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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Y/T 3471-2019 畜禽血液收集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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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1-22 10:2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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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NY/T 3471-2019 畜禽血液收集技术规范 NY/T 3471-2019
畜禽血液收集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livestock and poultry blood collection
2019-11-01实施
2019-08-01发布
4 基本要求
4.1 屠车间
屠宰车间设计应符合GB 50317、GB 51219、GB 51225的相关规定。
4.2 屠率
畜禽宰前管理、掌前检查、屠宰操作、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2694、GB/T17236、GB/T19477,GB/T 19478的相关规定。
4.3 收集、储骤设备
收集、储薏设备的电液接触面材料应符合GB 4806.1、GB12694和GB 1481的相关规定,
4.4 食品添加剂
血液收集过程使用的食品漆加剂应符合 GB2760 的相关规定。
4.5 水
生产过程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相关规定。
4.6 洗涤剂、消毒剂
生产过程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 GB14930.1和 GB 14930.2的相关规定。
5 收集要求
5.1 收集单元确定
5.1.1 按照生产需要以一定数量畜禽的血液为一个收集单元。
5.1.2 每个收集单元的血液在畜禽检验检疫未结束前,应单独存放。
5.2 收焦过程管理
5.2.1 血液离体后不得与畜禽屠体、肠道内容物接触;水、毛羽、食糜等不得进人收集的血液。
5.2.2 宜采用空心刀放血、朝杀放血方式收集血液。
5.2.3 应对收集容器进行同步编号,一个收集容器对应一个收集单元。
5.3 清洗消毒
5.3.1 每头家畜、每个收集单元的家禽放血后,刀具应使用 82℃以上的热水进行消毒。
5.3.2 每个收集单元的收集容器使用前后,应清洗消毒方可使用,
5.3.3 收集设施设备血液接触面的清洗消毒应符合 GB12694的相关规定。
6 检验检疫要求
6.1 斋禽屠宰检验检疫应符合GB 12694和对应检验检疫规程的相关规定。
6.2 收集的血液应待所对应的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作为食用血制品原料。
6.3 畜禽屠宰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对应的收集单元的血液,不得作为食用血制品原料,应按照农医发〔201725号的规定执行。
7 储藏要求
7.1 收集的血液应储存于0℃~4℃条件下,暂不加工的血液应在4h内由离体温度降至0℃~8℃,血液从收集到加工不应超过72 h。
7.2 不同种类畜禽的血液不得混储在同一容器中。
7.3 储藏容器使用前后应进行清洗消毒。
8 运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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