 0100.2—2020
代替Q/SH 0100.2—2013
计量管理与老核规范第2部分:炼油化工企业
2020-07-01实施
2020-03-19发布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发布
Q/SH0100.2—2020
目 次
前言引言 I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法制要求
·II ·III
机构与职责 6 计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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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计量标准· 8 计量器具· 9 计量数据 10 计量信息化 11 测量管理体系 12检查与考核附录A(资料性附录) 用于贸易计量的主要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要求附录B(规范性附录) 计量管理考核评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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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H0100.2—2020
前言
Q/SH0100《计量管理与考核规范》是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实施计量管理与考核的基础标准。 Q/SH0100《计量管理与考核规范》分为三个部分:
第1部分:油田企业;一第2部分:炼油化工企业;第3部分:油品销售企业。 本部分为Q/SH0100的第2部分本部分按照GB/T1.1一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Q/SH0100.2一2013《计量管理与考核规范第2部分:炼油化工企业》,除编辑性修改
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将“计量工作方针”内容并入“机构与职责”;将“计量纠纷”内容并入“计量数据”;一将“计量法制要求”修改为“法制要求”、“计量机构与职责”修改为“机构与职责”、“计
量人员资质与培训”修改为“计量人员”、“实施、检查与考核”修改为“检查与考核”;
修改了“计量器具”、“计量数据”、“计量信息化”、“测量管理体系”以及“检查与考核”
的要求;
在“法制要求”中增加了对“定量包装”的要求。 删除了“术语与定义”中“贸易计量”、“企业”、“总部”的定义,将“计量检定”改为“检
定”,将“计量校准”改为“校准”
将附录B与附录C合并,对照正文相应修改部分内容。 本部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事业部和化工事业部共同提出。 本部分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科技部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林海安、林奕端、张晓艳、毕海鹏、邢勐、杨世飞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Q/SH0100.2—2007; Q/SH0100.2—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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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十年来,Q/SH0100系列标准的有效实施以及两次修订完善,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规范计量管理、提高技术水平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计量是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技术基础,与企业发展质量与效益、生产全过程控制、节能降耗和智能工厂建设密切相关。Q/SH0100.2一2013发布以来,国家计量行政管理政策发生了较大变化,2013 年、2015年、2017年连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进行了修订,并相继发布了有关配套文件,调整了计量行政审批、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等方面的管理要求。在此期间,中国石化机制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特别是实施“两化融合”战略以来,生产数据实时采集监控,过程管理更加精细,对计量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本标准的修订,在充分依据国家现行的计量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炼油化工企业计量管理特点,结合历次计量检查总结的经验和发现的不足,强化了计量器具、计量数据等管理要求并细化了考核评分方法,使其更加易于理解、易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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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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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H0100.2—2020
计量管理与考核规范第2部分:炼油化工企业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化)炼油化工企业计量管理的法制要求机构与职责、计量人员、计量标准、计量器具、计量数据、计量信息化、测量管理体系、检查与考核的管理要求,并规定了计量检查和考核的评分细则。
本部分适用于中国石化所属的炼油化工企业,其他相关企业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0901石油石化行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 GB/T19022测量管理体系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 JJF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JF1356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Q/SH0632成品油交接计量管理规范 Q/SH0303化工产品交接计量管理规范 Q/SH0381 炼化企业计量管理信息平台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计量人员企业内部从事计量工作的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检定/校准人员、器具维修人员及操作
