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27.020 J92 备案号:55201—2016
JB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
JB/T12733—2016
再制造内燃机 飞轮工艺规范 Remanufactured internal combustion engines - Flywheel process
specifications
2016-09-01实施
2016-04-05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中华 人民共和 国
机械行业标准
再制造内燃机飞轮工艺规范
JB/T12733-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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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北京市百万庄大街22号
邮政编码:10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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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mm×297mm*0.5印张·15千字
2016年9月第1版第1次印刷
定价: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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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号:15111·13959
网址:http://www.cmpbook.com 编辑部电话:(010)88379399 直销中心电话:(010)88379399
JB/T12733—2016
目 次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再制造工艺要求 4.1总则 4.2拆解 4.3清洗.. 4.4检测及分类 4.5旧飞轮可再制造条件 4.6再制造修复方法 5再制造成品飞轮技术要求.
5.1再制造飞轮的尺寸公差 5.2表面粗糙度 5.3外观. 5.4静平衡检测 6检验方法 6.1尺寸精度 6.2 表面粗糙度 6.3 铸件表面质量 6.4静平衡. 7检验规则, 7.1总则.. 7.2检验项目 7.3抽检周期和方案 8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标志. 8.2包装. 8.3运输.. 8..4存.
中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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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再制造飞轮表面粗糙度
一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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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内燃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77)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内燃机研究所、潍柴动力(潍坊)再制造有限公司、常州常昊发柴油机有限
公司、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用车技术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亚平、邱伟冰、王圣斌、丁韬、邹定国、郭华、王立伟、陈云清、徐旭东、 孟红霞。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I
JB/T12733—2016
再制造内燃机飞轮工艺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再制造内燃机飞轮的术语和定义、再制造工艺要求、再制造成品飞轮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往复式内燃机用飞轮(以下简称飞轮)的再制造。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3177产品几何技术规范(GPS)光滑工件尺寸的检验 GB/T6060.1表面粗糙度比较样块铸造表面 GB/T6060.2表面粗糙度比较样块磨、车、镗、铣、插及刨加工表面 GB/T9239.1机械振动恒态(刚性)转子平衡品质要求第1部分:规范与平衡允差的检验 GB/T247482009往复式内燃机飞轮技术条件 GB/T28619—2012再制造术语
3术语和定义
GB/T28619一201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再制造飞轮 remanufactured flywheel 通过对存在缺陷的飞轮进行专业化修复或升级改造,从而获得的质量特性不低于原型新品的水平,
并达到要求的飞轮。
注:质量特性包括产品功能、技术性能,绿色性、经济性等。
4再制造工艺要求
4.1总则
飞轮再制造应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的规定开展,一般再制造工艺流程为拆解、清
