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Q/SY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标准
Q/SY 1522—2012
煤层气地面集输安全技术规范 Specifications for safety management during coalbed methane gathering
2012-07-03发布
2012-09-01实施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发布
Q/SY 1522—2012
目 次
前言
T
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
2
术语和定义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4
5 集气站场安全规定集输管道安全规定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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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SY 1522—2012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标准化委员会健康安全环保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华北油田分公司本标准起草人:马文峰、田生、杜晓冬、赵蕊、王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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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Y 1522—2012
煤层气地面集输安全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层气采气管线、集气管线、集气站、中心处理站等煤层气田集输系统的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地面钻采方式开发的、未受煤炭采动影响区域所产的煤层气地面集输系统。 规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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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7231—2003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GB 15599—2009 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 GB 50140—2005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83—2004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SY/T 0043- 2006 油气田地面管线和设备涂色规范 SY/T 5225- —2005 石油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技术规程 SY/T 5922—2003 天然气管道运行规范 SY 5984—2007 油(气)田容器、管道和装卸设施接地装置安全检查规范 SY 6186—2007 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规程 Q/SY 93—2012 天然气管道检验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煤层气 coalbed methane 与煤炭共伴生、赋存于煤层及围岩中、以甲烷为主要成分的混合气体。 采气管线gas flow lines 从煤层气井场出站截断阀到集气站进站截断阀之间的管线。
3. 2
3.3
集气管线gas gathering lines 从集气站到中心处理站之间的管线,
3. 4
集气站场 gas gathering stations 收集若干口煤层气井所产煤层气并具有收集、增压、储运等功能的站、库、厂、场。
Q/SY 1522—2012 3. 5
中心处理站central gathering stations 收集若干个煤层气集气站的煤层气并具有脱水、除尘、增压等功能的场所
3. 6
置换 replacement 用氮气等惰性气体将作业管道、设备等集输系统内的空气或可燃气体替换出来的一种方法
3.7
集输系统 gathering and transferring system 将各单井排采出的煤层气加以汇集并输送给煤层气站场的系统。
4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4.1安全机构及制度 4. 1. 1 从事煤层气集输的单位应设置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 4.1.2煤层气集输系统的运行维护应有完善的安全生产、运行管理制度。由生产管理首要负责人统筹安排安全制度的检查与落实,以及修旧利废、技术改造、人员组织,并建立考核记录,解决生产中出现的问题。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
a) 安全生产责任制。 b)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c) 防火、防爆制度。 d)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教育制度。 f) 安全奖惩制度。 g) 出人站安全检查制度
e)