人员等。 3. 2
计量标准为了定义、实现、保存或复现量的单位或一个或多个量值,用作参考的实物量具、测量仪器、参考
物质或测量系统。 3. 3
计量器具单独或与一个或多个辅助设备组合,用于进行测量的装置。 注1:一台可单独使用的测量仪器是一个测量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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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测量仪器可以是指示式测量仪器,也可以是实物量具。
3. 4
计量数据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计量器具检测出具的数据。 注:计量数据,也可称“量值”、“测量结果”、“测量数据”、“原始记录”等。通过统计分析与计量器具检测
数据进行平衡得出的数据,也可视为计量数据。 3.5
检定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活动,它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
3. 6
校准在规定条件下的一组操作,其第一步是确定由测量标准提供的量值与相应示值之间的关系,第二步
则是用此信息确定由示值获得测量结果的关系。这里测量标准提供的量值与相应示值都具有测量不确定度。
注1:校准可以用文字说明、校准函数、校准图、校准曲线或校准表格的形式表示。某些情况下,可以包含示值的具有测量不确定度修正值或修正因子。
注2:校准不应与测量系统的调整(常被错误称作“自校准”)相混淆,也不应与校准的验证相混淆注3:通常只把上述定义中的第一步认为是校准。
3.7
计量确认为确保测量设备处于满足预期使用要求的状态所需要的一组操作。 注1:计量确认通常包括:校准和验证、各种必要的调整或维修及随后的再校准、与设备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相比
较以及所要求的封印和标签(或二维码/条形码信息)
注2:只有测量设备已被证实适合于预期使用并形成文件,计量确认才算完成注3:预期使用要求包括:测量范围、分辨力、最大允许误差等。 注4:计量要求通常与产品要求不同,并不在产品要求中规定
4法制要求
4.1 基本要求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宣传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计量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 4.2计量单位
企业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4.3检定/校准人员
从事计量授权相关检定校准工作的人员应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
4.4计量标准
用于计量检定/校准的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应经相关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按JJF1033《计量标准考核
规范》要求,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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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强制检定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国家《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且监管方式为V(强制检定)和P+V(型式批准+ 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进行强制检定。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应由法定或经授权的技术机构执行检定。 4.6定量包装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应当执行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在商品包装上正确、 清晰标注净含量。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规定的允许短缺量;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4.7贸易结算
贸易结算应遵守或执行国家有关包装、取样、测定等相应的标准或规定。
5机构与职责
5.1机构 5.1.1企业应明确计量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计量管理组织机构,形成有效的管理网络 5.1.2企业计量主管部门应具有对本企业的计量器具、计量数据、计量标准、计量信息化和计量技术等管理工作行使组织与协调、指导与监督、检查与考核的职能。 5.1.3企业计量主管部门的岗位定员,应按先进合理的原则配置,满足5.1.2相关职能管理工作的要求。 5.2职责 5.2.1企业应建立并宣传计量工作方针,制订并落实年度计量工作目标。计量工作目标应有量化指标(计量器具配备率、完好率、周检率,计量允差等)并与责任部门(单位)的绩效考核挂钩,每季度组织评价,评价不达标要找出问题、分析原因,制定纠正及预防措施并落实整改。 5.2.2企业应规定计量主管领导、计量主管部门、计量相关部门(单位)的职责,规定专、兼职计量人员的职责,并形成文件。 5.2.3企业计量主管领导的基本职责:
a)主管本企业计量工作,审定计量工作年度计划和发展规划,并协调和检查实施;
审查批准本企业计量工作目标以及有关制度文件;
b
c) 协调并支持计量主管部门履行职责,确保企业计量工作管理顺畅: d)主持企业测量管理体系管理评审,组织召开重要计量工作会议并定期听取计量工作汇报; e) 保证本企业计量工作正常运行和发展进步所需的人力、设备、资金等资源。
5.2.4 企业计量主管部门基本职责:
a) 负责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的学习宣传、贯彻执行; b) 负责制定本企业计量发展规划、计量管理制度、工作目标与计划并组织实施; c) 负责组织本企业量值溯源工作; d) 负责计量器具的全过程动态监管以及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项目的计量技术审查; e) 负责生产经营过程计量数据的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外部计量纠纷及内部计量争议; f) 组织建立和不断完善本企业的测量管理体系,组织开展内部审核; g)1 负责计量人员的培训、考核、取证、复查等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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