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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T 322-2010 水处理用臭氧发生器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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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标签: cj 322 臭氧 处理 发生器 发生器

内容简介

CJ/T 322-2010 水处理用臭氧发生器 CJ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
CJ/T322—2010
代替CJ/T3028.1~3028.2—1994
水处理用臭氧发生器
Ozone generator for water and waste water treatment
2010-01-14发布
2010-06-01实施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数码防伪 CJ/T322—2010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符号、缩略语 4 分类和规格 5 结构和材料 6
要求 7 试验方法
.
检验规则 9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附录A(规范性附录) 臭氧浓度测定附录B(资料性附录) 气体体积流量值修正计算附录C(资料性附录) 臭氧发生器性能参数检测报告表参考文献
.
6
8
6
8 16 19 20 CJ/T322-2010
前言
本标准是对CJ/T3028.1—-1994《臭氧发生器》和CJ/T3028.21994《臭氧发生器臭氧浓度、产量,电耗的测量》的修订,与CJ/T3028.1—1994和CJ/T3028.2--199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将CJ/T3028.1-1994和CJ/T3028.2—1994两部分内容合并;
一更改并增加了术语和定义部分内容,更改了气体标准状态的条件; --补充了产品分类和规格;
将原“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分列为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删除了原生产环节零部件加工要求,细化了产品整体要求;删除了产品等级划分内容;一一增加了安全类要求条款;一更改了臭载浓度、产、电耗的测量和计算方法的内容臭氧浓度测定增加了紫外吸收法;
更改了附录A、B,增加了附录C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推定额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青岛国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臭氧专业委员会、青岛市
臭氧应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水务工程公司、江苏康尔臭氧有限公司、福建新大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济南三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丁香鹏、李汉忠、王承宝、刘力群、张磊、黄元生、杜志鹏、薛飞、韩闽毅、王东升、 刘志光、杨绍艳。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CJ/T 3028.1-1994; CJ/T 3028.2---1994。 CJ/T322—2010
水处理用臭氧发生器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处理用臭氧发生器的分类和规格、结构和材料、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饮用水、再生水、污水处理用的臭氧发生器。化工氧化、造纸漂白及食品工业消毒杀菌等应用的臭氧发生器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50钢制压力容器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3095一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4208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T66822008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7521.1 2005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1部分:型式试验和部分型式试验成套
设备
GB/T13306 标牌 GB13384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14050 系统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术要求 GB/T15438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紫外光度法 GB19517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符号、缩略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符号、缩略语适用于本标准。 3.1术语和定义 3.1.1
介质阻挡放电dielectricbarrierdischarge 在被介电体阻隔的电极和放电空间,施加并升高交流电压产生的气体放电现象。
3.1.2
氧发生单元 ozonegeneration unit 产生臭氧的基本部件,由介电体与被其分隔的电极和放电空间组成。
3.1.3
奥氧发生室 ozone generation chamber 由单组或多组臭氧发生单元组成的装置。
3.1.4
莫氧发生器 ozonegenerator 氧气或空气通过介质阻挡放电方式产生臭氧所必需的装置。
1 CJ/T322—2010
4.2.2生产、订购应优先选用规格系列产品,特殊情况宜按相邻规格中间值选定。 5结构和材料 5.1结构 5.1.1臭氧发生器由臭氧发生室、臭氧电源、冷却装置、控制装置与仪表等组成。 5.1.2臭氧发生器结构应满足不同应用条件的外接臭氧系统设备连接要求。 5.1.3属于压力容器的臭氧发生室应按压力容器要求进行设计、加工、检验,并提供压力容器检测认证的原始文件。 5.1.4臭氧发生室的外观不应有机械损伤,对于尖锐伤痕及表面腐蚀等缺陷均应修复,修复深度不应大于板厚的5%,修复斜度不小于1/3,否则应补焊,焊缝应光滑平整。 5.1.5臭氧发生器应在合理位置设置流量、压力、温度等检测仪表,检测臭氧化气流量。应根据仪表系数与被测气体密度的关系,确定流量仪表的设置位置(在臭氧发生室进气端或出气端)。 5.1.6臭氧发生器应在合理位置设置有关的阀门、仪表等,实现臭氧化气流量的调节。 5.1.7 臭氧发生器所用电气设备的设计应符合GB19517的规定。 5.1.8 大、中型臭氧发生器电源柜防护等级应符合GB4208的规定,不应低于IP44。 5.1.9大、中型臭氧发生器电气设备的功率应能根据需要进行调节。 5.2材料 5.2.1臭氧发生单元介电体应采用绝缘强度高、耐臭氧氧化的玻璃、糖瓷、陶瓷等材料,或其他已经证明同样适用的材料。 5.2.2裸露于放电环境中的臭氧发生单元金属电极应采用022Cr17Ni12Mo2(S31603)等耐晶间腐蚀的奥氏体不锈钢、钛等耐臭氧氧化材料,或其他已经证明同样适用的材料。 5.2.3臭氧发生室、管道、控制阀门、测量仪表等接触臭氧的零部件应采用耐臭氧氧化的材料。 5.2.4臭氧发生器连接用的密封圈、垫片等接触臭氧部件应使用聚四氟乙烯(PTFE)、聚偏二氟乙烯(PVDF)、全氟橡胶等耐臭氧氧化材料,或者其他已经证明同样适用的材料。 6要求 6.1环境条件 6.1.1臭氧发生器额定技术指标检测的环境条件要求:
a)环境温度20℃士2℃,相对湿度不高于60%; b)冷却水进水温度22℃士2℃。
6.1.2 臭氧发生器正常工作条件要求:
a) 环境温度不高于45℃,相对湿度不高于85%; b) 冷却水进水温度不大于35℃。
6.2供气气源 6.2.1臭氧发生器对各类气源要求参见表2。
表2供气气源指标供气压力/MPa
气源种类空气
常压露点/℃ 《-55 ≤50 ≤60 ≤70
氧气体积分数/%
≥0. 2 ≥0.1 ≥0. 2 ≥0.25
21 ≥90 ≥90 ≥99.6
<1 m/h ≥1 m/h
空气PSA/VPSA制氧
液氧
6.2.2 应在臭氧发生器进气端配置精度不低于0.1μm的过滤装置。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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