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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S/T 763-2011 电煅石墨化焦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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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11-21 16:29:44



推荐标签: 石墨 ys 763

内容简介

YS/T 763-2011 电煅石墨化焦 ICS 71.100.10 Q 52
YS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色金属行业标准
YS/T763—2011
电石墨化焦
Graphitized coke produced by electrical calciner
2012-07-01实施
2011-12-20发布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257 YS/T 763—2011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电投宁夏能源铝业青鑫炭素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侯新、刘建平、李春虎、徐新宁、简国锋、黄茜、陈升。
258 YS/T763—2011
电搬石墨化焦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熳炉生产的石墨化石油焦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贮存及订货单(或合同)内容等。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铝电解槽用石墨化阴极炭块的原料电熳石墨化石油焦(以下简称石墨化焦)。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YS/T 587.1 炭阳极用后石油焦检测方法第1部分 灰分含量的测定 YS/T587.4 炭阳极用缎后石油焦检测方法第4部分 硫含量的测定 YS/T 587.6 炭阳极用熳后石油焦检测方法 第6部分 粉末电阻率的测定 YS/T587.9 炭阳极用熳后石油焦检测方法第9部分 真密度的测定 YS/T701 铝用炭素材料及其制品的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YS/T763 铝用石墨化阴极制品石墨化度测定方法
3要求 3.1产品分类
石墨化焦按理化性能分为DSJ-1、DSJ-2两个牌号。 3.2理化性能
石墨化焦的灰分含量、硫含量、粉末电阻率、真密度和石墨化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 1
理化性能粉末电阻率/ (μΩ·m) 不大于
真密度/ (g/cm*) 不小于 2.16 2. 12
牌 号
灰分含量/% 不大于
硫含量/% 不大于
石墨化度/%
不小于
0. 7 0. 9
0. 2 0. 5
DSJ-1 DSJ-2 注:检验数值的判定采用修约比较法,数值修约规则按GB/T8170的有关规定进行,修约数位与表中所列极限
80 60
130 150
值数位一致。
259 YS/T 763—2011
3.3外观质量
石墨化焦中不应有杂物。 3.4其他要求
需方有特殊要求时,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注明。
4 试验方法
4.1 理化性能 4. 1.1 石墨化焦中灰分含量的测定按照YS/T587.1的规定进行。 4.1.2 石墨化焦中硫含量的测定按照YS/T587.4的规定进行。 4.1.3石墨化焦中粉末电阻率的测定按照YS/T587.6的规定进行。 4. 1.4 石墨化焦中真密度的测定按照YS/T587.9的规定进行。 4.1.5 石墨化焦中石墨化度的测定按照YS/T763的规定进行。 4. 2 外观质量
石墨化焦的外观质量用目测检查。
5检验规则
5.1检查与验收
5.1.1石墨化焦由供方技术(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或订货单(或合同)的规定,并填写产品质量证明书。 5.1.2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或订货单(或合同)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或订货单(或合同)的规定不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1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仲裁取样在需方,由供需双方共同进行。
5.2组批
石墨化焦成批提交检验,每批应由同一牌号的产品组成,批重不大于100t。
5.3检验项目
每批石墨化焦产品出厂前都应进行理化性能(灰分、粉末电阻率、硫含量、真密度、石墨化度)和外观质量的检验。 5.4取样和制样 5.4.1对每批石墨化焦产品,按照表2规定抽取份样数量,每份份样要随机从1个包装袋中的上中下部用专用取样器抽取,每份份样的质量不得少于2kg。
260 YS/T763—2011
表 2
批重/t ≤20 >20~40 >40~60 >60~80 >80~100
份样数量
20 25 30 35 40
5.4.2将所取得的全部试样充分混勾,按四分法缩分至重量不小于10kg,分成3份,1份用于检验,其余由供需双方各保存1份。 5.4.3供需双方也可协商确定取样方法,但需在合同中注明。 5.5检验结果的判定 5.5.1理化性能检验项目中任何一项不合格时,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5.5.2外观质量不合格时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6
6.1 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石墨化焦产品的包装标志运输、贮荐参照YS/T701的规定进行。需方对产品包装有特殊要求时,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注明。 6.2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质量证明书,其上注明
供方名称、商标; b) 产品名称和牌号;
a)
批号、重量; d) 分析检验结果及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印记; e) 本标准编号; f) 出厂日期。
c)
订货单(或合同)内容
7
本标准所列产品的订货单(或合同)内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产品名称; b) 牌号; c) 重量; d) 本标准编号;
a)
其他需要协商的内容。
e)
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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