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BJ/T 45-066-2018
备案号∶J11629-2018
广西壮族自治区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Code for investigation of geotechnical engineering in Guangxi Zhuang Autonomous Region
2018-07-01 实施
2018-05-04 发布
前 言
本规范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由广西华
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原广西建筑综合设计研究院勘察分院)会同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科研、高等院校等 22 个单位编制而成。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一般性土;4.岩石;5.膨胀岩土;6.红黏土;7.软土;8.填土;9.混合土;10.风化岩和残积土;11.岩溶;12.采空区;13.危岩和崩塌;14. 滑坡;15.边坡工程;16.基坑工程;17.地下水。
本规范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广西华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1 总 则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服务于工程建设全过程,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广西的岩土工程特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规定了广西岩土工程勘察的技术规则。
1.0.3 本规范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类建筑工程、基坑工程、边坡工程、地基处理以及地基基础施工等工程的勘察、测试、治理、检测与监测。
1.0.4 各项建设工程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1.0.5 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工程性质、场地条件、设计阶段的要求和特点,制定勘察方案。无勘察方案不得实施勘察作业。
1.0.6 岩土工程勘察应按工程建设各勘察阶段的要求,正确反映场地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精心勘察、精心分析,提出资料完整、评价正确的勘察报告。
1.0.7 岩土工程勘察,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