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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7914-2013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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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标签: 养护 技术 条件 易燃易爆 商品 17914 商品

内容简介

GB 17914-2013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 ICS 13.300 A 87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7914—2013 代替GB17914—1999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
Specifications for storage and preservation of combustible and explosive goods
2014-07-01实施
2013-12-17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同 GB 17914-2013
前言
本标准的第4章、第5章、第7章、第8章和第9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本标准依据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17914-1999《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GB17914一1999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将标准名称改为《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 —-增加了“易燃性商品”等6条术语;
根据GB50016的规定,库房耐火等级改为不低于二级;根据GB15603的要求,库房增加避雷装置;改包装标签应符合GB15258的规定;增加操作人员应持有上岗作业资格证书; -增加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 -附录B由规范性附录更改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商业联合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仓储协会、浙江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
国商业联合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夏益忠、沈绍基、曹寄梅、孙振波、柴保身、靳晓蕾。 本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7914—1999。
I GB17914—2013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的术语和定义、储存条件、入库验收、堆垛、养护技
术、安全操作、出库和应急处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3.1和3.2定义商品的储存养护。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6944-2012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15258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术语和定义
3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易燃性商品 combustiblegoods 自燃点低,暴露在空气中易发生氧化反应,放出热量而自行燃烧的商品。包括易燃气体、易燃液体、
易燃固体。 3.1.1
易燃气体combustiblegas 在20℃和101.3kPa条件下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气体: a)爆炸下限小于或等于13%的气体; b)不论其爆燃性下限如何,其爆炸极限(燃烧范围)大于或等于12%的气体。 【GB6944—2012,危险货物分类4.3.2.1
3.1.2
易燃液体 combustibleliquid 易燃的液体或液体混合物,或是在溶液或悬浮液中有固体的液体,其闭杯试验闪点不高于60℃,或
开杯试验闪点不高于65.6℃。
[GB6944—2012,危险货物分类4.4.1.1] 3.1.3
易燃固体 combustiblesolid 容易燃烧的固体和摩擦可能起火的固体。 [GB6944—2012,危险货物分类4.5.2.1a]
3.2
易爆性商品 combustiblecommodity 固体或液体物质(或物质混合物),自身能够通过化学反应产生气体,其温度、压力和速度高到能对
1 GB 179142013
周围造成破坏。
[GB6944—2012,危险货物分类4.2.1.2]
4储存条件
4.1 建筑等级
