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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T 6308-2012 油田爆破器材安全使用推荐作法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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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SY/T 6308-2012 油田爆破器材安全使用推荐作法 ICS 13. 100 E09 备案号:37539—2012
SY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SY/T 6308---2012 代替SY/T6308-1997
油田爆破器材安全使用推荐作法
Recommended practice for oilfield explosives safety
2012-08-23发布
2012-12-01实施
国家能源局 发布 SY/T6308—2012
目 次
前言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总则
现场安全规程 5 地面设备 6 井下设备· 人员培训
4
11
13
7
附录A(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与APIRP67:2007相比的结构变化情况附录B(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与APIRP67:2007的技术性差异及其原因参考文献
15 16
17 SY/T6308—2012
前 #創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SY/T6308—1997《油田爆破器材安全使用推荐作法》,与SY/T6308-1997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范围(见第1章;1997年版的第1章);一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1997年版的第2章);修改了总则(见3.4):增加了现场安全规程见4.3.14.3.1.8.4.4.4.14.4.4.4,4.4.5.3,4.4.6.1
-
4.5.2.3,4.5.2.4,4.5.4.1,4.5.4.2,4.5.5.2,4.5.5.64.6.4); 一增加了地面设备(见5.12);增加了井下设备(见6.3.3,6.6,6.7);修改了现场安全作业规程(见4.3.1.6,4.4.1.2,4.4.3.2,4.4.4.5,4.4.6.4,4.5.3.1, 4.5.3.4;1997年版的4.3.1.5,4.4.1.2,4.4.3.2,4.4.4,4.4.6.4,4.5.3,4.5.3.2);修改了井下设备(见6.3.1;1997年版的6.3.1);修改了人员培训(见7.2,7.3,7.41997年版的7.1.1,7.1.2,7.1.3,7.2,7.3);一删除了现场安全作业规程(见1997年版的4.5.6.3,4.5.6.6,4.6.1,4.6.1.1,4.6.1.2 4.6.1.3,4.6.1.5,4.6.1.6) 一删除了地面设备(见1997年版的5.5.2,5.7.5);一删除了井下设备(见1997年版的6.6)。 本标准使用重新起草法修改采用APIRP67:2007《油田爆破器材安全使用推荐作法》。 本标准与APIRP67:2007相比在结构上有调整,附录A中列出了本标准与APIRP67:2007
的章条编号对照览表。
本标准与APIRP67:2007相比存在技术性差异,这些差异涉及的条款已通过在其外侧页边空白位置的垂直单线(|)进行了标示,附录B给出了相应技术性差异及其原因一览表。
本标准还做出了下列编辑性修改:
-增加了单位换算,将英制单位转换为GB3101和GB3102规定的法定计量单位;删除了APIRP67:2007中与本标准主题内容无关的内容,包括标准靠页、“特别声明”、 “API前言”,以及某些仅作为信息参考的“弓用文件”;删除了APIRP67:2007的第2章NormativeReferences"。 本标准由石油工业安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油气工艺研究院、长庆油田分公
司安全环保处、长庆油田分公司安全环保监督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毛怀新、曾亚勤、朱国君、马宏发、张璇、周立辉、李岩。
1 SY/T 6308-2012
