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眼 Discern 编辑郝丽娟
查处网络违法销售机顶盒案例文/何云福
大力打击强制性产品认证无证等违法行为,为已经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合法生产经营者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有利于保障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有序运转。本文涉及的一起查处违法销售机顶盒案就是政府监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的有力体现。
案例
近日,某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举报,A公司在网络上销售的机顶盒涉嫌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经初步调查取证,执法人员收集好网络销售机顶盒相关网页截图、店铺信息、销售凭证等证据材料后,顺藤摸瓜,查到A公司的联系地址,对该公司的实际工作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经查,机顶盒上标注的“A公司”并无注册营业执照,而是黄某虚假杜撰的公司名称。黄菜现于B公司上班自2010年起个人业余从事电视机顶盒的销售和维护,其机顶盒的销售和维护行为与B公司
44】《质量与认证》2015·12
及其他员工无关。现场检查还发现了6款标注“A公司”的机顶盒。其中4台机顶盒具有接受境外非法电视和网络视频的功能,并且黄某无法提供广电部门的许可证件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近日,某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黄某涉嫌销售未经认证的机顶盒违法行为正式立案调查。
依据
此次执法查处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依据国家认监委制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
与界定表》,数字电视机顶盒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音视频设备”中的“各种成像方式的彩色电视接收机”;网络机顶盒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电信终端设备” 中的“多媒体终端”。黄菜销售的部分机顶盒属于数字电视机顶盒,部分是网络机顶盒,均属于目录内产品,必须取得强制性认证后方可销售。
依据二《关于加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无证违法行为执法查处工作的通知
国家认监委近期下发了《关于加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无证违法行为执法查处工作的通知》(国认证【2015]8 号),进一步强调要加强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行为的执法查处工作,推动强制性产品认证“保安全”本质属性的发挥,保障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健康发展。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应的法律法规及上述文件要求构成了质量技术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