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53.020.20 J80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5905—2011/IS04310:2009
代替GB/T5905—1986
起重机 试验规范和程序
Cranes-Testcodeandprocedures
(ISO4310:2009,IDT)
www.docin.com
2012-06-01实施
2011-12-30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30 数码防伤
GB/T5905—2011/ISO4310:2009
目 次
前言
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试验和检验程序的类型试验和检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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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试验条件 6试验报告附录A(规范性附录) 流动式起重机的稳定性试验和试验条件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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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5905—2011/ISO4310:2009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5905--1986《起重机试验规范和程序》,与GB/T5905—1986相比主要技术变
化如下:
修改了原标准的适用范围(见第1章);修改了批量生产起重机的试验和检验程序要求(见3.2);增加了前言: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在合格试验和检验中增加了对起重机及其部件质量、起重机速度和时间参数的测量要求,以及对指示器和安全装置功能的要求(见4.1);增加了对液压设备的目测检验(见4.2);增加了对试验载荷的组成、测量及施加的要求(见4.3.1);增加了“需要进行附加的静载试验或使这些部件承受所需力的试验”的要求(见4.3.2.2);在动载试验中增加了“除起升机构以外,起重机的各机构都应按制造商规定的低速进行1.25P 的承载试验。”的要求(见4.3.3.2);增加了稳定性试验的试验方法(见4.3.4.3);在稳定性试验中增加了“对于流动式起重机以外的其他起重机,稳定性试验载荷都应为 1.25P,更高值由国家法规要求或订货合同中规定,其中P由制造商规定。”的要求(见 4.3.4.4); 增加了附录A:删除了原标准中动载试验应延续1h的要求(见4.3.3.2);删除了原标准中“对流动式以外的其他起重机,可以不做专门的稳定性试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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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使用翻译法等同采用ISO4310:2009《起重机试验规范和程序》。 与本标准中规范性引用的国际文件有一致性对应关系的我国文件如下:
-GB/T6974.1—2008起重机术语第1部分:通用术语(ISO4306-1:2007,IDT) -GB/T17908—1999起重机和起重机械技术性能和验收文件(idtISO7363:1986) -GB/T22414—2008 起重机速度和时间参数的测量(ISO13202:2003,IDT) GB/T22415—2008 3起重机对试验载荷的要求(ISO14518:2005,IDT)
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起重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27)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北京起重运输机械设计研究院、国家起重运输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理工大学、江阴凯澄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江苏象王起重机有限公司、安徽柳工起重机有限公司。
本标准负责起草人:林夫奎、赵春晖、魏福祥、杨武、桂佩康、周民宪、葛明、张宗山。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5905—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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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5905—2011/ISO4310:2009
起重机 试验规范和程序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验证起重机性能(包括工作参数和载荷起升能力)的试验、检验和程序(见 ISO7363)。
本标准适用于ISO4306-1中所定义的,有制造、改造和起重机的承载结构或部件经过修理后,首次投入使用的各类起重机。
当起重机的额定起重量取决于移定性时,规定的试验程序和就验载荷能易于验证许用稳定裕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 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口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白期为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
第1 福 分:通用术语(Crane Vocabudar Par1.Gneral)
ISO4306-1 起重机 ISO733 起重机和起重机械 技术性能 和验收 牛(Cra) t ingappliances Technical
木
characterist cs and acceptance a uments)
ntof themassofacrane
ISO11629 起重机 重拼及 其部件质量的测量 anes and its com onen s)
ISO13202 起重机 速度和时间多数的换 eters)
Measurementofvelooityandtimeparam-
ISO14518起重机 对试验载荷的要求(Cranes一Requirementsfortest oads)
3试验和检验程序的类型
3.1本标准规定的试验和检验程序包括以下
a) 按4.1的规定进行起重机性能的合格试验和检验 b)按4.2的规定进行目测检验;
按4.3的规定进行起重机的起升载荷试验
3.2起重机在出厂交付使用前,制造商应对其进行试验和检验。对于在使用地点进行安装或总装的起重机,也应在投入使用前进行试验和检验。制造商/供方和需方"之间的任何协议均应包括上述试验和检验。
对于批量生产的起重机,用于试验和检验的起重机样机数量应由制造商/供方和需方相互协商解决。
1)在法律术语中,制造商/供方和需方理解为签订合同的双方。制造商/供方是提供起重机的一方,需方是按合同
