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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T 10046-2012 船舶靠泊海上设施作业规范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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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SY/T 10046-2012 船舶靠泊海上设施作业规范 ICS 75. 180. 10 E 94 备案号:38032-—2013
SY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SY/T 10046—-2012 代替SY/T10046—2003
船舶靠泊海上设施作业规范 Operation rules for vessel berthing offshore inistallation
2013-03—01 实施
2012一1109 发布
国家能源局 发布 SY/T 10046--2012
目 次
前言 范围
11
1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术语和定义责任与人员资质
4
5作业组织管理与安全保障靠泊作业方案·
1. 1
6
22
泊位条件与适用的靠泊方式船舶操纵设备与性能
25
8
29
对船舶的要求 10'对海上设施的要求 11靠泊海上设施操纵 12 应急状态附录A(规范性附录)不利天气作业准则附录B(资料性附录) 海上设施资料卡附录C(资料性附录)环境载荷的估算附录D(规范性附录) 甲板货物堆装计划· 附录E(规范性附录) 危险货物隔离表附录F(规范性附录) 船舶和海上设施作业核查表附录G(规范性附录) FPSO 专用核查表参考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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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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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61
62 SY/T 10046-2012
前創言
本标准依据GB/T1.1一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SY/T 10046--200)3《船舶靠泊平台作业规范》。本标准与SY/T 10046--200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重新规定了适用范围,本标准不再适用于油船; -增加了本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 -重新规定了船舶等的术语和定义,增加了承包者、海上设施、海上设施管理人等的术语和定义; 重新规定了包括船长、海上设施管理人、承包者和作业者的相关方责任; -重新规定了作业组织管理要求以及作业者和承包者应提供的作业安全保障要求;增加了作业组织的一般原则,船舶在港、船舶接近海上设施、避免碰撞风险的原则,不利天气作业准则与要求,船舶在海上设施处、船舶待命及离开海上设施的作业组织的要求;重规定了靠泊作业方案的要求,内容包括了一般原则、影响因素与相关要求、选择靠泊方式.靠泊作业安全评价和确定靠泊作业方案;重渐规定了泊位条件与适用的靠泊方式,增加了系带浮筒漂浮缆靠泊条件;重新规定了船舶操纵设备与性能的相关要求;重新规定了对船舶的作业安全要求、靠泊作业准备和记录的要求;重新规定了对海上设施的作业安全要求、系泊及装卸设备和记录的要求,增加了对海上设施的作业计划安排的要求;重新规定了船舶靠泊海上设施操纵的一般原则、船舶操纵与技术要求;重新规定了紧急情况与报告以及应急处置的要求。 将资料性附录“环境载荷的估算”由附录A修订为附录C; 一增加了附录A“不利天气作业准则”;增加了附录B“海上设施资料卡”;增加了附录D“甲板货物堆装计划”;增加了附录E“危险货物隔离表”;一增加了附录F“船舶和海上设施作业核查表”;
-增加了附录G“FPSO专用核查表”。 本标准由石油工业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林文锦、夏伟江、王家庆、周振涛、李凯宝。
11 SY/T 10046--2012
船舶靠泊海上设施作业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靠泊海上设施作业的基本要求,本标准不取代船旗国或其他的法定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不包括浅海区域)所有与海上设施和船舶之间相互
