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Y/T 3343-2018
耕地污染治理效果评价准则
Criterion for effectiveness evaluation of pollution control of cultivated land
2019-06-01实施
2018-12-19发布
3.6
耕地污染风险评估 pollution risk assesment for cultivated land
在进浆污染调查的基础上,协同农产品质量安全;分析耕地污染状况.评估耕地农产品超标风险,确定耕地污染治理的区域范围、污染物种类和目标等。
3.7
目标污染物 target contaminant
由耕泡污染风险评估所确定的需要遗行治理的污染物,种类应符合GB 2762的要求。
3.8
治理效果评价点位 sampling point foer effects assesment of pollution control of cultivated land 为评价耕地污染治理效果而在治理区域内设置的农产品采集地块,并根据采样监测标准设定的评价地块点位。
4 评价原则
4.1 科学性
综合考虑耕地污染风险评估情况、耕地污染治理方案,治理实施情况及效果等,科学合理地开展耕地污染治理效果评价工作。
4.2 独立性
耕地污染治理效果评价方案应由第三方效果评价单位编制,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评价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4.3 公正性
评价机构应秉持良好的职业操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公平、公正、客观、规范胞开展耕地污染治理效果评价工作,科学、正确地评价耕地污染治理效果。5 评价方法与范围
通过评价治理区域内农产品可食部位中目标污染物含量变化情况。反映治理措施对耕地污染治理的效果,得出治理区域内耕地污染治理的总体评价结论。评价范围应与治理范围相一致;当治理范围发生变更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评价范围进行调整。
6 评价标准
6.1 耕地污染治理以实现治理区域内食用农产品可食部位中目标污染物含量降低到GB 2762 规定的限量标准以下(含)为目标。
6.2 治理效果分为2个等级;达标和不达标。达标表示治理效果已经达列了目标;不达标表示耕地污染治理未达到目标。
6.3 根期治理区域连续2年的治理效果等级,综合评价耕地污染治理整体效果。
6.4 耕地污染治理措施不能对耕地或地下水造成二次污染。治理所使用的有机肥、土壤调理剂等耕地投入品中镉、汞、铅、铬、砷5种重金属含量.不能超过GB 15618规定的筛选值.或者治理区城耕地土壤中对应元素的含量。
6.5 耕地污染治理措值不能对治理区域主栽农产品产量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种植结构未发生改变的。治理区域农产品单位产量(折算后)与治理前同等条件对照相比,减产幅度应小于或等于10%。
注∶治理区城内农产品单位产量及其测算方式由前期耕地污染风险评估确定。
7 评价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