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75. 010 E 00 备案号:33167—2011
S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SB/T 10590-2011
原油仓储企业管理技术规范
Administrant and technical criterion for storage enterprise of crude oil
2011-11-01 实施
2011-07-07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
SB/T 10590—-2011
目 次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原油仓储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5原油库应具备的条件 6 经营管理
H
市场信用
八
I
SB/T 10590—2011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莉娜、曹文红、吴音、徐英俊、何军、葛柏如、云成生。
I
SB/T 10590—2011
原油仓储企业管理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原油仓储企业经营管理的术语和定义、企业设立应具备的条件、原油库建设、经营和市场信用等管理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原油仓储业务的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183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原油 crude oil 本标准所约定的原油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生产的原油和进口原油,是石油
采出的液相部分。 3.2
原油仓储 storage of crude oil 通过输油管道、油港码头、铁路专用线、水路运输或公路运输将原油接卸入库、储存、中转、保管或转
人输送系统营运环节等方面的服务过程。 3.3
原油仓储企业 storage enterprise of crude oil 取得《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专门从事原油的代为保管储存业务,收取仓储服务费用的经营
机构。 3. 4
原油库 crude oil depot 其有储油罐和输油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水运码头等配套设施,用于收发和储存原油的仓储设施。
3.5
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health safety and environment management system 在健康、安全和环境方面指挥和控制组织的管理体系。它是一种事前进行风险分析,确定其自身活
动可能发生的危害和后果,从而采取有效的防范手段和控制措施防止其发生,以减少可能引起的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的有效管理模式。
4原油仓储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4.1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申请主体是企业法人分支机
1
SB/T 10590—2011
5.3.5原油库码头应配置围油栏、吸油毡、收油器等应急设施。 5.3.6原油库宜设置油气回收装置。
6经营管理
6.1仓储服务管理 6.1.1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核发的《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并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开展原油仓储经营业务。 6.1.2储存、中转的原油来源应当正当、合法,不得储存、中转走私及来源不明的原油。原油仓储企业应该要求委托方提供证明其油品合法来源的法律证明文件。 6.1.3不得为不具备原油销售或仓储资质的企业,未经国家批准的原油加工企业代储原油。 6.1.4原油仓储企业的年平均代储量不应低于库容总量的60%。 6.1.5应建立原油进、存和出人库的管理台账,油品来源和去向的凭证、票据、台账至少保存10年以上。 6.1.6应主动接受各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每年参加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度检查。 6.2价格管理 6.2.1应当执行国家关于收费标准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对服务性收费的有关规定。 6.2.2应加强价格自律,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监督机制,规范价格行为,接受价格监督检查。 6.3计量管理 6.3.1应配备专职计量人员,并持有有效的计量员证上岗。 6.3.2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不得在标志标识、计量器具及测量报告、统计报表等正式文件上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6.3.3配备的计量器具应包括符合国家法定计量要求的量油尺、检水尺、温度计,密度计、流量计和标准计量器具、自动计量系统等。 6.3.4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应经过具有国家资质的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强检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应当执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 6.3.5储油罐应当经过计量检定,编制有效容积表,用于贸易交接计量的储油罐首次检定不超过2年,复检周期为4年。 6.3.6计量检测应执行相关的国家标准。 6.3.7应建立油品进、出、存计量台账。 6.4质量管理 6.4.1应对接收、储存、周转至出库油品各个环节按规定进行质量检测和控制。 6.4.2接卸、储存、输转不同性质的原油时,应分储分输。 6.4.3向罐车、油船等运输工具发油前应认真检查罐车、油船等是否具有符合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关证件,确认后才能发油。 6.4.4应对油罐定期进行清洗。 6.4.5应配备与经营能力相适应的质量检验机构或质检室,并对出人库原油进行质量检验,确保油品质量。 6.4.6应当配备质检人员,并持证上岗。
3
SB/T 10590—2011
6.5财务管理 6.5.1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6.5.2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6.5.3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规定,实行会计监督,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6.5.4应按照各种税费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规范发票的领购、使用和保管工作。 6.5.5应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开立并管理银行账户,办理货市资金收付业务。 6.5.6应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辅助台账及固定资产卡片,定期进行固定资产清查。 6.5.7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建立会计档案。按照规定年限要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6.5.8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接受商务主管部门、审计机关、财政机关和税务机关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6.6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 6.6.1应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其原油库应获得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6.6.2应具有健全的消防安全组织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安全管理培训后方可任职。 6.6.3从事油品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电工、锅炉操作工(视原油库所在地和设备情况)等特殊工种技术人员,应具备专业资格,并持证上岗。 6.6.4应对油库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6.6.5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6.6.6应制定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预案的演练。 6.6.7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性能完好,并建立健全油库防火档案。 6.6.8应实施HSE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6.6.9应当在爆炸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6.10储油罐、输油管线等设备设施应完好,无渗漏、滴漏。防止污染土壤地和下水,5年以上埋地油气管线每年应检查一次。 6.6.11原油库废水、油气等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6.6.12为从业人员定期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7市场信用
7.1企业诚信 7.1.1应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7.1.2无欺诈、违规经营、偷税、漏税、欠税等行为。
4
SB/T 10590-2011
7.1.3在司法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应无违法、违规记录。 7.2服务监督制度 7. 2. 1 应建立服务监督制度,在经营场所和油库显著位置设置投诉信箱,公布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电话。 7. 2. 2 :处理投诉应制度化,责任到人,限定时间,对处理结果和投诉者满意度进行详细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