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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3366-2016 电子机柜用铝合金挤压棒材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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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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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标签: 铝合金 电子 机柜 挤压 棒材 棒材 33366

内容简介

GB/T 33366-2016 电子机柜用铝合金挤压棒材 ICS 77.150.10 H 61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3366—2016
电子机柜用铝合金挤压棒材
Wrought aluminium alloy extruded rods and bars for electron enginery-tank
2016-12-30发布
2017-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标准电子机柜用铝合金挤压棒材
GB/T 33366—2016
*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甲2号(100029)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北街16号(100045)
网址:www.spc.org.cn 服务热线:400-168-0010 2017年1月第一版
*
书号:155066·1-55442
版权专有 侵权必究 GB/T 33366—2016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西南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色金属技术经济研究院、广东豪美铝业有限公
司、辽宁忠旺集团有限公司、东北轻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国家有色金属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山东充矿轻合金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平铝业有限公司、广东华昌铝厂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小刚、彭著军、葛立新、项胜前、盖洪涛、王国军、李璞、王志波、罗涛涛、高新宇、 陈景春、唐性宇。
1 GB/T33366—2016
电子机柜用铝合金挤压棒材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机柜用铝合金挤压棒材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与订货单(或合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电子设备控制机柜中加工导电零部件所使用的铝合金挤压圆棒(以下简称棒材)。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31.1 金属材料布氏硬度试验 第1部分:试验方法 GB/T 3190 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 GB/T 3199 铝及铝合金加工产品 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GB/T 3048.2 电线电缆电性能试验方法第2部分:金属材料电阻率试验 GB/T 3246.1 变形铝及铝合金制品组织检验方法第1部分:显微组织检验方法 GB/T 3246.2 变形铝及铝合金制品组织检验方法第2部分:低倍组织检验方法 GB/T 7999 铝及铝合金光电直读发射光谱分析方法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12966 铝合金电导率涡流测试方法 GB/T16865 变形铝、镁及其合金加工制品拉伸试验用试样及方法 GB/T 17432 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分析取样方法 GB/T20975(所有部分) 铝及铝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3要求
3.1产品分类 3.1.1 牌号、状态和尺寸规格
棒材的牌号、状态和直径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牌号、状态及直径
直径 mm 30.0~350.0
牌号 6082
状态 T6
3.1.2标记及示例
产品标记按产品名称、本标准编号、牌号、状态及尺寸规格的顺序表示。标记示例如下:
1 GB/T33366—2016
示例1: 6082牌号、T6状态、直径为200.0mm的不定尺棒材,标记为:棒材GB/T33366-6082T6-$200 示例2: 6082牌号、T6状态、直径为200.0mm、定尺长度为6000mm的棒材,标记为:棒材GB/T33366-6082T6-$200X6000
3.2 化学成分
棒材的化学成分应符合GB/T3190的规定。 3.3 尺寸偏差 3.3.1 直径
棒材的直径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 2 直径偏差
单位为毫米
直径允许偏差
