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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约从公元前7世纪开始,不列颠群岛上就散居着伊比利亚人和克尔特人,他们按照各自的习惯生活和交往。公元前1世纪,罗马人征服不列颠群岛后,将其变成罗马帝国的一个省,罗马的法律便开始影响这个与欧洲大陆隔海相望的岛国。公元5世纪中期,盎格鲁和撒克逊等日耳曼部落侵人不列颠群岛,于是日耳曼人的习惯法又渗透到岛国居民的社会生活之中。
日耳曼人在岛上建立了7个分立的王国。各王国下面分为若干个郡;郡下面又分为若干个"百户区";百户区下面再分为若干个"十户区"。然而,这些王国并不是集中制的国家,各郡乃至各个百户区都有很大的自治权力。郡长和百户长由当地贵族担任,他们既是地方行政长官,也是郡法院和百户区法院的法官。他们在审理案件的时候依据本地区的习惯法。由于各地区的法律文化传统并不完全一样,所以各地区的习惯法也有许多差异。同样的犯罪行为在不同地区的法院中受到不同处罚的情况屡见不鲜。
公元9世纪末,阿尔弗雷德大帝统一了英格兰。国家的统一为习惯法的统一奠定了基础,也就为普通法的形成创造了条件。106 年,诺曼底公爵威廉率军征服不列颠群岛并建立了统一的英吉利王国。"征服者威廉"决意用英国的法律统治英国人,而其强有力的中央统治更加快了普通法的形成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