应符合GB50016一2006中3.3.2的要求,库房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4.2库房 4.2.1应干燥、易于通风、密闭和避光,并应安装避雷装置;库房内可能散发(或泄漏)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场所应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4.2.2各类商品依据性质和灭火方法的不同,应严格分区、分类和分库存放。 4.2.2.1 易爆性商品应储存于一级轻顶耐火建筑的库房内。 4.2.2.2 低、中闪点液体、一级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类应储存于一级耐火建筑的库房内。 4.2.2.3 遇湿易燃商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应储存于一、二级耐火建筑的库房内。 4.2.2.4 二级易燃固体、高闪点液体应储存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库房内。 4.2.2.5 易燃气体不应与助燃气体同库储存。 4.3 安全要求 4.3.1 商品应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火源、热源、电源及产生火花的环境。 4.3.2 除按附录A规定分类储存外,以下品种应专库储存:
a) 爆炸品:黑色火药类、爆炸性化合物应专库储存; b)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气体、助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应专库储存; c) 易燃液体可同库储存;但灭火方法不同的商品应分库储存; d) 易燃固体可同库储存;但发乳剂H与酸或酸性商品应分库储存; e) 硝酸纤维素酯、安全火柴、红磷及硫化磷、铝粉等金属粉类应分库储存; f) 自燃商品:黄磷、烃基金属化合物,浸动、植物油的制品应分库储存; g) 遇湿易燃商品应专库储存; h)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一、二级无机氧化剂与一、二级有机氧化剂应分库储存;氯酸盐类、高
锰酸盐、亚硝酸盐、过氧化钠、过氧化氢等应分别专库储存。
4.4环境要求 4.4.1库房周围无杂草和易燃物。 4.4.2 库房内地面无漏酒商品,保持地面与货垛清洁卫生。 4.5 5 温湿度要求
各类商品适宜储存的温湿度见表1。
2 GB17914—2013
表1 温湿度条件品名
类别
温度/℃ ≤32 >1 ≤30 ≤29 《37 ≤35 ≤25 ≤35 ≤35 >1 ≤30 ≤32 ≤32 ≤30 ≤30 ≤28 ≤30 >1 <25 2~25 ≤25
相对湿度/%
黑火药、化合物水作稳定剂的易燃、不燃、有毒低闪点中高闪点易燃固体硝酸纤维素酯安全火柴红磷、硫化磷、铝粉黄磷烃基金属化合物含油制品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过氧化钠、镁、钙等硝酸锌、钙、镁等硝酸铵、亚硝酸钠盐的水溶液结晶硝酸锰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丁酮等有机氧化剂
≤80 <80
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易燃液体
80 ≤80 <80
易燃固体
80 80 ≤75 80 ≤75 ≤75 ≤75
自燃物品
遇湿易燃物品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5入库验收
5.1原则 5.1.1 人库商品应附有产品检验合格证和安全技术说明书。进口商品还应有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其他说明。 5.1.2保管方应验收商品的内外标志、容器、包装、衬垫等,验后作出验收记录。 5.1.3 验收应在库房外安全地点或验收室进行。 5.1.4 每种商品拆箱验收2箱5箱(免检商品除外)。验后将商品包装复原,并做标记。 5.2 验收项目 5.2.1 包装 5.2.1.1 标签应符合GB15258的规定。 5.2.1.2 应封闭严密,完整无损,容器和外包装不沾有内装商品和其他物品,无受潮和水湿等现象。
3 GB17914—2013
5.2.1.3 各类商品的内外包装材质及衬垫见表2。
表2 各类商品的内外包装材质及衬垫
类别
品名
内包装
外包装木箱木箱(纸箱) 木箱塑料套筒安全胶圈
备注三层包装
衬垫
黑火药爆竹、烟花化合物三硝基苯酚等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钢瓶(带帽)
塑袋、铁皮里包好裹严玻璃瓶玻璃瓶
松软料不燃材料
爆炸品
不燃材料稳定剂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 易燃液体
金属桶玻璃瓶(气密封) 木箱
松软材料松软材料
金属桶、木桶、 木箱木箱包、纸板箱木箱钢筒透笼木箱木箱木箱木箱木箱木箱
易燃固体
衬纸、玻璃瓶
易燃固体
赛璐路板材及制品 纸安全火柴
盒(柴头无外露)瓶、金属桶
黄磷
不燃材料 稳定剂
自燃物品 烃基金属化合物 瓶
含油制品
不紧压稳定剂
不燃材料不燃材料松软材料不燃材料不燃材料 稳定剂
瓶、桶桶、瓶、袋瓶、桶瓶、桶
遇湿易燃物品 碱金属及氧化物
氧化剂
氧化剂和 过氧化钠(钾)、高猛有机过氧化物 酸锌、氯酸钾(钠)
过氧化苯甲酰
5.2.2 质量 5.2.2.1 固体无潮解,无熔(溶)化,无变色和风化。 5.2.2.2 液体颜色正常,无封口不严,无挥发和渗漏。 5.2.2.3 气体钢瓶螺旋口严密,无漏气现象。 5.3验收 5.3.1 应符合5.2的规定。 5.3.2 验收完毕,合格品应做好入库单及验收记录。
6堆垛
6.1方法 6.1.1根据库房条件、商品性质和包装形态采取适当的堆码和垫底方法。 6.1.2各种商品(气瓶装除外)不应直接落地存放,一般应垫15cm以上。遇湿易燃物品、易吸潮溶化和吸潮分解的商品应适当增加下垫高度。 GB17914—2013
6.1.3各种商品应码行列式压缝货垛,做到牢固、整齐、出人库方便,无货架的垛高不应超过3m。 6.2 堆垛间距
应保持:
主通道大于或等于180cm;
a)
b)支通道大于或等于80cm; c) 墙距大于或等于30cm; d)柱距大于或等于10cm; e) 垛距大于或等于10cm; f) 顶距大于或等于50cm。
7养护技术
