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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T 10592-2011 成品油仓储企业服务技术规范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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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SB/T 10592-2011 成品油仓储企业服务技术规范 ICS 75. 010 E 00 备案号:33169—2011
S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SB/T 10592--2011
成品油仓储企业服务技术规范
Service and technical criterion for storage enterprise of refined oil product
2011-11-01 实施
2011-07-07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 SB/T 10592—2011
目 次
前言 1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
3
油库收发作业要求油品储存要求
4
5
6 油品计量要求 7 油品质量要求
库容库貌要求 9 从业人员要求 10 对外窗口现场服务 11 健康、安全和环境(HSE)管理体系 12 投诉管理·
8
1 SB/T 10592—2011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左兴凯、何敏君、牛竞民、孙成海、张建才、张汝鸿、严刚、陈振强 SB/T 10592.--2011
成品油仓储企业服务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成品油仓储企业服务的术语定义、服务的对象和范围、管理及技术方面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业务的企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1085散装液态石油产品损耗 GB 20950 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成品油 refined oil product 本标准所约定的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
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3. 2
成品油仓储企业 storage enterprise of refined oil product 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取得《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专门从事成品油的代为保管储存业
务,收取仓储服务费用的经营机构。 3.3
油库 oil depot 具有储油罐和输油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配套设施,用于收发和储存成品油的仓储
设施。 3. 4
健康、安全和环境(HSE)管理体系 health safety and environment management system 在健康、安全和环境方面指挥和控制组织的管理体系。它是一种事前进行风险分析,确定其自身活
动可能发生的危害和后果,从而采取有效的防范手段和控制措施防止其发生,以减少可能引起的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的有效管理模式。 3.5
仓储方 storager 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业务的各类企业、当事人或代理人。
1 SB/T 10592—2011
3. 6
委托方client 本标准所指委托方是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所有合法客户。具体包括与油库有管道运输、码头装卸、火
车装卸、汽车装卸业务的客户。
4油库收发作业要求
4.1管输作业要求 4.1.1管输作业应按计划或仓储方与委托方商定的方案执行,由调度下发作业指令,根据指令进行操作。 4.1.2为防止抽空或憨压,操作时应遵照"先开后关”的原则。 4.1.3需要切换流程时应提前知会委托方做好切换准备,防止输送过程出现操作波动。 4.1.4作业结束仓储方应向委托方报告有关情况,做好管线停用消压工作,并按规定做好计量交接工作。 4.2水路收发作业要求 4.2.1码头应按调度计划或指令进行装卸作业,装卸前向港口管理部门办妥申报作业手续。 4.2.2待委托方装油轮到港,自行办妥海事申报手续后,先到码头作业班报到、排队、取号,等候装船安排。 4.2.3油轮靠泊后,仓储方应会同委托方核对有关资料(《油品质量检验报告》、《油轮装港量舱记录表》、《水运证明》、《提货单》、《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等),根据《船/岸安全检查表》的有关内容,双方检查装卸设备设施的安全技术状况,符合条件的,由双方签名确认后,方可安排装卸作业。 4.2.4油轮在装卸作业期间应先围好围油栏,并且按规定接好静电消除装置。 4.2.5装卸油前期,船岸双方签订装卸安全协议,明确装卸时间和速度;装卸期间,仓储方应派不少于 1人在作业现场值班监控。 4.2.6遇大风浪、雷雨、大雾及其他一切危害安全作业的情况时,仓储方加强与委托方联系,暂停装卸作业。 4.2.7油轮装卸后,仓储方与委托方做好计量交接工作。 4.3公路装卸油作业要求 4.3.1油车应持有效凭证到发油台进行装卸作业。 4.3.2装卸油期间,严禁开启汽车发动机;临时修理汽车应在油库安全范围之外。 4.3.3装卸油前,应在有效部位接好静电导线,放置好防溢油装置;装卸油完毕,静置3min方可撤除静电导线和防溢油装置。 4.3.4发油台应该采用下装式或密闭发油。 4.3.5发生溢、洒、漏油时,应及时处理干净,严禁用高压水冲洗罐车和地面,严禁未经处理干净而擅自发动车辆。 4.4铁路装卸油作业要求 4.4.1油库附属铁路装卸站台应按调度计划或指令进行装卸作业。 4.4.2铁路罐车进入专线时,仓储方派人协助铁路机车对位。 4.4.3铁路罐车到库后,仓储方应根据《收油通知单》、《铁路运输货票》逐车核对,其内容包括油品名称、规格、数量、车号、表号、发货站、施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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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装卸油期间,仓储方应落实现场值班监控工作,严禁脱岗。突遇大风、雷电天气,应立即停止作业。 4.4.5装槽车前,仓储方应检查罐车清洁度,符合要求的方可装车。装油完毕,经3min静置后,才能提起鹤管,待鹤管存油滴干后才可将鹤管复位,严禁洒漏油品。 4.4.6装卸完后,仓储方计量员做好油槽车的计量工作。 4.4.7计量完毕后,仓储方将采集的油样按规定保留,盖紧车盖和施封,收好扶梯,撤回静电接地装置,填妥《铁路运输货票》,递交起运车站签收。
5油品储存要求
