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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T 5436-2016 井筒作业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规范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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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标签: 安全 物品 规范 爆炸 作业 民用 5436 井筒 民用 井筒

内容简介

SY/T 5436-2016 井筒作业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规范 ICS13.100 E09 备案号:53350—2016
SY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SY5436—2016 代替SY5436—2008
并筒作业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规范
Safety code for wellbore operations with civil explosives
2016-01-07发布
2016一06一01实施
国家能源局 发布 SY5436—2016
目 次
前言
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
1
2
3 术语和定义
总则人员要求民用爆炸物品管理 6. 1 采购 6. 2 库区安全管理 6.3 储存管理 6. 4 出人库管理 6.5 装卸与搬运 6.6 作业运输 6. 7 使用 6.8 销毁应急管理
4
5
6
7
附录A(资料性附录) 库房警示标志牌式样参考文献
1 SY5436—2016
前 #言
本标准中的第6.3.4条、第6.3.5条部分内容为推荐性,其他条款均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
起草。
本标准是对SY5436一2008《石油射孔、井壁取心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规程》的修订,与SY 5436一2008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增加了法律法规和新标准的内容(见第2章);将第6章至第10章合并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见第6章);增加了“装卸与搬运”(见6.5);增加了“车辆应配备GPS系统”(见6.6.1.5):增加了“施工队对现场进行风险识别,并对识别出的风险进行整改”(见6.7.1.2);增加了“应急管理”(见第7章);增加了“储存库警示标志牌图例”(见图A.1):修改了术语和定义“射孔”和“井壁取心”(见第3章,2008年版的第3章);修改了总则的内容(见第4章,2008年版的第4章);修改了车辆和设备有关内容(见6.6.1,2008年版的7.2);修改了“储存爆炸物品的库区内应设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严禁吸烟、动用明火、存放其他易燃品及杂物”(见6.2.3,2008年版的8.1.13);修改了“施工人员到达井场后,施工负责人应将施工通知单的内容通知作业(钻井)队,与作业(钻井)队负责人一起识别并纠正在爆炸作业过程中可能造成事故的井场条件”(见 6.7.1.1,2008年版的9.1.1);修改了“销毁”(见6.8,2008年版的第10章);删除了“上井施工用的爆炸物品应用专车运送。装卸爆炸物品应轻拿轻放”(见2008年版的7.5.4);删除了“应消除施工用电干扰,包括: a)关掉阴极保护系统: b) 停止所有用电作业: c)检查作业井架有无漏电,如有漏电,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漏电; d) 作业期间不应使用无线通信工具”(见2008年版的9.1.3)。
本标准由石油工业安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CPSC/TC20)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华北事业部。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田分公司、中石化江汉石油工程公司
测录井公司、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测井公司、中石油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试油试采分公司、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地球物理测井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曾树峰、侯英权、汪涛、李六有、朱爱民、刘翌尧、周国瑞、张培联、刘永亮、曹丛军、张国良、李军。
本标准代替了SY5436—2008。 SY5436—2008所代替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SY5436—1992; SY5436—1998。
Ⅱ SY5436—2016
井筒作业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爆炸物品在石油射孔、井壁取心、爆炸松扣、爆炸切割、桥塞作业中的采购、 运输、储存、使用、检验与销毁及应急处置及涉爆单位、人员取证的安全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陆上油气井的射孔、井壁取心、爆炸松扣、爆炸切割、桥塞等作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67222014爆破安全规程 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GB/T29639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50089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 AQ/T9007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 GA838一2009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2006年9月1日施行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民用爆炸物品civilexplosives 用于非军事目的、列人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