油田爆破器材安全使用推荐作法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油气勘探开发生产中爆破器材安全使用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油气井筒内的爆破器材。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 2702 爆炸品保险箱 GB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6722 爆破安全规程 GB 12463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SY5436 石油射孔、井壁取心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规程 SY6355 石油天然气生产专用安全标志 SY/T6631 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推荐作法
3总则
3.1概述
作业公司和(或)专业服务公司可以建立适合于它们特定情况的更严格的附加政策或方法步骤。 3.2人为因素
引起爆炸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人为失误。长期按一定规则使用爆破器材的工作人员应戒除自满情绪,在操作过程中应按要求的步骤进行。要防止爆炸事故的发生,就应执行规定的办法。 3.3工作态度
所有工作人员以及他们各自的公司都应对安全使用油田爆破器材做出承诺。
3.4新技术开发应用
新技术的开发应用可改善员工的安全作业条件、提高工作效率,在本标准中没有对此内容作特殊规定和解释。新技术成果在应用前应进行安全设计论证,经公认检测机构对其潜在风险、后果进行有效验证和严格审查。新技术施工操作前专业服务公司和作业者应进行协商沟通。
1 SY/T6308—2012
4现场安全规程
4.1概述
本章讲述爆破器材运输,井场拆装、处置和操作爆破装置的规程、方法和步骤。其中包括基本作法、电缆输送式射孔作业、油管输送式射孔作业及特殊爆破装置。 4.2运输一 爆破器材运输应遵守SY5436中的规定。境外施工应遵守所在国相应法律规定。 4.3基本作法 4.3.1到达井场 4.3.1.1人员
专业服务公司到达井场后应指派爆炸品使用负责人。爆炸品使用负责人与现场作业人员,井队长以及其他有关人员沟通,协商后为现场爆破作业建立安全可控的作业环境。 4.3.1.2井场隐患辨识
对爆破作业的井场进行危害和隐患辨识,并制定和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见SY/T6631。 4.3.1.3吸烟区、明火
应标明指定吸烟区和火种存放地点。除在指定的吸烟区吸烟外,其他地方严禁吸烟。火种应存放
在指定的区域内。除非安装了适当的辐射热隔板,否则在距离爆破器材操作现场15m以内不充许便用明火或有产生明火的装置存在。
应查明相关的操作规程中对明火与爆破器材操作现场之间距离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其距离应在
15m以上。 4.3.1.4爆破器材临时储存
如果要求将爆破器材临时储存,应建立指定的存放地点、设施,并按规定执行。这些存放区域应远离热源、撞击和振动危害以及生活区,其距离可根据相应的操作规程或爆破器材生产厂家,专业服务公司的规定确定。应取其最大的距离。 4.3.1.5井场爆破器材的存放和标记
运到井场的爆破器材应按照GB12463和GB190的规定存放和标记。 4.3.1.6井场爆破器材的组装
应明确合适的装枪地点和组装地点(已组装完毕则不需要)。指定地点如果未安装适当的辐射热隔板,那么距热源(如明火、电焊作业等)应在15m以上。如果相关操作规程要求爆破作业点与火源的距离大于15m,则应遵守操作规程的要求。 4.3.1.7井场已装好的爆破装置的储存
已装好暂时不用的油气并射孔枪和并壁取心器应放在指定地点。已完成装药的撞击式并壁取心
器、子弹式射孔器和选发式射孔器不应置于狭窄的过道或其他给测并仪供电的任何地方。 2 SY/T 6308-2012
4.3.1.8安全会
爆炸品使用负责人应组织爆破服务人员、爆炸品操作人员、监管人员及现场所有人员召开安全会,告知所有人员爆破作业履行程序、潜在风险及其各自的职责。
安全会应包括以下内容:
井场安全常识和潜在风险。 一应对风险的安全措施。
明确地层压力、有毒有害气体含量。 指定应急疏散路线和紧急集合点。
指定吸烟区。 指定射孔枪装填.组装和存放区域。 对即将使用的爆破器材和装置张贴标签和警语。 一关闭所有无线电设备(如手机、双向无线电接收装置、呼机)。
一确认井控设备安全可用。 明确每个人的责任和开井、组装爆破装置的程序。
当井场人员或作业实施计划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召开安全会。
4.3.2井场爆破装置的装拆 4.3.2.1指定地点
爆破装置只应在4.3.1.6规定的地点拆装。 4.3.2.2警示标志
应在装拆现场附近设置“爆炸危险”字样或类似含义的警示标志,见4.4.1.1和5.10。
4.3.2.3人员安全
在任何操作过程中,只有经过爆炸品使用负责人批准的人员才允许进人装拆现场(见7.2和 7.3)。 4.3.2.4爆破器材的处置