5.1罐区收发作业应按照调度中心指令进行作业,作业前先与有关岗位进行联系,了解作业内容、油罐、机泵、管线等设备设施状况,有问题及时报告。作业后及时与对方联系,保证作业安全。 5.2收发油品应遵照“先开后关”的原则,防止压和抽空。 5.3凡与收发油品无关的阀门一律关闭。 5.4关闭两端阀门的管线要马上消压。 5.5油罐脱水应有专人监护,严禁油罐脱水离人。 5.6罐区排水蝶阀常关,雨水天应根据情况排水,排水后关好蝶阀。
6油品计量要求
6.1仓储方应配备专职计量人员,并持有效的计量员证上岗。 6.2仓储方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不得在标志标识、计量器具及测量报告、统计报表等正式文件上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6.3仓储方配备的计量器具应包括符合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要求的量油尺、量水尺、温度计、密度计、流量计和标准量器、自动计量系统等。 6.4仓储方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应经过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强检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应当执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 6.5仓储方金属罐应当经过计量检定,编制有效容积表,复检周期为4年。 6.6仓储方的计量检测应执行相关的国家标准;定额损耗应执行GB11085的相关规定。 6.7仓储方应建立成品油进、销、存计量台账。
7油品质量要求
7.1仓储方应对接收、储存、周转至出库成品油各环节按规定进行质量检测和控制。 7.2仓储方接卸、储存、输转成品油时,应专管、专泵、专罐专用,油罐、管线需要换装油品时,应按规定进行清洗、置换。 7.3仓储方应对油罐、输油管线定期进行清洗。 7.4仓储方向罐车、油船等运输工具发油前,应认真检查罐车、油船等是否具有符合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关证件,并检查容器的清洁度,确认合格后才能发油。 7.5仓储方应配备与经营能力及经营品种相适应的质量检验机构或质检室,并对出人库油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油品质量。 7.6仓储方应当配备质检人员,并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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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库容库貌要求
8.1 库内卫生 8.1.1库内室外地面要整洁、干净、卫生。 8.1.2油罐区、码头、发油台、铁路栈桥、油泵房等作业场所无明显油污。 8.1.3办公室物品摆放有序、整齐,不能摆放与办公无关的用品,室内无积尘、蜘网。 8.1.4库内应设置垃圾箱,并定期清理。 8.2厕所卫生 8.2.1厕所标识要明显,室内要有照明和通风窗。 8.2.2厕所设施、设备要完好,保持整洁、干净、卫生。 8.3标牌标识 8.3.1仓储方油库应设立 HSE形象、警示标识。 8.3.2标牌应内容齐全、表面整洁、无破损、无褪色。
9从业人员要求
9.1员工上岗前,应经相关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9.2员工上岗前,应佩戴、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9.3员工上岗后,相关部门应组织对其进行服务、操作、油品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9.4计量员应经法定计量机构或其授权的机构进行专业培训,培训合格,取得上述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10对外窗口现场服务
10.1对外经营场所或办公地点应悬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10.2对外服务窗口应设置有关HSE标识标牌、服务指南等。 10.3在相关位置应设置应急逃生路线图。 10.4对外服务窗口实行挂牌服务,统一着装,持证上岗。服务标识(标牌)统一、齐全、规范 10.5接待顾客态度应热情友善,使用普通话,文明用语。 10.6在对外窗口应设置便民设施,如良好的休息场所,整洁干净的洗手间,卫生达标、合格的饮用水。
11健康、安全和环境(HSE)管理体系
11.1仓储方应取得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1.2仓储方应具有符合GB50074的储油罐和输油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配套设施,用于收发和储存成品油。 11.3仓储方应建立 HSE管理体系,实施 HSE管理。 11.4仓储方应具有健全的安全消防组织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安全管理培训后方可任职。
4 SB/T 10592—2011
11.5仓储方应对仓储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11.6仓储方应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和设施,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性能完好,并建立健全油库防火档案。 11.7仓储方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11.8仓储方应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11.9仓储方应当在爆炸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1.10仓储方应制定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预案的演练。 11.11仓储方的储油罐、油气管线等设备设施应完好,无渗漏、滴漏,并应采取防渗漏扩散的保护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11.12仓储方卸油应当采用正压卸油工艺,不得采用真空泵引油和真空伴随作业的工艺,宜采用油气密闭收集系统和安装油气回收处理装置,油气排放质量浓度应符合GB20950规定的要求。 11.13仓储方含油污水经处理后排放水质应达到GB8978的规定。 11.14仓储方码头应配置围油栏、吸油毡、收油器等防污染设施。
12投诉管理
12.1仓储方应成立投诉管理机构,由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处理投诉的有关事宜。 12.2仓储方应在各对外窗口单位设立投诉机构和电话。 12.3仓储方在接到投诉书或投诉电话后,应派专人进行调查,取证, 12.4如反映的问题属于数量或质量问题,而且经调查属实的,按规定给委托方进行退赔或赔偿经济损失。 12.5如反映的问题属于服务态度问题,而且经调查属实的,应责成责任人向投诉人当面或书面道歉。 12.6如反映的问题属于违纪问题,而且经调查属实的,将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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