直径 30.0~50.0 >50.0~80.0 >80.0~120.0 >120.0~180.0 >180.0~250.0 >250.0~300.0 >300.0~350.0
正偏差 0 0 0 0 0 0 0
负偏差 1.5 1.8 2.1 2.4 2.8 3.2 -4
3.3.2 长度
定尺供应的棒材,其长度允许偏差为+15mm。又 对于倍尺供应的棒材,应对每个锯口增加5mm的锯切余量。 3.3.3 切斜度
棒材端面应切平整。直径小于50.0mm的棒材,切斜度不大于5°;直径不小于50.0mm的棒材,切斜度不大于3°。 3.3.4 弯曲度
棒材的弯曲度应符合表3的规定,
单位为毫米
表3 棒材的弯曲度
棒材的弯曲度
直径 30.0~80.0 >80.0~120.0
任意300mm长度上
每米长度上 ≤2.0 ≤2.0
≤0.6 ≤1.0
2 GB/T33366—2016
表3(续)
单位为毫米
棒材的弯曲度
直径 >120.0~200.0 >200.0~250.0 >250.0~300.0 >300.0~350.0
每米长度上 3.0 ≤4.0
任意300mm长度上
≤1.5 ≤2.0 ≤3.0 ≤4.0
3.4 室温拉伸力学性能
棒材的室温纵向拉伸力学性能应符合表4的规定,直径超出表4规定的棒材,其室温纵向拉伸力学性能由供需双方协商,并在订货单(或合同)中注明,无注明时附实测结果。
表4 室温拉伸力学性能
抗拉强度R 规定非比例延伸强度Ry.2 断后伸长率A
直径 mm ≥30~150 >150~200 >200~250
MPa
MPa 不 小 于
%
牌号
状态
310 280 270
260 240 200
8 6 6
6082
T6
3.5 布氏硬度
棒材的布氏硬度应符合表5的规定,直径超出表5规定的棒材,其布氏硬度由供需双方协商,并在订货单(或合同)中注明,无注明时附实测结果。
表 5 布氏硬度
直径 mm 60~200
合金 6082
状态 T6
布氏硬度HBW
≥95
3.6 电导率
6082合金T6状态的电导率应符合表6的规定。 规格超出表6规定的棒材,其电导率由供需双方协商,并在订货单(或合同)中注明,无注明时附实测结果,
表6 电导率
直径 mm 60~200
电导率 MS/m ≥26
合金 6082
状态 T6
3 GB/T33366—2016
3.7 低倍组织
3.7.1 棒材低倍组织试样上的氧化膜应符合表7规定。
表7氧化膜
每点缺陷长度 >0.3mm~2.0mm
缺陷名称
受检面积
≤0.3mm 允许存在
>2.0 mm 不准许存在
氧化膜
全断面
≤4点
3.7.2棒材的低倍组织试样中不准许有裂纹、缩尾、气孔、光亮晶粒、非金属夹杂物、外来金属夹杂及白斑、初晶等点状缺陷存在 3.7.3棒材低倍组织试样上的成层深度不应超出棒材允许负偏差值之半。需要无成层的棒材时,应供需双方协商,并在订货单(或合同)中注明 3.8 3显微组织
棒材的显微组织不准许过烧。 3.9 外观质量 3.9.1 棒材表面不准许有裂纹、气泡及腐蚀斑点 3.9.2棒材表面允许有深度不超过直径负偏差值之半的压坑,擦伤,碰伤,划伤,氧化色,黑、白斑点以及矫直痕等缺陷。
4试验方法
4.11 化学成分 4.1.1 化学成分分析方法应符合GB/T20975或GB/T7999的规定,仲裁分析应采用GB/T20975规定的方法。 4.1.2仅对GB/T3190中6082牌号的“铝”及“其他”之外有数值规定的元素进行常规化学分析。当怀疑非常规分析元素的质量分数超出了本标准的限定值时,生产者应对这些元素进行分析 4.1.3“A1"含量按GB/T3190规定的方法计算,计算“A1”含量时,取常规分析元素与怀疑超量的非常规分析元素分析数值的和值作为“元素含量总和” 4.1.4分析数值的判定采用修约比较法,数值修约规则按GB/T8170的有关规定进行,修约数位应与 GB/T3190规定的极限数位一致, 4.2 尺寸检测 4.2.1 弯曲度
将棒材放在平台上,借自重达到稳定时,将300mm(或1000mm)长的直尺(或刀平尺)沿棒材长度方向靠在棒材的表面上,测量棒材与直尺(或平尺)之间的最大间隙值h,则h,为每300mm(或每米)长度上的弯曲度,如图1所示。 4.2.2棒材直径
棒材的直径应采用不低于0.02mm的量具测量
4 GB/T 33366—2016
300mm直尺
h,
平台
图 1
4.2.3长度、切斜度
棒材长度、切斜度应采用相应精度的量具或专用仪器测量。 4.3 室温拉伸力学性能
棒材的室温纵向拉伸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按GB/T16865的规定进行。 4.4 布氏硬度
棒材的布氏硬度试验方法按GB/T231.1的规定进行。 4.5 电导率
棒材的电导率检测应符合GB/T12966或GB/T3048.2的规定。仲裁时应按GB/T3048.2的规定进行。 4.6 低倍组织
棒材的低倍组织检验方法应符合GB/T3246.2的规定。 4.7 显微组织
棒材的显微组织检验方法应符合GB/T3246.1的规定,
4.8 外观质量
棒材的表面质量用目视检验,当缺陷深度难以确定时,可采用打磨法测量。
5 检验规则
5.1 检查和验收 5.1.1 产品应由供方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及订货单(或合同)的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5.1.2 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与本标准及订货单(或合同)的规定不符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属于外观质量及尺寸偏差的异议,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属于其他性能的异议,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如需仲裁,可委托供需双方认可的单位进行,并在需方共同取样。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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