爆破器材的处置包括: a)装枪过程中。除经爆炸品使用负责人批准外(见7.2和7.3),不应有任何雷管或起爆装置
进人装枪现场。
b) 用生产厂家推荐的工具在装枪现场打开爆炸品包装, c) 应按装枪所需量从包装中取出爆炸品,不得堆积未包装的爆炸品。 d) 应使用合格的装枪工具、导爆索切割器和爆炸品制造商推荐或经专业服务公司同意的装拆
技术。 e) 处置和组装爆破器材时,应正确操作。不应使部件受力,应避免撞击、碾压及导致火花产生
的各种行为。 f)装枪作业过程中,应及时收集散落、残余和不用的爆炸品,并按GB12463要求重新包装以
便运离井场。 g) 将装好弹的射孔器存放在指定存放区(见4.3.1.7)。 h)整个处置或存放过程中,已装弹的枪身射孔器端部应始终安装护帽、塞或其他封闭装置。
3 SY/T 6308---2012
封闭装置应能在过热或起火条件下释放枪内压力。带有暴露起爆部件的枪或装置(例如全毁式或板式射孔器)应采取适当的保护以免损坏。
4.3.2.5清理工作
装枪作业完成后应立即清理现场。应将一般废料和爆破器材残余物分别用不同的容器盛装,然后将全部爆破器材及其空的包装材料运离井场并正确处理,不应和一般废料混装。 4.3.3射孔后工作 4.3.3.1残余爆破器材的处理
将所有的残余爆破器材如导爆索短节、有缺陷的射孔弹和拒爆雷管装人爆炸品保险箱以便运离井场(见4.2)。运输容器应符合GB2702的要求。 4.3.3.2废料的处理
收集所有与作业有关的废料和残片,包括空的爆炸品容器或包装品、废枪管等,将其整理并包装好,运离井场并正确处理。遵守相应的操作规程。恰当处理爆炸品及其包装材料与残片。 4.4电缆输送式射孔作业 4.4.1井场准备 4.4.1.1警示标志
应将写有“危险爆炸品一一关掉无线电发射机”或相应警语的警示标志放置在井场及所有人口的显著位置。如果使用的起爆器符合6.3.1中b),c)。d)要求对射频发射机产生电磁场的电流不敏感,则警示标志只需写上“危险爆炸品”或相应的警示(见5.10)。
所有警示标志应符合GB2894和SY6355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4.4.1.2消除杂散电能源
根据下列要求消除杂散电能源: a) 关掉阴极保护系统。 b) 停止所有的电焊作业。 c) 爆破作业中应采取预防措施。以防止射频辐射事故。宜设置警示标志或采取其他方法,使无
线电和雷达频率装置进人爆破作业危险距离内时被关闭。遵守GB6722中的要求。 d) 检查井口与钻机、射孔绞车、发电机滑撬、钻井辅助电源、驳船之间的杂散电压。旦检
测到则应彻底消除。 在组装和拆卸爆破器材之前和整个过程中,应消除井口、钻机、射孔绞车、发电机滑撬、钻
e
机辅助电源及驳船等各种装置之间超过0.25V的任何交流或直流电压。当电压下降至 0.25V以下后,将射孔绞车、钻机和井口的电路与地线、搭铁线连接在一起(见5.7)。
注:杂散电压总是在爆破装置安装前消除。 f)在设备安装及操作过程中,与射孔绞车、电缆或爆破装置连接的任何钻机电路都要移开或切
断。钻机顶部驱动系统宜按厂家要求进行电绝缘。
g) 引爆、导爆装置易发的大多数事件都可能与静电卸除有关。在处理爆破装置、引爆装置、
撞击器或撞击装置前,采用静电接地以降低静电卸除时的风险。 如果使用符合6.3.1中的b),c),d)要求的装置,可不必遵循本条中a)b),c),d)的规定。
4 SY/T 6308-2012
4.4.2预检查装置系统 4.4.2.17 检查电缆缆芯的导电性
接枪前应检查电缆缆芯的通电性和绝缘性。 4.4.2.2检查射孔器电路
应使用5.9中规定的电路测试设备检查射孔器电路的通电性和绝缘性。 4.4.2.3检查起爆雷管
检查过程中应将起爆筒(起爆雷管)或其他起爆装置置于安全筒中(见5.8)。 4.4.2.4使用系统电源(检查点火或热检)
当使用系统电源检查电缆头或辅助设备时,送电人员应清楚地看到被检物。当爆破装置正在安装时不得通电当射孔枪或爆破装置在地面上时也不得通电。 4.4.3点火电路的准备 4.4.3.1切断电缆电路
通过断开火线将电缆电路与射孔绞车的测试设备电路切断。宜使用带钥匙锁的单触点安全开关完成。 4.4.3.2切断控制板电源
关掉控制板上所有仪器的电源开关。 注:如果安全设备如泄压单元、低压报警器、井口电压监控器、硫化氢报警仪、指重表等使用绝缘电路,那么会
使其始终处于接通状态。
4.4.3.3切断电源
除5.2提及的电源为本质安全型外其余电源的总路开关均应关掉。 4.4.3.4触发电流、电压限制电路
全部缆芯通过5000Q2的额定电阻与射孔绞车地线相接(见5.3.2)。宜使用单触点安全开关来完成。 4.4.3.5电路锁定在安全状态
使电缆电路处于安全状态(见4.4.3.1或4.4.3.4),取出锁定装置的钥匙,在爆破装置下到井内距地面或海底至少70m以下前,应确保该钥匙远离射孔绞车存放。 4.4.4组装爆破装置 4.4.4.1职责
指定的爆炸品使用负责人或有相应资格的负责人(见7.2.2和7.3.2)应负责爆破装置组装过程的全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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