起爆器材。 3.2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 unit of civil explosives 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爆破作业单位。
3.3
射孔perforation 将射孔器用专业仪器设备输送到井下预定深度,对准目的层引爆射孔器,穿透套管和水泥环,构
成目的层至套管内连通孔道的工艺技术。 3.4
井壁取心sidewall coring 利用测井电缆或钻具将井壁取心器下放到预定深度,井壁取心器按预定程序从井壁上获取岩心的
工艺技术。
1 SY5436—2016
3.5
押运 escort in transportation 对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全过程进行监护的过程。
3.6
涉爆人员 explosion-involving personnel 接触、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单位相关管理人员、安全员、保管员、押运员、
爆破员、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驾驶员等 3.7
销毁destroy by melting orburning 对不再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理过程。
4总则
4.1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取得相应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 4.2涉爆人员应取得人民政府公安、交通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并持证上岗 4.3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和人员应遵守国家、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 行政法规及国家和安全行业技术标准。 4.4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4.5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6 夜间、恶劣天气(雷雨、 大雾、沙尘暴和7级以上大风等),不应进行射孔和爆炸作业。 4.7 涉爆人员应正确穿戴防静电劳动防护用品上岗 4.8在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下, 涉爆人员有权拒绝施工 4.9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
5人员要求
5.1 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和押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年满18周岁,身体、心理健康,无妨碍从事爆炸作业的生理缺陷和疾病。 工作认真负责,无不良嗜好劣迹和犯罪记录。 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5.2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对本单位的涉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
国家和地方法律、行政法规中关于存放、运输、使用和处置各种爆炸物品的规定。 爆炸物品的分类、性能和特点。 爆炸物品的安全操作步骤和方法。 安全处置爆炸物品的步骤和方法。 相关应急知识。
6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 6.1采购 6.1.1 民用爆炸物品应由企业采购部门统一负责采购。 2 SY5436—2016
6.1.2采购部门应持有公安机关签发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6.1.3采购部门应采购经国家批准的生产企业生产的,并经有资质的爆炸物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
产品。 6.1.4应采购经过逐枚、逐发编码的安全雷管、射孔弹。
6.1.5采购部门应建立收、发、存台账(原始记录应保存2年备查),并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七条的规定。
6.1.6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按公安机关要求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统。
6.1.7 民用爆炸物品的采购运输:应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签发的“民用爆
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6.2库区安全管理
6.2.1 库区应设围墙,围墙应高出地面2.5m,围墙顶应有铁丝网或用玻璃碎片立插。
6.2.2 库区内应装避雷设施。避雷设施每年应在雨季到来之前进行一次接地电阻检测,其冲击接地 6.2.3 库区门外应设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库区内严禁吸烟、动用明火、存放其他易燃品及杂物。
电阻应小于10Q。
6.2.4 库区内应备有消防器材及供水设施,应安装适当数量的探照灯确保库区照明。
6.2.5 库区内应安装视频监视控制器,确保24h监控无盲区,监控数据保存30d。
6.2.6 库区应设专职警卫人员负责保卫工作,库房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应有防止小动物进人的防范 6.2.7 进入库区的人员严禁携带火种和无线通信工具 6.2.8 在库区进行临时性作业应办理作业许可证。 6.2.9 库房内的电气照明应符合GB50089的规定,当采用移动式照明时:
设施,并配备两条以上看护犬。
应使用防爆手电筒或手
提式防爆灯,并随时携带。
库房应建在远离城市的独立地段,不应建在文物保护单位及风景名胜区。 库房的安全允许距离应符合GA838—2009中第7章和表3的规定。
6.2.10 6.2.11
6.2.12 库房周围应设防护堤。 防护堤的高度应高于库房屋檐,其顶宽不小于1m,底宽不应小于高 6.2.13库房内应铺有防静电胶皮或无火花地板:并保持通风和防潮良好。库房门前应安装消除静电 6.2.14应在库房门口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牌,符合附录A的规定。 6.3.1 库房应设专(兼)职保管员,应每月盘点一次库存。 若发现账、卡、 物不符,应立即查明原 6.3.2 每间库房储存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应超过库房设计的安全储存量。 6.3.3 射孔弹(切割弹)、导爆索(传爆管)、雷管(起爆器)、黑火药、导火索的存放应符合表1的
度的1.5倍。
的触摸器。
6.3储存管理
