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13.030.01 Z 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3057—2016
废弃化学品取样方法
Sampling method of discarded chemicals
2017-05-01实施
2016-10-13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GB/T 33057—2016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废弃化学品处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94)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西核工业兴中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危险废物处理站有限公司、厦门市蓝水灵
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云南省标准化研究院、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蓝洁广顺净水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准诺检测有限公司、重庆大学、中海油天津化工研究设计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汤森进、温炎桑、王志巍、邱晓燕、吴彭森、邹鹏、李关侠、郑怀礼、弓创周、 胡昌文、杜兴胜。
H
GB/T33057—2016
废弃化学品取样方法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废弃化学品取样方法的术语和定义、取样、安全措施、过程控制。 本标准适用于废弃化学品的取样。 本标准不适用于废弃爆炸品、废弃放射性化学品、废弃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及废弃易燃性气态化
学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007.1一1987散装矿产品取样、制样通则手工取样方法 GB/T3723工业用化学产品采样安全通则 GB/T6679—2003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6680—2003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29329废弃化学品术语 HJ/T298—2007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术语和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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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2932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批batch 同一产生源、同一性状、成分基本相同的废弃化学品。
3.2
批量lot 一批废弃化学品的质量。
3.3
份样 increment 经一次操作所取得的废弃化学品。
3.4
份样量incrementquantity 构成一个份样的废弃化学品的量。
3.5
份样数 文samplenumber 从一批废弃化学品中所取得份样的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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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33057-—2016
4取样
4.1取样目的
从一批废弃化学品中取得有代表性的样品,通过分析测试,获得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的数据,为后续对废弃化学品处理处置提供科学的数据支持。 4.2准备阶段
在废弃化学品取样阶段进行的具体工作如下:
接受单位或企业的委托、签订取样合同;确定取样人员、取样人数;收集相关资料和标准并进行资料研究;开展初步现场调查和踏勘;根据需要编制取样方案。
-
-
4.3调查和踏勘
进行废弃化学品取样时,要调查以下因素,并进行现场踏勘:
废弃化学品的产生单位、产生时间、产生形式(间断还是连续)、贮存方式;废弃化学品的种类、形态、数量、特性(含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废弃化学品产生或堆存或处理处置现场踏勘,了解现场及周围环境。
4.4取样方案
取样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取样目的;现场调查和踏勘的情况;确定取样法;选择取样工具;确定取样点;初步确定份样数和份样量;组成小样或大样个数;一工作安排和取样进度;安全措施;过程控制。
