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JF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技术规范
JJF1022—2014
计量标准命名与分类编码
Designation and Classification Code
for Measurement Standard
2014-01-23发布
2014-07-23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JJF1022—2014
计量标准命名与分类编码 Designation and Classification Code
JJF 1022—2014 代替JJF1022—1991
for Measurement Standard
归口单位:全国法制计量管理计量技术委员会起草单位: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全国计量标准、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委员会秘书处
本规范委托全国法制计量管理计量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JJF1022—2014
本规范起草人:
郑春蓉(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石红 (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 邓媛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吴建英(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于秀英 (全国计量标准、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委员会秘书处)
JJF1022—2014
目 录
引言 1 范围· 2计量标准命名的基本类型· 3计量标准命名· 3.1标准装置的命名· 3.2检定装置、校准装置的命名. 3.3工作基准装置的命名 3.4计量标准命名的其他约定· 4计量标准分类及编码原则.. 4.1分类 4.2编码原则 4.3 范例· 5 计量标准名称与分类代码· 附录A计量标准名称与分类代码
(IⅡ) (1) (1 ) (1 ) (1) (1) (1) (2) (2) (2) (2) (2) (3) (4)
JJF1022—2014
引言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实现计量标准规范化管理,特制定《计量标准命名与分类编码》规范。
本规范所指计量标准是指准确度低于计量基准,用于检定或校准其他计量标准或工作计量器具的计量器具。工作基准装置是指准确度等同或仅低于计量基准,用于将计量基准量值传递到计量标准的计量器具。标准装置是指以“主要计量标准器”或其反映的 “参量”名称作为命名标识的计量标准。检定装置是指以被检定或被校准“计量器具” 或其反映的“参量”名称作为命名标识的计量标准。校准装置是指以被校准“计量器具”或其反映的“参量”名称作为命名标识的计量标准。
本规范参照JJF1002一2010《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及JJF1071一2010《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所规定的要求对JJF1022一1991《计量标准命名规范》进行修订。除编辑性修改外,本规范主要修改了如下内容:
计量标准命名的基本类型中增加“工作基准装置”类型;一计量标准命名原则中增加校准用计量标准的命名原则;一计量标准命名原则中增加计量标准命名的其他约定,作为命名基本原则的补
充,以完善命名原则;
一增加计量标准分类及编码原则:增加计量标准命名及编码的有关范例;一对计量标准分类目录进行了补充修改:一规范名称由原《计量标准命名规范》变更为《计量标准命名与分类编码》。 本规范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JJF1022—1991。
II
JJF1022—2014
计量标准命名与分类编码
1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计量标准考核工作中计量标准(含工作基准)的命名与分类编码,
2计量标准命名的基本类型
计量标准命名的基本类型分为如下四类:(1)标准装置;(2)检定装置;(3)校准装置;(4)工作基准装置。
3计量标准命名
