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F/T 0111-2021 代替 SF/Z JD0103003—2011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
Specification of examination in forensic clinical medicine
2021-11-17实施
2021-11-17发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检验规范》,与SF/Z JD0103003—2011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增加了“临床医疗终结的判定标准”(见 3.2.2);
b) 增加了“儿童体表面积”的计算方法(见 4.2.2.2);
c) 增加了“神经反射检查”结果的表述方法(见 4.4.5.1、4.4.5.2 和 4.5.5.3);
d) 增加了“持续性植物状态”判定的注意事项(见 4.4.6);
e) 增加了“面部”和“面部中心区”界定的注意事项(见 4.5.1.2);
f) 增加了“鼻部”各分区面积占比评估的方法(见 4.5.5);
g) 增加了“牙位记录法”的规定(见 4.5.6.2);
h) 增加了“消化吸收功能障碍”的检验方法(见 4.8.3.1);
i) 增加了“肾功能障碍”评估中的“放射性核素检测方法(eGFR)”(见 4.8.3.2);
j) 增加了“尿流动力学”检验结果分析、评定的注意事项(见 4.9.3.4);
k) 增加了“肢体关节功能丧失程度”评定的具体方法(见 4.11.7.2);
l) 增加了“失血性休克”的内容(见 4.12);
m) 增加了“各类损伤的临床治愈和好转标准”(见附录 A.1);
n) 增加了“发育和营养状况的评定方法”(见附录 A.2);
o) 增加了“具体骨骼肌的肌力检验方法”(见附录 A.4);
p) 增加了“构音障碍”的检验方法(见附录 A.5);
q) 更改了附录中“关节运动活动度检测方法”的文字描述和附图(见附录 A.6,2011 年版的附录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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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由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提出。
本文件由司法部信息中心归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