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NAS-RO3
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
Rules for Dealing with Appeals, Complaints and Dispute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2019年 5月 28日发布
2019 年5 月 28 日实施
1 目的与范围
1.1 为确保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工作的公正、有效,维护与认可工作有关各方的正当权益和 CNAS 的信誉,本规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标准,规定了申诉、投诉和争议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1.2 本规则适用于处理来自申请认可或已获准认可的机构对CNAS的申诉和争议以及任何组织或个人对CNAS提出的投诉。本规则也适用于向CNAS 提出的针对申请认可或已获准认可的机构的投诉。
2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未注明生效日期或版本号的文件,均适用于最新版本。
2.1 CNAS—J01《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
2.2 CNAS—J06《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申诉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2.3 CNAS—R02《公正性和保密规则》
2.4 GB/T27000《合格评定 词汇和通用原则》(ISO/IEC17000,IDT)
2.5 ISO/IEC17011《合格评定 认可机构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本规则引用 GB/T27000 和 ISO/IEC17011 中的有关术语并采用下列定义:
3.1 申诉
申请认可或获准认可的机构对 CNAS 做出的,与其期望的认可状态有关的不利决定所提出的重新考虑的书面请求。
注:不利决定包括:拒绝接受申请、拒绝继续进行评审、要求采取纠正措施、变更认可范围、不予认可、暂停或撤销认可、阻碍获得认可的任何其他措施。