4.5取样记录和报告
取样时应记录废弃化学品的样品名称、产生单位、数量、性状、包装、贮存、编号、份样量、份样数、取样点、取样日期、取样人数及取样人等,并填写取样报告。 4.6取样点 4.6.1对于堆存、运输中的废弃固体化学品,可按对角线型、梅花型、棋盘型、蛇型等点分布确定取样点。 4.6.2对于粉末状、小颗粒状的废弃固体化学品,可按垂直方向、一定深度的部位确定取样点。 4.6.3对于容器内的废弃固体化学品,可按上部(表面下相当于总体积的1/6深处)、中部(表面下相当于总体积的1/2深处)、下部(表面下相当于总体积的5/6深处)确定取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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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对于废弃液体化学品,可按上部、中部、下部确定取样点。 4.6.5根据取样方法(随机取样法、系统取样法、分层取样法、两段取样法)确定取样点。 4.7 份样数
废弃化学品的份样数按表1确定。
表1批量大小和最少份样数
固体:t;液体:1000L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批量大小 <1 >1 >5 ≥30 ≥50 ≥100 ≥500 ≥1 000 ≥5 000 ≥10 000
最少份样数
5 10 15 20 25 30 40 50 60 80
4.81 份样量 4.8.1 废弃固体化学品 4.8.1.1 废弃固体化学品份样量应满足分析操作的需要,与废弃化学品的粒度上限有关系,粒度越大,均匀性越差,份样量就越大,符合乔特公式,即份样量大致与废弃化学品的最大粒度直径某次方成正比与废弃化学品的不均匀程度成正比。
份样量最低质量以m计,数值以千克(kg)表示,按式(1)计算:
·.···.·.(1)
m=KXda
...:
式中: K 缩分系数的数值,代表废弃化学品的不均匀程度,废弃化学品越不均匀,K值越大,可用统
计误差法用实验测定,也可由主管部门根据经验指定;
d 废弃化学品中最大粒度直径的数值,单位为毫米(mm);
经验常数的数值,随着废弃化学品的均匀程度和易碎程度而定。
a 注:一般情况下,推荐K=0.06,α=1。
4.8.1.2 废弃固体化学品份样量m也可按HJ/T298一2007中4.3.1的规定确定。 4.8.2 废弃液体化学品
废弃液体化学品份样量应满足分析操作的需要,以不小于250mL采样瓶(或采样罐)所盛量为准。 4.9 取样方法 4.9.1 简单随机取样法
一批废弃化学品,当对其了解很少,且取得的份样比较分散也不影响分析结果时,按照其原始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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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批废弃化学品中以相同概率取得份样。 4.9.2系统取样法
一批按一定的顺序排列的废弃化学品,按照规定的取样间隔,每隔一个间隔取得一个份样,组成小样或大样。
在一批废弃化学品以传送带、管道等形式连续排出的移动过程中,按一定的质量间隔或时间间隔取份样。
份样间的最大质量间隔以T计,数值以吨(t)表示,按式(2)计算:
T=Q
·(2)
n
份样间的最大时间间隔以T,计,数值以分(min)表示,按式(3)计算:
60Q
TI=GXn
..(3)
式中: Q一一废弃化学品批量质量的数值,单位为吨(t); n一表1规定的份样数; G一—每小时排出废弃化学品的质量的数值,单位为吨每小时(t/h)。 取第一个份样时,不应在第一间隔的起点开始,可在第一个间隔内随机确定;在传送带上或落口处
取份样时,应截取废弃化学品流的全截面;所取份样的粒度比例应符合取样间隔或采样部位的粒度比例,所得大样的粒度比例应与整批废弃化学品流的粒度分布大致相符。 4.9.3分层取样法
对一批情况比较熟悉的废弃化学品,将其按照相关标志分成若干层,再从每层中随机取份样。 一批废弃化学品分次排出或某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废弃化学品间歇排出过程中,可分为n层取
样,根据每层的质量,按比例取份样。取样时,注意粒度比例,使每层所取得份样的比例与该层废弃化学品粒度分布大致相符。
第i层取样份数n;按式(4)计算:
_nXQ:
n; = Q
·(4)
式中: n Q:第i层废弃化学品质量的数值,单位为吨(t); Q一废弃化学品批量质量的数值,单位为吨(t)。
表1规定的份样数;
4.9.4两段取样法
当一批废弃化学品由许多车、桶、箱、袋等容器盛装时,由于各容器件比较分散,所以要分阶段取样。 首先从批废弃化学品总容器件数N。中随机抽取n;件容器,再从n1件的每一件容器中取n2个份样。
当N。≤6时,从批废弃化学品总容器件数N。中随机抽取容器件数n1=N。;当N。>6时,从批废弃化学品总容器件数N。中随机抽取容器件数的最小值以n1计,数值以件表
示,按式(5)取整计算:
n1=3×/N。
(5)
