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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D7001-2013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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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TSG D7001-2013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D7001-2013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Pressure Piping Components Manufacture Supervision
Inspec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3年1月16日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D7001-2013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Pressure Piping Components Manufacture Supervision
Inspec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3年1月16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D7001—2013
前言
2008年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起草任务书,中国特检院组织成立了起草组。2008年5月和8月,起草组分别在大连、无锡召开了会议,在实施《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埋弧焊钢管与聚乙烯管)》的基础上,总结了近年来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工作经验,形成《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的草稿。2008年10月,在北京召开了起草组全体成员会议,对草稿进行了研讨,形成征求意见稿。2009年6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9130 号文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11年12月,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根据征求到的意见以及安全技术委员会专家的审议意见,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报批稿。2013年1月16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进一步规范了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工作的要求,明确了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的方式、项目和方法,对实施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的监检机构监检人员以及制造单位提出相应的规定。为完善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工作,建立了规范、科学的工作模式。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辽宁省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处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无锡分院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沈阳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杭州市特种设备检测院河北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院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材研究所国家钢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廊坊开发区首都航天波纹管厂渤海重工管道有限公司辽宁大型钢管有限公司
李明镐孙爱华周震曹建树费宏伟石平任克华甘晓东夏福勇王万兴刘金山杨红兵宋志敏韩杰刘新军刘忠奎 TSGD7001-2013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目 录
(1)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 (5) .. (7) .. (14) .. (.16) . .19) .. (.21) .. (.2) . (23) . (24)
附件A压力管道元件制造逐台、逐批监督检验产品范围. 附件B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大纲· 附件C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项目表附件D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检查大纲附件E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检查项目表,附件F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联络单,附件G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附件H 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逐台、逐批). 附件J 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报告(年度) TSGD7001—2013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规定实施许可的压力管道元件(以下简称产品)的制造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
第三条产品监检工作,由制造单位所在地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承担。
第四条监检是指产品制造过程中,在制造单对产品质量检验与试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盟检机构对产品进行的符合性验证。监检不能代替制造单位的自检。
a
第五条本规则规是胸监检实施逐台、逐批监 检断产品 见附件A。附件A未列人的产品实施年度监检。
逐台逐批和年度蓝检三种方式。
5
第六条监检项 以要求下简称《监检大纲》
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大纲》(附件B,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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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n
承担监检的检验人员以 #下简
人员)应当将监检结果填入《压力管道元件制
造监督检验项目表》见件 简称《监检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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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监检机程应在监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检置木纲》 心附件D,以下简称《质保体系检查大纲》)的要求,每年对制造单位质量保延体系 情况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填入《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质量正体
贾监检的基础上,按照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
兑检查项目表》(觅附件E,以下简称《质
保体系检查项目表》)。 O
第八条《监检大纲》和《监检项目表》是监检工的基本要求。监检机构可以根据产品技术特性、有关安鑫技术规范及其相应产品标准,以及监检方式的要求,对 《监检大纲》和《监检项目表》 进行适当调整。
第九条监检项目分为A类和B类具体分类见《监检项目表》。监检人员应当根据《监检大纲》,并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蓝检:
(一)A类监检项目,监检人员在制造现场进行巡查的基础上,检查相关资料、实
物或者进行现场监督,确认检验与试验结果,判定是否符合要求;未经监检或者监检不符合的产品,不得流转至下一道工序:
(二)B类监检项目,监检人员在制造现场进行巡查的基础上,随机抽查各项相关资料、检验与试验报告、记录表、卡,必要时抽查实物或者进行现场监督,确认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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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D7001—2013
与试验结果,判定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条制造单位应当根据产品技术特性和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编制产品质量计划(制造过程质量控制表、卡)、作业文件(工艺文件)等质量保证体系文件。质量保证体系文件中所规定的检验与试验项目、质量控制环节(点)以及相关质量要求,应当不低于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规定。
第十一条监检机构应当根据产品技术特性,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制定监检作业指导书。