4. 1. 3 煤层气的采集、输送、处理、储存厂(站)应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2人员管理 4. 2. 1 集气站在运行过程中,操作人员严格按操作规程执行。 4.2.2岗位操作人员上岗前应经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效证件上岗。 4. 2. 3 站内职工在正常工作过程中必须按规定穿戴和使用本岗位规定的各类特种防护用品 4.2.4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每次使用前应由使用者进行安全防护性能检查,发现其不具备规定的安全、 职业防护性能时,使用者应及时提出更换,不得继续使用。 4.2.5对于接触粉尘、噪声、毒物、高温、射线、电磁辐射等职业病危害,或者可能发生触电、起重伤害、高空坠落、刺割伤、酸碱灼伤等危险的作业场所应加强监管。 4.3生产设施 4.3.1煤层气集输系统生产设施的建造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设计及施工验收规范。 4.3.2重要的煤层气集输设施及存在危险的操作场所应设置规范的、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4.3.3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煤层气集输设施应保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可靠运行。当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遭遇重大灾害后,应按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定期开展安全评价。 4.3.4容器、管道和装卸设施防静电接地装置的安全和检测应按SY5984—2007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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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新安装和检修后的锅炉、压力容器应经监察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并取得使用合格证后方可投人使用。使用单位应将在用锅炉和压力容器登记、建档, 4.3.6煤层气介质走向应有方向表示,阀门应挂牌。管道涂色应按GB7231—2003和SY/T0043 2006的规定执行。 4.3.7梯子、栈桥和护栏应齐全、可靠,安全通道应畅通。 4.3.8机电设备转动部位应有防护罩,并安全可靠 4.3.9机电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应小于102 4. 3. 10 安全阀、温度计和压力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 4.3.11站内排水系统应设计合理,沟内不能有污物和杂物, 4.4事故应急预案 4.4.1集气站应建立泄漏、中毒、火灾、爆炸等突发事故的应急预案。 4.4.2定期组织相关人员按照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并做好记录和评估
应建立防火、防爆、防毒、防设备事故和人身伤害事故等应急安全计划和技术措施。
4. 4. 3
4.5 消防 4.5.1煤层气集输站场应建立健全义务消防组织。 4. 5. 2 负责消防相关人员需熟悉灭火作战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4.5.3煤层气集输站场的消防器材配置应符合GB50140一2005的规定 4.5.4消防重点岗位应设置通信设施,并保证通信畅通, 4.5.5煤层气集输站场应定期对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灭火器进行检查。灭火剂应每年化验一次,并定期更换。消防水枪、水龙带应半年检查一次。 5集气站场安全规定 5.1 一般规定 5. 1. 1 站址的选择应根据周边环境、地质、交通、供水、供电和通信等条件综合确定,并应满足系统设计的要求。 5.1.2煤层气站场入口处应有醒目的进站安全规定,生产区与非生产区之间应分开布置并设置明显的分界标识。出入口设置应符合便于通行和紧急疏散的要求, 5.1.3任何人不得携带火种、无线通信器材及穿钉鞋,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和导静电鞋,不准穿化纤服装进入站场。 5.1.4非站内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站区内,因工作需要进入站区需登记并接受进站安全教育,进人生产区需有站内人员陪同,且不得进行任何操作或动用任何设备。非当班人员无事应尽快离开站区。 5. 1. 5 煤层气站场应按SY/T5225一2005的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设施,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严禁擅自拉接临时电气线路,严禁擅自拆换各种装置仪表及安全设施,严禁擅自外接气源。
5.1. 6
5.1.7生产区应平整、整洁,禁止堆放易燃物。 5.1.8机动车辆(必要时)驶人站场区应安装阻火器。 5. 1. 9 站场消防通道应满足GB50183一2004的规定。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 5. 1. 10 煤层气站场应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且一年至少检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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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Y 1522—2012 5.1.11站内安装的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变送器等仪器仪表应符合设计和生产要求,并按规定进行检定/校准。 5.1.12煤层气站场的工艺管网、设备、放空系统、自动控制仪表及控制盘(柜)、建筑物等应安装防雷接地装置,并按规定进行检验,接地电阻值应小于102。防雷装置的设计安装应符合GB 15599—2009 的规定。 5.2站场管理 5.2.1应根据气温对管线、站场设备采取防冻措施。 