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Y/T 2958-2016
生猪及产品追溯关键指标规范
Specification of key traceability indicators of quality control for the whole process of pig and product production
2017-04-01 实施
2016-10-26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猪及产品生产全过程中,与场所、标识、免疫、投入品、动物疫病、药物残留、肉晶品质和移动轨迹有关的卫生质量控制关键追溯指标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生猪养殖、交易、屠宰的单位和个人。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生猪养殖场 pig farms
经当地农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备法人资格且猪年出栏大于或等于500头的养猪场。
2.2
畜禽标识 animal identification
加施在畜禽特定部位,用于证明畜禽身份,承载畜禽个体信息的标志物。编码具有唯一性,由畜禽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共15位数字及专用二维码组成。
2.3
畜禽养殖代码 livestock and poultry code
县级人民政府备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南禽养殖场按照备案颠序统一编号形成的唯一代码,由6位县级行政区域代码和4位顺序号组成,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3 场所
3.1 生猪养殖,交易、屠宰场所均应具备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对于此类场所应记录其详细信息。
3.2 生猪养殖场应记录其名称、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证号、畜禽养殖代码、养殖规模、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与联系方式。生猪养殖户应记录其户主姓名与联系方式、详细地址。
3.3 生猪交易市场应记录其名称、交易规模,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与联系电话。
3.4 生猪屠宰场(点)应记录其名称、屠宰规模、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与联系电话。
4 标识
4.1 在生猪及其产品生产过程中。均应加施标识,包括养殖环节的畜禽标识、屠宰环节的产品标识。
4.2 生猪应按规定佩赋畜腐标识,并记录标识生猪的备主、品种、标识佩戴日期。补戴备禽标识的,应记录补献标识所对应的原标识号码。
4.3 生猪屠宰、分割时,应对制体、分割肉品外包装加施产品标识。该标识内容应记录屠宰厂(场)名称、同批次的畜禽标识编码。
5 免疫
养殖生猪按规定实施计划免疫.应记录被免疫生猪的裔禽标识信息,所使用疫苗的名称、生产企业、批次号、免疫注射时间和免疫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