影响有关的涉及船舶靠泊海上设施的作业和相关的作业者、承包者及其海上设施与船舶,以及海上设施与船舶上的所有相关人员。
本标准不适用于油船靠泊海上设施作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 交通部令1997年第11号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2006,年2月7日)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20(09年9月7日) 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国际海事组织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船舶vessel 满足近海供应船等适用的船舶建造与人级规范,具备相应船级与附加标志,并符合登记规则要
求,可为海洋石油开采活动提供与其人级或入级持证的附加标志相关的-一种或多种海上作业支持活动的近海支持船(OSV)或小水线面双体(高速)船,但不包括油船。近海支持船船型可包括但不限于:近海供应船、近海供应拖船、守护船、多用途拖船等。 3. 2
海上设施offshore installation 立于或位于水中或沿岸或其他断断续续被水覆盖的陆地上的被使用、将被使用或已被使用的结构
物,包括固定式生产平台、浮式生产平台、浮式储存装置(FSU)、移动式钻井装置(MODU)、人工岛、浮式旅馆、浮式生产储油装置(FPSO)、顺应塔生产平台、张力腿或深吃水立柱生产平台 (SPAR)等。 3.3
海上设施安全区 offshore installation safety zone 以任-一海上设施的外轮廓延伸 500m为半径所确定的范围,不包括海管。
3. 4
承包者 contractor SY/T 10046--2012
3.17
天气窗口weather window 在特定的时间周期内完成作业任务所许可的极限天气(风、波浪等)界限。
3. 18
不利的天气adverse weather 为保护海上设施或保持安全作业,需采取预防措施的环境状况。
3.19
不可逆转点non reversed control point 船舶在入泊或离泊设施的操纵运动过程中,当其与设施处于某一相对方位和位置时,由于运动惯
性、泊位条件、船舶性能及环境载荷等因素的影响或限制,若改变预定操纵方案就会导致紧迫危险或碰撞,此时的船位及向为该运动态势下的不可逆转点。 3.20
动力定位系统操作dynamic positioning operation 船舶或海上设施使用动力定位系统保持选定的位置在中心位置所界定的运动特性范围之内自动
定位。 3.21
余redundancy 在故障发生时,部件或系统维持或恢复其功能的能力或可能性。
3.22
浅海区域shallow water zone 沿岸海域海图水深0m~5m的区域,包括滩涂和潮间带(滩涂指不受潮汐影响的泥泞地带;潮
间带指大潮高潮线与大潮低潮线之间的地带)。
4责任与人员资质
4.1一般原则 4.1.1所有人员为他们自身的安全和他们所从事的那些工作的安全负责,他们应始终采取预防事故的行动。 4.1.2作业者和承包者双方的员工应积极地参与有关作业安全和保障工作环境的活动。 4.1.3管理是安全和有效作业的关键,管理由作业者和承包者的相关决策者及其现场负责人组成。 4.1.4作业者和承包者的管理应获得可用必要的资源以确保安全和有效作业,包括:
促进工作环境与作业的安全。 b)定期访问工作场所(至少每年一次),也要每年参加涉及安全和有效作业的会议。 c)l 跟踪以确保对事件和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报告所采取措施的执行:并按预期的操作。
a)
4.1.5作业者和承包者应确保:他们备有适当的风险评估程序,在他们的组织内部进行过关于作业的风险评估,在风险评估过程中涉及的必需的和必要的相关方之间有良好的沟通联络。 4.1.6作业者和承包者应确保所有有关要求已得以实施和满足。 4.1.7本章的任何规定不应忽视或限制船长依据船旗国政府或其他的相关法规行使的权力。 4.2相关方责任 4.2.1 船长 4.2.1.12 在任何时候均应对船上人员、船舶和货物的安全及海洋环境保护负责。
3 SY/T 10046--2012
4.2.1.2船长应立即停止威胁船舶、人员安全或设施完整性的作业。船长的专业判断不得受其他的压力妨碍,应通知因其他方的指令或活动引起的利益严重冲突的相关方。 4.2.1.3熟悉并执行船舶作业服务合同。 4.2.1.4批准装载计划及系固方案。 4.2.1.5复查所有的危险货物申报单。 4.2.1.6报洁事故、事件和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4.2.1.7确保所有可适用的区域海图和相关文件在船。 4.2.1.8船舶进人海上设施安全区之前,应经海上设施管理人或其授权代表的允许。 4.2.1.9当靠泊某海上设施时,如出现较久的作业中断,船长应与海上设施管理人沟通协商是否将船舶移泊至安全的位置。 