7.1 温湿度管理 7.1.1 库房内设置温湿度表(重点库可设自记温湿度计),按规定时间进行观测和记录。 7.1.2根据商品的不同性质,采取密封、通风和库内吸潮相结合的温湿度管理办法,严格控制并保持库房内的温湿度,见表1的要求。 7.2检查 7.2.1安全检查 7.2.1.1每天对库房内外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地面是否有散落物、货垛牢固程度和异常现象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7.2.1.2定期检查库内设施、消防器材、防护用具是否齐全有效, 7.2.2质量检查 7.2.2.1根据商品性质,定期进行以感官为主的库内质量检查,每种商品抽查1件2件,检查商品自身变化,商品容器、封口、包装和衬垫等在储存期间的变化。 7.2.2.2 2爆炸品:检查外包装,不应拆包检查。爆炸性化合物可拆箱检查。 7.2.2.3 3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用称量法检查其质量;可用检漏仪检查钢瓶是否漏气;也可用棉球蘸稀盐酸液(用于氨)、稀氨水(用于氯)涂在瓶口处进行检查。 7.2.2.4易燃液体:检查封口是否严密,有无挥发或渗漏,有无变色、变质和沉淀现象。 7.2.2.5易燃固体:检查有无溶(熔)、升华和变色、变质现象。 7.2.2.6 6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检查有无挥发、渗漏、吸潮溶化,以及稳定剂是否足量 7.2.2.7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检查包装封口是否严密,有无吸潮溶化,变色变质;有机过氧化物、含稳定剂的容器内要足量,封口严密有效。 7.2.2.8按质量计量的商品应抽检质量,以控制商品保管损耗。 7.2.2.9每次质量检查后,外包装上均应作出明显的标记,并作好记录。 7.2.3检查结果问题处理 7.2.3.1检查结果逐项记录,在商品外包装上做出标记。 7.2.3.2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填写问题商品通知单通知存货方。若问题产重或危及安全时立即汇报和通知存货方,采取应急措施。
·
5 GB 17914-2013
7.2.3.3 商品应在临有效期前一个月通知存货方。 7.2.3.4超过储存期限或长期不出库的商品应通知存货方处理。
8 安全操作
8.1 作业人员应有操作易燃易爆性商品的上岗作业资格证书。 8.2 2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戴手套和口罩等防护用具,禁止穿钉鞋。 8.3操作中轻搬轻放,防止摩擦和撞击。汽车出人库要带好防火罩,排气管不应直接对准库房门。 8.4各项操作不应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应使用叉车搬运、装卸压缩和液化的气体钢瓶,热源与火源应远离作业现场。 8.5库房内不应进行分装、改装、开箱、开桶、验收等,以上活动应在库房外进行。
9出库
9
应坚持先进先出的原则。
10 应急处理
10.1灭火方法参见附录B。 10.2不 在灭火和抢救时,应站在上风位,佩戴防毒面具或自救式呼吸器。 10.3作业人员如发生异常情况,应立即撤离现场。
6 ICS 13.300 A 87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7914—2013 代替GB17914—1999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
Specifications for storage and preservation of combustible and explosive goods
2014-07-01实施
2013-12-17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同 GB 17914-2013
前言
本标准的第4章、第5章、第7章、第8章和第9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本标准依据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17914-1999《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GB17914一1999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将标准名称改为《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 —-增加了“易燃性商品”等6条术语;
根据GB50016的规定,库房耐火等级改为不低于二级;根据GB15603的要求,库房增加避雷装置;改包装标签应符合GB15258的规定;增加操作人员应持有上岗作业资格证书; -增加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 -附录B由规范性附录更改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商业联合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仓储协会、浙江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
国商业联合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夏益忠、沈绍基、曹寄梅、孙振波、柴保身、靳晓蕾。 本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7914—1999。
I GB17914—2013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的术语和定义、储存条件、入库验收、堆垛、养护技
