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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0820-2011 生活锅炉热效率及热工试验方法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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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GB/T 10820-2011 生活锅炉热效率及热工试验方法 ICS 27.060.30
F 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0820—2011 代替GB/T10820-2002
生活锅炉热效率及热工试验方法
Thermal efficiency and test methods
ofboilersfordailylife
2012-03-01实施
2011-09-29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GB/T10820—2011
目 次
前言
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技术要求 5热工试验附录A(规范性附录) 排烟温度、过量空气系数、灰渣含碳量、炉体外表面温度的控制值附录B(规范性附录) 煤的取样和制备附录C(规范性附录) 蒸汽湿度的测定附录D(资料性附录) 生活锅炉热工试验报告
1
**
10 11 15 GB/T10820—2011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10820—2002《生活锅炉热效率及热工试验方法》。 本标准与GB/T10820—2002相比主要内容变化如下:
调整了适用范围,和《生活锅炉经济运行》标准的范围基本一致,并保留了电加热锅炉和真空相变热水锅炉的相关内容;增加了“术语和定义”一章;取消了生活锅炉热效率考核条件;明确了本标准规定的最低热效率值仅针对新出厂锅炉;修订了最低热效率值,增加了排烟温度、过量空气系数、灰渣含碳量和炉体外表面温度四个参数的控制值;增加了热工测试项目,由原标准的只进行正平衡测试改为以正平衡为主,增加排烟温度、过量空气系数、灰渣含碳量和炉体外表面温度四个测试项目;在试验要求的热工况稳定所需时间中,将原来的“燃油、燃气锅炉和电加热锅炉不少于2h”修改为“燃油、燃气锅炉和电加热锅炉不少于1h”,将燃煤锅炉分为手烧燃煤锅炉和链条燃煤锅炉分别规定,并增加了对型煤锅炉的规定;增加了电加热锅炉热工测试前安全检查的内容;为保证试验过程的稳定,增加了“试验过程中试验负责人不得变动,其他试验人员不宜变动”的规定;在每工况试验持续时间上增加了“型煤锅炉应不少于6h”的规定,并将电加热锅炉每工况试验持续时间由原来2h改为1h;增加了排烟温度、过量空气系数、灰渣含碳量和炉体外表面温度四个参数的测量方法;增加了蒸汽或给水温度与设计参数不符时进行修正的规定;增加了使用钠离子浓度计和电导率仪测量蒸汽湿度的方法;给出了热工试验的报告格式供热工试验单位参考。
本标准由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0)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陕西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西安交通大学、青海省特种
设备检验所、西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无锡分院、陕西环通标准锅炉有限公司、宝鸡市海浪锅炉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四方锅炉有限公司、陕西省渭南锅炉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晓明、贾铁鹰、赵钦新、葛升群、李秀峰、董亚民、刘飞、马天榜、刘峰、张勒富、 段绪强、孙路。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10820—1989GB/T10820—2002。
I GB/T10820—2011
生活锅炉热效率及热工试验方法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燃煤、燃油、燃气和电加热生活锅炉的出厂热效率及生活锅炉热工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以煤、油、气为燃料或电能加热,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生活锅炉。 a)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1.0MPa且额定蒸发量小于1t/h的蒸汽锅炉; b)额定热功率小于0.7MW的承压热水锅炉; c)常压热水锅炉(以下简称常压锅炉)和真空相变热水锅炉(以下简称真空锅炉)。 本标准不适用于余热锅炉及不以水为介质的锅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52普通柴油 GB474煤样的制备方法 GB/T1576工业锅炉水质 GB/T2900.48电工名词术语锅炉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SH/T0356燃料油
