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77.150.70 H 62
YS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色金属行业标准
YS/T673—2013 代替YS/T673—2008
还原钻粉
Deoxidizationcobaltpowder
2014-03-01实施
2013-10-17发布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色金属
行业标准
还原钻粉 YS/T673—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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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甲2号(100013)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北街16号(10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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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本880×12301/16 印张0.5字数10千字 2014年3月第一版 2014年3月第一次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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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号:155066·2-26640 定价 1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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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S/T 673—2013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YS/T673--2008《还原钴粉》。 本标准与YS/T673--200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产品的牌号划分和表示方法;修改了各个等级产品碳含量指标;修改了各个等级产品氧含量指标;修改了化学等级第一个级别产品的Ni、Cu、Fe、Zn、Cd、Mn、Na、Si、S杂质元素含量;费氏粒度由3个级别重新划分为5个级别;化学成分新增一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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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格林美新
材料有限公司、江西格林美资源循环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开华、李智专、吴亚辉、周继锋、张翔、蒋晓锋、闫梨、谭翠丽。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YS/T 673--2008
YS/T673—2013
还原钻粉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还原钻粉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质量证明书和合同(或订货单)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草酸钻、碳酸钻和氧化钻等含钴物料经还原得到的钻粉,供硬质合金、金刚石制品、充电电池、陶瓷等行业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479.1金属粉末松装密度的测定第1部分:漏斗法 GB/T3249金属及其化合物粉末费氏粒度的测定方法 GB/T5314粉末冶金用粉末取样方法 GB/T19077.1粒度分析激光衍射法 第1部分:通则 YS/T281(所有部分)钴化学分析方法
3要求
3.1产品牌号
产品按费氏粒度分为HCoF-0、HCoF-1、HCoF-2、HCoF-3、HCoF-4五个牌号,见表1。 3.2产品的费氏粒度、中位径、松装密度和氧含量、碳含量
产品的费氏粒度、中位径、松装密度和氧含量、碳含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产品的费氏粒度、中位径、松装密度和氧含量、碳含量
氧含量/ % ≤0.40 ≤0.40 ≤0.50 ≤0.70 ≤0.80
碳含量/ % ≤0.02 0.02 ≤0.03 ≤0.03 ≤0.03
费氏粒度 FSSS/μm ≥2.00 >1.50~2.00 >1.00~1.50 >0.80~1.00 0.60~0.80
中位径 Ds / μm
松装密度 AD/(g/cm*) 0.40~1.50 0.70~1.20 0.60~1.20 0.60~0.80 0.50~0.80
牌号 HCoF-0 HCoF-1 HCoF-2 HCoF-3 HCoF-4 注:如需方对费氏粒度、松装密度、中位径项目有特殊要求,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15 ≤10 8 7
3.3产品的化学成分
产品的化学成分分四个等级,应符合表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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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外观质量
产品应呈灰黑色粉末状,无其他颜色混杂;产品应洁净、干燥、均匀,不得有结块及目视可见的外来夹杂物。
表2 还原钻粉的化学成分
化学成分(质量分数)/%
等级 Co
杂质含量≤
≥ Ni Cu Fe Ca Mg Pb Zn Cd Mn Na Al Si S 99.90 0.003 0.002 0.005 0.005 0.002 0.002 0.002 0.002 0.002 0.005 0.002 0.001 0.005
w
D 99.90 0.005 0.005 0.008 0.008 0.005 0.005 0.005 0.005 0.005 0.008 0.005 0.003 0.008
99.80 0.020 0.008 0.010 0.010 0.008 0.005 0.010 0.005 0.008 0.008 0.008 0.010 0.010 99.80 0.030 0.010 0.020 0.015 0.010 0.005 0.010 0.010 0.008 0.020 0.020 0.015 0.020
0
注:1.钻含量为差减法计算得到,差减元素为本表所列杂质元素和碳元素;
2.如需方有其他要求时,根据客户的要求进行分析。
4 试验方法
4.1 1产品的费氏粒度的测定按GB/T3249的规定进行。 4.2产品的中位径(Ds。)的测定按GB/T19077.1的规定进行。 4.3产品的松装密度的测定按GB/T1479.1的规定进行。 4.4产品中的碳、氧含量的测定按YS/T281的规定进行。 4.5 产品中的铁、铝、硅、镁、锌、、铅、镍、铜、锰、硫、钠、钙含量的测定按YS/T281的规定进行。 4.6 产品的外观质量用目测进行检查。
5 检验规则
5.1 检查和验收 5.1.1 产品应由供方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及合同(或订货单)的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5.1.2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与本标准及合同(或订货单)不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30d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仲裁取样由供需双方在需方共同进行。 5.2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每一批由同一牌号、同--化学成分等级的产品组成,批重不大于3000kg。 5.3检验项目及取样
产品的检验项目及取样方法应符合表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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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检验项目及取样取样规定
检验项目费氏粒度中位径松装密度化学成分外观质量
试验方法章节号
要求章节号
4.1 4.2 4.3 4.4,4.5 4.6
3.2
按GB/T5314的规定
3.2,3.3 3.4
逐桶
5.4检验结果的判定 5.4.1产品的费氏粒度、中位径、松装密度和化学成分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应按GB/T5314的规定在该批产品中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取双倍数量的样品按4.1~4.5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复检。 如仍有一个结果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5.4.2产品的外观质量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时,则判该桶产品为不合格。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
6.1标志 6.1.1销售包装标志
经检验合格的产品销售外包装上应打印如下标志(或贴标签): a) 供方技术监督部门的印记; b) 供方名称、商标; c)产品名称、牌号、等级; d)产品批号。
6.1.2贮运包装标志
产品的贮运包装应注明:供方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商标、牌号、等级、批号、净重和生产日期,并注明“防潮”、“轻放”、“向上”等字样或标志。 6.2包装
产品经检验合格后,采用真空包装或包装袋充保护性气体包装,并放于包装桶中加盖密封,每桶净重50kg。 6.3运输
运输时防止产品受雨、受潮,运输车辆应清洁。在搬运过程中应轻拿轻放,不得滚动、倒置及剧烈碰撞,并防止产品的密封包装损坏。 6.4贮存
产品应存放于干燥、通风、无腐蚀性气体的环境中,严防受潮、腐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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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有产品质量证明书,其上注明: a) 供方名称、地址、电话、传真; b) 产品名称、牌号、等级; c) 产品批号; d) 净重和件数; e) 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和技术监督部门的印记; f) 本标准编号; g) 生产日期。
EI I.
7 合同(或订货单)内容
本标准所列产品的合同(或订货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a)产品名称; b)产品牌号、等级; c)产品数量; d)本标准编号; e) 其他。
版权专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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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号:155066·2-26640 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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