术、安全操作、出库和应急处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3.1和3.2定义商品的储存养护。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6944-2012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15258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术语和定义
3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易燃性商品 combustiblegoods 自燃点低,暴露在空气中易发生氧化反应,放出热量而自行燃烧的商品。包括易燃气体、易燃液体、
易燃固体。 3.1.1
易燃气体combustiblegas 在20℃和101.3kPa条件下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气体: a)爆炸下限小于或等于13%的气体; b)不论其爆燃性下限如何,其爆炸极限(燃烧范围)大于或等于12%的气体。 【GB6944—2012,危险货物分类4.3.2.1
3.1.2
易燃液体 combustibleliquid 易燃的液体或液体混合物,或是在溶液或悬浮液中有固体的液体,其闭杯试验闪点不高于60℃,或
开杯试验闪点不高于65.6℃。
[GB6944—2012,危险货物分类4.4.1.1] 3.1.3
易燃固体 combustiblesolid 容易燃烧的固体和摩擦可能起火的固体。 [GB6944—2012,危险货物分类4.5.2.1a]
3.2
易爆性商品 combustiblecommodity 固体或液体物质(或物质混合物),自身能够通过化学反应产生气体,其温度、压力和速度高到能对
1 GB 179142013
周围造成破坏。
[GB6944—2012,危险货物分类4.2.1.2]
4储存条件
4.1 建筑等级
应符合GB50016一2006中3.3.2的要求,库房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4.2库房 4.2.1应干燥、易于通风、密闭和避光,并应安装避雷装置;库房内可能散发(或泄漏)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场所应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4.2.2各类商品依据性质和灭火方法的不同,应严格分区、分类和分库存放。 4.2.2.1 易爆性商品应储存于一级轻顶耐火建筑的库房内。 4.2.2.2 低、中闪点液体、一级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类应储存于一级耐火建筑的库房内。 4.2.2.3 遇湿易燃商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应储存于一、二级耐火建筑的库房内。 4.2.2.4 二级易燃固体、高闪点液体应储存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库房内。 4.2.2.5 易燃气体不应与助燃气体同库储存。 4.3 安全要求 4.3.1 商品应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火源、热源、电源及产生火花的环境。 4.3.2 除按附录A规定分类储存外,以下品种应专库储存:
a) 爆炸品:黑色火药类、爆炸性化合物应专库储存; b)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气体、助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应专库储存; c) 易燃液体可同库储存;但灭火方法不同的商品应分库储存; d) 易燃固体可同库储存;但发乳剂H与酸或酸性商品应分库储存; e) 硝酸纤维素酯、安全火柴、红磷及硫化磷、铝粉等金属粉类应分库储存; f) 自燃商品:黄磷、烃基金属化合物,浸动、植物油的制品应分库储存; g) 遇湿易燃商品应专库储存; h)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一、二级无机氧化剂与一、二级有机氧化剂应分库储存;氯酸盐类、高
锰酸盐、亚硝酸盐、过氧化钠、过氧化氢等应分别专库储存。
4.4环境要求 4.4.1库房周围无杂草和易燃物。 4.4.2 库房内地面无漏酒商品,保持地面与货垛清洁卫生。 4.5 5 温湿度要求
各类商品适宜储存的温湿度见表1。
2 GB17914—2013
表1 温湿度条件品名
类别
温度/℃ ≤32 >1 ≤30 ≤29 《37 ≤35 ≤25 ≤35 ≤35 >1 ≤30 ≤32 ≤32 ≤30 ≤30 ≤28 ≤30 >1 <25 2~25 ≤25
相对湿度/%
黑火药、化合物水作稳定剂的易燃、不燃、有毒低闪点中高闪点易燃固体硝酸纤维素酯安全火柴红磷、硫化磷、铝粉黄磷烃基金属化合物含油制品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过氧化钠、镁、钙等硝酸锌、钙、镁等硝酸铵、亚硝酸钠盐的水溶液结晶硝酸锰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丁酮等有机氧化剂
≤80 <80
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易燃液体
80 ≤80 <80
易燃固体
80 80 ≤75 80 ≤75 ≤75 ≤75
自燃物品
遇湿易燃物品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5入库验收