3.1标准装置的命名 3.1.1以计量标准中的“主要计量标准器”或其反映的“参量”名称作为命名标识。 3.1.1.1该原则用于同一计量标准可开展多项检定或校准项目的场合; 3.1.1.2该原则用于计量标准中主要计量标准器与被检定或被校准计量器具名称一致的场合。 3.1.2以此原则命名的计量标准,在“主要计量标准器”或其反映的“参量”名称后面加后缀“标准装置”,如:贝克曼温度计标准装置。当计量标准仅由实物量具构成时,为单一实物量具,则在“主要计量标准器”或其反映的“参量”名称后面加后缀“标准器”,如:显微标尺标准器。当计量标准器为一组实物量具:则在计量标准器的名称或其反映的“参量”名称后面加后缀“标准器组”,如:高频电容标准器组。 3.2检定装置、校准装置的命名 3.2.1以被检定或被校准“计量器具”或其反映的“参量”名称作为命名标识。 3.2.1.1该原则用于同一被检定或被校准计量器具需要多种计量标准器进行检定或校准的场合; 3.2.1.2该原则用于计量标准中主要计量标准器的名称与被检定或被校准计量器具名称不一致的场合; 3.2.1.3该原则用于计量标准中计量标准器等级概念不易划分,而用被检定或被校准 “计量器具”或其反映的“参量”名称作为命名标识,更能反映计量标准特征的场合。 3.2.2以此原则命名的计量标准,在被检定或被校准“计量器具”或“参量”的名称后面加后缀“检定装置”或“校准装置”。如:流量积算仪检定装置、坐标测量机校准装置。当计量标准仅由实物量具构成时,则在被检定或被校准“计量器具”或其反映的 “参量”名称前加前缀“检定”或“校准”,在其后面加后缀“标准器组”,如:检定阿贝折射仪标准器组。 3.3工作基准装置的命名
以“计量标准器”或其反映的“参量”名称作为命名标识,并在名称后面加后缀
1
JJF1022—2014
“工作基准装置”,如:电容工作基准装置。 3.4计量标准命名的其他约定 3.4.1为了使计量标准名称能准确地反映计量标准的特性,根据计量标准的特点,在计量标准的计量标准器、被检定或被校准计量器具名称或参量前可以用测量范围、等别或级别、原理以及状态、材料、形状、类型等基本特征词加以描述。如:静态质量法液体流量标准装置,立式金属罐容积检定装置,超声波测厚仪校准装置,0.02级活塞式压力真空计标准装置。 3.4.2当同一计量标准有多个计量标准器,可开展多项检定或校准项目时,应遵循更能反映计量标准特征的原则进行命名。优先考虑以计量标准器名称作为命名标识。 3.4.2.1用最具代表性的计量标准器或被检定、被校准计量器具或其反映的参量名称作为命名标识; 3.4.2.2以主要计量标准器、被检定或被校准计量器具或其反映的参量类别名称作为命名标识。 3.4.3计量标准命名在遵循命名原则的同时,还可兼顾沿用习惯。
4计量标准分类及编码原则
4.1分类
计量标准代码分四个层次,第一层体现计量标准所属计量专业大类及专用计量器具应用领域,01几何量、04热学、12力学、15电磁学、23无线电、25时间频率、28光学、33声学、37电离辐射、46物理化学、51纺织、53铁路、55气象、57海洋、59邮电、61交通运输、63建材、65农林牧渔:第二、第三、第四层次体现计量标准的计量标准器或被检定、被校准计量器具具有相同原理、功能用途或可测同一参量的计量标准大类、项目及子项目,下一层次为上一层次计量标准的进一步细分。 4.2编码原则 4.2.1计量标准的代码用八位数字表示,每个层次使用两位阿拉伯数字。 4.2.2若各层次代码不再细分,在它们的代码后面补“0”,直至第八位。 4.2.3各层次均留有空码,以备收录新的计量标准。 4.2.4对本规范发布后新增的计量标准,规范在代码的第一、第二、第三层次均设有收容类目,代码为“90”或“91”。国家和各省级计量行政部门可依据规范规定的命名和编码原则确定临时计量标准的名称和代码,以方便使用。如计量标准代码 “01219000”,对应计量标准名称为“其他线纹类计量标准”,有关单位可对本规范未收录的线纹类计量标准进行收容,自行编码为012190又×。待将来规范修订时统一确定后四位编码。 4.3范例
光谱辐射亮度标准装置钢卷尺标准装置激光干涉比长仪标准装置
2
JJF1022—2014
01 21 45 02
28 41 51 00
0121 55 00
第四层次:00体现不做细分; 02体现几何量专业线纹类线纹尺检定装置下分激光干涉比长仪标准装置
第三层次:体现几何量专业线纹原理的不同种计量标准,45为线纹尺检定装置、55为钢卷尺标准装置;体现光学专业辐射度类计量标准, 51为光谱辐射亮度标准装置
第二层次:体现计量标准大类,几何量专业21为线纹类,光学专业41为辐射度类第一层次:体现其所属专业,01为几何量专业,28为光学专业
5计量标准名称与分类代码
计量标准名称与分类代码见附录A,该附录收录了共计1261项计量标准名称与分
类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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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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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ignation and Classification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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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23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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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标准命名与分类编码 Designation and Classification Code
