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75.180.10 E94 备案号:46019—2014
SY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SY/T69802014
海上油气生产设施的废弃处置
Guidelines for abandonment of offshore oil and gas production facilities
2014—03—18发布
201408-01实施
国家能源局 发布
SY/T 6980-2014
目 次
前言
范围 2 原则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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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语和定义工程设施的废弃处置
中
下
5.1总体要求 5.2工程设施废弃处置方式 5.3 工程设施废弃处置的技术要求 5.4场地清理
6开发井废弃处置废弃处置后调查 8品 留置物的监测 9 留置物标志 10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废弃处置环境影响评估 10.1主要环境影响因素分析· 10.2环境影响评价 11:海上油气生产废弃处置安全保障 11.1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11.2 安全控制措施及建议附录A(资料性附录)拆除方法附录B(资料性附录) 清洗方法附录C(资料性附录) 环境影响评估附录D(资料性附录) 废弃处置方案编制目录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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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T6980-2014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标准化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海油研究总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侯金林、于春洁、常炜、沈晓鹏、罗世勇、易丛、王艳、杨天宇、胡琴、张
海娟、吴非、刘兆年。
本标准主要审核人:金晓剑、李新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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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T6980-2014
海上油气生产设施的废弃处置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废弃处置的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进行的海上
油气田关闭后生产设施的废弃处置。本标准覆盖海上油气生产设施的所有类型,如海上油井、气井、 水井、固定式平台、浮式生产系统、海底管道、海底电缆、水下生产系统,以及其他水上、水下与油气生产相关的辅助配套设施。本标准不适用于人工岛和陆地终端的废弃处置。
编制本标准是为了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国际公约承担的义务: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2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达到更好地保护海洋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本标准是废弃处置海上油气生产设施的指导性文件。
2原则
废弃处置作业应保障人身,财产和作业安全。 废弃处置作业应确保航行安全的基本要求。 废弃处置作业应保护环境,最大程度地减少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污染和损害。 废弃处置作业应具有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 废弃处置结果不得妨碍海洋主导功能。
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增补)适用于本文件。
HJ/T298—2007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SY/T6845—2011海洋弃井作业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26号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废弃处理管理暂行规定发改能源[2010]1305号海洋石油平台弃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海洋局2002年6月24日危险废物安全填理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环发[2004]75号
4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1
废弃处置abandonment 海上油气田终止一切生产活动后,对该油气田的海上生产设施进行的处置,以达到废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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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T 6980-2014
4.2
原地弃置abandonment in situ 废弃设施经拆除处理后原地留置。
4.3
异地弃置 abandonnent not in situ 废奔设施经拆除处理后。拖/运离原地后进行处置。
4.4
改作他用servingasubsequentnewuse 废弃设施经改造后作为其他用途继续使用。
4.5
工程设施engineering facilities 包括固定式平台、可移动式平台、浮式生产系统、海底管道、海底电缆。水下生产系统,以及其
他水上、水下与油气生产相关的辅助配套设施。 4.6
固定平台上部设施topside facilitiesoffixed platform 平台的生产或生活模块,以及工作点(固定平台下部结构与上部结构连接点)以上的支撑结构。
4.7
固定平台下部结构 substructure of fixed platform 平台除上部设施之外的基础结构部分。包括导管架、沉箱、并口保护架和桩结构等。
4.8
海底管道 submarine pipelines 位于大潮高潮线以下的输水,输气,输油的管状设施,也包括立管和与陆岸连接的管段部分。
4.9
海底电缆submarine cables 用绝缘材料包裹的导线,铺设在海底,用于电信传输。
4.10
浮式生产系统 tfloating production system 包括浮式装置、系泊系统以及连接的管缆等。
4.11
浮式装置loating unit 浮于水面且系泊于海上用于油气处理、储存及装卸的海上设施,或只具备其中某些功能的海洋石
油生产设施。浮式装置包括半潜式浮式装置,船形浮式装置等。 4.12
系泊系统mooring system 用于系泊海上浮式生产装置的系统。
4.13
水下生产系统 subsea produclion system 由水下井口等整套水下生产设备及相关的配套设施组成的水下油气生产系统,包括井口,采油