接收起重机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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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和检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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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合格试验和检验
起重机进行合格试验和检验时,应根据ISO7363规定的技术性能进行,并验证以下参数:
起重机的质量;回转轴线至倾覆线的距离;起升高度;吊钩极限位置;起升/下降速度;慢速下降速度;起重机运行速度;小车运行速度;回转速度;变幅(俯仰)时间;臂架伸缩时间;工作循环时间(必要时);限制器、指示器和安全装置的功能;驱动装置的性能,例如在试验载荷状态下电动机的电流。
应在实际操作中验证以上参数。 起重机及其部件质量的测量应符合ISO11629的规定。 起重机速度和时间参数的测量应符合ISO13202的规定。
4.2目测检验
WaGom
起重机金属结构及其连接件、梯子、通道、司机室、平台;所有防护装置;吊钩或其他取物装置及其连接件;钢丝绳及其紧固件;滑轮组及其轴和紧固件、臂架的连接件。
检验时,除了正常维护和检验需要打开的盖子(如限位开关盖)外,不应拆开其他部件。 检验程序还应包括检查ISO7363中规定的验收文件是否已提交并通过审核。
4.3起升载荷试验 4.3.1总则
起升载荷试验应包括以下内容:
静载试验;动载试验;稳定性试验(需要时)。
试验时,试验载荷的组成、测量以及施加应符合ISO1451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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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静载试验
4.3.2.1静载试验的目的是检验起重机以及各结构件的承载能力。如果未见到裂纹、永久变形、油漆剥落或对起重机的性能与安全有影响的损坏,连接处也没有出现松动或损坏,则认为该项试验的结果合格。 4.3.2.2各起升机构的静载试验应分别进行,如果起重机的规范允许,还应作起升机构联合动作的静载试验。试验时应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使起重机处于主要部件承受最大钢丝绳载荷、最大弯矩和/或最大轴向力的位置和状态。试验载荷应被逐渐地加上去,起升至离地面100mm~200mm处,悬空时间不应少于10min,更高值由国家法规要求或订货合同中规定。
一次静载试验使起重机的每一个主要部件都能承受最大弯矩和/或最大轴向力不可能时,应进行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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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的静载试验或使这些部件承受所需力的试验。。 4.3.2.3如果国家法规或订货合同中没有更高值要求,所有起重机的试验载荷都应为1.25P,其中P 定义为:
a) 对于流动式起重机,为额定起重量(起升机构上载荷的质量,包括有效起重量和吊钩滑轮组的
质量);
b)对于其他类型的起重机,为制造商规定的最大起重量。 4.3.3动载试验 4.3.3.1 动载试验的主要目的是验证起重机各机构和制动器的功能 4.3.3.2 除起升机构以外,起重机的各机构都应按制造商规定的低速进行1.25P的承载试验。
起重机的各机构应分别进行1.1P的动载试验,如果在起重机规范中有规定时,应作联合动作试验,试验应在各机构承受最大载荷的位置和状态下进行。试验应包括对各机构在其整个运动范围内作反复起动和制动,还应包括对悬挂着的试验载荷作空中起动,此时试验载荷不应发生不受控制的运动。 4.3.3.3如果各部件能完成其功能试验,并在随后进行的目测检验中未发现机构或结构部件有损坏,且连接处也没有松动或损坏,则认为该项试验的结果合格。 4.3.3.4动载试验时,起重机应按照操作手册的规定进行控制,且应注意把加速度、减速度和速度限制在起重机正常工作的范围内。 4.3.4稳定性试验 4.3.4.1稳定性试验的目的是检验起重机抵抗倾覆力矩的能力。在起重机吊钩上无冲击地施加试验载荷时,起重机能够保持稳定,则认为该项试验的结果合格。 4.3.4.2稳定性试验应在规定工作区域内稳定性最不利的位置或状态下进行。如果不同位置或工作区域规定的载荷不同,则应对这些条件有选择地进行稳定性检验。 4.3.4.3试验载荷应被逐渐地加上去,起升至离地面100mm~200mm处,悬空时间不应少于5min,更高值由国家法规要求或订货合同中规定。 4.3.4.4对于流动式起重机以外的其他起重机,试验载荷都应为1.25P,更高值由国家法规要求或订货合同中规定,其中P由制造商规定。 4.3.4.5流动式起重机的稳定性试验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5试验条件
5.1为了进行试验,起重机应根据规范的规定安装适用于操作的工作装置。 5.2对于在轨道上运行的起重机,应在按照起重机规范制造和铺设的轨道上进行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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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对于轨道上运行的起重机以外的其他起重机,应按国家法规或订货合同进行试验。 5.4试验时,风速不应大于8.3m/s(30km/h)。除订货合同中有规定外,不需要起重机处于最不利风作用的方位上。
6 试验报告
按照3.1的规定完成试验后,应编写一份以列表给出试验结论和检验结果的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应注明所试验的起重机,并给出试验日期、地点和检验人员的姓名。试验报告应详细记录
每种情况下的载荷、位置、状态、程序和结果。
对于只进行目测检验的起重机,可以编写一份简略的报告。试验报告应注明所检验的起重机,并包括检验日期和地点、检验人员的姓名以及每个项目的检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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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流动式起重机的稳定性试验和试验条件
A.1 稳定性试验 A.1.1 试验载荷
稳定性试验载荷应符合以下规定
在外伸支腿/履带上:
a)
1.25P+0.1F
b) 在静止的车轮(轮胎)
1.33P+0.1F
c) 在最大造行速度不大于0.4m/s的履带/车轮(轮胎)上:
133P+0.1F
d)在量大运行速度义 丁0.4m/s的膜带车轮(轮胎)上
5PF01F
式中:
预定起重量 全配推衣 起升机构工载荷的质 ,包括 效起重 和吊钩滑轮组的质量。 F或F到 臂头部我副好头部的 #质量m 或m情质量m
如果主臂质 量m很大 成丽#的 设计载相对较 稳定性 试验载荷大 大于副臂的虽度)时,稳定性试验不应使用式验载荷 动式起 建机的稳定性应按以下公 式进行鲜验证:
经 7
6
式中: my 主臂的质量
副臂的质量;主臂的半副臂的半径
m R r
R. 主臂重心的半径;
副臂重心的半径。
re 对于只有主臂的流动式起重机:
R
r=re=m,=o,F, :mj
R
对于同时配备主臂和副臂的流动式起重机:
如果起升载荷在主臂头部:
r=0,F= R.m,+m,(R+r)
R
如果起升载荷在副臂头部:
Fz=R..m+m(R+r.)
R+r
制造商应在随机文件中给出臂架的最短、中长和最长长度时F,和F的值。如果起重机在不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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