5.1原则 5.1.1 人库商品应附有产品检验合格证和安全技术说明书。进口商品还应有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其他说明。 5.1.2保管方应验收商品的内外标志、容器、包装、衬垫等,验后作出验收记录。 5.1.3 验收应在库房外安全地点或验收室进行。 5.1.4 每种商品拆箱验收2箱5箱(免检商品除外)。验后将商品包装复原,并做标记。 5.2 验收项目 5.2.1 包装 5.2.1.1 标签应符合GB15258的规定。 5.2.1.2 应封闭严密,完整无损,容器和外包装不沾有内装商品和其他物品,无受潮和水湿等现象。
3 GB17914—2013
5.2.1.3 各类商品的内外包装材质及衬垫见表2。
表2 各类商品的内外包装材质及衬垫
类别
品名
内包装
外包装木箱木箱(纸箱) 木箱塑料套筒安全胶圈
备注三层包装
衬垫
黑火药爆竹、烟花化合物三硝基苯酚等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钢瓶(带帽)
塑袋、铁皮里包好裹严玻璃瓶玻璃瓶
松软料不燃材料
爆炸品
不燃材料稳定剂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 易燃液体
金属桶玻璃瓶(气密封) 木箱
松软材料松软材料
金属桶、木桶、 木箱木箱包、纸板箱木箱钢筒透笼木箱木箱木箱木箱木箱木箱
易燃固体
衬纸、玻璃瓶
易燃固体
赛璐路板材及制品 纸安全火柴
盒(柴头无外露)瓶、金属桶
黄磷
不燃材料 稳定剂
自燃物品 烃基金属化合物 瓶
含油制品
不紧压稳定剂
不燃材料不燃材料松软材料不燃材料不燃材料 稳定剂
瓶、桶桶、瓶、袋瓶、桶瓶、桶
遇湿易燃物品 碱金属及氧化物
氧化剂
氧化剂和 过氧化钠(钾)、高猛有机过氧化物 酸锌、氯酸钾(钠)
过氧化苯甲酰
5.2.2 质量 5.2.2.1 固体无潮解,无熔(溶)化,无变色和风化。 5.2.2.2 液体颜色正常,无封口不严,无挥发和渗漏。 5.2.2.3 气体钢瓶螺旋口严密,无漏气现象。 5.3验收 5.3.1 应符合5.2的规定。 5.3.2 验收完毕,合格品应做好入库单及验收记录。
6堆垛
6.1方法 6.1.1根据库房条件、商品性质和包装形态采取适当的堆码和垫底方法。 6.1.2各种商品(气瓶装除外)不应直接落地存放,一般应垫15cm以上。遇湿易燃物品、易吸潮溶化和吸潮分解的商品应适当增加下垫高度。 GB17914—2013
6.1.3各种商品应码行列式压缝货垛,做到牢固、整齐、出人库方便,无货架的垛高不应超过3m。 6.2 堆垛间距
应保持:
主通道大于或等于180cm;
a)
b)支通道大于或等于80cm; c) 墙距大于或等于30cm; d)柱距大于或等于10cm; e) 垛距大于或等于10cm; f) 顶距大于或等于50cm。
7养护技术
7.1 温湿度管理 7.1.1 库房内设置温湿度表(重点库可设自记温湿度计),按规定时间进行观测和记录。 7.1.2根据商品的不同性质,采取密封、通风和库内吸潮相结合的温湿度管理办法,严格控制并保持库房内的温湿度,见表1的要求。 7.2检查 7.2.1安全检查 7.2.1.1每天对库房内外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地面是否有散落物、货垛牢固程度和异常现象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7.2.1.2定期检查库内设施、消防器材、防护用具是否齐全有效, 7.2.2质量检查 7.2.2.1根据商品性质,定期进行以感官为主的库内质量检查,每种商品抽查1件2件,检查商品自身变化,商品容器、封口、包装和衬垫等在储存期间的变化。 7.2.2.2 2爆炸品:检查外包装,不应拆包检查。爆炸性化合物可拆箱检查。 7.2.2.3 3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用称量法检查其质量;可用检漏仪检查钢瓶是否漏气;也可用棉球蘸稀盐酸液(用于氨)、稀氨水(用于氯)涂在瓶口处进行检查。 7.2.2.4易燃液体:检查封口是否严密,有无挥发或渗漏,有无变色、变质和沉淀现象。 7.2.2.5易燃固体:检查有无溶(熔)、升华和变色、变质现象。 7.2.2.6 6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检查有无挥发、渗漏、吸潮溶化,以及稳定剂是否足量 7.2.2.7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检查包装封口是否严密,有无吸潮溶化,变色变质;有机过氧化物、含稳定剂的容器内要足量,封口严密有效。 7.2.2.8按质量计量的商品应抽检质量,以控制商品保管损耗。 7.2.2.9每次质量检查后,外包装上均应作出明显的标记,并作好记录。 7.2.3检查结果问题处理 7.2.3.1检查结果逐项记录,在商品外包装上做出标记。 7.2.3.2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填写问题商品通知单通知存货方。若问题产重或危及安全时立即汇报和通知存货方,采取应急措施。
·
5 GB 17914-2013
7.2.3.3 商品应在临有效期前一个月通知存货方。 7.2.3.4超过储存期限或长期不出库的商品应通知存货方处理。
8 安全操作
8.1 作业人员应有操作易燃易爆性商品的上岗作业资格证书。 8.2 2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戴手套和口罩等防护用具,禁止穿钉鞋。 8.3操作中轻搬轻放,防止摩擦和撞击。汽车出人库要带好防火罩,排气管不应直接对准库房门。 8.4各项操作不应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应使用叉车搬运、装卸压缩和液化的气体钢瓶,热源与火源应远离作业现场。 8.5库房内不应进行分装、改装、开箱、开桶、验收等,以上活动应在库房外进行。
9出库
9
应坚持先进先出的原则。
10 应急处理
10.1灭火方法参见附录B。 10.2不 在灭火和抢救时,应站在上风位,佩戴防毒面具或自救式呼吸器。 10.3作业人员如发生异常情况,应立即撤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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