树、管汇、管道终端、管端管汇、脐带缆水下分配装置、基础、保护结构等。 4.14
开发井 developmentwell 用来开发油气田以及为油气田开发服务的井,包括生产井(采油井、采气井)、注人井(注水并。
注气井)和特殊井(水源井、回注井和资料井等)。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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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程设施的废弃处置
5.1总体要求 5.1.1编制预备方案和实施方案的要求
海上油气生产设施的废弃处置应按照《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废弃处理管理暂行规定》(发改能源 [2010]1305号】编制工程设施废弃处置预备方案和实施方案。 5.1.2工程设施废弃处置要求
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废弃处置方案应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 在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停产后需立即进行清洗,以满足停产要求。 海上油气生产设施拆除之前需完成弃井作业,对生产设施和海底管道进行清洗,以满足拆除安全
切割要求。
废弃的平台妨碍海洋主导功能使用的,应全部拆除。在内水和领海海域进行全部拆除的海上平台,其残留海底的桩腿等应切割至海床泥面以下4m。在领海海域以外残留的桩腿等设施,不得妨碍其他海洋主导功能的使用。
废弃平台的海上留置部分,其所有者应负责日常维护与管理:设立助航标志。 海上石油平台进行异地弃置的。除了应遵守《海洋石油平台弃置管理哲行办法》(国家海洋局
2002年6月24日)外,还应遵守海洋倾废管理的有关规定。
停止海洋油气开发作业的平台须改作他用的,除了应遵守《海洋石油平台弃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海洋局2002年6月24日)外,还应遵守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
废弃设施应运回陆地,清除海生物,在陆地拆解,拆解后的重量和尺寸应满足陆运要求。 5.2工程设施废弃处置方式
海上工程设施的废弃处置可分为原地弃置、异地弃置和改作他用三种方式。 5.3工程设施废弃处置的技术要求 5.3.1钢质固定式平台 5.3.1.1上部设施
原地弃置和异地弃置的废弃平台,其上部设施应全部拆除,并运回陆地进行处理。折除方法参见附录A。
改作他用的废弃平台,应拆除可能对海洋环境和资源造成损害的上部设施,并运回陆地进行处理。
陆地处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危险废物安全填理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环发[200475号)和HJ/T298-2007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5.3.1.2下部结构
在批准对废弃平台进行部分拆除之前、平台所有者应确保原地弃置的部分不会在波浪、海流等海洋环境荷载影响下漂离原地。
钢质固定式平台的下部结构的废弃处置,根据其在空气中的重量及水深不同分为不同的处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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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内水及领海海域的所有柱和隔水导管应切割至海床泥面以下4m。 b)领海海域以外在空气中重量低于4000t且水深小于100m的平台:下部结构应全部拆除,所
有桩和隔水导管应切割至海床。 e)领海海域以外在空气中的重量不低于4000t或水深不小于100m的平台:可部分拆除其下部
结构。部分拆除的下部结构,水下残留部分的最高点至海面至少应有55m的上覆水,以确保航行安全。
5.3.2混凝土平台
混凝土平台的上部设施应全部拆除并运回陆地进行处理:下部结构可全部留在原地(具有储油功能的下部结构需进行清洗清洗方法参见附录B。 5.3.3可移动式平台
可移动式平台在油田寿命终结时应浮起并拖运到指定的地点。 5.3.4浮式生产系统 5.3.4.1浮式装置
浮式装置在油田寿命终结时应与系泊系统解脱,并拖运到指定的地点。 5.3.4.2系泊系统
内水及领海海域的系泊系统,应拆除到海床泥面以下4m。领海海域以外水深小于60m的系泊系统,应拆除到海床:领海海域以外水深大于60m的系泊系统,包括错链、错缆,锚基,可以留置海底,但应确保其稳定性
系泊系统的固定结构的度弃处置参见第6章。 5.3.4.3连接管缆
内水及领海海域的软管,海缆或脐带缆:应拆除到海床泥面以下4m。领海海域以外水深小于 60m的软管,海缆或脐带缆,应拆除到海床。领海海域以外水深大于60m的软管、海缆或脐带缆,应尽量拆除,如果留置海底应在解脱后进行必要的清洗,并应确保其稳定性。 5.3.5水下生产系统
内水及领海海域的水下生产系统应拆除至海床泥面以下4m。 领海海域以外水深小于100m的水下生产系统应拆除至海床。 领海海域以外水深大于100m的水下生产系统:在完成清洗后可留置原处:但应确保其稳定性。
5.3.6海底管道 5.3.6.1一般要求
海底管道的废弃处置,应坚持安全、环保和经济的原则。 海底管道废弃处置前,应进行清洗:并对海底管道端部进行封堵。 废弃处置的海底管道,不影响海域发展规划及海域海洋主导功能使用的,采用原地弃置:影响海
洋主导功能使用的:应拆除。
废弃处置的海底管道,当采用原地弃置时,应确保其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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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2原地弃置
原地弃置的海底管道应保持足够的稳定性,可以采用以下方式:)挖沟。 b)压块。 c)充海水。
5.3.6.3拆除
不满足原地弃置要求的管段或管道应拆除。 5.3.7海底电缆
废弃处置的海底电缆,不影响海域发展规划及海域海洋主导功能使用的,采用原地弃置:影响海洋主导功能使用的,应拆除。 5.4场地清理
在废弃处置作业完成后,应立即调查废弃作业或以前开发生产活动中产生的位于海床上的残屑。 场地清理包含的面积取决于具体情况,但要求高每座装置的半径最小为500m在管道两侧
各100m。
可以采用拖网等方法进行场地清理。 残屑移走后,要求对海床的清理进行核实。可以采用水下机器人,旁侧声呐、潜水员方法确认场
地的障碍清理。
6开发井废弃处置
开发井废弃处置应符合SY/T6845—2011的规定。
7废弃处置后调查
废弃处置作业完成后,应进行后调查,确保废弃处置工作满足废弃处置实施方案的要求。 可以采用下述方法进行场地后调查,包括水下机器人、旁侧声呐、潜水员检查等。 除残屑调查外,还应进行废弃处置后海床环境取样调查,特别是监测碳氢化合物,重金属和其他
残渣与生物区的污染物。
根据废弃处置后取样情况,可能进行第二次调查。
8留置物的监测
如果废弃物留置原处,作业者应对留置物状态进行周期性监测。 监测计划应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监测的内容与周期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提供监测报告给主管部门。
9留置物标志
在所有拆除作业完成之后,有关废弃平台的海上留置部分的位置,深度和大小的详细资料应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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