3术语和定义
GB/T2900.4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 GB/T2900.48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3. 1
生活锅炉boilersfordailylife 能提供一定参数的蒸汽或热水,主要用于采暖、洗浴、餐饮等生活服务的热工设备。
3. 2
锅炉输入热量 boilerheatinginput 单位时间内输人到锅炉内燃料的热量或电加热装置输入到锅炉内的热量。
3.3
锅炉供热量 boilerheatingoutput 单位时间内通过蒸汽、水由锅炉向外提供的热量与进人锅炉的水带入热量之差。
3. 4
锅炉热效率boilerefficiency 同一时间内锅炉供热量与锅炉输人热量的百分比。
1 GB/T10820—2011
3.5
正平衡法directprocedue 直接测量锅炉供热量和锅炉输人热量来确定效率的方法。
3. 6
排烟温度 outletgastemperature 锅炉末级受热面后的烟气温度。
3.7
过量空气系数 excessaircoefficient 排烟处实际空气量与理论空气量之比。
3.8
灰渣含碳量 carboncontentinboilerslag 灰渣中碳的含量。
3. 9
炉体外表面温度 outsidesurfacetemperatureofboiler 锅炉炉体外表面距门、孔300mm以外的炉壁温度。
4技术要求
4.1新出厂锅炉的最低热效率值应符合表1~表2的规定。 4.2锅炉排烟温度、过量空气系数、灰渣含碳量、炉体外表面温度的控制值可参考附录A表A.1~ 表A.4。 4.3海拔高度1000m以上地区,允许根据具体情况对表1表2中燃煤、燃气和燃油锅炉的热效率规定值降低0~5个百分点。手烧燃煤锅炉,允许对表1中相应的热效率规定值降低3个百分点。常压锅炉,允许对表1表2中相应的热效率规定值降低1个百分点。表1~表2中未列燃料的锅炉热效率规定值由供需双方商定。
表1 燃煤生活锅炉应保证的最低热效率值
%
烟煤 I
锅炉额定蒸发量
无烟煤
贫煤
褐煤
D/(t/h) 或锅炉额定热功率
I

II
N/MW D≤0.143 N≤0.1
锅炉热效率
65
62
65
68
65
58
63
0.143 67
72
65
69
68
0.5≤D<1 0.35≤N<0.7 0.7≤N≤1.4
71
68
72
74
71
60
65
73 75
70 72
74 76
76 78
73 75
63 66
70 74
N>1.4 注:表中所列为锅炉达到额定蒸发量或额定热功率时的热效率。
2 GB/T10820—2011
表2燃油、燃气及电加热生活锅炉应保证的最低热效率值
%
锅炉额定蒸发量D/(t/h) 或额定热功率N/MW
燃气
燃油*
电加热
D<1 N<0.7 0.7N≤1.4 N>1. 4
86
86 88 90
97
88 90
燃油应符合GB252或‘SH/T0356的规定。 b燃气指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
5热工试验 5.1总则 5.1.1本标准提供的热工试验方法是考核生活锅炉热效率指标的配套方法,同时适用于生活锅炉的仲裁试验及其他目的试验。 5.1.2锅炉热效率通过正平衡法测得,同时还应测量排烟温度、过量空气系数、灰渣含碳量和炉体外表面温度。 5.1.3锅炉蒸发量(热功率)、排烟温度、过量空气系数、灰渣含碳量和炉体外表面温度由实测确定。 5.1.4蒸汽湿度由实测确定。 5.1.5蒸汽发生器、热水机组及使用其他固体燃料生活锅炉的热工试验可参照本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5.2试验准备 5.2.1试验负责人应由熟悉本标准并有锅炉热工试验经验的人担任。试验负责人应根据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试验大纲。试验负责人应向有关人员(包括司炉人员)介绍试验大纲,并组织试验大纲的实施。试验大纲内容包括:
a)试验目的和任务; b) 试验要求; c) 测量项目; d) 测点布置与所用仪表、设备; e) 试验人员组织与分工; f) 试验日程与进度; g) 注意事项及其他。
5.2.2试验前应全面检查锅炉、辅机及供热系统的运行状况是否正常,如有不正常现象应予排除。对于电加热锅炉应进行电气线路、开关、控制装置、保护接地以及其他安全方面的检查,在确认一切正常后方能通电运行。 5.2.3按照试验大纲的要求安装仪表和试验设备。 5.2.4正式试验前,应按试验的要求和测量项目进行预备性试验,以全面检查仪表和试验设备是否正常工作,熟悉试验操作及人员的相互配合。
3 GB/T10820-2011
5.3试验要求 5.3.1锅炉给水和锅水应符合GB/T1576的规定。饮用水锅炉的水质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5.3.2止式试验前应使锅炉达到热工况稳定。自冷态点火或通电开始并连续运行到热工况稳定所需时间:
a) 对无砖墙(整装、组装)的锅炉:
1)燃油、燃气锅炉和电加热锅炉不少于1h; 2)手烧燃煤锅炉不少于2h; 3)链条燃煤锅炉不少于4h;