第十二条监检机构应当根据产品技术特性以及制造单位产品生产和管理的实际情况,配备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够满足所承担监检工作需要数量的监检人员,并且以书面形式将监检人员名单告知制造单位。
第十三条实施逐台、逐批监检的,制造单位应当编制产品生产计划,并且按照生产计划及时向监检机构提出监检申请。需要在现场进行监检的项目,制造单位应当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监检人员。
实施年度监检的,制造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年度期间内提出年度监检申请,监检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安排年度监检工作,但年度监检工作应当在本年度内完成。
第十四条制造单位应当设置专人配合监检人员进行监检工作,及时提供相关监检资料,并且根据监检工作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五条制造单位应当向监检人员提供以下监检资料: (一)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原件); (二)产品生产计划、产品清单以及在制品清单; (三)设备、工装、仪器、检验与试验装置等台账; (四)计量器具台账以及检定(校准)证书、报告;(五)质量保证工程师、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一览表以及任命文件、聘用合同、
工资表、相关社保凭证、身份证、学历证明、职称证明等;
(六)从事产品焊接的持证焊工一览表(列出持证项目、有效期、焊工代号等)、从事产品质量检验人员一览表、从事产品无损检测人员一览表(列出持证项目、级别、 有效期、资格证编号等);
(七)合格供(分包)方名录以及评价报告,分包合同以及分包单位资质和相关人员资格证明(有行政许可要求的);
(八)管理评审、不合格品(项)控制、质量改进与服务等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的相关记录;
(九)相关产品标准、设计文件(适用时)、工艺文件和检验与试验记录; (十)焊接工艺评定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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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证书:(十二)产品合同以及技术协议; (十三)监检工作需要的其他资料。 前款规定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制造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监检人员,并且更换为有效
版本。
第十六条监检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以及所制定的监检作业指导书实施监检,对所进行的监检工作进行记录,并且及时在制造单位提供的相关见证资料(设计资料、检验与试验报告、记录表、卡等证明文件)上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监检人员对制造单位提供的相关见证资料有怀疑或者发现不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要求时,有权要求制造单位进行复验或者补充检验。
第十八条监检人员在填写《监检项目表》时,应当记录监检工作过程和结果。 在《监检项目表》的“监检结果”栏内填写“符合”、“不符合”或者“无此项”,在 “工作见证”栏内填写监检工作见证资料名称或者监检工作记录名称,在“记事”栏内记录监检项目不符合的具体情况、实测数据、制造单位对不符合项目的处理情况以及监检一次合格率等。
第十九条监检过程中发现的一般问题时,由监检人员向制造单位发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联络单》(见附件F,以下简称《监检联络单》);当发现严重问题时,由监检机构向制造单位发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见附件G,以下简称《监检意见书》)。制造单位在接收《监检联络单》、《监检意见书》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所提出的问题进行处理,并且以书面形式予以回复。
监检机构应当将《监检意见书》同时上报制造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质监部门。 注1:严重问题,是指对产品安全性能有较大影响的问题。如监检项目结论为“不符合”,
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严重失控,制造单位对《监检联络单》提出的问题拒不整改,制造单位不再具备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条件,制造单位有违反行政许可的行为等。
除严重问题以外的其他问题为一般问题。 第二十条全部监检工作结束后,如果监检结论为“符合”,对实施逐台、逐批
监检的,监检机构应当及时向制造单位出具《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逐台、逐批)》(见附件H,以下简称《逐台、逐批监检证书》);对实施年度监检的,监检机构应当及时向制造单位出具《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报告(年度)》(见附件J,以下简称《年度监检报告》),并且在《年度监检报告》注明下次(间隔1年的)监检日期。
注2:下次(间隔1年的)监检日期,在下年度前6个月内安排,但是不应当超过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如制造单位2013年4月5日取得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证,则2013年4月5 日至2014年4月5日为一个年度,以此类推。首次年度监检应当在2014年4月5日前的6个月内安排年度监检,下次监检日期安排为2015年4月5日前6个月内(不按照监检实施日期定),以此类推,但是不能超过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即2017年4月5日(按照特种设备制造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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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证有效期4年)。
第二十一条经逐台、逐批监检,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产品,监检机构应当根据产品技术特性和制造单位产品生产和管理的实际情况,采用适当的方式,在产品明显部位标注监检标志。
第二十二条实施逐批监检的产品,如果监检项目不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规定,应当对该批产品进行逐根(台、件、只)检查。
第二十三条实施年度监检的,监检机构应当按照第二十条规定的年度期间内,对各品种(范围)每一级别产品至少抽取一批产品进行衍监检。所抽查产品如果按照制造许可相关规定可以向下覆盖的,应当抽查该品种高级别产品。
相互不能覆盖的产品,所插查级别产品监检项目不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规定的,该级别所代表志品(品种、范围)的本次年度监检结论为“不符合”。
可以向下覆盖的产品所查级 品监检项目不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规定时,该级别所代表产品 种、范围)的本次年度监检结论为“不符合”。 并且还应当对该级别下 级产品进 抽查,依此类推。
第二十四条产品出 每,制造革位除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向用户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文作外三 实施逐逐批监检的,还应当提供监检证书。
第二十五条监检 构应当保 逐台逐批监检证书》、《年度监检报告》、《监检项目表》《质保体系检查额申表 监检联络单》和《监检意见书》以及监检机构
存想车少3
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六条制造单位《监樱 意见书》提出的意见拒不接受和不能按时纠正,
稻度! 告结论为“不符合”的,监检机构应当上报
以及不能按期申报年度监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发证部 发证部门按照《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 规章,根据情况采取责令改、责暂停制造、吊销许可证和对已经出厂产品的处理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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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1 监检机构和监检人员对制造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八条台 制造单位对监检结论有异议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
式向监检机构提出复检要求。对复检结果仍存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上述部门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九条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监检费用。 第三十条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压力
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埋弧焊钢管与聚乙烯管)》(TSGD7001一2005)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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