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Y/T 3184-2018
肝用鹅生产性能测定技术规程
Code of practice for performance testing of fatty liver goose
2018-06-01实施
2018-03-15发布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农业部畜牧业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畜牧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74)归口。
4.2.3 鹅舍建筑及用具应便于冲洗、消毒,且具备良好的防鼠和防鸟设施。
4.3 仪器设备
应满足开展肝用鹅生产性能测定的要求,出具量值的仪器设备应经过计量部门的检定或校准,达到合格。
5 受测品种和配套系要求
5.1 受测品种和配套系应来源清楚,饲养管理规范,鹅群健康状况良好,并达到数量要求。
5.2 受检样品应有当地畜禽防疫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
5.3 受测品种和配套系饲养单位应具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6 测定项目
6.1 种鹅
应测定种蛋的受精率、孵化率、健雏率;初生重、28周龄体重、开产体重、43 周龄体重;0 周龄~4周龄存活率、5周龄~28周龄存活率、29 周龄~66 周龄存活率;3%产蛋率的日龄、初产年产蛋量(HH、D)、产合格种蛋数(HH、HD)、种蛋受精率、孵化率、健雏率;43 周龄蛋重、蛋形指数。
6.2 商品鹅
应测定商品鹅种蛋的受精率、孵化率、健雏率;初生重、8 周龄~12 周龄体重、存活率、屠宰率、半净膛率、全净膛率、胸肌率、腿肌率、腹脂率;填饲开始体重、填饲结束体重和存活率、填饲期、肥肝重、料肝比等。
7 取样
7.1 地点和方法
按GB/T 29388的规定执行。
7.2 种蛋数量
每个品种或品系不少于900个;配套系父母代父系不少于220个,母系不少于900个;商品代不少于 900个。种蛋受精率低于75%时,样品数量应适当增加。
7.3 种蛋编号
应标注编号,其对应的品种和配套系应对相关检测人员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