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BJ/T 15-122-2016
建筑风灾水灾破坏等级评定标准
Criteria for damage grade of buildings caused by wind and flood disaster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3752-2017
批准部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施行日期∶2017年4月30日
前 言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广东省标准《建筑灾后破坏等级评定标准〉编制任务的通知》(粤建科函「2011】336号),编制组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家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基本规定;4.建筑灾后破坏评定分级;5.建筑直接经济损失评估。
1 总 则
1.0.1 为快速评定建筑风灾、水灾以及地质灾害后的破坏程度,估算直接经济损失,提供抢修排险和恢复重建科学依据,特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构)筑物遭受风灾、水灾以及地质灾害后破坏等级的评定及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建(构)筑物遭受地震、火灾后的破坏等级评定应另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3 本标准适用于木结构、砌体结构、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生土结构等建(构)筑物风灾、水灾以及地质灾害后的破坏等级评定。
1.0.4 灾后建筑需进行结构加固的,尚应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可靠性鉴定。
1.0.5 建筑物装修、水电及设备等经济损失,应另行评估。
1.0.6 建筑灾后破坏等级评定,除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广东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