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77.120.99
H 6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503—2015 代替GB/T35032006
氧化
Yttrium oxide
2016-04-01实施
2015-09-11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国家标 准氧 化钇 GB/T3503—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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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甲2号(100029)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北街16号(10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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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本880×1230 1/16 印张0.5 字数12 :千字 2015年10月第一版 2015年10月第一次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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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号:155066·1-52647定价 1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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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3503—2015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3503一2006《氧化钇》。 本标准与GB/T35032006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字符牌号(见第3章);增加了牌号171055,考核全部稀土杂质和部分非稀土杂质元素(见表1);修改了牌号171050中除以外的所有稀土杂质元素考核指标,同时修改了非稀土杂质铁、钙、 铜、铅、镍的考核指标(见表1);修改了牌号171045中除销、铖、镐、钦、饵和钰以外的所有稀土杂质元素考核指标,同时修改了非稀土杂质铁、铜、铅、镍和氯的考核指标(见表1);修改了牌号171040中钕、、销、钒、、镱和错的考核指标,同时修改了非稀土杂质铁、铜、铅、 镍和氯的考核指标(见表1);修改了产品物理性能的考核范围(见表1);一删除了牌号171020(见2006版表1)。
本标准由全国稀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29)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江阴加华新材料资源有限公司、广东珠江稀土有限公司、荆门市格林美新材
料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肖睿、史卫东、徐秋霞、李兴荣、金燕华、姚南红、李智专。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3503—1984,GB/T3503—1993GB/T3503—2006。
I
GB/T3503—2015
氧 化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氧化钇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与包装、标志、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萃取法或其他方法制得的,供制作荧光材料、铁氧体、单晶材料、光学玻璃、人造宝石、
陶瓷和制备金属钇等用的氧化钇。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8170数值修约规则及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12690(所有部分)稀土金属及其氧化物中非稀土杂质化学分析方法 GB/T14635稀土金属及其化合物化学分析方法稀土总量的测定 GB/T17803稀土产品牌号表示方法 GB/T18115.12稀土金属及其氧化物中稀土杂质化学分析方法 钇中镧、铈、错、钕、、铕、钒、
铖、、铁、饵、、镱和量的测定
GB/T20170.1稀土金属及其化合物物理性能测定方法稀土化合物粒度分布的测定
3要求
3.1产品分类
产品按化学成分分为YzOs-5N5、Y,O.-5N、Y,O:-4N5、Y,O:-4N、Y,O-3NA、Y.O,-3NB、Y.O3- 3NC七个牌号,产品牌号表示方法应符合GB/T17803的规定。 3.2化学成分
产品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需方如有特殊要求,供需双方可另行协商确定。
表 1
字符牌号 Y,O,5N5 Y,O-5N Y,O:-4N5Y,O.-4NY.O--3NAY,O-3NBY:O-3NC 对应原数字牌号 171055 171050 171045 171040 171030A 171030B 171030C REO,不小于
产品牌号
化学成分(质量分数)/
99.0
99.0 99.9
99.0
99.0
99.0
99.0
99.0
Y,Os/REO,不小于 99.999 5 99.999 99.995 99.99 99.9
99.9
%
Y,Os
余量 余量 余量 余量 余量 余量 余量
1
GB/T 3503—2015
表1(续)
Y2Os-5N5 YzOs-5N Y,O,-4N5 Y2Os-4N Y,Os-3NA Y2O-3NB /Y,O-3NC
字符牌号对应原数字牌号 171055 171050 171045 171040 171030A 171030B 171030C
产品牌号
Laz O3 0.000 05 0.000 1 0.0003 0.0010 CeO2 0.000 03 0.00005 0.000 3 0.000 5 0.000 5 Prg Ou 0.000 03 0.00005 0.0003 0.001 0 0.000 5 0.001 Nd, Os 0.000 03 0.000 05 0.000 3 0.000 5 0.000 5 0.001 SmzOs 0.000 03 0.00005 0.000 3 0.000 5 0.003