4.2.2'海上设施管理人 4.2.2.1负暨海上设施及其人员安全,以及安全区内影响海上设施安全的任何作业,对同时发生的作业进行全面评估。 4.2.2.2用船舶往岸上或其他海上设施载运货物,应准备妥必需的文件与载运清单。 4.2.2.3在货物装船之前向船长递交文件,应确保船长有足够的时间制定装载计划。 4.2.2.4当船舶进人安全区执行计划的作业时,应与船长协商确定最佳的系靠泊位时间。 4.2.2.5确保设施的外作业不给靠泊的船舶产生危害。 4.2.2.6批准作业开始和有权停止任何作业。 4.2.2.7海上发生紧急情况,应将紧急情况尽快通知有关的作业者和船舶船长。 4.2.2.8确保海上设施与船舶之间良好的沟通。 4.2.3 承包者 4.2.3.1 向船长提供船舶作业服务合同副本(涉及国家或公司保密内容的除外)。 4.2.3.2根据船舶作业服务合同要求,管理船舶作业及配备人员以确保:
a)为船舶指派具有适当操纵和管理经验的船长,并向船舶配备经培训、持证与健康的适任
船员。 b) 为船舶适当地装备。 c) 制定全面可操作的计划或操作须知。
4. 2.3.3不 确保按照已建立的事件报告制度,记录、评估和处理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4.2.3.4确保船舶上备有本标准,并确保船长与船员熟悉其中的内容和要求。 4.2.4 作业者 4.2.4.1 为海上设施指派海上设施管理人,并为有关设施配备适当数量的健康、持证的适任人员。 4.2.4.2履行对后勤基地、船舶和海上设施活动的全面监督。 4.2.4.3规定相关方完成工作的要求。 4.2.4.4确保每个人的工作符合健康、安全和环境规章的要求。 4. 2. 4. 5 s确保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得以纠正。 4.2.4.6确保有足够的时间执行健康和安全的要求,包括会议。 4.2.4.7向船长和承包者提供最新的有关信息和文件,包括必要的油矿区图表和其他相关文件。 4.2.4.8确保上设施上相关人员持有本标准,并熟悉其中的内容和要求。 4.2. 4.9 不应要求船长采取或执行根据船长的专业判断会危及船舶和/或船员安全的决定。 4.2.4.10确保海上设施的迁移制定安全有效的计划,并传递相关信息 4 SY/T 10046—2012
4.2.4.11负责或要求后勤基地,确保做到:
a)为拟装船的货物准备必需的文件及确保危险货物按规章的要求积载,在船舶离港前向船长提
供所有已装船货物的载运清单及相关文件并签署书面开航指令。 b)提供负责填写货物检查表的人员。 c)对所有装载的货物单元实施检查,以确保其在被吊往船上前处于完.全正常状态。 d)对后勤基地的安全负责。 e)船舶船长、港口当局和/或码头经营者之间对即将应用的程序应达成一致。
5作业组织管理与安全保障
5.1作业组织管理 5.1.1一般原则 5.1.1.1作业者实施海洋石油开采活动所需的有关船舶,应以签订船舶作业服务合同的方式由承包者提供。承包者提供的船舶应为人级或人级持证的船舶,作业者选择船舶时应充分考虑到作业性质、 任务、海区、季节、船舶性能、作业能力、船舶法定与登记证书状况和有关法规的要求,并满足 8.1.3,8.1.4和8.1.5的相关要求。 5.1.1.2承包者应将船舶的作业极限通知作业者。 5.1.1.3作业者和承包者应按第4章的要求分别配备其海上设施和船舶上的人员,并履行合同约定的所有相关要求 5.1.1.4合同全程关联方适当的协作和沟通是安全和有效作业的根本。 5.1.1.5对重要问题的迅速决定,应通过各方任命的人员之间的直接沟通。海上的第一沟通线为船舶船长和海上设施管理人之间,当使用无线电通信时,应在整个作业过程中保持专用频道。 5.1.1.6作业者负责供应链各方之间有效的协作和沟通的建立,并应充分关注所有有关方的意见或建议。 5.1.2 船舶在港 5.1.2.1作业者及其后勤协调员、船长和海上设施管理人(如必要)应在开始装载前商定航次计划,并确保船舶的装载情况符合该船所在海区、季节的载重线控制要求。其内容至少要包括:船舶挂靠海上设施的顺序、沟通路径与报告、预计抵达时间/预定出发时间和航行速度,除非另有说明,船舶要以经济航速行驶。 5.1.2.2在港装载集装箱时,船长有权对集装箱内货物的积载和系固情况是否适于海上运输进行随机检查。如果对任何集装箱的检查表明积载、绑扎或系固安排不充分,危险货物标签或标志不适当,或者如果他对集装箱的安全状况有怀疑,船长有权拒绝载运该集装箱。 5.1.2.3在考虑使用船舶运送人员时,应满足主管机关的规章要求,并服从于风险评估或安全工作分析。 5.1.2.4船长应了解和掌握预定航路及目的地的天气情况,并判断是否具备开航条件,必要时与作业者或其后勤协调员重新商定开航时机。 5.1.2.5开航指令由作业者签发,按作业者要求发送给海上设施。航行行程在起航前以书面签发给船长并传递给海上设施。航行行程应包括所有的航次信息,包括散装货物分配、预定出发时间和路径等信息。 5.1.2:6开航指令应以书面签发并由船长签收。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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