JJF 1022—2014 代替JJF1022—1991
for Measurement Standard
归口单位:全国法制计量管理计量技术委员会起草单位: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全国计量标准、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委员会秘书处
本规范委托全国法制计量管理计量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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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起草人:
郑春蓉(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石红 (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 邓媛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吴建英(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于秀英 (全国计量标准、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委员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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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引言 1 范围· 2计量标准命名的基本类型· 3计量标准命名· 3.1标准装置的命名· 3.2检定装置、校准装置的命名. 3.3工作基准装置的命名 3.4计量标准命名的其他约定· 4计量标准分类及编码原则.. 4.1分类 4.2编码原则 4.3 范例· 5 计量标准名称与分类代码· 附录A计量标准名称与分类代码
(IⅡ) (1) (1 ) (1 ) (1) (1) (1) (2) (2) (2) (2) (2) (3) (4)
JJF1022—2014
引言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实现计量标准规范化管理,特制定《计量标准命名与分类编码》规范。
本规范所指计量标准是指准确度低于计量基准,用于检定或校准其他计量标准或工作计量器具的计量器具。工作基准装置是指准确度等同或仅低于计量基准,用于将计量基准量值传递到计量标准的计量器具。标准装置是指以“主要计量标准器”或其反映的 “参量”名称作为命名标识的计量标准。检定装置是指以被检定或被校准“计量器具” 或其反映的“参量”名称作为命名标识的计量标准。校准装置是指以被校准“计量器具”或其反映的“参量”名称作为命名标识的计量标准。
本规范参照JJF1002一2010《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及JJF1071一2010《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所规定的要求对JJF1022一1991《计量标准命名规范》进行修订。除编辑性修改外,本规范主要修改了如下内容:
计量标准命名的基本类型中增加“工作基准装置”类型;一计量标准命名原则中增加校准用计量标准的命名原则;一计量标准命名原则中增加计量标准命名的其他约定,作为命名基本原则的补
充,以完善命名原则;
一增加计量标准分类及编码原则:增加计量标准命名及编码的有关范例;一对计量标准分类目录进行了补充修改:一规范名称由原《计量标准命名规范》变更为《计量标准命名与分类编码》。 本规范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JJF1022—1991。
II
JJF1022—2014
计量标准命名与分类编码
1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计量标准考核工作中计量标准(含工作基准)的命名与分类编码,
2计量标准命名的基本类型
计量标准命名的基本类型分为如下四类:(1)标准装置;(2)检定装置;(3)校准装置;(4)工作基准装置。
3计量标准命名
