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07.060
OY A 47
备案号:41378-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行业标准
QX/T 196-2013
静止气象卫星及其地面应用系统运行故障等级
Malfunction level of geostationary meteorological satellites on orbit and its ground application system
2013-07-11发布
2013-10-01实施
中 国 气 象 局
发 布
QX/T 196—2013
静止气象卫星及其地面应用系统运行故障等级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我国静止气象卫星及其地面应用系统运行故障的等级。本标准适用于我国静止气象卫星及其地面应用系统运行故障的分级。
2 静止气象卫星在轨运行故障等级
2.1 灾难性故障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属于灾难性故障:
——卫星平台出现不可修复故障且无备份手段,导致卫星无法工作;
——有效载荷出现故障或指标严重超差,导致有效载荷无法工作或大于50%的通道无法使用。2.2 一级故障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属于一级故障:
——卫星平台或有效载荷无法连续正常工作1h以上,或连续24h累计无法工作时间大于4h;——20%~50%的有效载荷通道无法使用;——遥感数据质量比考核指标超差20%。2.3 二级故障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属于二级故障:
——卫星平台或有效载荷无法连续正常工作30~60 min,或24h累计无法工作时间1~4h;——5%~20%的有效载荷通道无法使用;
——由于卫星故障等原因导致遥感数据质量比考核指标超差5%~20%。2.4 三级故障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属于三级故障:
——卫星平台或有效载荷无法连续正常工作30min以内,或24h累计无法工作时间小于1h;——5%的有效载荷通道无法使用;
——由于卫星故障等原因导致遥感数据质量比考核指标超差5%以下。
3 静止气象卫星地面应用系统故障等级
3.1 一级故障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属于一级故障:
——地面应用系统出现严重故障,连续1h或24h内累计4h以上无法获取和广播卫星观测数据,
或卫星资料严重异常无法使用;
——非卫星资料质量原因,当资料处理及产品分发系统出现故障,连续12h及以上卫星资料无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