5. 2. 2 应配备便携式甲烷气体检测仪,有硫化氢气体的应配备硫化氢气体检测仪。 5.2.3管线、阀件应严密无泄漏。 5.2.4应根据运行压力对管道和设备配置安全泄放装置,并定期进行校验 5.2.5定期测试压力调节器、限压安全切断阀、安全泄放阀参数设置 5.3站场内设备和管道安全运行 5.3.1煤层气集输设备、管道及附件的材质和连接形式应符合介质特性、压力、温度等条件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其压力级别不应小于系统压力。 5.3.2煤层气集输设备和管道的设置应满足操作、检查、维修和燃气置换的要求 5.3.3站场内设备和管道应按设备工艺和安全要求设置放空和切断装置。放空装置的设置应保证放空时的安全和卫生。 5.3.4煤层气进出站场管道应在站场边缘设置紧急切断阀门;当站场外管道采用阴极保护腐蚀控制措施时,其与站场内管道应采用绝缘连接。 5.3.5煤层气压缩、输送和调压装置应符合节能、环保等要求。 5.3.6煤层气增压设备的设置应满足压力和流量的要求,应具备非正常状态的自动报警和停机功能,设备附近应设置手动紧急停车装置 5.3.7压缩机组等重要设备的操作、维护、修理应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设备修理前要对设备的运行情况、工作精度、磨损或腐蚀程度进行检查和监测。建立设备档案。 5.3.8煤层气处理装置在投产前或大修后,均应进行试压、试运及气体置换。用于置换的气体宜为惰性气体,置换完毕,须取样分析,含氧量不大于2%为合格。 5.3.9已投人运行的煤层气处理装置如需动火补焊,应先行放空,再经蒸汽吹扫、清洗、通风换气、 取样分析,可燃气体浓度应低于其爆炸下限25%。对需动火设备、管道凡与可燃气体连通的进、出口法兰应加钢制绝缘盲板隔离,厚度不小于6mm, 5.3.10气温低于0℃地区,应对气、水分离容器、设备、管汇等采取防冻措施,排除冻结、堵塞。 故障时严禁用明火烘烤。 5.4投产和运行 5.4.1工程项目投产方案应经管理单位上级安全和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5.4.2工程项目投产试运应严格按批准的投产方案进行。生产单位应在工程项目试运前和运行中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 5.4.3岗位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定。 5.4.4煤层气厂站重点安全岗位应配备可靠的通信设施,并保持通信畅通。 5.4.5煤层气厂站站门应设立醒目的站牌、领导安全承包牌及“进站须知”、“未经许可严禁人内”、 “严禁烟火”等安全标志牌,厂站内爆炸危险区域应设立醒目的“严禁烟火”等安全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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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集 集气站场的扩(改)建安全规定 5. 5.1 在正常生产的煤层气集输站场中进行扩建、改建工程的施工要针对站内及地面管汇分布情况,制定有保证正常生产和施工安全的具体方案。 5.5.2施工动火的管段,应先切断气源并放空管内余气,达到动火条件。并应设置禁止开阀的标志或指派专人看守。 5.5.3站内动火与站内或站场四周放空,不能同时进行。 5.5.4动火施工期间,要保持系统压力平稳,避免安全阀起跳。 5.5.5煤层气集输管线放空时,应先点火后放空,当采取多处放空管多集输管线的煤层气进行放空时,处于低洼位置的放空管将先于高出放空管放完,放空管口火焰高度降到1m以下时,应立即关闭放空阀,以避免负压吸入空气。煤层气放空应在统一指挥下进行。
6集输管道安全规定 6.1 一般要求 6.1.1煤层气集输系统压力级制、布站和总体布置应根据所在区域地理环境、煤层气供应来源和供应压力、原有煤层气设施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 6.1.2煤层气集输管道及附件的材质,应根据管道的使用条件确定,其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6.1.3钢制煤层气集输管道和钢制附属设备,应根据环境条件和管线的重要程度采取防腐控制措施。 6.1.4地下煤层气管道应根据冻土层、路面载荷和道路结构层确定其埋设深度,管线顶部距离冻土层底部应至少保留30cm土壤埋深。当埋设深度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保温措施。 6. 1. 5 当煤层气管道架空敷设时,应采取防止外力损害的有效防护措施。 6.1.6当煤层气管道穿跨越铁路、公路、河流和城镇主要干道时,应不影响交通、水利设施和集输管道安全。 6.1.7在管道安装结束后,应进行管道吹扫、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并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标准的规定。 6.2管道运行 6.2.1煤层气集输管线工程防火应按GB50183—2004的规定执行。 6. 2. 2 管道运行压力不应大于管道最高设计工作压力。
每月需对管线进行巡回检查。巡回检查按SY6186—2007的规定进行。
6. 2. 3 6. 2. 4 管道内煤层气温度应小于管线、站场防腐材料最高允许温度并保证管道热应力符合设计要求。 6. 2. 5 管道宜采用 SCADA系统对管道生产运行实现监控。
6.2.6定期对管道水力及温度、气质参数进行分析,及时掌握管道泄漏或堵塞等异常现象,并及时确定泄漏或堵塞位置。 6.2.7煤层气在输送过程中宜再次分离、除尘、排除污物。 6. 2. 8 当管道内有积水或污物时要及时进行清管作业,非清管管道内有积水时要及时进行除水作业。 6. 2. 9 应定期检定/校准计量仪器、仪表,保证量值准确。 6. 2. 10 管道运行应建立各种原始记录、台账、报表,要求格式统一、数据准确,并有专人负责。 6. 2. 11 各种管径煤层气管线停输、计划检修及事故状态下的应急处理,应按SY/T5922一2003的规定执行,并在允许停输时间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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