3.1标准装置的命名 3.1.1以计量标准中的“主要计量标准器”或其反映的“参量”名称作为命名标识。 3.1.1.1该原则用于同一计量标准可开展多项检定或校准项目的场合; 3.1.1.2该原则用于计量标准中主要计量标准器与被检定或被校准计量器具名称一致的场合。 3.1.2以此原则命名的计量标准,在“主要计量标准器”或其反映的“参量”名称后面加后缀“标准装置”,如:贝克曼温度计标准装置。当计量标准仅由实物量具构成时,为单一实物量具,则在“主要计量标准器”或其反映的“参量”名称后面加后缀“标准器”,如:显微标尺标准器。当计量标准器为一组实物量具:则在计量标准器的名称或其反映的“参量”名称后面加后缀“标准器组”,如:高频电容标准器组。 3.2检定装置、校准装置的命名 3.2.1以被检定或被校准“计量器具”或其反映的“参量”名称作为命名标识。 3.2.1.1该原则用于同一被检定或被校准计量器具需要多种计量标准器进行检定或校准的场合; 3.2.1.2该原则用于计量标准中主要计量标准器的名称与被检定或被校准计量器具名称不一致的场合; 3.2.1.3该原则用于计量标准中计量标准器等级概念不易划分,而用被检定或被校准 “计量器具”或其反映的“参量”名称作为命名标识,更能反映计量标准特征的场合。 3.2.2以此原则命名的计量标准,在被检定或被校准“计量器具”或“参量”的名称后面加后缀“检定装置”或“校准装置”。如:流量积算仪检定装置、坐标测量机校准装置。当计量标准仅由实物量具构成时,则在被检定或被校准“计量器具”或其反映的 “参量”名称前加前缀“检定”或“校准”,在其后面加后缀“标准器组”,如:检定阿贝折射仪标准器组。 3.3工作基准装置的命名
以“计量标准器”或其反映的“参量”名称作为命名标识,并在名称后面加后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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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F1022—2014
“工作基准装置”,如:电容工作基准装置。 3.4计量标准命名的其他约定 3.4.1为了使计量标准名称能准确地反映计量标准的特性,根据计量标准的特点,在计量标准的计量标准器、被检定或被校准计量器具名称或参量前可以用测量范围、等别或级别、原理以及状态、材料、形状、类型等基本特征词加以描述。如:静态质量法液体流量标准装置,立式金属罐容积检定装置,超声波测厚仪校准装置,0.02级活塞式压力真空计标准装置。 3.4.2当同一计量标准有多个计量标准器,可开展多项检定或校准项目时,应遵循更能反映计量标准特征的原则进行命名。优先考虑以计量标准器名称作为命名标识。 3.4.2.1用最具代表性的计量标准器或被检定、被校准计量器具或其反映的参量名称作为命名标识; 3.4.2.2以主要计量标准器、被检定或被校准计量器具或其反映的参量类别名称作为命名标识。 3.4.3计量标准命名在遵循命名原则的同时,还可兼顾沿用习惯。
4计量标准分类及编码原则
4.1分类
计量标准代码分四个层次,第一层体现计量标准所属计量专业大类及专用计量器具应用领域,01几何量、04热学、12力学、15电磁学、23无线电、25时间频率、28光学、33声学、37电离辐射、46物理化学、51纺织、53铁路、55气象、57海洋、59邮电、61交通运输、63建材、65农林牧渔:第二、第三、第四层次体现计量标准的计量标准器或被检定、被校准计量器具具有相同原理、功能用途或可测同一参量的计量标准大类、项目及子项目,下一层次为上一层次计量标准的进一步细分。 4.2编码原则 4.2.1计量标准的代码用八位数字表示,每个层次使用两位阿拉伯数字。 4.2.2若各层次代码不再细分,在它们的代码后面补“0”,直至第八位。 4.2.3各层次均留有空码,以备收录新的计量标准。 4.2.4对本规范发布后新增的计量标准,规范在代码的第一、第二、第三层次均设有收容类目,代码为“90”或“91”。国家和各省级计量行政部门可依据规范规定的命名和编码原则确定临时计量标准的名称和代码,以方便使用。如计量标准代码 “01219000”,对应计量标准名称为“其他线纹类计量标准”,有关单位可对本规范未收录的线纹类计量标准进行收容,自行编码为012190又×。待将来规范修订时统一确定后四位编码。 4.3范例
光谱辐射亮度标准装置钢卷尺标准装置激光干涉比长仪标准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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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F1022—2014
01 21 45 02
28 41 51 00
0121 55 00
第四层次:00体现不做细分; 02体现几何量专业线纹类线纹尺检定装置下分激光干涉比长仪标准装置
第三层次:体现几何量专业线纹原理的不同种计量标准,45为线纹尺检定装置、55为钢卷尺标准装置;体现光学专业辐射度类计量标准, 51为光谱辐射亮度标准装置
第二层次:体现计量标准大类,几何量专业21为线纹类,光学专业41为辐射度类第一层次:体现其所属专业,01为几何量专业,28为光学专业
5计量标准名称与分类代码
计量标准名称与分类代码见附录A,该附录收录了共计1261项计量标准名称与分
类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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