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73.060 D 42
YS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色金属行业标准
YS/T339-—2011 代替YS/T339-2002
锡 易精矿
Tin concentrate
2011-12-20发布
2012-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色金属
行业标 示准锡 精 矿 YS/T339-2011
*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甲2号(100013)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北街16号(100045)
网址www.spc.net.cn
总编室:(010)64275323发行中心:(010)51780235
读者服务部:(010)68523946 中国标准出版社秦皇岛印剧厂印剧
各地新华书店经销
*
开本880×12301/16印张0.5字数8千字 2012年6月第一版2012年6月第一次印刷
书号:155066·2-23618定价 14.00元
如有印装差错 青由本社发行中心调换
版权专有侵权必究举报电话:(010)68510107
YS/T 3392011
锡 精 矿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锡精矿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包装、运输、合同(或订货单)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原生矿石经选别、加工产出的锡精矿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4260散装重有色金属浮选精矿取样、制样通则 GB/T1819(所有部分)锡精矿化学分析方法 GB/T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3要求
3.1产品分类
锡精矿按其性质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入炉冶炼的氧化型锡精矿,二类是冶炼前需要加工处理的硫化型锡精矿。锡精矿按化学成分分为一级品、二级品、三级品、四级品、五级品、六级品、七级品。 3.2化学成分 3.2.1 需方如对锡精矿有特殊要求时,可由供需双方协商。 3.2.2 锡精矿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化学成分数据的修约规则按GB/T8170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表1"锡精矿的化学成分
化学成分(质量分数)/%
类别
杂质不大于
Sn 不小于 S
品级一级品 70, 00 0. 30 0. 20 0. 08 0. 30 0.20 3.00 0. 20 0. 30 二级品 65. 00 0. 40 0. 30 0. 10 0. 40 0.20 5.00 0. 20 0. 40 三级品 60, 00 0. 50 0. 40 0. 10 0. 50 0.30 7. 00 0. 20 0. 50
Sb
Fe
Cu
Zn
F
Bi
As
-类 四级品 55. 00 0.60 0. 50 0. 15 0. 60 0. 40 9. 00 0. 20 0. 60
五级品 50. 00 0. 80 0. 60 0. 15 0. 70 0. 40 12.00 0. 20 0. 70 六级品 45. 00 1. 00 0. 70 0. 20 0. 80 0.50 15.00 0. 20 0.80
0. 20 0. 90 0.60 16.00 0. 20 0. 90
七级品
40, 00
1.20
0. 80
1
YS/T339—2011
表1(续)
化学成分(质量分数)/%
杂质不大于
类别
Sn 不小于
品级
Cu
F 0.20 0, 50
Sb
Fe
Zn
Bi
As
S
一级品 70, 00 0.70 0. 30 0. 30 0. 50 0. 30 3. 00
二级品 65, 00 1. 00 0. 40 0. 40 0, 80 0, 40 5. 00 0.20 0. 80
三级品 60.00 1.50 0, 50 0. 50 0. 90 0. 50 7. 00 0. 20 0. 90 二类 四级品 55, 00 2. 00 1. 00 0. 60 1, 00 0. 60 9. 00 0. 20 1. 00
五级品 50.00 2.50 1.50 0. 80 1. 20 0. 70 12,00 0. 20 1. 20 六级品 45, 00 3. 00 2.00 1. 00 1. 40 0. 80 15.00 0.20 1. 40 七级品 40, 00 3. 50 2.50 1. 20 1. 60 0, 90 16.00 0. 20
1. 60
3.3水分
锡精矿水分不应大于10%。 3.4粒度
锡精矿粒度最大不应大于3mm,小于0.074mm的量不大于30%。 注:对浮选作业生产的锡精矿,其粒度小于0.074mm的不大于45%。
3.5 5外观质量
锡精矿中不应混人外来杂物。同批锡精矿要求混匀。
4试验方法
4.1 锡精矿化学成分及水分的测定按GB/T1819的规定进行。 4.2 锡精矿粒度用相应孔径的标准筛测定。 4.3 锡精矿外观质量的测定采用目视检测法。 5 检验规则 5.1 检查和验收
锡精矿运到需方或双方认可的地点后,由需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本标准或合同(或订货单)的规定进行验收。供方应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或订货单(或合同)的规定。取样由供需双方共同进行。 5.2组批
锡精矿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由同一类别、同一品级组成。检验批量应不大于65t,或由供需双方议定。 5.3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应进行化学成分、水分及粒度的检验。每批产品质量符合性检验项目应符合表2的规定。
2
YS/T339-2011
表2锡精矿的检验项目
要求的章条号 试验方法的章条号
取样和制样
检验类别逐批检验逐批检验逐批检验逐批检验
检验项目化学成分水分粒度外观质量
4.1 4. 1 4. 2 4. 3
5. 4 5. 4 5. 4 5. 4
3. 2 3.3 3. 4 3. 5
5.4取样和制样 5.4.1取样 5.4.1.1袋装锡精矿的取样
袋装锡精矿按不小于25%的比例抽取样袋采样;用样钎钎取份样时,将样钎插入袋底,每袋取一钎,并将从样袋中所取的份样混合均匀。 5.4.1.2散装锡精矿的取样
将混勾的锡精矿,堆成堆高小于50cm的正方形或长方形,再用取样钎按样点间距为正方格20cm 取样。
注:取样时,取样钎应直插底部,旋转一周,弃去第一钎样品,收集第二钎以后的为试样,并将所取的份样混合均匀。 5.4.1.3其他取样方法参照GB/T14260的规定进行。 5.4.2制样
试样的制备按照GB/T14260的规定进行。所取试样制成三份:一份为检验分析试样,-份交供方,一份由需方保存30天。 5.5检验结果的判定 5.5.1检验结果的判定按GB/T8170的规定进行。 5.5.2化学成分、水分及粒度的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按批判不合格。 5.5.3当供需双方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必须在需方报出检验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由供需双方选择有仲裁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仲裁,当仲裁结果与检验结果(需方检验结果)的误差在国家标准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内,则以检验结果(需方检验结果)为判定依据,当仲裁结果与检验结果(需方检验结果)的误差超出国家标准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则以仲裁结果为判定依据。
6包装、运输和质量报告单
6.1锡精矿为袋装或散装。袋装用编织袋或麻袋装包,每袋净重为30kg士1kg。 6.2锡精矿按批发运,发运时,用集装箱装运,也可采用其他方法装运。 6.3锡精矿在运输途中,应设有防盗、防雨措施。 6.4质量报告单
每批锡精矿发运时应附有出厂质量预报单,其上注明: a) 供方名称、地址、电话、传真;
b) 精矿名称;
10268/
YS/T339—2011
c) 类别、品级; d) 重量; e) 车号(批号); f) 执行标准编号; g) 发货日期。
7合同(或订货单)内容
本标准所列锡精矿的订货单(或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a)产品名称; b) 类别、品级; c) 杂质含量的特殊要求; d) 数量; e) 执行标准编号;
f) 供需双方交接结算应以需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提供的数据为依据,或供需双方协商; g) 其他。
版权专有侵权必究书号:155066·2-23618
*
14.00元
定价:
YS/T339-2011
打印日期:2012年11月15日F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