洗、检测及分类、再制造修复等。 4.2拆解 4.2.1飞轮总成应拆掉齿圈(采用过盈配合热装配的齿圈不需要拆卸:若齿圈存在缺齿、打齿现象,拆解下齿圈做报废处理),定位销、滚子轴承等零件,达到单一零件状态。 4.2.2初步检查飞轮是否有明显的磕碰伤,并做好防锈处理。 4.2.3将拆解完毕后的飞轮总成各零件用专用器具进行分类摆放,以免损伤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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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清洗 4.3.1飞轮的清洗可采用手工清洗、化学清洗、超声波清洗、高温分解清洗等清洗形式。 4.3.2清洗后飞轮表面不得有油污、锈迹、氧化物等。油污及锈迹,可用细砂纸或油石进行光整,使飞轮表面光洁。 4.3.3飞轮上的螺纹孔可用相应的手工螺纹铰刀旋入对螺纹进行清理。 4.3.4清洗后的飞轮应满足检测评定以及修复所需要的清洁度要求。 4.3.5清洗完毕后的飞轮应进行防锈处理。 4.4检测及分类 4.4.1检查飞轮摩擦面和外圆面状态,是否有磕碰伤等缺陷。若有缺陷存在,须进行报废处理。 4.4.2检测飞轮尺寸和形位误差,包括:
a)飞轮摩擦面平面度: b)可用专用塞规和涂色法检查与曲轴配合的飞轮锥孔尺寸及锥孔的贴合度。
4.4.3可用目视、磁粉检测、着色渗透检测和超声检测等方法检测缺陷位置和损伤程度。 4.4.4检查飞轮是否曾用其他方法修复过。 4.4.5再制造用旧飞轮一般分为直接使用件、可再制造件和弃用件三类。 4.5旧飞轮可再制造条件 4.5.1飞轮没有大的影响强度的磕碰伤。 4.5.2飞轮上除摩擦面和外圆面外,其他位置尺寸不大于3mm、深度不大于2mm的缺陷不超过2处。 4.5.3飞轮上用于连接的螺纹孔螺纹损伤不超过2牙 4.5.4飞轮经无损检测不存在影响使用的缺陷。 4.6再制造修复方法 4.6.1表面有缺陷的飞轮可采用填补剂修补和螺孔镶套的方法进行再制造,也可用加尺寸法进行再制造,包括用喷涂、熔覆、堆焊等工艺手段敷以补偿修复层,然后用加工的方法进行修复。 4.6.2飞轮刻度圆上刻线存在缺陷时,也可用加尺寸法进行修复,然后重新加工刻度线。 4.6.3采用加尺寸法再制造技术修复的飞轮,修复前必须去除疲劳层和进行必要的活化处理。 4.6.4尺寸恢复或局部修补后的飞轮应采用磨削或车削加工。
5再制造成品飞轮技术要求
5.1再制造飞轮的尺寸公差
再制造飞轮的尺寸公差等级应不低于GB/T24748一2009中第3章的规定。 5.2表面粗糙度
再制造飞轮主要部位表面粗糙度参数值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再制造飞轮表面粗糙度
单位为微米
部位锥孔(轴孔)
表面粗糙度Ra值
≤1.6 ≤6.3 ≤3.2
键槽飞轮两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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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外观
再制造飞轮不充许有连片密集的缩松、凹陷、斑点等缺陷,非配合面允许有轻微的磕碰伤。 5.4静平衡检测
再制造飞轮许用剩余不平衡量应符合产品图样的规定。
6检验方法
6.1尺寸精度
按GB/T3177的规定,用合格的量规或专用量具检测。 6.2表面粗糙度
用表面粗糙度仪或按GB/T6060.1和GB/T6060.2的规定用表面粗糙度比较样块检测。 6.3铸件表面质量
按GB/T6060.1的规定,用目测法检查。 6.4静平衡
按GB/T9239.1的规定进行静平衡试验。
7检验规则
7.1总则
每个再制造飞轮须经再制造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 7.2检验项目
再制造厂应对再制造飞轮进行定期抽检,抽检项目按6.1~6.4。抽检结果应满足上述各项规定。 7.3抽检周期和方案
定期抽检的周期和抽样方案由再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确定:当需方抽查产品质量时,也可按再制造厂与需方商定的技术协议执行:当国家主管部门抽查产品质量时,按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8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标志 8.1.1每件再制造飞轮上应标明再制造工厂标记、再制造标识,标记的部位、尺寸和方法按产品图样的规定,应注意不使零件受到损伤。 8.1.2包装箱内应附有再制造厂检验员签章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产品质量合格证上应注明:
a)再制造厂名称、厂标; b)零件名称、型号和零件号: c)检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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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执行标准编号。 8.1.3包装箱外部应标明:
a)商品分类图示标志、再制造标识: b)再制造厂名称、商标和地址: c)零件名称、型号和零件号: d)数量; e)总质量及外形尺寸: f)出厂日期及防锈有效期; g)“小心轻放”“防潮”等字样或符号; h)执行标准编号; i)其他。
8.2包装 8.2.1 再制造飞轮必须进行清洗、防锈和包装。 8.2.2 每个包装内应附有经再制造厂质量检验员签章的产品质量合格证。 8.2.3 包装好的再制造飞轮应装入衬有防水纸或塑料薄膜的包装箱内,保证在运输中不致损伤。 8.3运输
再制造飞轮在运输过程中,要防磕碰、防雨、防潮。 8.4贮存
再制造飞轮应存放在通风和干燥的仓库内。在正常保管情况下,自出厂之日起,制造厂应保证产品在12个月内不致锈蚀。
书号:15111·13959 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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