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业产品自愿性认证专栏
Voluntary certification of industrial product 编辑游艳玲
通信产品认证 →文/胡越男
凌大兵
一、开展通信产品认证背景随着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
电信条例》的颁布实施,政府对电信设备的监管范围有了清晰的界定。根据《电信条例》的规定,国家对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电信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凡接入公用电信网使用的上述电信设备必须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为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重新梳理制定了实行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同时电缆、光缆、配线架、电源等29种产品也不再属于进网许可产品范畴。
而这29种产品均属于通信基础产品,它们对电信网络质量有着很大的影响。如果对这些产品从监管状态完全放开到“不管”状态,也会给通信网络带来很大的风险。与此同时,电信运营商和通信设备生产厂家都希望能够有一个有力的措施继续为供需双方提供担保,而政府主管部门也急需一种新的方式对这些电信设备实行监管。为了规避可能存在的风险,《电信条例》发布后,原信息产业部对上述产品采取了自愿申请、发放一年进网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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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的措施;同时,引入自愿性产品认证的手段,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对这些产品进行市场化管理。
二、通信产品认证开发过程选取认证模式
2002年,泰尔认证中心便开始了自愿性产品认证的研发工作。由于当时国内的自愿性产品认证还处在萌芽阶段,可供借鉴的案例很少。在这种情况下,技术人员翻阅了大量国际上产品认证的相关文件,如ISO/IEC导则53:1988《第三方产品认证中利用供方质量体系的方法》、导则28;1982《第三方产品认证制度模式通则》等,并对 UL、CB等国外知名产品认证制度进行了研究。同时,考虑到通信设备使用场合的特殊性及一旦出现不良后果可能造成的风险,最终决定采用国际通行的八种典型认证模式中的最严格的第五种,即初始工厂检查+产品检测+证后监督。
确定认证依据
泰尔通信设备产品认证主要采用通信行业标准作为自愿性产品认证的依据。由于通信设备的特定使用场所,较高的安全和可靠性要求,一直以来,通信设备生产厂
家都在使用通信行业标准作为产品依据标准。通信行业标准对通信设备以及电信行业的相关要求都较为清晰。考虑到通信设备的主要客户是传统的电信运营商,采用通信行业标准作为认证依据既能增强传统电信运营商对认证结果的采信力也贴合通信设备生产企业的实际情况,便于产品认证工作的开展。
近年来,为了更快速并更有针对性满足市场的需求,逐步采用认证技术规范等方式作为认证依据,不断扩展泰尔通信产品认证的范围。
开展认证试点
在一年多的认证开发过程中,泰尔认证中心编制完成了涉及配线、线缆、电源、蓄电池等四大类 29种通信基础设备的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及一系列配套文件。2003年,泰尔认证中心在通信设备领域内选取了10家代表性企业开展了通信设备产品认证试点工作。在试点过程中,通信设备产品认证模式得到了很好的验证,编制的认证技术文件也具有很高的可行性。
认证开发工作不断创新
在“铜退光进”和三网融合等通信行业发展的趋势下,新的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