b) 对轻型炉墙锅炉不少于8h; c)对重型炉墙锅炉不少于24h; d)对型煤锅炉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增加1h。
5.3.3正式试验应在锅炉调整到试验工况稳定运行并经确认后开始。试验过程中试验负责人不得变动,其他试验人员不宜变动。 5.3.4锅炉的试验工况
a)蒸汽锅炉压力不应小于设计压力的85%,给水温度与设计值之差不应大于10℃。 b).热水锅炉进水温度、出水温度与设计值之差不应大于5℃。试验时锅炉的出水压力不应小于
其出口热水温度加20℃的相应饱和压力;铸铁锅炉的出水压力不应小于其出口热水温度加 40℃的相应饱和压力。
c)常压锅炉、真空锅炉进水温度、出水温度与设计值之差不应大于5℃。 d) 实测参数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应按照5.6.3、5.6.1的规定对锅炉蒸发量和热效率进行修正。
试验期间锅炉出力的波动不应超过10%。
e)
5.3.5在试验结束时,锅筒水位和煤斗煤位均应与试验开始时一致,如不一致应进行修正;蒸汽压力与试验开始时的压力差应小于0.02MPa;进水温度、出水温度与试验开始时的温差应小于2.5℃。试验期间过量空气系数、燃料供应量、给水量、循环水量、出水量(或进水量)、炉排速度、煤层厚度等应基本一致。
对于手烧燃煤锅炉应在正式试验前3min内将炉内燃煤全部清除,立即重新点火开始计算正式试验。点火应使用准备好的木柴,不允许使用废油、棉纱、油毡等其他引燃材料。试验结束时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炉内燃煤应充分燃烧。 5.3.6锅炉的进水温度、出水温度、蒸汽压力以3min~5min为间隔作对应记录,其他项目每隔 10min~15min记录一次。 5.3.7锅炉试验应在额定出力下进行两次,新产品测试时,每次试验的实测出力应不低于额定出力的 97%。对于在用生活锅炉,试验应在实际运行稳定状态下进行两次试验。两次试验测得的热效率之差:
a)对于燃煤锅炉应不大于4%; b)对于燃油、燃气锅炉和电加热锅炉均应不大于2%。
如果两次试验测得的热效率之差大于上述规定,需重新试验,直至符合上述规定。 对于两次以上试验,其平均热效率取热效率之差为最小值的两次试验热效率进行计算。
5.3.8 每次试验持续时间:
a)手烧燃煤锅炉应不少于5h; b)非手烧燃煤锅炉应不少于4h; c) 型煤锅炉应不少于6h; d) 燃油、燃气锅炉应不少于2h; 4 GB/T108202011
e)电加热锅炉应不少于1h。
5.3.9试验期间安全阀不得起跳,锅炉不得吹灰、一般情况不排污。 5.3.10锅炉试验所使用的燃料特性应符合设计要求。 5.3.11试验所使用的仪表应具备法定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合格证(或检定印记)并均应在检定或标定的有效期内。仪表的安装、使用应符合其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有关规定。在试验开始前和结束后应对仪表进行检查。 5.3.12试验环境温度一般应为0℃~30℃;若为露天装置的锅炉,应避免阳光直接照射,风速大于 5.4m/s或雨雪天气应停止试验。
5.4测量项目
测量项目对于不同燃料、不同输出介质(蒸汽、热水等)的锅炉是不同的。可按需要在试验大纲内明确。 5.5测试方法及使用仪表 5.5.1 燃料取样
a) 煤的取样和制备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对要求更高的煤样制备应按GB474进行。 b) 燃油取样应在整个试验时间内从燃烧器前(并尽量靠近燃烧器)的管道截面上连续抽取。小
型锅炉可在燃油箱中取样,用抽油管沿油箱垂直高度方向分几点(不少于3点)抽取。每次试验应取2L以上的原始试样,在容器内搅拌均匀后,立即倒入两只约1L的玻璃瓶内,加盖密封,并作上封口标记,供化验分析及备用保存。
c)气体燃料在燃烧器前(并尽量靠近燃烧器)的管道上开取样孔,接上燃气取样器连续取样。
气体燃料的发热量可用气体量热计测定,也可按具体成分计算。 d) 燃料试样应送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实验室)或有关各方认可的具备燃料化验能力的单
位进行化验。
5.5.22 燃料消耗量测量
对于煤、木柴,使用衡器称重,所使用衡器(包括本标准中其他用于称重的衡器)的量程应为
a)
0kg~100kg,其准确度等级应不低于Ⅲ级。 b) 对于燃油,用衡器称重或由经直接称重标定过的油箱上进行测量,也可通过测量流量及密度
确定燃油消耗量。所使用的油流量计,其准确度等级应不低于0.5级。 对于气体燃料,用气体流量计测量,其准确度等级应不低于1.5级。气体燃料的压力和温度应
)
在流量测点测出。
5.5.3电加热锅炉电耗量测量
用电度表测量,其准确度等级应不低于1.5级。如果使用互感器,互感器准确度等级应不低于 0.5级。 5.5.4蒸汽流量测量
蒸汽锅炉输出蒸汽量通过测量锅炉给水流量的方法确定。 5.5.5水流量测量
%
a)给水流量、循坏水量、出水量(或进水量)用标定过的水箱测量或其他流量计测量,流量计准确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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