式中: N。——批废弃化学品总容器件数的数值,单位为件。 当第二阶段的采样数n2≥3,即n:件容器中的每个容器均随机采上、中、下最少3个份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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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取样类型 4.10.1 废弃固体化学品取样 4.10.1.1 取样设备 4.10.1.1.1 尖头钢锹。 4.10.1.1.2 钢锤。 4.10.1.1.3 采样探子:参见GB/T6679—2003附录A。 4.10.1.1.4 采样钻:参见GB/T6679—2003附录B。 4.10.1.1.5 气动和真空探针:参见GB/T6679一2003附录C。 4.10.1.1.6 取样铲:符合GB2007.1—1987图1、表1尺寸系列。 4.10.1.1.7 盛样容器。 4.10.1.2 件装取样
件装废弃固体化学品取样时,按以下要求进行:
按4.7给出的规定,确定份样数;按4.8.1给出的规定,确定份样量;采用4.9.1、4.9.4给出的取样方法;按4.6.3给出的规定,确定取样点;选择合适的取样工具,按其操作要求取得份样; -组成小样或大样,按GB2007.1—1987中5.6.1的规定。
4.10.1.3散装取样
散装废弃固体化学品取样分为静止废弃固体化学品取样和移动废弃固体化学品取样,按以下要求进行:
按4.7给出的规定,确定份样数;按4.8.1给出的规定,确定份样量;静止废弃固体化学品,采用4.9给出的取样方法;静止废弃固体化学品,按确定的取样方法或4.6.2给出的规定,确定取样点;移动废弃固体化学品,采用4.9.2、4.9.3给出的取样方法;移动废弃固体化学品,按确定的取样方法或4.6.2给出的规定,确定取样点;选择合适的取样工具,按其操作要求取得份样;组成小样或大样,按GB2007.1一1987中5.6.1的规定。
4.10.2 废弃液体化学品取样 4.10.2.1取样设备 4.10.2.1.1 采样勺:按GB/T6680一2003的6.1中给出的要求。 4.10.2.1.2采样管:按GB/T6680—2003的6.2中给出的要求。 4.10.2.1.3采样瓶、罐、桶:按GB/T6680—2003的6.3中给出的要求。 4.10.2.1.4搅拌器。 4.10.2.1.5盛样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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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2.2 2件装取样
件装废弃液体化学品取样时,按以下要求进行:
按4.7给出的规定,确定份样数; -按4.8.2给出的规定,确定份样量;
- -
—采用4.9.4给出的取样方法;
按确定的取样方法,确定取样点;一将容器内废弃液体化学品混匀(含易挥发组分的废弃液体化学品除外);
选择合适的取样工具,按其操作要求取得份样; ——组成小样或大样,按GB2007.1—1987中5.6.1的规定。
4.10.2.3大池(坑、塘)取样
大池(坑、塘)贮存的废弃液体化学品取样时,按以下要求进行:
按4.7给出的规定,确定份样数; -按4.8.2给出的规定,确定份样量;一采用4.9给出的取样方法;按确定的取样方法和4.6.1给出的规定,确定取样点;一选择合适的取样工具,按其操作要求取得份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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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小样或大样,按GB2007.1一1987中5.6.1的规定。 4.10.2.4移动取样
移动废弃液体化学品取样时,按以下要求进行:
按4.7给出的规定,确定份样数;按4.8.2给出的规定,确定份样量;采用4.9.2给出的取样方法; -按确定的取样方法,确定取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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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合适的取样工具,按其操作要求取得份样;组成小样或大样,按GB2007.1一1987中5.6.1的规定。
-
4.10.3废弃半固体化学品取样 4.10.3.1废弃半固体化学品取样,原则上按4.10.1、4.10.2规定进行。 4.10.3.2对常温下为固体,加热容易成液体,且其化学性质不发生变化的废弃化学品,可在现场加热使其熔化后,按4.10.2规定进行取样;也可打开包装按4.10.1规定进行取样。 4.10.3.3对黏稠的废弃液体化学品,流动性很差,可在产生现场按4.9.2规定进行取样;当应从最终容器中取样时,选择合适的取样器,按4.10.2.2规定进行取样。这种废弃化学品难以混匀,应加大份样数,宜取4.7确定的份样数的1.5倍。
5安全措施
废弃化学品取样安全措施参照GB/T3723,在管道(线)、大池(坑、塘)、大容器(储罐、槽车或船舱等)等有限空间进行取样作业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注意缺氧或硫化氢等有害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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