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91.040 P 36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标准
GB/T250302010
建筑物清洗维护质量要求
Request for cleaning and maintenance of building external wall
2011-05-01实施
2010-09-02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GB/T25030---2010
前言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北京凯博擦窗机械技术公司、廊坊凯博建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赛奇高
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江苏申锡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海南南光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普英特高层设备有限公司、河北普丰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华、姜仁、薛抱新、刘超太、陈建平、吴杰、赵青、兰阳春、尚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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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25030—2010
建筑物清洗维护质量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物(含构筑物)外表面清洗维护作业的质量要求和清洗维护作业质量检查评价等。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外表面清洗维护质量管理和检查评价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9154擦窗机 GB19155高处作业吊篮 JG5099高空作业机械安全规则 JGJ52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饰面decorationveneer 建筑物外表的装饰面。
3. 2
幕墙curtainwall 由支承结构体系与面板组成的、可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不分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
外围护结构或装饰性结构。 3. 3
清洗维护 cleaningmaintenance 清除饰面污垢、修复饰面损伤,保持建筑物外墙整洁与使用功能的施工操作。
3.4
清洗维护材料cleaningmaintenancematerial 用于清除饰面污垢、修复饰面损伤,保持建筑物外墙整洁与使用功能的材料。
3.5
清洗维护质量cleaningandmaintenancequality 在建筑物外墙清洗维护作业中,通过过程控制保持建筑物外墙整洁与使用功能的效果。
3.6
烧结材料agglomerativematerial 经高温熳烧而成的装饰材料。
3.7
敷剂deposited agent 涂抹在饰面被污处的使污垢充分润湿、溶化,易于清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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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吊篮temporarilyinstalled suspendedaccessequipment 悬挂机构架设于建筑物或构筑物上,提升机驱动悬吊平台通过钢丝绳沿立面上下运行的一种非常
设悬挂设备。 3.9
擦窗机permanentlyinstalled suspendedaccessequipmen 用于建筑物或构筑物窗户和外墙清洗、维修等作业的常设悬吊接近设备。
3. 10
高空作业平台aerialworkplatform 用来运送工作人员和使用器材到指定高度进行作业的专用设备。
3. 11
座板式单人吊具personalboard-typeslingequipment 个体使用的具有防坠落功能的无动力载人作业用具。该吊具由作业人员操作,沿建筑物立面自上
而下移动。
4清洗维护范围 4.1建筑外表面清洗维护范围包括建筑物及固定附属物的外表面等。 4.2列人文物保护及优秀历史建筑名录的建筑外表面的清洗维护,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5清洗维护作业质量要求 5.1清洗一般要求 5.1.1建筑外表面应保持整洁,无明显污迹,无残损、脱落、严重变色等。 5.1.2玻璃幕墙和金属幕墙的外表面,宜每年清洗一次;外表面为水刷石、干粘石和喷涂材料的,应每五年清洗与维护一次外表面为其他材质的,视材质情况定期清洗或者粉饰。当建筑外表面有明显污迹时,应及时进行清洗或粉饰。 5.1.3建筑外表面残损、脱落的,应进行修补或者重新装饰、装修。 5.1.4对建筑外表面进行粉饰或者重新装饰、装修,应保持原建筑物、构筑物的色调、造型和建筑设计风格。改变原建筑物、构筑物色调造型或者建筑设计风格的,应先依照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申报批准后再进行。 5.1.5对建筑外表面进行粉饰或者重新装饰、装修,应符合5.4要求,在产品质量保证期间内不出现严重变色、褪色和脱落现象。 5.2环保要求 5.2.1粉饰或者重新装饰、装修的材料,应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中环境保护要求。 5.2.2外墙清洗过程中,不应对环境造成污染。 5.2.3外墙清洗过程中喷砂作业应采用湿喷,落砂应回收利用。 5.2.4清洗后的外墙饰面,不应存有酸、碱、砂等残留物质。 5.3维护与处理要求 5.3.1维护一般要求 5.3.1.1外饰面基层不应有风化、酥松、开裂或空鼓现象。 5.3.1.2混凝土结构表面应密实、平整,金属结构应无锈蚀和脱焊。 5.3.1.3饰面不应有风化、空鼓和裂缝,不缺棱掉角。嵌缝应密实、连续、粘结牢固,无开裂脱落。 5.3.1.4幕墙密封胶不应脱胶、开裂、起泡,密封胶条不应脱落、老化等损坏现象。五金件不应有损坏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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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功能障碍,紧固件不应锈蚀、松动和失效等。 5.3.1.5建筑外表面残损、脱落的,应进行修补或者重新装饰、装修。 5.3.1.6对建筑外表面进行粉饰或者重新装饰、装修时,应保持原建筑物、构筑物的色调、造型和建筑设计风格。改变原建筑物、构筑物色调造型或者建筑设计风格的,应先按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申报批准后再进行。 5.3.1.7 对建筑外表面进行粉饰或者重新装饰、装修时,尚应符合5.4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间内不应出现严重变色、褪色和脱落现象。 5.3.2维护处理要求 5.3.2.1清洗前应对饰面基层进行检查,当有缺陷时,应修补或加固,并做好记录,经验收符合5.3.1 的要求后,方可进行清洗。 5.3.2.2当饰面基层有渗水现象时,应预先进行防水防渗处理,并确定已修复。 5.3.2.3当饰面有风化、空鼓、开裂等情况时,应进行修补、加固或更换,使用的材料应与原饰面材料一致或相近,并应符合饰面对该材料的技术要求。 5.4清洗维护材料要求 5.4.1一般要求 5.4.1.1外墙清洗维护材料应能清除饰面上的污垢,使饰面恢复原有的材质表观。 5.4.1.2 选定的外墙清洗维护材料应为具有相应资质的质检机构检验的合格产品。 5.4.1.3 用于外墙清洗的清洗维护材料,应标明产品名称、种类、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使用说明、保质期,并有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 5.4.1.4清洗维护材料的使用不应损伤被清洗物表面,不应损伤密封材料和嵌缝材料。 5.4.2材料的选用与适用性要求 5.4.2.1 清水适用于轻度污染、材料较坚硬的饰面。 5.4.2.2 中性清洗维护材料适用于污染程度不大、表面较光滑的饰面。 5.4.2.3 碱性清洗维护材料适用于较耐碱性而又粘有油污或有机粘结材料的饰面。
5.4.2.4 酸性清洗维护材料适用于表面粗糙及硬度较高的天然石材和烧结材料饰面。 5.4.2.5 敷剂适用于被站污程度严重且不适合冲洗的饰面 5.4.2.6 石英砂和金刚砂适用于污染严重而表面粗糙及硬度较高的天然石材饰面。 5.4.3材料的理化指标 5.4.3.1 中性清洗材料的主要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表3的规定。
表1中性清洗材料的主要理化指标
项 目外观密度/(g/cm)
指标澄清液体 1.00~1.02 6.0~8.0
pH
5.4.3.2 碱性清洗材料的主要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碱性清洗材料的主要理化指标
指标澄清液体 1,25~1.40 9.0~12.0
项 目外观密度(g/cm)
pH
5.4.3.3酉 酸性清洗材料的主要理化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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