因,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规定;废弃爆炸物品应单独存放,并应符合表1的规定 6.3.4爆炸物品的包装箱下宜垫有高度大于10cm的垫木。码放通道宽度不应小于0.6m,爆炸物品
包装箱距墙的距离不应小于0.2m,宜在地面画定置线。
6.3.5 爆炸物品包装箱应码放整齐,码高不应超过1.6m,宜在墙面画定高线。 6.4出入库管理 6.4.1爆炸物品的人库应有交接手续,并填写爆炸物品人库单。交货人和收货人应在人库单上签字。
3 SY54362016
表1 爆炸物品同库贮存(同车运输)的规定
导火索
射孔弹类
导爆索类
雷管类
黑火药
危险品名称雷管类黑火药导火索射孔弹类导爆索类注1:“”表示能同车(船)运输、同库贮存,“_”表示不能同车(船)运输,不能同库贮存。 注2:雷管类包括火雷管、电雷管、导爆管雷管。 注3:导爆索类包括各种导爆索和以导爆索为主要成分的产品,包括继爆管和爆裂管。
-





6.4.2库房保管员应凭施工设计(通知单)发放施工所用的爆炸物品,并填写爆炸物品发放表,发放人和领用人应分别在爆炸物品发放表上签字(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发放人应对领用手续进行复核,如发现异常,应停止发放,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6.4.3施工剩余、报废爆炸物品应全部回收,直接交回库房,填写爆炸物品回收表,交货人和收货人应分别在爆炸物品回收表上签字。 6.4.4应按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管理制度。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出人库记录应有台账,流向信息记录应完整 6.4.5 爆炸物品出库采用“先进先出”原则。 6.5装卸与搬运 6.5.1 轻拿轻放,不应拖拉、撞击、抛掷、踩踏、翻滚、侧置民用爆炸物品。 6.5.2 押运员应在现场监装,无关人员和车辆禁止靠近,运输车辆离库门不应小于2.5m。 6.5.3 车辆应熄火、制动,不应在装卸现场添加燃料和维修车辆。 6.5.4 在装卸时,押运员应认真检查,核实民用爆炸物品的名称与数量 6.5.5 装卸作业结束后,作业场所应清理干净,防止遗留爆炸物品,并与库管员做好交接。 6.5.6 人工搬运爆炸物品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不应一人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 b) 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炸物品数量不超过:
雷管2000发。 总重量25kg。
6.6 作业运输
6.6.1 车辆和设备
6.6.1.1 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符合GB7258的要求,并应符合国家爆破器材运输车辆安全技术条件规定的有关要求。 6.6.1.2 车辆应配置符合GB13392的标志:并按规定使用。 6.6.1.3 车辆排气管应加装阻火器,并配装导静电橡胶拖地带装置。运输爆炸物品时,应遵守GB 6722一2014中14.1的相关规定。 6.6.1.4车辆应配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以及与所载运的危险货物相适应的消防器材。 6.6.1.5车辆应配备GPS系统。 4 SY5436—2016
6.6.2运输人员 6.6.2.1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驾驶员应选派有5年以上驾驶经历、技术好、身体健康、经所在地交通部门考试合格、经过安全培训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员担任。 6.6.2.2应指派具有押运资质的押运员押运,保证民用爆炸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 6.6.2.3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应吸烟、携带火种和其他易燃品,开车前应检查货物装载有无异常。 6.6.2.4驾驶员应服从押运员指挥。 6.6.3其他规定
6.6.3.1 最大载质量为原车额定载质量的四分之三。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见表1)不应混装,装运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不应装运与作业无关物品和搭乘无关人员。 6.6.3.2 装运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应限速行驶,避免紧急制动。 6.6.3.3 车辆行驶路线应绕开人口稠密区,若确需途经人口稠密区,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过。途中住宿时应按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停放,并有专人看守。临时停歇时,车辆与周围设施应保持安全距离,并有专人看守。途中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应擅自离开车辆。 6.6.3.4 运输途中应每行驶2h后停车,对车况和物品检查一次。 6.6.3.5 雷雨、大雾等恶劣天气应停止运输;冰雪、泥路面运输时,运输车辆应采取防滑措施。 6.6.3.6 爆炸物品在运输过程中,如发现丢失,应立即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公安机关查找。 6.6.3.7 起爆类爆炸物品应装人防爆箱。防爆箱固定牢靠,实行双人双锁。 6.6.3.8 组装好的射孔器应牢固地固定在车架上, 6.6.3.9 组装好的射孔器不应与雷管、起爆器等起爆器材连接运输。 6.7使用 6.7.1 施工井场条件 6.7.1.1 施工人员到达井场后,施工负责人应将施工通知单的内容进行核实。 6.7.1.2 施工队对现场进行风险识别,并对识别出的风险进行整改。 6.7.1.3 施工前应设置安全警界线及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应指定爆炸物品临时存放地点和装枪地点。 6.7.2 施工前准备 6.7.2.1 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个体防护用品。 6.7.2.2地面系统要求:
主电源开关应能有效切断系统的所有电源。 安全开关应能有效切断地面系统与电缆之间的连接。 引爆系统应有多级安全控制环节。 地面系统应接地良好。
6.7.2.3施工用下井仪器应状态良好。 6.7.2.4绞车与装拆爆炸器材的地点之间应建立有效的通信。
6.7.2.5 地面检测雷管时,应使用安全筒。安全筒壁厚应大于5mm,长度应大于400mm。 6.7.2.6 应配置爆炸物品连接、拆装专用工具。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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