0.02
0.001
Eug Os 0.000 03 0.000 05 0.000 3 0.000 5
-
稀土 Gd, O 0.000 03 0.000 05 0.000 3 0.0005 杂质 Tb, O, 0.000 03 0.00005 0.000 5 0.001 0
0.01 0.001
合量 0.1
Dy? O; 0.000 05 0.000 1 0.000 5 0.001 0 Ho2 O: 0.000 05 0.00015 0.000 5 0.0010 Er: O3 0.000 05 0.000 15 0.000 5 0.001 0 TmOs 0.00002 0.00005 0.000 3 0.000 5 YbzOs 0.000 02 0.000 05 0.000 3 0.000 5 Luz O: 0.000 02 0.00005 0.000 3 0.000 5 Feg O: 0.000 1 0.000 2 0.000 3 0.000 5 0.000 5 0.001 0.002 Cao 0.000 5 0.000 5 0.001 0 0.001 0
化学成
分(质量 杂质含分数)/ 量,不
大于
%
0.002
CuO 0.0001 0.000 2 0.000 2 0.000 5 0.000 2 0.000 5 0.001 Nio 0.000 1 0.000 2 0.000 2 0.000 5 0.000 2 0.000 5 0.001 PbO 0.000 2 0.000 2 0.000 2 0.000 5 0.000 5 0.000 5 0.001 SiO2 0.001 0 0.002 0 0.003 0.0050
非稀土杂质
0.005 0.03
0.0050 0.01
CI
0.01
0.02
0.03
0.03
灼减和水分(质量分数)/%
1.0
1.0
1.0
1.0
1.0
1.0
1.0
不大于
注1:表内所有化学成分检测均为去除水分后灼减前测定。 注2:171030A-光学玻璃用;171030B-人造宝石用;171030C-普通型。
3.3 3粒度
牌号YOs-5N5、牌号YzO:-5N、牌号YzOs-4N5、牌号Y2O:-4N的产品粒度D[V,50]为0.5μm~ 50μm。需方如有特殊要求,供需双方可另行协商确定。 3.4 外观质量 3.4.1 产品为白色粉末。随纯度不同,颜色略有改变, 3.4.2 产品应洁净,无目视可见夹杂物。
2
GB/T3503——2015
4试验方法 4.1化学成分 4.1.1稀土总量(REO)的分析方法按GB/T14635的规定进行。当测得稀土总量在99%以上,以差减法计算稀土总量的实际值,即(100%一Z非稀土杂质量)。 4.1.2稀土杂质含量的分析方法按GB/T18115.12规定进行。 4.1.3非稀土杂质含量及水分、灼减量的分析方法按GB/T12690规定的方法进行。 4.1.4 主稀土元素量(Y.O:)为余量,由差减法求得,即[100%一(Z稀土杂质量十Z非稀土杂质量)。 4.1.5 主稀土元素的相对纯度(Y.O/REO)由计算得出,即由主稀土元素量/稀土总量×100%。 4.2粒度
粒度的分析参照GB/T20170.1规定的方法进行。 4.3数值修约
数值修约按GB/T8170规定的方法进行。 4.4外观质量
用目测检查。
5检验规则 5.1# 检查与验收 5.1.1产品由供方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符合本标准规定,并填写产品质量证明书, 5.1.2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2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可委托双方认可的单位进行,并在需方共同取样。 5.2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应由同一牌号的产品组成。 5.3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应进行化学成分、物理性能和外观质量检验。 5.4取样与制样
仲裁取样数量按表2规定进行。每件(袋)取样量不少于10g,将试样充分混匀后,以四分法迅速缩分至试样所需量,装人试样袋密封。
表 2 6~49 5
件(袋)数取样件(袋)数
1~5 件(袋)数的100%
50~100 件(袋)数的10% 只进不舍取整数
>100 件(袋)数的平方根只进不舍取整数
GB/T3503—2015
5.5检验结果判断 5.5.1当产品化学成分、物理性能分析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合时,则从该批产品中取双倍试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重复试验,如仍有任一结果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5.5.2外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不符时,则直接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
6.1标志
每桶箱、袋)外注明: a) 供方名称; b)产品名称、牌号; c) 批号; d)净重、毛重; e) 出厂日期及“防潮”标志或字样。
6.2包装
产品抽真空包装于双层塑料袋或塑料瓶中,每袋(瓶)净重5kg、10kg、25kg、50kg。再将袋(瓶)置于桶(箱)内,每桶(箱)净重10kg、20kg、25kg、50kg。如需方有特殊要求,则供需双方另行协商。 6.3运输、贮存
产品运输时严防淋雨吸潮,需存放于干燥处,不得露天堆放。 6.4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上质量证明书,注明: a) 供方名称; b) 产品名称和牌号; c) 批号; d) 净重和件数; e) 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及检验部门印记; f) 本标准编号; g) 出厂日期。
版权专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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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号:155066·1-52647
GB/T 3503-2015
1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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