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07.040 CCS A75/79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行业标准
TD/'T 1064—2021
城区范围确定规程
Code of practice for standard urban built-up area delineation
2021-06-18发布
2021-06-18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发布
TD/T 1064-2021
城区范围确定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确立了城区实体地域范围及其对应的城区范围的相关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和技术方法。本文件适用于全国设市城市中城区实体地域范围及其对应的城区范围的确定,非设市县城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城区范围 urban builtup area
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一般是指实际已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基本具备的建成区域范围。
3.2
城区实体地域范围 physical urban built-up area
指城区实际建成的空间范围,是城市实际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基本具备的空间地域范围。3.3
城区初始范围 preliminary urban built一up area
指城区实体地域范围确定过程中的初始区域,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定的相关城区国土调查城市图斑数据覆盖区域。3.4
城区最小统计单元 minimum statistical unit of urban built-up area 指城区范围划定过程中涉及的街道办事处(镇)所辖区域。
可依据城市统计调查等管理工作需要,在居(村)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四至边界清楚的情况下,将城区
1)《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