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NAS-EL-15-2020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受理要求的说明(2021年7月1日第一次修订)
1.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明确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受理条件,统一认可评价标准, CNAS特制定本文件,对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相关要求给予补充说明。
本文件适用于申请初次认可和扩大认可范围的检测/校准实验室,以及CNAS 工作人员受理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
2.CNAS-RL01∶2019《实验室认可规则》部分相关要求的说明
2.1 CNAS-RL01条款6.2要求∶申请人应对CNAS的相关要求基本了解,且进行了有效的自我评估,提交的申请资料应齐全完整、表述准确、文字清晰。
实验室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并提交申请资料。实验室的主要管理人员应对CNAS的认可相关要求(CNAS规则类文件、基本认可准则、应用准则等)基本了解,并对实验室提交的申请资料负责。实验室在提交认可申请前应进行过有效的自我评估,确认符合认可条件、具备申请认可的能力和接受评审的条件后,再确定提交认可申请。申请认可的中国境内的实验室,无论是中资机构还是外资机构,,都应提交完整的中文申请材料,必要时可提供中、外文对照材料。
2.2 CNAS-RL01条款6.3要求∶申请人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其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实验室在登记注册地址之外设立的经营场所,应在设立地的法定登记机关登记注册,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对于跨省份建立实验室的申请人,要求其在当地取得注册或允许经营证明。例如在西藏登记注册的某公司,申请认可的实验室设在河北廊坊,则其应在廊坊取得登记注册。
注∶对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许可由政府部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